建築鋼管租賃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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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南昌市西湖區眾鑫建築設備租賃站 合同編號:( 出 )租字第113 號
承租方: 簽訂日期:


建築鋼管租賃合同模板


承租方因承建 工程,承租出租方建築搭架用設備,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一、 承租方預計承租出租方建築搭架用鋼管 噸,扣件 套,上託 根[實際承租數量以雙方工作人員簽字的發貨(承租)單據為準]。
二、承租方預計承租起止時間:2006年11 月 3 日起至 2007年 4月 30 日止。
三、承租方確保租賃物用於施工地點:新建縣流湖,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將租賃物轉租,轉借或轉到其它地點使用。
四、合同履行地和費用負擔:承租方承租租物的提貨,返還地點均為出租方倉庫,裝車,卸車,上垛和運輸費用由承租方負擔。
五、承租方提租賃物前必須向出租方交付押金。租賃期間押金不衝抵租金,待租賃物全部返還出租方後結帳時退回押金。
押金標準:鋼管300元/噸, 扣件0 元/套,上託10元/根。
六、租金按下表標準計收:

品名
規格
(單位 mm)

單位

租金
鋼管
Ф48

2.4元/壹噸·壹日
扣件
Ф48

0.005元/壹套·壹日
上託
600

0.05元/壹根·壹日

七、租金計算方式:租期不足30天,按30天計算租金;租期超過30天。按承租方提取租賃物日起至返還租賃物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租金。
租金的結算憑據:雙方工作人員簽字的租賃物發貨(承租)、返還單據為結算憑據。
八、租金支付期限和違約責任:承租方每月三日前必須向出租方付清上月租金。
承租方未按時付清租金,按實際承租租賃物全部租金之和的5%向出租方承擔違約金,另按拖欠租金金額每日萬分之四向出租方承擔逾期付款滯納金。
九、承租方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費用,返還租賃物時,必須按下表向出租方交納維修費用和上垛力資。
鋼管斷頭切割費
1.00元/個
上託清灰塗油費
1.00/根
鋼管彎曲校直費
1.00元/根
鋼管清灰上垛力資
12.5元/噸
扣件清灰塗油費
0.10元/套
上託上垛力資
0.10元/根

十、承租方須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賃物,不允許切割、焊接、鑽孔、改行、應原物返還,按發貨(承租)單據記載進行驗收。承租方切割鋼管,每噸(250米)補償出租方1000元。
承租方毀損、滅失租賃物必須賠償。賠償標準:鋼管3700元/噸,扣件5元/套,扣件螺絲或螺桿0.58元/只,上託35元/根。
滅失租賃物賠償款末償付清前,租金繼續計算,至賠償款付清日止。
十一、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期限到期,承租方末返還部份租賃物,視為承租方仍在繼續承租租賃物,本合同順延有效。但遇市場上同類租賃物租金降價仍按本合同租金計算租金。
十二、違約責任: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將租賃物轉租、轉借或轉到其他地點使用,承租方按雙倍租金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十三、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合同法》有關規定處理。如發生糾紛,雙方儘量協商,協商不成時,向 出租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四、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承租方全部返還租賃物,付清全部租金和有關費用之日失效。
十五、補充條款:鋼管每250米為一噸。

出 租 方:南昌市中信建材租賃服務部 承 租 方:江西省水利水電建築總公司
代 表 人: 代表 人:
地 址:南昌市撫生南路 地 址:
電 話:0791-657xxx 電 話:
手 機: 1357xxx08 手 機: 委託提貨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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