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入學習中央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的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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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黨廣泛深入地開展學習貫徹中央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之際,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部署,我作為一名縣級黨委組織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也作為一名基層貫徹落實四項監督制度的組織者和執行者,深感責任和壓力之大,深感抓好學習貫徹的緊迫和必要。

關於深入學習中央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的心得體會

通過會議宣講、集中學習、專題討論、座談調研、試卷測試和分散自學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學習,對中央四項監督制度出台的背景、意義、內涵及要求都有了更深更全面的認識、理解和掌握,對今後怎樣在縣委領導下結合實際創造性地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從而紮實抓好鳳岡的幹部工作也有了更深的體會,並催生了一些有益的思考。簡而言之,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對四項監督制度的認識和理解

四項監督制度的出台,針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在總結、繼承、探索和創新的基礎上,健全機制、完善方法、封堵漏洞,從制度上消除用人上不正之風滋生的土壤和條件,用制度進一步規範了選人用人行為,匡正了選人用人風氣,既是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相關環節和要求作了進一步的補充、完善,更是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健全了監督機制,確實內涵豐富,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實效性。

一是增強了制度的配套性。2002年7月中央出台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2019年6月出台的《XX省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辦法》,就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從指導思想、原則、程序和方法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主要是解決了怎樣做的問題。此次出台的四項監督制度,除了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作了有益補充,更多的是明確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怎樣按要求做好、做錯了怎樣追究的問題,如《責任追究辦法》中列出的五類責任追究主體和39種責任追究情形,以及《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中明確的12種報告事項等,具有很強的互補性和配套性。

 

二是注重了制度的系統性。2003年中央出台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就監督工作作了相應的明確,但比較原則、比較籠統,而且重點監督的是《幹部選拔條例》的學習貫徹及選拔任用的原則、程序、任職資格等方面,就監督而言,更多地明確了程序監督。四項監督制度則更為具體,注重了點與面的結合、當前與長遠的結合、現實與歷史的結合。四項監督制度相互銜接配套,初步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體系,使選人用人的重要方面、關鍵環節都納入了監督範圍,從制度監督的角度來講,比較系統,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三是強化了監督的針對性。通過細化政策界限,規範操作程序,明確追究措施,有效解決了以往困擾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主體界定不清、責任情形劃分不明、責任難以追究等問題。例如《責任追究辦法》將責任追究對象劃分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或有關領導、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幹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和有關人員、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等五大類;
對每一類責任追究對象,針對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職責和權限不同,分別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39種情形,也就是39根高壓線,是39種警示和提醒,在工作中不能違反,違反了怎麼追究,追究到什麼程度都作了進一步的明確,針對性極強。

四是實現了制度的開放性。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歷來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以往幹部工作有自身的紀律性和保密性,顯得較為神祕,隨着民主進程的加快,黨務政務公開制度的不斷完善,特別是競爭性選拔幹部提倡全過程公開,使幹部選任工作不斷規範、公正、透明。四項監督制度充分考慮了民意、尊重了民意。如考察推薦幹部必須要民主推薦、民主測評,達不到要求,不能確定為考察對象,又如干部監督中,測評或民調較低的將追究責任,把民意作為一面鏡子,把幹部選任和監督工作在規範的同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大眾監督,體現了包容性和開放性。

五是體現了制度的創新性。四項監督制度的出台,充分體現了幹部選拔任用監督制度上的創新,形成了相互配套的監督體系,與時俱進地探索創新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對選人用人中的薄弱環節進一步從制度的形式作了規範,總之,創造了幹部選任和監督工作的多個第一次,即:第一次比較系統地明晰了追究的責任主體,第一次相對系統地提出了幹部選任監督制度,第一次將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納入市縣書記離任檢查,第一次全面推選“一報告兩評議”,並納入各級黨組織每年開展的經常化工作等等,這些創新使幹部選拔任用和監督工作步入規範化、制度化軌道,極大地推進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健康發展。

二、怎樣結合實際紮實抓好四項監督制度的學習貫徹

中央、省委、市委XX縣委對學習貫徹四項監督制度高度重視,作了專門部署,並把學習貫徹四項監督制度作為今後一個時期幹部選拔任用和監督工作的“重頭戲”。按照“抓實學習培訓、嚴格貫徹執行、加強督促指導、務求取得實效”的總體要求,結合我縣的實際,我覺得可以從五個方面做起,真正達到領導幹部熟知、組工幹部精通、幹部羣眾瞭解的目標要求。

一是抓宣傳動員。各鄉鎮、科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在吃透中央和省、市、縣會議精神的基礎上,認真擬定實施方案,通過召開班子會、動員大會,下發配套通知和相關資料,全面部署,狠抓落實。同時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用書寫標語、辦信息簡報、編順口溜等形式,大力宣傳“四項監督制度”的科學內涵、精神實質和根本要求,宣傳貫徹四項監督制度的重大意義及各鄉鎮、各部門的先進典型,極力營造學習貫徹四項制度的濃厚氛圍。

二是抓教育培訓。要抓好分層分類的系統學習,鄉鎮和科局在切實抓好自身學習的基礎上,採取召開幹部職工大會、支部會等形式抓好本地本單位所有黨員幹部職工的全員全面培訓。並指導好下屬部門幹部職工的學習,特別是鄉鎮要通過與村(社區)一道,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採取召開羣眾會、座談會、發放資料、講解等形式強化對羣眾的培訓,真正達到幹部羣眾瞭解的目的。各鎮村幹部和科局幹部職工在抓好自身學習的基礎上,認真組織討論,撰寫學習心得,確保學習入腦入心。通過舉辦專題培訓班,把全縣副科級以上幹部都集中到縣委黨校輪訓一次,確保深學真懂。採取集中學和分散學習等形式,做到黨員幹部全覆蓋,並通過測試,檢驗學習效果。同時把四項制度作為科局、鄉鎮班子中心組學習和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的重要內容,確保學習的覆蓋面和效果。

三是抓整改落實。制度出台,重在落實。要按中組部和省、市組織部門要求,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XX省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辦法》及四項監督制度,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寫出自查報告和整改措施。通過自查的方式,一方面使四項監督制度得以快速的貫徹,另一方面採取自糾有效地規範選人用人行為。同時,要進一步暢通幹部羣眾反映問題的渠道,完善監督舉報的快速反應機制,探索建立幹部選拔任用監督記實制度,健全完善舉報信息的預警、查詢和彙總分析機制,為用人失責追究提供依據。

四是抓督促檢查。為確保中央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落到實處,中央決定從今年5月起至2019年6月底,每季度在全國範圍內抽100個縣進行拉網式檢查,重點檢查2019年以來各地黨委(黨組)貫徹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規、遵守組織人事紀律、開展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情況和四項監督制度的學習貫徹結果,對組織不力、效果不好、知曉率偏低的,要實行倒查並問責。作為縣級層面來講,一方面除了認真研究、擬定方案、抓好自身的學習貫徹外,縣四大班子還要採取掛幫鄉鎮和科局的方式指導全縣的學習貫徹;
另一方面,縣委還要成立專門的督查組,採取定人定任務定單位(鄉鎮)的方式,細化責任,抓督促檢查,確保學習效果,切實提高知曉率。

五是抓制度建設。為解決長效問題,中央在原有的《幹部選拔條例》、《幹部監督檢查條例》基礎上,又出台了四項監督制度。省委在出台《XX省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辦法》的基礎上,擬發了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同時市委出台了1+7文件。縣委在抓好上級相關文件制度貫徹的同時,要結合科學規範和有效監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試點工作,進一步完善《黨政領導幹部推薦提名責任追究制度》、《幹部考察責任追究制度》、《幹部選拔任用監督制度》、《鄉鎮書記公推直選辦法》、《鄉鎮長公推競選辦法》等相關制度,使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公正透明,切實營造出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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