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吉林分公司的黨委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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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吉林分公司的黨委會議事規則

  中共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中共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議事程序,實現集體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履行好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中共中國華能集團公司黨組議事規則》《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黨委會議管理辦法》及公司“三重一大”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黨委議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在公司得到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委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確保黨委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四)堅持“三嚴三實”要求,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

  (五)堅持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二章議事內容

  第三條黨委議事的主要內容:

  (一)傳達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要會議精神,討論決定公司貫徹、落實和執行的措施。

  (二)討論決定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分工,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方案。

  (四)討論決定總助級幹部任免建議,公司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重要事項,討論決定公司黨委直接管理幹部的任免(聘用、解聘)、有關獎懲事項;討論決定黨外幹部、人才培養使用方面的重要事項,公司後備幹部考核方案和人選確定事項。

  (五)討論決定公司部門設置事項的建議、部門編制定員事項、部門科室設置、管理職級事項,公司勞動、人事、分配製度改革方案,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六)討論決定公司績效(預算、清算方案),公司員工薪酬分配方案重大調整事項,公司各部門、各風電場的績效評價考核及薪酬事項,表彰獎勵重要事項調整和修訂,對外捐贈、贊助。

  (七)討論決定公司黨的建設,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八)討論決定公司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文化建設、統戰、工會和共青團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九)討論決定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對公司部門履行職能監督責任情況。

  (十)討論決定公司黨委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項。

  (十一)討論決定問責公司有關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的重要事項。

  (十二)審議公司章程和企業治理、經營發展、改革重組、勞動人事、穩定方面的重大政策、重要方案、重要規章制度。

  (十三)審議公司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創一流總體規劃。

  (十四)審議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包含電力生產資本性支出、零購項目計劃)、經營計劃、財務預算。

  (十五)審議公司年度工作報告

  (十六)審議公司全局性改革重組事項。

  (十七)審議公-運營戰略佈局及其調整方案、資本運營年度計劃。

  (十八)審議公司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體系和方案、內部審計工作規劃(計劃)和年度內控評價報告。

  (十九)審議公司房屋、交通運輸設備等重要資產購置和處理、固定資產處理。

  (二十)審議公司小型基建項目的立項審批,超過基建項目投資決策的概算投資調整,有重大影響的新技術運用、技術改造、設計變更,對整套裝置的性能有特別重大影響的新設備、新材料或新技術應用項目的採購。

  (二十一)其他需要提交黨委前置審議的事項。

  (二十二)討論決定其他需要由黨委討論和決定的重大事項,審議其他需要黨委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議事原則和形式

  第四條黨委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五條黨委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黨委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執行中央有關幹部管理規定、集團公司領導人員管理有關制度、吉林公司領導人員管理有關制度及公司領導人員管理有關制度要求。

  第六條黨委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要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並與公司章程相銜接。經營管理方面事項按照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由總辦公會決,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委研究討論後作出決定。

  第七條黨委議事一般採取黨委會議的形式。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黨委擴大會議。

  第八條黨委會議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為了提高會議效率,可以相對固定時間召開,也可以臨時召開。

  第九條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委會議,組織黨委活動,簽發黨委文件。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受黨委書記委託履行相關職責。黨委委員根據黨委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章議事程序

  第十條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委員出席。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其他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黨委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含半數)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黨委委員到會。黨委委員和指定的會議列席人員原則上不得請假,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事先向黨委書記請假。經批准未出席會議的黨委委員,可以對會議討論事項提交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議題由各有關部門提出,經分管領導審核,由黨委書記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聽取黨委其他委員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第十三條黨委會議議題材料由各有關部門準備,報分管領導審核,黨委書記同意後提交會議討論。議題材料原則上應在會前送黨委委員閲知。

  第十四條黨委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表決可以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半數(不含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黨委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委委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黨委委員在集體討論決定問題時,應暢所欲言,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分管工作要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黨委決議一經形成,全體黨委委員要堅決無條件服從並執行。根據集體決定和職責分工,凡屬已有明確規定和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分管黨委委員負責處理;對沒有明確分工的工作,要明確牽頭的黨委委員及其他黨委委員的具體責任。

  第十七條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八條對於少數黨委委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出現意見分歧,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做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第十九條黨委會議由公司黨建工作部負責通知黨委委員和有關列席人員,並於會前印發有關會議材料。

  第二十條黨委會議由黨建工作部負責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作為商密文件存檔備查。黨委會議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做出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黨建工作部負責整理,黨委書記審定、簽發。

  第二十一條黨委會議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經審定後及時在系統內部通報。

  第五章議事紀律

  第二十二條與會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批准公開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

  第二十三條黨委會議通過某項決議時,與該項決議有特別利害關係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四條黨委會議記錄為商業祕密文檔,應按規定進行存檔。查閲會議記錄須經黨委書記批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黨委。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自2018 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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