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全文河北省國土局網站2篇 河北省國土保護與治理條例全文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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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是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的全文,可以在河北省國土局網站上閲讀。該條例的實施目的是推動國土保護和治理工作,保障生態環境和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該條例將對河北省的國土開發、利用、管理等方面進行規範,有助於建立可持續發展的國土資源管理機制。

河北省國土保護和治理條例全文河北省國土局網站2篇 河北省國土保護與治理條例全文發佈

第1篇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主體功能區規劃,按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開發強度和發展潛力,統籌人口分佈、經濟佈局、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土資源用途管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制度,建立國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重大項目建設、園區規劃應當與國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尚未確權的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進行確權登記,明確保護主體、保護義務和保護責任。

第十八條 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建立反映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的資源市場價格形成機制。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制度,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補償。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土資源環境監測體系,對國土資源環境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國土資源環境重大災害應急預案。

國土資源環境受到嚴重破壞,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發佈預警信息,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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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土保護和治理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開以下信息:

(二)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劃分情況;

第三十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國土保護和治理,並保障其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公眾參與、監督國土保護和治理提供便利。

(一)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有關國土保護和治理狀況的建議;

第四十一條 鼓勵鄉村、社區的自治公約規定國土保護和治理自律內容,對違反規定者可以提出勸告和批評。

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破壞國土資源環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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