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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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

各級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範的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於優秀人才脱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保持我省***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國家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行業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一)選拔任用原則

1.黨管幹部原則。

2.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3.羣眾公認、注重工作實績原則。

4.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5.**集中制原則。

(二)本規定由各級黨組(黨委)及人事(組織)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三)本規定適用於選拔任用省局(公司)黨組管理的幹部及市級局(分公司)黨組管理的縣級局(公司)領導班子成員。

二、選拔任用條件

(一)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局、省局(公司)的政策、規定,同省局(公司)黨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開拓創新,紮實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工作成績突出。

3.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4.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繫羣眾,堅持黨的羣眾路線,自覺接受羣眾的批評和監督,不以權謀私,不以煙謀私,在羣眾中威信高。

5.堅持和維護黨的**集中制,有**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志。

(二)資格條件

1.提任處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4.對確定的考察對象,依據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崗位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堅持走羣眾路線,充分發揚**。採取個別談話、**測評、實地考察、查閲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瞭解情況。同時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紀檢監察、審計、人事(組織)部門和機關黨委的意見。

5.考察組綜合分析考察情況並進行反饋。個別提拔任職時向單位主要領導反饋考察情況;考察領導班子時,向領導班子成員分別反饋考察情況。

6.考察組形成考察材料。根據考察情況,考察組要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內容包括:

(1)考察對象的自然情況及工作簡歷。

(2)**推薦、**測評情況。

(3)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點。

(4)存在的主要缺點和不足。

(5)考察人署名。

7.對領導班子全面考察時,考察材料內容包括:

(1)考察工作簡要情況。

(2)領導班子的政治表現、執行**集中制、團結協作、工作實績、作風建設、廉政建設的基本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

(3)領導班子成員在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存在的主要缺點和不足。

(4)**測評、**推薦情況。

(5)考察組對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初步意見。

(6)考察人署名。

(三)討論決定

1.人事(組織)部門對考察組提出的擬任人選的初步意見進行研究,並以書面形式徵求同級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後,提出任用建議,經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後,提交黨組(黨委)討論。

2.在黨組(黨委)討論幹部任免之前,由人事(組織)部門分別徵求黨組成員意見。

3.在充分醖釀的基礎上,由黨組(黨委)成員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討論決定任免事項,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黨組(黨委)分管領導或人事(組織)部門負責人,介紹領導班子考察情況、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2)黨組(黨委)成員進行討論。

(3)進行表決,以黨組(黨委)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4.黨組(黨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其中,黨組(黨委)成員少於4人的,黨組(黨委)成員應全部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

5.對有關需要徵求地方組織部門意見的幹部任免,應派人以書面形式及時溝通、徵求意見並得到答覆,然後黨組(黨委)再例會研究。如遇特殊情況未能及時答覆的,自徵求意見之日起,30天內仍未答覆視為同意。

(四)任職

1.實行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黨組(黨委)討論決定後對幹部進行任職前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任人選的姓名、擬任職務、性別、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學歷、現任職務和主要工作簡歷。公示期為十天。

2.擬提任法定代表人職務時,由上級審計部門負責進行審計。

3.公示及審計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經公示及審計反映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經黨組(黨委)複議後不予任用,並通知本人;反映問題性質比較嚴重又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任用,抓緊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情況報黨組(黨委)研究是否任用。

4.對決定任免的領導幹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與本人談話。

5.提拔任職的領導幹部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領導班子的考察材料歸入考察檔案。

(五)審批備案

縣級局(公司)正職的任免需報省局(公司)人事勞資處審核,經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辦理任免手續;縣級局(公司)副職的任免,需報省局(公司)人事勞資處備案。

各市級局(分公司)所屬的***科(處)、財務科(處)、業務科(處)、人事勞資科(處)、紀檢監察科(處)科(處)長的任免需報省局(公司)人事勞資處審核,由人事勞資處分別徵求分管領導和相關處的意見,同意後方可任免。

長春市局(分公司)內設機構正職(行業副處級)的任免,按照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四、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一)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主要在行業內進行。

(二)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選拔任用基本條件和資格的規定。

(三)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在黨組(黨委)領導下進行,並由人事(組織)部門組織實施,其程序是:

1.公佈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報名與資格審查。

3.統一考試確定入圍人選並進行面試

4.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5.黨組(黨委)討論決定。

五、交流、迴避

(一)實行領導幹部交流制度,幹部交流通過調任、轉任、輪換、掛職鍛鍊等形式進行。

1.交流的對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鍊提高領導能力的;在同一職位任職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市級局(分公司)領導幹部年齡在50週歲以下,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縣級局(營銷部)正職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8年的,必須交流。省局(公司)直屬單位領導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8年的,應當交流;省局(公司)內設機構正職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5年的,應當交流。

3.交流的幹部接到任職通知後,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任。

(二)實行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領導幹部任職迴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內工作。

(三)實行領導幹選拔任用工作迴避制度。黨組(黨委)及人事(組織)部門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六、免職、降職

(一)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去現職:

1.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2.在幹部考察中,**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察認定為不稱職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二)實行領導幹部降職制度。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七、紀律和監督

(一)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必須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1.不準以局長(經理)辦公會、領導圈閲等形式,代替黨組(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

2.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

3.不準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組(黨委)會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

4.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幹部的決定。

5.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親屬,或者指令提拔身邊工作人員。

6.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或者幹部調離後,干預原任職單位幹部的選拔任用。

7.不準在幹部考察過程中進行拉票、串聯等不正當活動。

8.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醖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9.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願,營私舞弊,搞幫派或者打擊報復。

(二)對違反本規定的幹部任免事項,不予批准。已經做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同時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做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三)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四)實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五)各級黨組(黨委)及人事(組織)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羣眾監督。***行業的廣大幹部職工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申訴。

八、附則

(一)本規定由省局(公司)黨組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市級局(分公司)及省局(公司)直屬公司(站)中層幹部的選拔任用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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