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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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2021年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充分發揮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在提升我市產業競爭力中的重要作用,規範和加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根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以及《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税務局 廣東省地方税務局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關於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技術中心是企業制訂和實施長期發展戰略、整合內外資源、統籌管理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從事重大技術研究開發、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綜合機構。企業技術中心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行業龍頭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為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市政府有關部門對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範和導向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信局”)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市税務局、財政局及中山海關協同參與。市工信局牽頭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指導,並牽頭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工作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第五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

第六條  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中山市境內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建立企業技術中心,並正常運作一年以上。

(二)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行業內具有比較競爭優勢。

(三)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運作管理規範,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明確,與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穩定的合作關係。

(四)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知名品牌,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行業內處於先進地位。

(五)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以及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六)相關指標必須同時達到以下規定:年度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少於400萬元或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佔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按行業係數折算後)不少於3%、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30人、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少於300萬元。

(七)企業兩年內(指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申請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

1、因偷税、騙取出口退税等税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

2、涉嫌税收違法已被税務部門立案審查;

3、走私及其他嚴重違反進出口監管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認定程序:

(一)企業向鎮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一)和《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二)。

(二)各鎮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和推薦意見上報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委託有關中介評估機構,按照《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三)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對初評合格的企業組織專家進行考察和綜合評定。

(四)依據評定結果,市工信局局根據市税務局、財政局和中山海關的情況反饋,確定認定名單並公佈。

 

第三章     

 

八條  依據《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每三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九條  評價程序:

(一)中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於開展評價工作當年3月底前將評價材料報鎮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見附件四)和《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等。

(二)各鎮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後於當年415日前報市工信局(評價材料一式兩份)。

(三)市工信局委託中介評估機構對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四)市工信局委託中介評估機構對經核查後的數據按照《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並形成評價報告。

第十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60)90分之間為合格。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於60分;

2.逾期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3.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或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佔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指標中任何一項低於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第十一條  市工信局根據市税務局、財政局和中山海關的情況反饋,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並公佈。

 

第四章 終止與撤銷

 

第十二條  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企業名稱變更、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更(指股權結構變更導致企業性質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各鎮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由各鎮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市工信局,同時抄送同級税務、財政和海關部門。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所在企業自行要求終止其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二)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三)所在企業的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更;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經核實,所在企業上報的評價材料存在弄虛作假;

(三)所在企業涉税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章   

第十五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後,取消申請資格,並且兩年內不得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六條  因第十四條原因被撤銷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

第十七條  市工信局在評價工作完成後,對企業終止和撤銷等情況進行審核確認並予以公佈。

 

第六章   

第十八條  各鎮區可結合本鎮區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工信局負責解釋。

 

 

 


附件一:

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

(編寫提綱)

 

一、企業(集團)的基本情況

1、企業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包括所有制性質、職工人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銷售收入、利潤、繳納税費額、主導產品及市場佔有率、技術來源等。

2、企業主營業務涉及哪些行業領域,以及在該行業領域的地位和作用,與國內或國際同行業領域相比所具有的競爭能力(如規模、技術等)。

3、企業在同行業領域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和貢獻。

二、企業技術中心的基本情況

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業和企業技術中心組織架構圖)。

目前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及運行機制,包括:各項制度建立,組織建設、研發經費的保障,激勵機制,創新環境,產學研合作等。

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及試驗的基礎條件。

企業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原始性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產學研合作、企業間技術合作或產業技術聯盟等。

企業技術中心信息化建設。

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帶頭人及創新團隊的情況,人才培養情況。

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3年之內)及其經濟效益。

企業技術中心的發展規劃及近中期目標。

 

附件二:       

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

 

中山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需要提交工作總結,以全面總結企業技術創新與技術中心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企業技術創新戰略與規劃的實施情況,包括企業技術創新戰略的制定與調整,工作計劃的制定與實施(涉及企業祕密可作技術處理)。

二、企業主營業務涉及哪些行業領域,以及在該行業領域的地位和作用。與國際同行業領域相比所具有的規模和技術優勢。

三、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包括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基本情況、技術中心組織建設(內部組織設置與調整、下屬企業組織設置、與外部單位共建組織及運行情況等)、技術中心創新機制建設(技術帶頭人培養、人才激勵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創新投入制度及執行情況等)、合作創新情況(產學研之間、企業之間及國際合作情況)、企業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研究試驗設施、檢測設施、信息化設施)。

四、企業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包括重點創新項目的實施效果、關鍵核心技術和產品的自主創新情況、資源綜合利用、節能降耗、清潔生產等創新情況。

五、技術創新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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