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公路管理中心吳忠分中心2021年度日常養護項目關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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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公路管理中心吳忠分中心2021年度日常養護項目

寧夏公路管理中心吳忠分中心2021年度日常養護項目關鍵內容

關鍵內容

一、項目概況

吳忠分中心2021年度市場化路段日常養護內容包括《寧夏公路管理中心公路日常養護管理辦法(暫行)》中要求的全部日常小修、日常保養工作,本次招標涉及9條線路,共計393.249km,分別為:

    1.G109K1287+000-K1312+818段,共計25.818km

    2.G110K1300+136-K1329+350段,共計29.214km

    3.G211K123+825-K127+247K132+051-K179+505段,共計50.876km

    4.G307K1165+448-K1206+000段,共計40.552km

    5.G338K1402+043-K1436+000K1514+000-K1552+000段,共計67.138km

    6.G344K2136+191-K2194+310段,共計58.119km

    7.S103K73+534-K133+555段,共計60.021km

    8.S307K74+498-K95+546K97+323-K130+486段,共計54.211km

    9.S308K0+000-K1+548K127+502-K133+254段,共計7.3km

二、對投標人的全部資格條件要求

詳見招標公告。

三、資格審查辦法

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投標人應按下列規定提供資格審查資料,以證明其滿足本章第1.4款規定的資質、財務、業績、信譽等要求。

1.“投標人基本情況表”應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按照“三證合一”或“五證合一”登記制度進行登記的,可僅提供營業執照副本,下同)、施工資質證書副本、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基本賬户開户許可證的複印件[1],投標人在交通運輸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公路工程施工資質企業名錄中的網頁截圖複印件,以及投標人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基礎信息(體現股東及出資詳細信息)的網頁截圖或由法定的社會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註冊地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情況證明覆印件。

2.“ 近年財務狀況表”應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和財務情況説明書的複印件,具體年份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投標人的成立時間少於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年份的,應提供成立以來的財務狀況表。

3. “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表” 應是已列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並公開的主包已建業績或分包已建業績,具體時間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表” 應附在交通運輸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網址:)中查詢到的企業“業績信息”相關項目網頁截圖複印件,即包括“項目名稱”、“標段類型”、“合同價”、“主要工程量”、“項目主要管理人員”等欄目在內的項目詳細信息網頁截圖複印件。在交通運輸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無法查詢的,應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查詢到的網頁截圖複印件。除網頁截圖複印件外,投標人無須再提供任何業績證明資料。

如投標人未提供相關項目網頁截圖複印件或相關項目網頁截圖中的信息無法證實投標人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要求),則該項目業績不予認定。

4. “投標人的信譽情況表”應附投標人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在“信用中國”網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網頁截圖複印件,以及由項目所在地或投標人住所地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出具的近三年內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均無行賄犯罪行為的查詢記錄證明原件。

5. “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資歷表”應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的身份證、職稱資格證書以及資格審查條件所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書(如建造師註冊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等)的複印件,建造師註冊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在政府相關部門網站上公開信息的網頁截圖複印件,以及投標人所屬社保機構出具的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的社保繳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複印件。

“擬委任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資歷表”還應附交通運輸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載明的、能夠證明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具有相關業績的網頁截圖複印件。在交通運輸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無法查詢,但可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查詢的,應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查詢到的網頁截圖複印件。除網頁截圖複印件外,投標人無須再提供任何業績證明資料。如投標人未提供相關業績網頁截圖複印件或相關業績網頁截圖中的信息無法證實投標人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審查條件(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最低要求),則該項目業績不予認定。

如項目經理或項目總工目前仍在其他項目上任職,則投標人應提供由該項目發包人出具的、承諾上述人員能夠從該項目撤離的書面證明資料原件。

6. “擬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彙總表”(如有)應填報滿足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附錄6規定的其他人員的相關信息。“擬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資歷表”(如有)中相關人員應附身份證、職稱資格證書以及資格審查條件所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書的複印件,相關業績證明材料複印件,以及投標人所屬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繳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複印件。

7. “擬投入本標段的主要施工機械錶”“擬配備本標段的主要材料試驗、測量、質檢儀器設備表”(如有)應填報滿足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附錄7規定的機械設備和試驗檢測設備

8.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接受聯合體投標的,本章第 1 項至第 7 項規定的表格和資料應包括聯合體各方相關情況。

9. 除合同條款約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不允許更換。

10.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應與其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填報併發布的相關信息一致。投標人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及時完成相關信息的申報、錄入和動態更新,並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11. 招標人有權核查投標人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評標期間發現投標人提供了虛假資料,其投標將被否決;若在簽訂合同前發現作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提供了虛假資料,招標人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若在合同實施期間發現投標人提供了虛假資料,招標人有權從工程支付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不超過10%簽約合同價的金額作為違約金。同時招標人將投標人上述弄虛作假行為上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為不良記錄納入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四、評標辦法全文

評標辦法(雙信封合理低價法)

評標辦法前附表

 

條款號

評審因素與標準

1

評標

辦法

綜合評分相等時,評標委員會依次按照以下優先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人:

1)評標價低的投標人優先;

22020年度被寧夏交通運輸廳評為較高信用等級的投標人優先:以《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關於公佈2020年寧夏公路建設市場從業單位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的通知》(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官網2021415日發佈)文件中的信用評價等級(施工企業)為準;

3)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情況投票確定其推薦排序。

2.1.1

形式評審與響應性評審標準

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標準:

(1)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字跡清晰可辨:

a.投標函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報了項目名稱、補遺書編號(如有)、工期、工程質量要求、安全目標等;

b.投標函附錄的所有內容和數據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c.投標文件中有承諾函、規範投標行為承諾函、使用農民工承諾書等內容,其內容文字與招標文件規定一致,未進行修改和刪減且簽字蓋章齊全;

d.投標文件組成齊全完整,內容均按規定填寫。

(2)投標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字、投標人的單位章蓋章齊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符合投標人須知3.7.3條要求(除授權書、法人身份證明需親筆簽名)。

(3)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了投標保證金:

a.投標保證金金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金額,且投標保證金有效期不少於投標有效期;

b.若投標保證金採用現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標人應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將投標保證金由投標人的基本賬户轉入招標人指定賬户;

c.若投標保證金採用保函形式提交,保函的格式、開具保函的銀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向招標人單獨密封提交了保函原件。

(4)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署投標文件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且授權人和被授權人均在授權委託書上親筆簽名,未使用印章、簽名章或其他電子製版簽名代替。

5)投標人法定代表人若親自簽署投標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上親筆簽名,未使用印章、簽名章或其他電子製版簽名代替。

6)投標人未以聯合體形式投標。

7)同一投標人未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

8)投標文件中未出現有關投標報價的內容。

9)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未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限。

10)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了響應。

11)權利義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a.投標人應接受招標文件規定的風險劃分原則,未提出新的風險劃分辦法;

b.投標人未增加發包人的責任範圍,或減少投標人義務;

c.投標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驗收、計量、支付辦法;

d.投標人對合同糾紛、事故處理辦法未提出異議;

e.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無欺詐行為;

f.投標人未對合同條款有重要保留。

12)圍標、串標審查:如果有證據顯示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與他人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以及投標弄虛作假的,評標委員會應對該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13)評標委員會要對投標人的財務能力、技術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業績及履約信譽進行詳細評審,如發現投標文件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將對其作廢標處理:

a.承諾的質量標準低於招標文件或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

b.施工業績及履約信譽證明材料虛假。

14)投標文件和提交方式要滿足投標人須知之規定。

15)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説明或補正的。

16)未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條件。

 

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評審標準:

1)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字跡清晰可辨:

a、投標函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報了項目名稱、標段號、補遺書編號(如有)、投標價(包括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

b、已標價工程量清單説明文字與招標文件規定一致,未進行實質性修改和刪減;

c、投標文件組成齊全完整,內容均按規定填寫。

2投標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字、投標人的單位章蓋章齊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符合投標人須知3.7.3條要求

3)投標報價中報價滿足投標人須知的要求及滿足以下要求:

a、投標報價的大寫金額能確定具體數值;

b、投標報價未超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c、投標報價大寫金額無錯誤且可唱出;

d、未提交調價函;

e、同一投標人未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報價。

4)投標文件未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條件。

2.1.2

資格評審

標準

投標人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等證件

投標人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基本賬户開户許可證(或開户行出具的證明)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證照,且所有證照在正本中均為彩色掃描件或彩色複印件。

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詳見投標人須知附錄1(包括小注)的規定。

投標人的財務狀況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詳見投標人須知附錄2(包括小注)的規定。

投標人的業績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詳見投標人須知附錄3(包括小注)的規定。

投標人的信譽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詳見投標人須知附錄4(包括小注)的規定。

投標人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詳見投標人須知附錄5(包括小注)的規定。

投標人的主要機械設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詳見投標人須知附錄6(包括小注)的規定。

投標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詳見“投標人須知”第1.4.3項。

投標人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5項規定

詳見“投標人須知”第1.4.5項。

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不滿足形式評審與響應性評審標準中任意一項要求的,其投標文件不通過初步審查,評標委員會將否決其投標。

2.2.1

分值構成

(總分100分)

評標價:100

2.2.2

評標基準價

計算方法

一、計算公式字母含義

1. P為評標基準價;

2. Di為評標價:Di=投標函文字報價;

3. N為有效評標價的數量(有效評標價:除第一信封經評標委員會否決的投標人及第二信封開標現場被宣佈為不進入評標基準價計算的評標價之外,剩餘所有投標人的評標價均為有效評標價);

4. K為評標基準價係數:K值取值範圍為0.9800.9850.9900.9951.0005個數值,在開標現場由投標人代表隨機抽取一個K值,並當場公佈

5. n1為去掉最高有效評標價的數量,n2為去掉最低有效評標價的數量。

n1n2的取值方法:

N6時,n1n2均取0

6N10n1n2均取1

N10時,n1在取值區間1M-1現場隨機抽取n2在取值區間1M+1現場隨機抽取M=N/4M去尾取整數。

 

評標基準價

計算方法

二、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

在開標現場,招標人將當場計算並宣佈評標基準價。

(1) 評標價的確定:評標價=投標函文字報價

(2) 評標基準價的確定:

共有三種不同的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招標人在開標現場隨機抽取以下其中一種方法作為當次招標評標基準價的計算方法,按已抽取的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由投標人代表抽取相關計算參數。

評標基準價方法1(平均值隨機係數法):有效評標價去掉n1個最高評標價和n2個最低評標價後取平均值,乘以評標基準價係數K作為評標基準價P。

評標基準價方法2(價差隨機係數法):先去掉n1個最高有效評標價和n2個最低有效評標價,用剩餘有效評標價中最大評標價與最小評標價之差與調整係數乘積加最小評標價作為評標基準價。

P=(Dmax - Dmin)×Ks +Dmin

式中:Dmax為去掉n1個最高有效評標價後的最大評標價數值。

Dmin為去掉n2個最低有效評標價後的最小評標價數值。

Ks為隨機調整係數:Ks=(X+Y/10/10,其中XY為開標現場隨機抽取的兩個係數,各設5個數值,分別為23456

評標基準價方法3(隨機權重法):先去掉n1個最高有效評標價和n2個最低有效評標價後的平均值,用最高投標限價與平均值的權值之和作為評標基準價。

P=D平均×K1×Q1 + B上限×K2×Q2

式中:D平均為去掉n1個最高評標價和n2個最低評標價後的平均值

B上限為投標最高限價

K1K2Q1Q2權重係數:

Q2=1-Q1Q1取值範圍30%70%(本項目Q1取值的步長為1%);

K1的取值範圍為:95%100%(本項目K1取值的步長為0.5%);

K2的取值範圍為(85%+E%)(90%+E%)(本項目K2取值的步長為0.5%),其中E05的自然數,由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結合項目實際自行選取E值後明確K2的取值範圍。本項目中:E=3

Q1值、K1值、K2值均在第二信封開標現場隨機抽取確定。Q1取值的步長不大於1%K1K2取值的步長不大於0.5%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約定高於最高投標限價的投標報價為無效報價,不得參與評標基準價的計算。評標基準價必須在開標時現場計算並確定,計算數據均統一採用開標時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除開標時計算錯誤外,不因第二信封評審否決投標而改變,也不因招標投標當事人異議、投訴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變。評標基準價確定方法中,凡涉及隨機抽取工作的,應由監督部門在開標現場予以監督。

 

2.2.3

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標人評標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

偏差率保留貳位小數

2.2.4

第二信封

評標價

100

評標價得分計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標人的評標價>評標基準價,則評標價得分=10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標的人評標價≤評標基準價,則評標價得分=100+偏差率×100×E2

其中:E1=2是評標價每高於評標基準價一個百分點的扣分值;E2=1是評標價每低於評標基準價一個百分點的扣分值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條款號

編列內容

1

1、評標辦法

本條細化為:

本次評標採用雙信封形式合理低價法。

1.1 評標委員會首先對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與技術文件)進行初步評審(形式評審與響應性評審、資格評審),通過第一個信封初步評審後的投標文件方可進入第二個信封的開標。

1.2 第二個信封的開標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進行,未通過第一個信封初步評審投標人的第二個信封電子文件不予讀取。

1.3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進行形式和響應性評審,並按照本章第 2.2 款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分,然後按最終得分(最終得分即評標價得分加信用加分)由高到低順序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排序,但投標報價低於其成本的除外。當兩家及以上投標人在標段中的最終得分相等時,若評標價不相等,以評標價較低者優先;當兩家及以上投標人在標段中的最終得分相等且評標價也相等時,若各投標人工程量清單子目單價也相同時,視為串標,其投標均被否決。

1.4 評標委員會將按照本條第 1 條中確定的先後排序依次推薦第一、第二、第三中標候選人。

1.5 通過第一個信封評審的投標人在 3 個及以上的,招標人將按規定的程序進行第二個信封開標;在對第二個信封進行評審後,有效投標不足 3 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評標委員會未否決全部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理由並推薦中標候選人。

1.6 在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有圍標串標、哄抬或壓低標價謀取中標的嫌疑,評標委員會有權做出廢標或重新招標。

通過第一個信封評審的投標人少於 3 個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未否決全部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理由,招標人將按規定的程序進行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開標,但評標委員會在進行第二個信封評審時仍有權否決全部投標;評標委員會未在第二個信封評審時否決全部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理由並推薦中標候選人。

 

 

3

3.5.2條細化為:

3.5.2 評標委員會應對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存在的串通投標的情形進行評審和認定。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b.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c.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d.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e.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b.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c.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d.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e.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f.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户轉出。

g.不同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存在兩處以上相同錯誤的;

h.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標人編制或者打印、複印的;

i.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標人送達或者分發的;

j.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一項目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的;

k.不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等人員有在同一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

l.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由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賬户或者同一賬户資金繳納,或者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各自的基本賬户轉出,但所需資金來自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賬户的;

m.不同投標人蔘與同一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使用的計算機網卡MAC地址、CPU序列號、硬盤序列號、加密鎖序列號等信息相同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a.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b.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c.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d.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e.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f.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a.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故意損毀、篡改特定的投標文件內容,或者在資格預審時損毀、篡改特定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內容的;

b.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利害關係人泄漏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的名稱、數量的;或者泄漏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的;

c.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利害關係人泄漏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情況的;

d.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脅迫、勸退、利誘等方式,使特定投標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的;

e.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確定前,投標人已經開展該項目招標範圍內的工作的。

5)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弄虛作假的行為:

a.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

b.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c.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榮譽;

d.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

e.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f.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評標辦法前附表用於進一步明確正文中的未盡事宜,由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和填寫。評標辦法前附表是對評標辦法正文的補充和細化,應對照評標辦法正文中同一編號的條款一起閲讀和理解。如前附表與正文表述不一致時,以前附表的規定為準。

正文內容

1. 評標方法

本次評標採用合理低價法。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並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但投標報價低於其成本的除外。綜合評分相等時,評標委員會應按照評標辦法前附表規定的優先次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人。

2. 評審標準

2.1 初步評審標準

2.1.1 形式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2 資格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適用於未進行資格預審的)

2.1.2 資格評審標準:見資格預審文件第三章“資格審查辦法”詳細審查標準(適用於已進行資格預審的)

2.1.3 響應性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 分值構成與評分標準

2.2.1 分值構成

評標價: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2 評標基準價計算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3 投標報價的偏差率計算

投標報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4 評分標準

評標價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評標程序

3.1 第一信封初步評審

3.1.1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5.1 項至第3.5.5 項規定的有關證明和證件的原件,以便核驗。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 款規定的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適用於未進行資格預審的)

3.1.1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1 項、第2.1.3 項規定的評審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當投標人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時,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2 項規定的標準對其更新資料進行評審。(適用於已進行資格預審的)

3.2 第二個信封開標

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結束後,招標人將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 第5.1款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對通過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開標。

3.3 第二個信封初步評審

3.3.1 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1項、第2.1.3項規定的評審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3.2[2] 投標報價有算術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以下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修正的價格經投標人書面確認後具有約束力。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2總價金額與依據單價計算出的結果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修正總價,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

3當單價與數量相乘不等於合價時,以單價計算為準,如果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位置差錯,應以標出的合價為準,同時對單價予以修正;

4當各子目的合價累計不等於總價時,應以各子目合價累計數為準,修正總價。

3.3.3 工程量清單中的投標報價有其他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以下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修正的價格經投標人書面確認後具有約束力。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在招標人給定的工程量清單中漏報了某個工程子目的單價、合價或總額價,或所報單價、合價或總額價減少了報價範圍,則漏報的工程子目單價、合價和總額價或單價、合價和總額價中減少的報價內容視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單價、合價和總額價之中。

2)在招標人給定的工程量清單中多報了某個工程子目的單價、合價或總額價,或所報單價、合價或總額價增加了報價範圍,則從投標報價中扣除多報的工程子目報價或工程子目報價中增加了報價範圍的部分報價。

3)當單價與數量的乘積與合價(金額)雖然一致,但投標人修改了該子目的工程數量,則其合價按招標人給定的工程數量乘以投標人所報單價予以修正。

3.3.4 修正後的最終投標報價若超過最高投標限價(如有),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3.5 修正後的最終投標報價僅作為簽訂合同的一個依據,不參與評標價得分的計算。

3.4 第二個信封詳細評審

3.4.1 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 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進行打分,並計算出綜合評估得分(即評標價得分)。

3.4.2 評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3.4.3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的,應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説明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説明或者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並否決其投標。

3.5 投標文件相關信息的核查

3.5.1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查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核實。若投標文件載明的信息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發佈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3.5.2 評標委員會應對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存在的串通投標的情形進行評審和認定。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b.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c.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d.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e.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b.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c.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d.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e.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f.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户轉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a.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b.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c.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d.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e.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f.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4)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弄虛作假的行為:

a.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

b.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c.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d.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

e.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f.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3.6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説明

3.6.1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進行書面澄清或説明。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説明。投標人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或説明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6.2 澄清和説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算術性錯誤修正除外)。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説明屬於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6.3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説明,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説明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或説明,直至滿足評標委員會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或給發包人帶來未曾要求的利益的變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3.7 不得否決投標的情形

投標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12.3項所列情形的,均視為細微偏差,評標委員會不得否決投標人的投標,應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12.4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3.8評標結果

3.8.1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外,評標委員會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並標明排序。

3.8.2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五、招標人聯繫方式

招標人:寧夏公路管理中心吳忠分中心

  址:寧夏吳忠市利通區開元大道675

聯繫人:王先生

  話:0953-2028305



[1]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供的各類證照複印件均指彩色掃描件或者彩色複印件,其他資料的複印件可為黑白掃描件或黑白複印件

[2]如本項目招標由投標人按照招標人提供的書面工程量清單填寫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單價、合價和總額價,則評標委員會按照本章第3.3.2 項和第3.3.3 項的規定對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進行修正。如本項目招標由投標人按照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單電子文件填寫工程量,無須按照本章第3.3.2 項和第3.3.3 項的規定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第3.3.2 項至第3.3.5項內容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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