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理論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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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有關保護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免受人身、財產損害或侵害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對居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提供特別保護的法律,是以保護消費者權利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廣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所涉及消費者保護的各種法律規範所組成的有機整體。如由消費者保護基本法和其他專門的單行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和法規,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規中的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組成的有機整體即為廣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狹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國家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在我國廣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廣告法》、《價格法》、《食品衞生法》、《產品質量法》等等的諸多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而狹義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理論問題研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是國家對基於消費者弱勢地位而給予的特別保護,是維護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場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説是基於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而給予的特別保護,是由於消費者的弱勢性而決定的。消費者的弱勢性,是指消費者為滿足生活消費需要在購買、使用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因缺乏有關知識、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導致安全權、知情權、自主權、公平交易權、受償權、受尊重權、監督權在一定程度上被剝奪造成消費者權益的損害。

㈠、消費者的地位決定着消費者始終處於弱勢

首先,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一種非專業對專業,非知情人與知情人的關係。經營者通曉商品的技術性、瞭解市場行情、掌握顧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銷售技巧,可以説知己知彼;而消費者卻缺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相關知識,所接受的消費信息大多是經過加工的、有促銷和誘導作用。消費者難免不被經營者所操縱,並與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約。加之,商品與服務技術含量的提高,會增加經營者的強勢地位與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即強勢更強、弱勢更弱。

其次,現代市場經濟簡化商品交換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觀要求,使消費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從合同的特徵。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這一傳統合同理論,對於消費者來説,已不夠真實。有關商品和服務的交易條件是由經營者事先規定的,消費者完全是處於單純地表示接受合同內容的被動地位,無討價還價、參與合同內容形成的自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實質性保障。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個人對組織的關係,在市場交易活動中,消費者多是單個的自然人,經營者多是有組織的法人,交易其實雙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別是面對集團化的大型壟斷企業,消費者往往被迫接受壟斷高價。生產經營的集團化、跨國化在形成企業大型化的同時也在不斷的增強經營者的強勢地位加劇着消費者的弱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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