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刑法心得體會3篇 從刑法中尋找人性光芒——我的學習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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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刑法是每個法律從業者必備的基礎知識,也是每個公民應該瞭解的法律常識。通過學習刑法,我們不僅僅能夠提高自身法律素養,更能夠有效預防犯罪,保障社會安全。本文將分享一些關於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希望能夠為大家提供一些啟示與幫助。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3篇 從刑法中尋找人性光芒——我的學習心得體會

第1篇

我作為一個即將走向社會的,知法是重要的權利義務,學法是重要的必修課程,守法是重要的師德內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護法是重要的基本職責。然而許多人不懂公民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這些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教師作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實際的必要。

在學習過程中,老師給我們講解了很多鮮活生動的案例,使我們理解了經濟法規,學習合同法,學習婚姻法,學習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學知識,理解憲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規範,提高對法的重要性的認識,增強法律意識,另一方面,我們更應該通過學習這門課程,加強自我修養,依法規範自己的行為

通過《法律基礎》課程的學習,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以前,對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認識,現在能夠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理性的認識,通過學習使我的法律意識產生了質的轉變。學習結束後,我靜下心來,參照課本,對照筆記,聯繫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觀看普法宣傳節目,感覺到在法制建設方面,我還有很多需要學習,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許多有待解決的問題需要考慮。

法律知識是我們必備素質之一,我們必須通過它,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促進和規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正確的處理人與人之間關係問題。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過程中,遵守法律,享受個人權利,履行義務。

由於我們專業的知識體系過於單一,導致我們很少接觸到能使自己綜合素質提高的知識。而這門課很好的彌補了我們專業所缺乏的,並使我們的知識視野擴大。對提高自己的綜合能力很有好處。比如:在找兼職做的時候,能夠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等。

在這一個學期的學習中,我感覺到自己有了很大的變化。其中實體法部分對我以後很有幫助,它主要介紹我國幾大基本的部門法和幾個重要的單行法的相關內容,,使大家瞭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則及基本規定和精神,培養大家的知法、守法、護法、用法的自覺意識。

總之,在本學期學習的這門《法律基礎》課上,我掌握了法學的基本理論,瞭解並明確了各主要法律部門的基本精神和規定,並在一定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形成了有關法與法律現象的知識、思想、心理、觀點和評價。並學會了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規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通過這門課,我還了解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觀點,掌握了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增強了法律意識,提高了法律素質。並會堅持做到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也能夠正確理解和堅持實行依法治國方略,並決心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鬥。

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們的權利和義務,能夠在日後的學習工作生活過程中正確的行使我們的權利,正確的履行我們應盡的義務。在學習工作過程中,更能正確地遵守法律規定,更能夠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擾,保護自身生命財產安全;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維護這些權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備了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並有了一定的尋求法律救濟的能力。

學習刑法心得體會3篇 從刑法中尋找人性光芒——我的學習心得體會 第2張

第2篇

有幸參加刑法學國家級精品課程的培訓,聆聽孫國祥教授和劉偉博士對刑法學的教學剖析,收穫頗豐。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啟發。我是治安學專業教師,對刑法學並不熟悉,由於專業精品課程建設的需要,參加了本期培訓。儘管本人所教課程與參加培訓課程諸多不同,但這次培訓對我今後的教學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課程的建設仍有很大幫助。下面我結合本次精品課程培訓學習,談談個人對課程教學及教學資源利用的一些膚淺認識和體會。

基於個人教學的體會,以及對一些同仁教學實踐的瞭解,教學上的挑戰和困惑可以説是高校教師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訓學習,雖然我對刑法學不熟悉,但從孫國祥教授藉助刑法學課程對教學的剖析中,也受益頗多,主要有三點:

一是,孫國祥教授特別講到了教學方法,對刑法學教學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較詳細的闡述,比如辯論式的案例計論、撰寫學術觀點綜述的小論文、旁聽公審、專題講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學課程,雖然與內容與刑法學不同,但從孫教授予的講述中,我發現有我值得借鑑的很多東西,孫教授提到的諸多的教學方法,我幾乎都可以作個嘗試。

二是,孫教授提到了刑法學教學中要處理的幾個關係,其中“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關係”對我觸動較大,我所就職的公安類院校近年正逐步轉向於培養高級技能型人才,在教學中如何做到理論夠用,技能夠強,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這個過程中,儘管有不少教師已有多年的教學經歷,但在教學改革過程中仍然出現了很多問題,甚至有不少人還走了極端。孫教授的觀點讓我對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關係有明確的指導思想。即不能因為強調實踐而割裂理論知識的系統化。對於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必須講透,為學生建構比較系統的理論體系。在此基礎上,再強化對學生技能的培養和訓練。

三是,孫教授中講座中多次特別提到教學中必須充分把握學生的已有知識結構和領悟能力。我個人認為,這實質上是對“以學生為主導”、“以學生為本”之類教學指導思想的一條踐行途徑,也是我今後教學中需要貫穿的一個重要理念。

這次培訓,在教學資源的利用上,對我的啟發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雜誌外,還可以蒐集與本學科知識有關的國內外各知名學校的網站,下載一些有價值的參考信息。

現代網絡技術的發展,給獲取各種教學資源帶來了十分便利的條件。在日常教學工作中,通過各種渠道獲取各種教學資源,豐富教學內容,拓寬教學和科研的視野。只有不斷更新、充實教師的知識結構,才可以始終站在本學科發展的前沿。只有教師個人知識的深厚積澱,才能給課堂帶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識內容,才能結合學生的實際情形進行有的放矢的教學,也才能實現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教學目標。

近年來,各校精品課程的建設如火如荼,不少學校的精品課程建設水準很高,對提高課程的教學質量具有極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這些的成果能發揮更大的價值。從此次培訓中,我個人認為目前對此類教學資源還處於“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狀態。這種狀態主要體現為:一是,共享範圍極其有限,很多是建設單位內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學校的精品課程,也無法獲取其內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範圍內高成本共享,這裏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給者,最終造成運轉不良,難以維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決兩個問題,即避免重複性建設和取長補短。但個人感覺目前在精品課程建設上,同行專業人員交流機會極少,主要原因在於缺乏交流平台,特別是直接的、動態的交流。當然如果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國家教育部門的支撐。

兩天的培訓時間很短,所見所聞在短時間內還無法深度消化,我相信這次培訓將對我今後的教學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第3篇

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以後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法學是一門科學學科,所謂科學是關於客觀世界的知識,這些知識是系統的知識,研究人類生活中的規律及現象的科學,如政治學、經濟學、法學等。法律具有社會性、規範性、概念性、目的性、正義性、實用性:

法律首先是一種社會規則,如刑法學是研究犯罪學等,民法學是研究人與人之間、財產與人之間的關係。法學作為社會科學,具有社會性,它與自然科學是不同的,表現在:1、不可計量、不可檢驗、不可實驗,而自然科學則是可以計量、可以檢驗、可以實驗的。雖然我們説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但實踐不等於實驗,實踐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實踐而不是做實驗,如馬寅初的新人口論,到現在我們才認識到新人口論是一種真理,又如單一公有制計劃經濟,經過一百多年時間 最後證明了單一公有制經濟行不通。2、研究者與研究對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與研究對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學,如化學、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對象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影響,而法律的研究結果則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觀因素的影響。如許多的觀點,不同的學科認識都有道理,不同的學者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的觀點。

我認為應獨立思考,獨立判斷。即不受他人影響,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斷。在講到獨立判斷時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關於判斷標準。如公平、誠信等皆為生活經驗,就是説當法學上的不同意見都有道理時該怎麼辦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會生活經驗作為判斷標準。所以對於法律理論現象中的是與非、對與錯,可以用社會生活經驗來作為判斷標準。只有符合社會生活經驗的理論才可能是正確的。

既然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範,因此法學也就有了規範性,它是法學區分於其他學科的特徵。如經濟學講的是效率問題,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學家講的是合法不合法,規範不規範的問題。因為法律的規範性,每一法律條文都可以分解為構成要件、適用範圍、法律效力。只要我們掌握了它的構成要件、適用範圍、法律效果,那麼我們對這個法律條文也就掌握了。

法學特別強調的是規範性、邏輯性、體系性。規範性也就是我們説的可操作性。如我們將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種鬆散性的呢?還是製成規範性、邏輯性的呢?江平教授説要制定一種開放性的民法典體系。民法典如何開放呢?我認為一定要有邏輯性和規範性。

法學之概念性來源於法律規則。如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分別為兩個概念,欺詐行為又是一個新的概念;再如損害賠償,直接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為三個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規則。

法學説開了就是一套概念體系。掌握了概念體系我們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維,就具備了法律人的資格。因此我們的學習方法就是從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記不可死記硬背,先記憶,然後要理解。如欺詐行為,我們先要弄清什麼叫欺詐,才能進一步理解欺詐行為。這種方法在法律解釋上叫文義解釋。文義解釋就是指每一個法律條文都是由語言文字組成的,所以要先把語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義。同時語言文字又有多義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説“產品”與社會生活中所説“產品”就不一致。所以我們就不能僅*字面意思來理解,應該有多種其他的理解方法。一個法條就可能有多種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現實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法律是行為規則,是人制定的。在我國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來制定各項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學當然也有目的性,在歷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別是德國的概念法學,它們過分注意概念問題,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國著名學者耶林,他本是個概念法學派的學者,到中年時逐漸意識到概念法學派有僵化的缺點,於是寫了一本書。在這本書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們要了解、掌握、運用一門法律,必須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們學習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構成要件、適用範圍、法律後果,還要思考這個法律制度、法律規則的目的,這樣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講概念,就會成為“概念”法學。耶林説,光講“概念”的法學,會成為概念遊戲,他説,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極星一樣,引導我們學習、掌握、運用法律。對每一個法律制度、規則,我們都從目的入手,這就構成了現在法學上的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目的解釋方法,即解釋、運用每一個制度、規則,一定要緊緊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兩種解釋,則只有緊扣立法目的的那個解釋才正確。

法學正義性源於法律正義性,法律規則因為有正義性才能區分於技術規則,同時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惡法之分。我們評價法律的好、壞、先進與落後就是依據法律的正義性。同時,現在還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問題。現在很多人過分關注形式正義而忽略了實質正義,但是形式正義只是獲取實質正義的手段,只有在無法獲得實質正義時退而求其次滿足於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是目的,程序正義是手段。一旦我們將形式正義強調過分,我們就悖離了法律的正義性。

法官、律師這些法律人不同於社會上其他的人,他們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正義之道,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於其他職業。我們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它,因為我們選擇了法律,我們就選擇了正義!

學習法學是為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就不能只知道閉門讀書,還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討論實際發生的和假設的案件,討論它應怎樣判決。在我們平常學習中就要注重法學的實用性,不斷鍛鍊自己的實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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