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土地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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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


村集體土地出租合同

乙方(承租方)

甲方為更好地利用自有的閒置土地,發展商業,將自有的一塊空地的使用權出租給乙方使用。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特簽署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基本情況

1.1 上述土地位於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居於柏洲邊市場與柏貿商場之間,具體位置見附件。

1.2 上述土地所使用土地的四至為: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佔地面積約為 平方米(詳細資料見附圖)

第二條 物業之用途

2.1 上述物業之用地明確為商業用地,不能做為工廠或工場等用地,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變更土地用途,否則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一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租賃期限

3.1甲方將上述物業租賃給乙方使用 年(大寫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合同期限屆滿,如乙方或其指定的企業/或承接人仍希望優先承租的,應在本合同期滿前6個月向甲方提出。在乙方書面提出續租申請後,續租的期限及租金可再行約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由乙方承租。

租賃期的延長必須符合當時法律的規定。

3.3甲方在合同期內有意出讓物業產權的,乙方或其指定的企業/或繼承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費用及其他相關事宜根據當時情況另行協商。

第四條 租金及支付

4.1乙方應付給甲方的租金為每平方米為 元,土地租金合計為 元(大寫為 元),前上述租金不含税。

4.2投標者先交伍拾萬元作投標保證金,中標後須即時簽約,否則視為違約,將該保證金充作違約金支付予甲方。

4.3乙方必須在簽約後一週內將約定租金中的首期貳佰萬元先支付甲方,不得超期支付;若乙方未能按期支付,甲方有權提出終止本合同,且乙方交付的保證金伍拾萬元充作違約金支付予甲方。其餘租金應於簽約後的一個月內全部清,若超期支付的,逾期支付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每日萬分之四的滯納金。

4.4 乙方原交納之保證金伍拾萬元可抵作租金,可在乙方支付至只剩餘伍拾萬元租金時抵付。

4.5 乙方所收之款項用東莞市東城柏洲邊社區居委會收款收據開票。

第五條 甲方物業產權手續的辦理

5.1上述合同項下的土地因未辦理產權證,乙方自行辦理有關證照,甲方只能協助和提供有關證明,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物業的交付

6.1物業按現狀交付。

6.2乙方對甲方依據本條所進行之交付,除因為產權糾紛可以提出異議外,不得提出其他瑕疵抗辯理由。

第七條 乙方義務

7.1保證物業的使用狀況符合國家法律關於商業用地的要求,符合政府及當地居民對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要求。

7.2如果乙方根據實際使用需要,需在現有土地上新建或改建建築物/或固定設施的,在建設設計方案完成後,應經過甲方的審核,經甲方審核同意的,再報請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7.3任何建設項目的進行必須獲得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施工,且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和市政府關於“四清理”規定的要求城市佈局和消防安全必須作好建築物四周下水落石出道貌岸然工程式和四周路面工程。

7.4乙方所建造的建築物南北兩邊不能跳出,前面只准跳出兩米,原人行道不能疑義變,人行道北寬餘7米,南寬6米,人行道平水不能提升,不能佔用。

7.5本合同履行期間,有關市容衞生、門前三包等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到社區居委會購買垃圾桶、垃圾車及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垃圾的清運,垃圾必須按社區居委會的要求堆放。

7.6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因經營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7.7 乙方因使用本合同項下的土地及其上建築物而由政府有關部門向乙方依法收取的工商管理費、税收、水電費、衞生費等其他有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八條 甲方之協助義務

8.1因本合同項下的土地沒有辦證,乙方自行辦理有關證照,甲方只能協助和提供有關證明,一費用由乙方負擔;

8.2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處理與當地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關係。

8.2協助乙方搞好與當地居民的關係。

8.3協助政法機關,維持乙方正常經營所需的良好治安環境。

第九條 甲方對物業權屬的承諾

9.1保證本合同項下租賃給乙方使用的物業,甲方擁有合法產權。

9.2因本合同項下物業之產權產生爭議的,概由甲方負責解決。

9.3如因物業權屬問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負賠償之義務。

第十條 徵收及補償處理

10.1合同期間,如果本合同項下的物業被政府依法徵收,則本合同自行終止;其補償按如下方式解決:

地上建築物,包括設備在內的固定資產和可移動資產歸乙方所有,徵收拆遷的補償除土地的補償歸甲方外,其餘歸乙方享有。

第十一條 地下資源及埋藏物

11.1根據法律規定,地下資源及埋藏物屬國家所有,因此,雙方約定,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得擅自開發物業所屬土地的地下資源,在建設過程中,發現埋藏物的,應依法上繳甲方處理。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12.1如發生法定的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本合同可依法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承接約定

13.1合同期間,甲方出讓物業產權給第三人的,甲方必須通知乙方,第三人必須保證能繼續履行本合同及今後基於本合同而簽署的所有補充協議/或附件。

13.2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

第十四條 合同期滿後財產歸屬

14.1合同期滿,在本合同項下之土地上形成的固定資產(包括由乙方建設的建築物及拆遷後使用價值/或市場價值接近於零的附着物)歸甲方所有。

14.2所有因審批所獲得的權益無償歸甲方所有。

14.3所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註明應歸甲方所有的權益,乙方或本合同乙方的承接方必須無償協助甲方辦理權益過户/或更名手續。

14.4如雙方未能就繼續使用事項達成新的協議的,屬乙方所有的,可搬遷的設備及各類非固定資產,乙方應在本合同到期後三個月內搬遷完畢,逾期,視為無償贈予甲方。

第十五條 不可分割條款

15.1本合同中的某一條款如被法院裁定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實施的,則該條款將被依法終止執行;但不影響本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15.2本合同在取消被終止執行的條款後,其餘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6.1任何一方根本違約的,守約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並有權請求違約方賠償因此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

16.2履行合同不符合簽約目的和要求的一般違約行為,均須承擔此給守約方造成之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

17.1雙方在履行協議中,如產生糾紛,均應本着友好態度協商解決。

17.2如存在協商解決不了的情形,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東莞市人民法院審理。

第十八條 文 本

18.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有 份,乙方持有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自雙方均簽定之日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協議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待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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