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合同3篇 "土地承包合同,簽訂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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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紹承包土地合同的相關內容,包括合同的基本要素、簽訂方式以及注意事項等。承包土地合同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法律文件,對規範土地經營、保障農民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承包土地合同3篇

第1篇

根據平等自願原則,甲乙雙方達成共識;甲方自願將自己所有的承包地承包給乙方,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承包土地名稱:甲方將位於寧陽縣高村莊給乙方,地鄰東鄰 、西鄰 、南鄰 、北 地共計 畝。

5、乙方每年交租金一次;交租年份的月日之前現金方式交付租金,以甲方收到租金後出具的收款憑證為準;未能按時交租金超過30天視為方自動放棄合同。

(1)、監督、檢查乙方依據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損害土地和農業資源行為;

(3)、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4)、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理產品;

(2)、乙方對發包責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內容或不合理的攤牌有權拒絕;

(3)、承包土地被國家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地上物相應的補賞;在承包期滿或因故終止合同時,應使所承包的土地回覆原有狀態;

(4)、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不得給土地資源造成損害;

(5)、按合約定土地價格和交租時間及交租方式繳納租金;

(6)、承包合同到期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1)、乙方沒有認真履行合同中所約定條款,按約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證金時,甲方有權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自己權益;

(2)、由於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過錯方要按損失程度賠賞對方的經濟損失;

(3)、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單方強行收回出租耕地,如玉國家建設徵地,統一規劃農田基本建設,土地開發和綜合治理等不可預見的事件發生,其土地地上附屬物補賞款有乙方享有,土地補賞歸甲方,甲方有協助義務。

9、本合同如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後可簽訂補充合同。

10、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承包土地合同3篇

第2篇

為了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1、該地塊為 新增耕地,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2、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土地承包費為每畝每年 元,共計 元。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發包的土地擁有土地所有權,依法監督乙方在承包的土地上進行農業種植生產。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2、指導、監督乙方依照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合理利用保護土地。執行市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指導乙方搞好種植業產業結構調整。

3、依照國家的政策、法規,每年度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搞好乙方應承擔合法税費的落實上交等工作,監督乙方積極完成。

4、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從實際出發積極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5、充分發揮管理職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調解、處理生產經營中的糾紛矛盾、確保承包合同的履行與兑現。

1、在土地承包期內,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土地流轉權、以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

2、土地承包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自覺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土地用於非農建設。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挖掘開發土地使用資源,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積極改善生產條件,培肥地力。管好用好承包土地內集體興建的水利設施等附屬物。

5、根據鎮(街道)村兩級的種植業結構調整計劃,積極發展高產高效農業,提高土地產出效益。

1、承包期內,乙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上報發包方同意,辦理相關手續。

2、乙方按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報請甲方備案,屬承包經營權轉讓的還必須報發包方批准,並在甲方指導下,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甲方及時登記土地使用、流轉管理台帳。

3、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內,國家徵用土地,甲乙雙方都應服從,甲方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組織村莊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乙方應積極配合,有關事宜按上級政策規定辦理。

4、在承包期內,乙方必須於每年的 月 日前,向甲方交清本年度的土地承包費。

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都必須認真履行。未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違約方應向對方繳納(違約金額的) %的違約金。違約方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辦理。

第3篇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着自願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甲方採用_______________方式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流轉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用於非農生產,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流轉土地的種類、位置、面積、等級:甲方將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______畝流轉給乙方,該土地具體位置(名稱、四至)。(可具體列表説明,並附土地現狀平面圖)。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流轉費用以現金(實物)支付。乙方每年(時間,或一次性)支付甲方______元/畝,(或實物______公斤/畝),合計______元(或實物______公斤)。

(一)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二)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一)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二)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破壞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無效的,雙方協商向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發包方各一份,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轉讓合同或專業生產經營項目流轉合同,應以原發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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