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企業合同範文合集4篇 “契約攻略:企業合同範文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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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集整理了一系列實用的企業合同範文,涵蓋了企業經營中常用的各類合同,如勞動合同、租賃合同、採購合同等。無論是初創企業還是成熟企業,這些範文都能提供參考和借鑑,幫助企業管理者更好地制定和簽訂合同,確保合規運營和風險控制。無需再為合同起草犯愁,跟隨本合集進行操作,合同簽訂變得更為簡單高效。

實用的企業合同範文合集4篇 “契約攻略:企業合同範文合集”

第1篇

為明確甲方與乙方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經過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租車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同意為乙方提供員工上下班通勤班車服務:

2、甲方為乙方提供的車型為客車輛 座。租車時間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租金每月為人民幣元/輛(甲方包車司機勞務費、油費、保養、保險養路費)

甲、乙雙方商定此次所行駛的班車線路,詳見班車路線表。

乙方有加班、夜班等情況時,應提前通知甲方(每天加班於當天下午1點之前通知,增設夜班提前1天通知),甲方應按乙方的需要提供班車服務。

2、甲方向乙方每月的23號提供上月租金的發票(如遇節假日順延)

3、乙方收到甲方的`發票4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月租金(如遇節假日順延)。

1、甲方對乙方提供的車輛應保障車況良好、乾淨衞生清潔、駕駛員熟練,熟悉道路。

2、甲方若提前終止班車服務或合同將賠償乙方1個月的租金款做違約金。

3、乙方沒有按每月合同所定的事件向甲方支付每月的月租金,甲方有權停止對乙方的班車服務,一切後果將由乙方負責。

4、如甲方提供的車輛,中途因車輛本身的故障造成拋錨則由甲方儘快更換相應的車輛,由甲方或司機在途中為其提供相應的車輛,費用由甲方負責。

5、乙方沒有按每月合同所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每月的月租金,甲方有權停止對乙方的班車服務,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

1、乙方應按照本合同之規定時間向甲方支付班車月租金服務費用。

2、乙方負責員工的乘車安排及管理,嚴禁在車上打鬧向外伸頭探頭亂扔廢棄物,愛護車輛設施協助司機做好行車安全。

3、乙方不得隨意更改班車路線及增設臨時上下站點,如需延長線路或增設上下站,需經雙方協商確認,如由此增加的費用將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租用期間如需增減車輛或變更用車時間應提前3天通知甲方,由雙方對增減車輛費用變更時間等具體問題協商。

5、乙方若提前終止班車服務或合同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乙方不支付違約金。

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本合同履行地,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和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友好協商後,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簽字後生效,合同內容全部履行完成後自行失效。 甲方 乙方:煙台華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實用的企業合同範文合集4篇 “契約攻略:企業合同範文合集” 第2張

第2篇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簽字)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區(縣)_______街_______鄉(鎮)________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唐山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為1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3)其他或公司或個人存在不可抗力等問題出現時。

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崗位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 完成本崗位所要求的工作。

一、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具體辦法參閲公司規定。

一、甲方在乙方崗位實行計工時制度,工時以天計算,均每天8小時。

二、乙方延長工作,做假休補償;乙方因技術不熟練、工作安排不到位等情況而延長 工時,不給予補償。確實加班者,按照《勞動法》和本市有關規定支付乙方加班 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三、甲方保證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確保乙方享有應有的社會保險權利;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者不享受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補助待遇。

一、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和操 作規程教育培訓,努力改善勞動條件,保證乙方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二、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及時向乙方發放防護用品,並按規定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和操作規程。

四、因工負傷或死亡,甲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各項待遇。但因個人不遵循操作規程而造成失誤者,個人負全責。

五、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並按規章制度對乙 方實行管理和實施獎勵與負獎勵。

六、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管理,按本合同的約定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實操中,合同確實不適合雙方履行,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部分條款進行變更的;

(2)由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已修改或廢止的。

(1)乙方在試用期或實習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擔當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乙方不能按要求完成本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標準工作量,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8)甲方在有關部門確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甲方依據(5—8)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因工負傷並經勞動行政部門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女職工在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1)合同期滿,不再續訂的;(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撤銷的;

(3)乙方喪失勞作能力的; (4)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終止、解除本勞動合同後,甲方應按規定開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乙方解除合同:

(1)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要依法承擔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a、乙方在試用期內;b、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強迫勞動的;c、甲方勞動安全衞 生條件惡劣、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d、甲方未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本合同期滿,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本合同,續訂合同手續應在合同期滿前 20日內辦理。

一、任何一方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責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三、因不可抗力等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受到損害,對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四、甲方無故單方終止合同,以合同簽訂時的日工資的標準,賠付乙方100天損失。

五、乙方單方終止合同,甲方將不履行給乙方的各類保險和福利,扣發當月工資,以雙方合同簽訂時認可的日工資的標準的3倍,賠付甲方一個月的損失。 故意 謀劃在工程關鍵期終止合同,甲方核准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可進行調解;調解無效 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有牴觸的,按國家和唐山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甲方應在一個月內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鑑證,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3篇

甲方分配乙方從事工作,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協議。

1、乙方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後,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立即解除其勞務用工關係(試用期內按實際日工計酬);

2、勞務用工協議期滿,如甲方繼續留用乙方,可續簽協議。甲方不再留用,勞務用工協議即時終止;

3、勞務協議期內乙方要求辭職,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1、要聽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服從分配,按甲方確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量完成工作;

2、要自覺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政府法律、法規規定。做到遵章守紀保證出勤;

3、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查看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防火制度》,杜絕各類事故發生。如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違章作業,出現工傷事故,本人應負一定責任;

4、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甲方的信息、資料等,乙方在聘用期間不得損害甲方利益,出於個人行為而給甲方帶來經濟損失的,乙方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執行每週40小時工作制。需加班的,甲方將按《勞動法》的規定予以支付相應報酬。

2、乙方必須規定的勞動日數出滿勤,缺勤者必須提前一天以書面的形式向甲方業務(工作)主管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主管應在請假單上簽字,並做好保存,以便月底報考勤計工資時備查。

3、凡缺勤者均扣發當日工資,但缺勤休假不得超過天/月,凡超過者,按不勝任崗位工作予以解除勞務協議。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工具和勞保用品,乙方調出時需將勞動工具歸還甲方。

2、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乙方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貨幣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工資元。

甲方按照國家和勞動部門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和工傷保險。

4、不執行《崗位責任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防火制度》,造成質量和安全防火責任事故者;

1、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履行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根據情況給予經濟補償;

3、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進行修訂和補充;

第4篇

由於企業合同本身的特徵,決定了合同不同於企業內部的生產人事、財務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業自身的界限,使之成為一種受法律規範和調整的社會關係,涉及了大量的法律專業問題。所以,企業應專門成立法律顧問部門,來統一審核管理合同的簽訂和管理合同的履行。那麼,作為一個企業的合同審核,到底該如何來審核和管理合同呢?筆者根據自身的從事法律顧問和法律糾紛處理的經驗,對合同的審核和管理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第一,企業應成立一個合同管理部門,統一歸口審核和管理各業務部門、各單位分口管理的模式。對企業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職責。具體操作上,對合同實行分級、劃塊管理,各業務部門(主要有供銷、基建、技改等)和所屬各單位(主要有各個分公司、駐外機構)作為合同二級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合同簽訂和履行,並向法律顧問部門定期彙報有關合同的執行情況。要使該統一合同管理模式有效運行,則必須要建立健全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的歸口管理,合同資信調查、簽訂、審批、會籤、審查、登記、備案,法人授權委託辦法,合同示範文本管理,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履行與糾分處理,合同定期統計與考核檢查,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合同管理獎懲與掛鈎考核等。企業通過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序規範,從而使合同的簽訂、履行、考核、糾紛處理都處於有效的控制狀態。在這個統一合同管理模式中,着重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其一,對企業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根據我國當前對企業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規定,企業的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換句話説,企業公章等於企業的簽字。在合同中,就算沒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的簽字,只要蓋上了公章或者合同章,也可以認為,該企業已經認可了該合同的有關條款,該合同對該企業就有了法律的約束力。當然,如果是企業內部職工私自使用公章為自己謀取利益,則企業無須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職工利用本單位公章為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擔保企業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問題的函》(1992年9月8日法函〔1992〕113號)對此有規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對如何界定職工的私自使用行為,企業對此負有舉證的義務,這點在實際上是有相當的困難的。

其二,對企業職工合同簽訂授權的管理與控制。幾乎所有的企業都會存在這個問題,由於市場經濟的各類信息變幻莫測,許多機會瞬間即逝,因此,企業不可能將所有的合同簽訂都集中於企業的某人身上,這就會產生權力授予與權力控制的矛盾,如何來制衡該矛盾,是企業管理機制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這裏要講的是如何來制約和約束職工簽訂合同的權力,以避免表見代理的產生,避免對企業帶來被動的局面。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企業往往是給那些駐外的銷售代表或者駐外的銷售分公司預先給於相當數量的蓋有企業公章的空白介紹信或者蓋有企業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在適當的時候簽訂合同。這其實就是企業的一種授權行為,但是很不完善的。因為,企業在授權的同時,對其的權力行使的上限並沒有公示,這就會很容易產生狹義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行為。因此,筆者建議,企業應在空白介紹信中明確規定該銷售代表或該分公司可以簽訂合同的金額上限,以及該銷售代表或該分公司有權獨立簽訂合同的時間期限。這樣就可以有效防止狹義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行為的發生。在他們的職務停止或者調整崗位後,一定要確保將原先預先給他的空白介紹信、授權委託書和空白的蓋有企業公章的格式合同及時上繳,同時務必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和他有業務往來的關係客户。

其三,對企業的被解聘主要負責人的防範。如果企業解聘企業的負責人比如説總經理,則應在解聘的同時在公開化的媒體上公告,並應及時明確告知與企業有主要或者重要經濟往來關係的客户,以防止表見處分的發生。

第二,把合同分類,對重要的合同要做重點審核和管理

一般地説,企業的重大合同主要有:合作發展合同、企業購併合同、聯營合同,獨家代理協議、重大技術改進或技術引進合同、涉及擔保的合同、房地產開發與交易合同、金額巨大的購銷合同等。由於這些合同涉及到企業的重要經濟利益,對企業的發展有着至關重要的影響,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一定要把這些合同挑出來,做為合同的重點審核和管理對象,從合同的項目論證、對方當事資信調查、合同談判、文本起草、修改、簽約、履行或變更解除、糾紛處理的全過程,都應有法律顧問部門的主要人員的參與,嚴格管理和控制,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有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合同內容豐富多樣,合同的條款可以從幾條到上百甚至上千條。因此,對任何一個合同的審核,都應做到有的放矢,對主要的內容和重要的條款作主要的審核。合同的主要內容,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主要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要履行的標的物;標的物數量;標的物質量;標的物價款或者需要支付的報酬;履行期限,履行的地點和履行的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筆者以為,重要的審核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對合同當事人身份和資格的審查。這是合同審核中首先要確認的問題,也是防止合同詐騙的最有力的防範措施。因為合同當事人的身份和資格直接關係到合同簽訂後是否有效是否能真正履行的先決條件。

首先,應要求對方出示企業營業執照,本人的授權委託書及本人的身份證。還要對企業的生產資格進行審查。比如説,房地產項目的,則一方必須要有房地產資格;特種機電設備生產的,則需要特種機電設備生產許可證;如果是藥品的,則需要相應的國家藥品生產的許可證,否則,就算合同簽訂了也常常會無效。

其次,如果是重大的合同,那麼,企業在簽訂合同之前,應派遣相關人員去對方所在地進行審查,考察團的人員應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主管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法律人士+財務人員等的綜合組成。這種審查並不僅僅是對對方企業表面化的考察,而是應對對方提供的各類執照、證件、資格證、許可證、財務報表等進行仔細的審查。

在對企業本身審查的同時,還應去法院調查核實該企業是否存在訴訟案件,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調查核實該企業的年檢註冊和歷年的獎罰情況,去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屋管理部門調查核實該企業是否存在不動產的抵押擔保,去税務局調查核實該企業是否存在拖延繳納税費或者是否還有税費沒有及時上繳情況,去環保局調查核實是否存在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等。以上幾個方面的實地調查核實的信息,都是公開化,因此,企業只要稍微認真,就不難對此進行實地審查,但對企業銀行帳號的查詢則是不容易的。

當然,以上幾個方面的調查核實,因合同的內容側重也就不同。比如説,如果是合作發展項目,那麼對繳納税費的情況調查是必要的;如果是引進生產線,那麼對該生產線的環保限制調查必須要詳細化。如果是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那麼對該房地產項目的土地審批的相關手續是否齊全和是否設立過抵押擔保的調查則要儘可能詳細。

二、對合同標的物符合國家各項標準(產品質量、衞生防疫等)的審查。這種審查主要是幫助企業對對方產品質量的一種表面化理解。企業不應該只相信對方提供的各類許可證和證件,而應根據對方提供的相關證件,通過電話諮詢、委託異地審查或者實地考察等方式予以實際審核。

對價款的如何有效的約定,會直接影響到對方履行合同的心態,直接關係到合同是否會順利履行。產品銷售方,則應審查對方是否有按時支付合同款的能力,應避免出現先供應產品後收款的情況,尤其應注意避免出現“貨到後付款”之類的低級錯誤。產品買受方,則應要求價款的支付應與產品的供應量和供應時間相配應,應儘可能避免出現價款先支付後提供產品的條款。

我們可以説,違約條款的如何約定,直接反映出該合同的質量如何,也直接反映了該合同可以順利履行的可能性。根據筆者多年的法律服務實踐,合同對違約條款的約定越簡單,就越容易出現法律糾紛。我們經常會看見合同中關於違約責任的這麼約定: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違約,則另一方根據法律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稍微懂法律知識的人,都知道,這樣的約定,對於保障合同的履行是起不了任何積極意義的。合同法早就有規定,合同違約,違約方當然必須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這是法定義務,無須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但如果賠償、如何計算經濟損失等這些最重要的問題都沒有涉及,則會對守約方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造成很大的障礙,而這也是違約責任的審核的核心所在。

在前面合同的概念中,我們就講到過,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約定明確的違約金或着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那麼,一旦違約,守約方就無法直接向對方索賠。守約方如要想對違約方索賠,那麼,他首先要證明自己確實受到了經濟損失,其次他還應證明自己的經濟損失是因為對方的違約而導致的,再次他還應計算出自己受到經濟損害的具體數額,該數額必須用貨幣價值來反映。滿足以上三個方面,他才可以向法院主張違約方的承擔違約責任。而在法庭上,他還要面對違約方的質證和抗辯,這些都無疑大大增加了他索賠的難度。

這裏舉個例子:如某甲公司因乙公司延期交付某設備而導致其錯過了一次絕好的市場機會。於是,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賠他的經濟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他提供的索賠理由如下:(1)如果乙公司按期交付該設備的話,那麼根據該設備的日生產量,每日可以生產1000個產品;(2)該產品在8月、9月、10月這三個月中,市場處於供不應求,每個可以銷售的利潤為100元。(3)根據以上數量乘加得到200萬的利潤。如果甲公司要讓法院支持他的索賠理由,那麼他至少還應提供以下證據:(1)該設備自交付起至正常開工調試日期需要多長時間;(2)該設備每日生產1000個產品是正常狀態、滿負荷、超負荷下生產:(3)該設備每日生產1000個產品的參照值依據;(4)該產品三個月的市場供不應求的依據;(5)甲公司的市場營銷售能力、市場佔有率、市場影響力、企業的知名度等,即證明生產出來的產品可以銷售出去多少的依據。因為,如果消費者不知道你或者不熟悉,那麼,即使再暢銷的產品,你生產的的產品再好,也會存在無法銷售或者銷售障礙情況。(6)每個產品銷售利潤的依據,是甲公司的生產利潤還是社會平均利潤率。等等。以上6個方面的取證,甲公司自己説了不算數,還必須獲得社會相關權威部門的認可。這樣,對甲公司來説簡直是比登天還難。當然,法院在審判時通常會利用自由裁決權,很少會如此精確審判。但假如你的證據無法做到真實無誤,讓對方難以反駁,那麼,你在法庭上,就很難面對對方的質證,這顯然會使自己處於不利之地。

要解決該問題,最簡潔最有效的辦法就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或者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比如,在以上案例中,甲公司可以在簽訂合同時,根據該設備交付後每日生產的數量,結合銷售市場,大致估算下每日可以獲得的毛利潤,然後約定:如乙方逾期交付,則每日應向甲方支付多少元的違約金。這樣,只要對方一旦違約,甲方就可以直接向對方索賠該違約金。只要該違約金的約定不是過高,法院是很難不支持的。而且就算是違約金過高實際利潤,那也是要對方來舉證。法院在調整違約金過高或過低時是很謹慎的,但不會判定説,因違約金過高或過低而該條款無效。這就是為什麼合同的違約條款的約定的越具體越詳細,越可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的關鍵所在。

一旦發生違約情形,採用何種方式來解決爭議糾紛就顯得非常重要。根據前面講到的,當前解決合同爭議糾紛,主要是仲裁或訴訟。由於我國當前的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因此,仲裁或訴訟的地點尤其顯得重要。筆者建議在合同中,應儘可能選擇在企業本地訴訟或者仲裁,寧願在其它方面作出些讓步。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地的,那麼,一旦雙方爭議無法協商一致,企業就應儘快先向有利自己的法院提起訴訟,以求得有利於自己的法院管轄權。

1、應充分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約定的期限。主要是指企業因超過法定規定的期限而喪失合同法規定的一些法定權利的行使權。合同法中有許多法定權的行使都有明確的.期限的,超過該期限,行使權也就喪失了。而實際上,所有這些期限的規定,對企業履行合同都是有相當大的影響的。因此,企業應定期經翻閲和審核合同備案件,一旦發現問題就及時向領導彙報,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比如合同法第5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在54條中又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則該撤銷權消滅。

比如合同法第158條關於對產品數量和質量檢驗的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再比如合同法第192和第193條對贈與權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如果企業在合同簽訂後,就把合同束之高閣,那麼,顯然不會注意到以上撤銷權的時間限制。以上幾個方面的撤銷權期限,其實都是國家從法律上對受損方的一種法定的救濟權的規定。由於合同本來就是雙方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的合意,雙方都有義務審查對方的身份和資格,都有義務仔細審查相關的條款。因此,這種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是不可能無時間限制的。

還有一種情況是雙方自願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法第93和95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如何解釋該合理期限,法律並沒有規定,法院一般是根據日常履行期限來推算。比如説:如甲方交付產品逾期3個月,則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這是有效的合同條款。也就是説,如果乙方不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權,則該權利就自動消滅了。

2、要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注意保密合同的具體內容

合同的原件保管是非常重要的,這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必要條件,更是索賠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證據。如果企業把合同的原件弄丟,則會多企業索賠造成非常被動的局面,甚至會導致無法進行索賠。許多合同的內容是企業不願意公開的,也有些合同中會涉及到商業祕密或者技術祕密。對這些合同的保管,格外顯得重要。筆者建議將這些合同保管員列入企業商業技術人員中加以管理,以防止泄露重要的內部信息。至於該將合同原件保管多少期限,筆者以為越長越好,最短不應少於2年期限,這2年期限自合同履行完畢之日起計算。之所以是2年期限,主要是我國的民事糾紛期限也是2年。當然,有些合同2年期限顯然過短。尤其是那些重要的設備、工程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等等,這些合同的保管期限至少應等於或大於它的使用年限。比如説房屋,根據我國規定,一般的民用高層建築的安全通用期限為50-100年。如果在使用60年後發生倒塌,開發商單位仍然負有承擔違約責任之可能。這時候如果開發商與相關單位的勘察設計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設備安裝合同等已經毀損了,那麼就會陡然增大開發商向這些相關單位索賠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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