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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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集裝箱租賃合同

乙 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就乙方租用甲方40尺框架箱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遵守。

一、 租賃集裝箱類型、規格:20英尺

二、 租賃集裝箱數量: (以實際提箱數量為準)

三、 租賃方式為靈活租用,各個集裝箱的租賃期限分別按該箱的實際起

租日計至退租日止。

四、 租金和租金支付及押金條款

1.租金: 20英尺租金為 元/每天。

2.租金支付

租金每月支付一次,不滿一個月按實際租賃天數計算,甲方應於每個月的5日前向乙方提供上個月的帳單。

五、 租賃集裝箱交付條款

1.交接地: 。

2.箱況:甲方保證提供完好適貨的集裝箱(SEAWORTHY標準)。

3.上車費:由乙方直接跟甲方指定堆場結算。

六、 用途:乙方租賃甲方集裝箱應用於通常的合理的用途,不得用於從

事任何非法活動,否則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後果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 集裝箱在租賃期間的保養和維修

乙方在租用其內正常使用並妥善維護集裝箱。如果集裝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乙方應按集裝箱的技術支持手冊進行檢查後,並予以維修。

八、 租賃集裝箱還箱條款:

1.還箱地點為: 。

2.還箱時集裝箱的質量問題:

2.1甲方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乙方具體還箱堆場。乙方須安排集裝箱退還至指定堆場。。

2.2退箱時由甲方負責檢驗(按SEAWORTHY標準)。若甲方發現集裝箱損壞需要修理的,則修理費由乙方來承擔。但甲方在修理前應將估價單書面通知乙方,並允許乙方進行檢驗。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對估價單提出任何異議,則視為乙方同意修理。乙方應在甲方修理完畢之日起30天內向甲方支付該修理費。

2.3退租下車費: ,由乙方在租金賬單中與甲方結算。

3.重置費:若集裝箱在租賃期間丟失、損毀或甲方確定已不能修復時,乙方必須根據集裝箱重置費向甲方賠償損失。按照USD4500/20’FR為準,乙方支付重置費後,相關集裝箱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九、 租賃集裝箱的轉租或轉借

在租賃期間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將集裝箱轉租或轉借給第三人使用(乙方為營業需要供給客户使用除外),也不得變賣或抵押集裝箱。

十、 違約責任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拖欠租金或擅自轉租、變賣、抵押租賃集裝箱,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如數收回全部集裝箱。乙方應賠償因此給甲方所造成的損失。

十一、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同意,將基於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的生效、履行、終止有關的任何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對方所在地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 本協議第二條所述 個集裝箱交接完畢後,相關箱號及

交接時間作為本協議的附件,雙方蓋章後是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該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隨附箱號: 。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箱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有4個方面內容:

交箱條款

交箱條款主要是制約租箱公司的條款,是指租箱公司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答合合同條件的集裝箱交給租箱人。其內容主要有:

(1)交箱期。是指租箱公司將箱子交給租箱人的時間。為了給雙方都提供一些方便,交箱期通常規定一個期限,一般為7—30天。

(2)交箱量。為了適應市場上箱,貨供求關係的變化,合同中對交箱量有兩種規定方法,一種是規定的交箱數量(或最低交箱量);另一種是實際交箱量(可高於或低於前者)。

(3)交箱時箱子狀況。租箱公司交給租箱人的箱子應符合有關國際公約與標準的規定,同時租和相人還箱時應保證箱子保持和接近原來的狀況。為了保證這一點,雙 方在提箱時箱子的狀況是通過雙方簽署的設備交接單來體現的。在具體操作中,規定租箱人僱用的司機和箱子所在堆場的箱管員,門衞可作為雙方代表簽署設備交接單。

還箱條款

租箱合同中的還箱條款主要是制約租箱人的條款,是指租箱人應在租用期滿後,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狀況良好的箱子還給租箱公司。其主要內容為:

(1)還箱時間。指規定的還箱日期。如超期還箱,合同一般通過對超期天數加收租金方式解決;如果可能提前還箱,則要求事先訂立提前終止條款,定有該條款時,租箱人可提前還箱;如未訂立此條款,即使是提前還箱,租箱人仍需補交提前日數的追加租金。

(2)還箱地點。租箱人應按合同規定或租箱公司另用書面形式確認的具體地點還箱。在訂立合同時,租箱人應儘量使還箱地點與箱子最終使用地點一致或接近,這樣可以減少空箱運輸費用。

(3)還箱時箱子狀況。租箱人在還箱時應保證箱子外表狀態良好,即保證箱子保持提箱時雙方簽訂的設備交接單上説明的狀況。該條款一般規定如果還箱時外表有損壞,租箱人應承擔修理責任與費用。

租箱合同中一般還規定還箱期滿若干天(有的是30天)後,租箱人仍未還箱,租箱公司將作為箱子全損處理。租箱人應按合同規定的金額支付賠償金,在租箱公司未收到賠償金前,租箱人仍需按實際天數支付租金。

損害修理責任條款

租箱人還箱時,應按設備交接單上記載的狀況還箱,如有損壞,則應負責將箱子修理好後還箱,或承擔修一時費用。如租箱時在合同中訂立損害修理(Damage Protection Plan,DPP)條款並按規定付費,則租箱人對租箱期內所造成的損壞在一定程度上不負修理責任,可將未修理的箱子退還租箱公司。不論箱子在租箱期內是否損壞,DPP費用一律不予退還。

DPP條款從某仲意義上講,相當於租箱人對租箱期內集裝箱的損害進行了保險(但不是向保險公司投保)。但租箱人必須瞭解,DPP費用一般只保箱子的部分損害,不承擔全損和共同海損等責任。習慣上只負責比箱子當時價值低一些的一個因定限額之內,由租箱公司承擔;如超過此限額則,則超過部分仍需要租箱人承擔。DPP費用一般按租箱天數收取。

租金及費用支付條款

租箱人應按時支付合同中規定承擔的各種費用及租金,這是自由使用集裝箱和具有某些權利和減少責任的前提,不按時支付費用和租金,則構成違約,租箱公司有權採取適當的行動直至收回集裝箱。租箱合同的租金與費用支付條款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租期。租期一般理解為從交箱之日起至還箱之日止的一段時間。

(2)租金計算方法。租金按第箱天計收。租用天數計算一般從交箱當日起算至租箱公司接受還箱的次日為止。在超期還箱情況下,超期天數按合同規定的租金另行支付(通常比正常租金高一倍)。如合同中定有提前終止的條款,租箱人支付提前終止費用(一般相當於5-7天租金)後,租期到集裝箱進入還箱堆場日終止。

(3)租金支付方式。一般租金支付方式有兩種,按月支付或按季支付。租箱人應在收到租金付通知單後,在規定時間內(一般為30天)支付。如延則需按合同規定的費率加付利息。

(4)交、還箱手續費。租箱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交、還箱手續費。該費用主要用來抵償因在堆場交、還箱所產生的費用(裝卸車費、單證費等),其數額或由合同規定,或按交、還箱所在堆場的費用確定。租箱合同中除上述條款外,一般還有設備標誌更改條款及其他有關租箱責任,義務,保險和轉租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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