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藝術基金2021年度舞台藝術創作項目申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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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藝術基金2021年度舞台藝術創作項目申報公告

 

北京文化藝術基金2021年度舞台藝術創作項目申報公告

為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持續做好首都文化這篇大文章,建設人文北京,北京文化藝術基金面向社會集中受理2021年度舞台藝術創作項目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並實施監督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資助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聚焦重要節點、重大主題、現實題材推進文藝作品生產,深入挖掘“一核一城三帶兩區”豐富內涵,充分彰顯古都文化、京味文化、紅色文化、創新文化的舞台實踐,引導創作更多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具有較高審美價值、藝術品位和藝術個性,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相統一的舞台藝術精品。

本年度重點資助緊扣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週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的作品創作;重點資助謳歌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英雄的現實題材創作,特別是反映疫情防控成效、弘揚偉大抗疫精神的作品創作;重點資助體現“首都風範、古都風韻、時代風貌”的京味題材作品創作,鼓勵圍繞“四個文化”內涵挖掘,打造具有創新性及影響力的駐場演出。

二、資助內容

(一)大型舞台藝術作品新創資助項目

申報項目應為已完成項目策劃、劇本創作(含改編)等前期準備工作,且在202151日前未安排營業性演出的新創大型舞台藝術作品。跨年度實施的項目在申報時予以註明。

藝術類型包括戲曲、話劇、歌劇、舞劇、音樂劇、雜技劇、木偶劇、皮影戲、跨界融合戲劇藝術、交響樂、民族管絃樂、戲曲曲藝音樂舞蹈等綜藝表演形式(新創作品比例不低於50%)。其中,表現形式、規模體量、成本投入定位小劇場(具有營業性演出資質的500座以下劇場)的項目選擇“小劇場戲劇”進行申報;內容符合兒童審美、以兒童為主要觀演對象的項目選擇“兒童劇”進行申報。

新創項目包含原創和改編兩個類別。其中改編作品是指在原有作品基礎上,通過改變表現形式或藝術類型,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申報項目可基於小説、散文、詩歌、紀實文學、戲劇、曲藝、電影、音樂、舞蹈、美術等作品進行改編,但須註明原作品名及作者,並提交相關授權文件。

(二)大型舞台藝術作品滾動資助項目

申報項目應具有較高審美價值、藝術品位,又具有良好市場前景、能夠長期演出的優秀大型舞台藝術作品。

1.戲曲傳統經典劇目整理復排。根據戲曲行當、流派傳承發展需要,結合自身劇種特色進行的戲曲經典劇目、傳統老戲搶救性挖掘、整理、復排,鼓勵對劇本、唱腔音樂以及舞美、表演等舞台呈現方面進行打磨提升和創新探索。

2.已正式演出的往屆北京文化藝術基金大型舞台藝術作品原創資助項目。對基金資助項目進行擇優滾動資助,主要對劇本、音樂、舞美、表演等方面打磨提高。自首演之日起至2021530日止,戲曲、歌劇、舞劇類作品營業性演出場次[1]不少於15場,其他藝術門類作品營業性演出場次不少於30場。未標明基金資助字樣的演出場次不計入有效場次。

3.201911日以後完成創作,具備加工修改、打磨提高潛力的大型舞台藝術作品。自首演之日起至2021530日止,20191月以來首演的作品,戲曲、歌劇、舞劇類作品營業性演出場次不少於30場,其他藝術門類作品營業性演出場次不少於60場;20201月以來首演的作品原則上不少於以上規定場次的50%

為鼓勵探索線上演藝發展,線上付費演出可折算一定演出場次。申報時不滿足場次要求的,應提供已經確認的演出計劃及協議。已獲得北京市舞台藝術創作生產獎勵扶持專項資金、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舞台藝術作品加工提高、滾動資助、演出獎勵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

(三)小型劇(節)目整理加工項目

1.201811日以後完成創作,源自羣眾原創,展示羣眾文藝特色,謳歌真善美,傳遞正能量,適合基層演出和交流推廣的小型劇(節)目和作品。包括音樂、舞蹈、戲劇、曲藝4個類型。

2.201811日以後完成創作,已經演出一定場次,具有較高藝術價值和較好社會反響的優秀原創小型劇(節)目和作品。包括:小戲曲、獨幕劇(含戲劇小品)、小歌劇、小舞劇、音樂(含獨奏曲、重奏曲、室內樂、民樂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單人舞、雙人舞、三人舞、羣舞)、曲藝短篇(含曲藝小品)、木偶、皮影、雜技、魔術等。

3.傳統戲曲摺子戲、傳統曲藝作品等挖掘、整理項目。

(四)舞台藝術作品配套資助項目

對參選以下活動的大型舞台藝術作品予以配套資助:由北京市申報併入選“2020年度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創作工程重點扶持劇目”的大型舞台藝術作品;經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推薦、代表北京市參加以下2020年度國家級展演活動(2020年全國基層戲曲院團網絡會演、第十三屆全國舞蹈展演)的大型舞台藝術作品;入圍文化和旅遊部鼓勵參加的一類國際藝術賽事並獲得獎項的大型舞台藝術作品。

三、項目要求

(一)大型舞台藝術作品新創資助項目

1.申報項目應已完成項目策劃、劇本創作(改編)等前期準備工作,獲得基金立項資助後能立即實施,首場營業性演出原則上應安排在北京市,時間一般不早於202151日,且能夠在2022630日前按要求完成結項驗收。

2.結項驗收要求:

1)完成不少於10場的營業性演出。其中,在北京市域範圍內的營業性演出不少於5場,其餘場次可安排京津冀巡演或在主流網絡媒體平台上進行線上付費演出。

2)作品的演出時長一般不少於90分鐘(兒童劇、小劇場戲劇可適當放寬時間要求)。

3)演出場所應是具有營業性演出資質的劇場。申報戲曲、話劇、歌劇、舞劇、音樂劇、雜技劇藝術門類的作品應安排在500座以上的大中型劇場。[2]

3.申報單位在近三年內應作為獨立出品方或製作方,生產並演出1部及以上大型舞台藝術作品(在申報系統“申報主體藝術簡介”中註明);具備營業性演出資質,原則上要有穩定的主創團隊或一定數量的正式演職人員。藝術專業院校以提高在校師生專業能力進行的藝術創作,建議申報藝術人才培養類別的“藝術教育實踐項目”。

(二)大型舞台藝術作品滾動資助項目

項目要求同大型舞台藝術作品新創資助項目。

(三)小型劇(節)目整理加工項目

1.申報項目獲得立項資助後,能立即對項目進行修改提高和演出推廣(項目開展時間一般不早於202151日),下基層演出不少於20場,並能夠在2022630日前完成結項驗收。作品的演出時長一般不超過60分鐘。

2.羣眾文藝類申報項目,應為入圍2020年北京羣眾文藝創作精品節目彙報演出,以及參加2020年“歌唱北京”、“舞動北京”、“戲聚北京”、“藝韻北京”比賽並獲獎的項目。此類申報項目應由各區文化館統一組織報送,不接受演出團體單獨申報。

四、資助額度及方式

(一)配套資金

為保障資助項目順利實施,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參與文化建設積極性,基金資助額度佔項目全部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過70%,配套資助項目不做比例要求。同時,基金將依據項目藝術類型、社會影響以及專家評審意見,對部分符合年度資助重點的項目,提高資助比例,支持演出推廣。

(二)資助額度

1.大型舞台藝術作品新創資助項目的資助額度:歌劇、舞劇、音樂劇項目不超過400萬元;雜技劇項目不超過300萬元;戲曲、話劇項目不超過250萬元;交響樂、民族管絃樂項目不超過120萬元;木偶劇項目不超過100萬元;跨界融合戲劇藝術、戲曲曲藝音樂舞蹈等綜藝表演形式不超過100萬元;皮影戲項目不超過60萬元;兒童劇項目不超過120萬元;小劇場戲劇項目不超過80萬元。

2.大型舞台藝術作品滾動資助項目的資助額度,依據藝術門類、成本核算、演出計劃以及社會、市場效益,合理確定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新創項目資助額度的60%

3.小型劇(節)目整理加工項目的資助額度:小戲曲、獨幕劇、小歌劇、小舞劇項目不超過20萬元;戲劇小品項目不超過10萬元;獨奏曲、重奏曲、室內樂、民樂小合奏和合唱項目不超過15萬元;歌曲項目不超過10萬元;單人舞、雙人舞、三人舞項目不超過10萬元,羣舞項目不超過20萬元;曲藝短篇(含曲藝小品)不超過10萬元;雜技、魔術項目不超過15萬元;木偶項目不超過20萬元;皮影項目不超過15萬元;傳統戲曲摺子戲、傳統曲藝作品不超過10萬元。羣眾文藝類項目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

4.舞台藝術作品配套資助項目的資助額度:由北京市申報併入選“2020年度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創作工程重點扶持劇目”的大型舞台藝術作品,按照12的比例給予配套資助;經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推薦、代表北京市參加以下2020年度國家級展演活動(2020年全國基層戲曲院團網絡會演、第十三屆全國舞蹈展演)的大型舞台藝術作品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入圍文化和旅遊部鼓勵參加的一類國際藝術賽事並獲得獎項的大型舞台藝術作品,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

(三)撥付程序

1.大型舞台藝術作品新創資助項目。對獲得立項資助的項目,基金將根據項目前期準備情況及申報主體的執行能力,先期撥付不超過資助總額50%的資金,主要資助劇本創作、導演創排、音樂編排、舞美設計等創作核心環節;項目創作完成,經專家中期監督合格後,撥付第二期資助資金,兩次撥付累計不超過80%;完成規定營業性演出場次並驗收合格後,根據審計結果撥付剩餘資助資金。資助資金主要用於項目創作相關經費支出,一般不支持項目演出經費支出。

2.大型舞台藝術作品滾動資助項目。對獲得立項資助的項目,基金將根據項目前期準備情況及申報主體的執行能力,先期撥付不超過資助總額50%的資金,主要用於作品的修改提高、挖掘整理;項目開始演出,經專家中期監督合格後,撥付第二期資助資金,兩次撥付累計不超過80%;完成規定營業性演出場次並驗收合格後,根據審計結果撥付剩餘資助資金。資助資金可用於項目加工提高、演出相關經費支出。

3.小型劇(節)目整理加工項目。對獲得立項資助的項目,基金將根據項目前期準備情況及申報主體的執行能力,先期撥付不超過資助總額50%的資金,主要用於作品的修改提高、挖掘整理和演出交流;完成規定演出場次並驗收合格後,根據審計結果撥付剩餘資助資金。

4.對於符合配套資助條件的舞台藝術作品,一次性撥付資助資金。

(四)預算編制

項目預算編制應厲行節約,嚴格控制會議費、差旅費、培訓費、出國經費等一般性成本費用支出,專項經費的支出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標準執行。有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京財預﹝20171號)《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京財預﹝20171389號)《北京市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京財黨政羣﹝2014176號)《北京市黨政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京財黨政羣﹝2014175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轉發<財政部 外交部關於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黨政羣﹝2014127號)《北京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中央和國家機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的通知》(京財黨政羣﹝2016825號)等。預算編制的準確性是申報項目獲得立項資助的重要參考因素之一。

五、申報條件

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遵紀守法,照章納税,經營狀況良好,無違法亂紀行為的單位或機構,在符合申報類型條件的同時,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201911日前在北京市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行為能力的文化單位或機構均可申報。因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註冊的,登記、註冊時間可與改革前連續計算。

2.對申報項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識產權,並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

3.申報主體應具有穩定的創作演出團隊,其中編劇、導演、音樂、主演、舞美等主創人員應以北京市創作人員為主。

4.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由其中一家單位或機構作為申報主體進行申報,並由主要合作方在項目申報表上籤署同意意見並加蓋公章。

5.正在申請其他財政資金渠道資助的申報項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報項目如獲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資助,不得接受其他市級財政性資金支持;申報項目所列經費開支,如已獲北京文化藝術基金支持,不得再從其他財政性資金中列支。

6.由本市與外省市生產單位聯合創作製作的申報項目,本市創作生產單位應在創作演出上處於主導地位,並擁有申報項目的出品權和評獎申報權、榮譽權。項目申報時,應提供與合作單位的相關約定協議。

六、申報時間

項目申報時間為20201230日至202135日。基金管理中心在申報期內受理項目申報,並提供相關諮詢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報程序

(一)申報主體在規定的申報受理期內,登錄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網站(),首頁點擊鏈接進入北京文化藝術基金網站(,點擊“項目申報”進入申報評審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北京文化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申報表,上傳申報材料。

(二)基金管理中心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核查。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關規定以及提供申報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八、申報材料

(一)《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舞台藝術創作項目資助申報表》。

(二)同級行政機關頒發的單位或機構登記、註冊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因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註冊的應特別註明。

(三)申報大型舞台藝術作品資助項目,應提交申報主體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四)2019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支出決算表)和2020年度6月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繳費信息)(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五)申報重大革命歷史題材或較多涉及民族宗教內容的項目,須提供相關部門的審讀意見。

(六)申報項目如有外請主創人員及團隊,須提交合作意向書

(七)與申報項目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證明,包括銀行存款證明或與項目執行有關的正式合同、協議等。

(八)其他相關申報材料:

1.申報大型舞台藝術作品新創資助項目的,須提交已經完成的劇本及相關導演闡述、舞美、燈光、人物造型、服裝設計圖或草圖、音樂小樣及其樂譜等文字、圖片、音像資料。申報舞劇、雜技劇項目的,須提交完整劇本、部分舞蹈、節目編排視頻;申報交響樂、民族管絃樂和戲曲曲藝音樂舞蹈等綜藝表演形式項目的,須提交藝術構思、音樂小樣、節目編排等文字、音像資料。

2.申報大型舞台藝術作品改編項目須註明原作品名及作者,如原作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須提交原作者或原作版權擁有人授權文件。

3.申報大型舞台藝術作品滾動資助項目的,須提交完整的加工修改提高方案和完整演出視頻,並按要求提供海報、場次證明(營業性演出准予許可決定、場租合同及發票)、演出收入結算單、市場反饋材料等。

4.申報小型劇(節)目整理加工項目的,須提交作品完整演出視頻。

5.申報配套資助項目的,須提交獎勵證書或有效證明文件及獎勵撥付證明等。

九、簽約實施

(一)確定立項資助項目後,基金管理中心將與申報主體簽訂《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舞台藝術創作項目資助申報表》《北京文化藝術基金立項資助工作要求》作為協議書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申報項目立項後,申報主體應將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資助經費必須直接用於所申請的項目實施,專項管理、厲行節約,不得用於彌補日常經費支出、擠佔或挪作其他用途。

十、監督驗收

(一)資助項目應於2022630日前完成結項驗收。如確需延期完成,必須於20224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期。

(二)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對資助項目的實施情況和經費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審計評估,並組織專家進行結項驗收。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申報主體負責與各合作方的協調,並作為責任方接受審計和監督。

(三)結項驗收時,申報主體應按相關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申報主體要保證申報項目在申報及後續實施過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四)申報主體有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中心有權對該項目重新審核,並依據其嚴重程度分別或同時採取暫緩撥款、終止撥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資助資金、撤銷對該項目的資助以及一年至三年內暫停申報主體申報資格等相應措施,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機構責任:

1.申報主體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2.項目實施內容、經費支出、結項成果等與《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約定存在重大差異;

3.申報主體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挪用資助資金、違反《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等情形;

4.申報主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十一、成果運用及其他

(一)資助項目在演出、宣傳、出版,特別是在結項驗收合格後參加展演、會演和重大節慶活動時,應始終在相關材料顯著位置註明該項目為“北京文化藝術基金2021年度資助項目”。有關標識使用程序和具體要求在資助協議中進一步明確。

(二)申報主體應同意按照北京文化藝術基金安排,參加基金組織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動。

(三)北京文化藝術基金對申報主體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與第三方產生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北京文化藝術基金)享有立項資助項目政府類評獎的申報權。

(五)基金管理中心對本公告擁有最終解釋權。

 

業務諮詢電話(工作日):62253068;申報系統技術支持:18501942640(電話)、644053280QQ號)。

 

 


[1]本公告中的營業性演出,是指在具有營業性演出資質的劇場,以營利為目的為公眾舉辦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不包括公益性演出(農村文藝演出星火工程、百姓週末大舞台、民族藝術進校園等)。

[2]申報以上藝術類型的項目需單獨提交演出場所的營業性演出資質證明和座位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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