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知識講座提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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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知識講座提綱

憲法知識講座提綱

一、什麼是憲法

(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二)憲法的核心要義

(三)憲法的永恆精神

二、我國現行憲法的主要內容及其修改

(一)我國憲法的歷史發展

(二)我國現行憲法的主要內容

(三)深刻認識憲法第五次修正的精髓要義

三、貫徹實施憲法的基本要求

(一)認真學習憲法

(二)牢固樹立對憲法的真誠信仰

(三)正確行使權利,忠誠履行義務 憲法知識講座教案(供參考)

一、什麼是憲法

(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1954年6月14日,毛澤東主席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時説:“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起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的、明確的和正確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 2012年12月4日,習近平同志在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週年大會上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 毛澤東主席和習近平總書記在回答什麼是憲法時,都是從法律特徵方面説明憲法就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國家的整個法律體系都是以憲法為核心,為根本的。為什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呢?它的根本性體現在哪裏呢?主要從三個方面來理解。

一是憲法的內容具有根本性。憲法主要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根本制度(包括國家制度、政治制度、社會制度等),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國家機構及其相互關係,國家結構形式,國旗、國歌、國徽、首都等內容,這些內容都反映了一個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最為根本的方面。其他所有的法律都僅僅規定了社會生活的某一個方面、某一個側面,都不涉及根本性問題。例如,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問題,行政法是調整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行政權過程中產生的行政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民法是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儘管它們都是非常重要的基本法,但其規定的問題、調整的社會關係都不是根本的,無法與憲法等同。

二是憲法是所有組織和個人行為的根本準則。我國現行憲法序言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護憲法實施的職責。”實際上,做出這個規定是有其深刻背景的,主要是在1982年憲法草案進行全民討論的過程中,許多人提出,鑑於我國第一部憲法1954年憲法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受到嚴重破壞,應當在新的憲法中進一步明確憲法的地位、作用。因此,1982年憲法序言的最後一段,對憲法的至高地位作了明確規定。(舉例參考1:據説1967年8月5日,當時的國家主席劉少奇在中南海院內經受了又一次被打得鼻青臉腫“坐噴氣式飛機”的殘酷批鬥之後,手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抗議道:“你們怎樣對待我個人,這無關緊要,但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我要捍衞國家主席的尊嚴。誰罷免了我國家主席?要審判,也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我個人也是一個公民,憲法保障每一個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破壞憲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的!” 舉例參考2:毛澤東主席在領導中共中央憲法起草小組進行憲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時。曾對憲法起草小組的成員説:“治國,須有一部大法。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從黨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將來我不當國家主席了,誰當也要按照它做,這個規矩要立好。”) 三是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處於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表現在:憲法與其他所有的普通法律是“母子關係” ,憲法是母法,其他所有的法律都是子法,都應當服從憲法。其他所有的普通法律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是憲法的具體化;

普通法律不能和憲法相牴觸,否則要被撤消或宣佈無效。(此處應當儘量用通俗的語言進行表述,説明憲法是最厲害的法。) (二)憲法的核心要義 我們在學習宣傳憲法時,需要明白,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其核心要義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公民權利的確認;

二是國家權力的設置。

就確認公民的權利而言,憲法實質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馬克思説,憲法是一部人權保障書;

列寧説,憲法是一張寫着人民權利的紙。國家負有尊重、保障和實現人權的義務,因此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最重要最核心的價值是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我國憲法的人民主權原則和人權保障原則充分體現了這一點。

人民主權原則的核心是指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同時永遠屬於人民,人民有權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表明人民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而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僅僅是國家權力的行使者。

所謂人權就是作為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我國1982憲法條文中一開始沒有直接使用人權一詞,而是使用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一表述。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24條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權保障原則從此成為一項明確的憲法原則。

憲法通常規定了一系列公民權利的目錄或者清單,而判斷或者衡量國家權力行使是否到位的標準,就是看社會生活中,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有沒有切實得到保障,有沒有真正得到實現。

就設置國家的權力來看,我國憲法的法治原則和權力制約原則充分體現了這一點。法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律是國家和公民的最高活動準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在法律的範圍內活動;

國家任何權力都必須有法律的依據,而對公民權利的任何限制也都必須源於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權力制約實際上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

(三)憲法的永恆精神 憲法永恆不變的精神,就是要貫徹憲法的核心要義,也就是規範國家權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保持權力與權利的協調與平衡。

毫無疑問,權力是一把雙刃劍,權力正確使用,就能發揮維護權利的作用;

但權力如果行使不當,則又會侵害公民的正當權利。為了既發揮權力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權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因權力行使不當而造成對權利的侵害,必須保持權力與權利的協調與平衡。而這正是憲法的永恆精神。

二、我國現行憲法的主要內容及其修改


       (一)我國憲法的歷史發展 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今,我國一共頒行了四部憲法:第一部是“五四憲法”,由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

“五四憲法”是在對建國前夕(1949年9月29日)由全國政協制定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的。共4章106條 。“五四憲法”以中國共產黨提出的“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作為國家的總任務,並把黨所創建的基本制度和黨所制定的基本方針和重要政策予以憲法化、條文化,為我國後來的民主建設與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五四憲法”奠定了我國憲法的體系結構,是一部很好的憲法。

第二部是“七五憲法”,由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七五憲法”是在“左”的思想指導下形成的,對“五四憲法”的基本精神和許多內容進行否定,在指導思想、內容和憲法體系上存在缺陷,是我國憲法發展的一次歷史性倒退。共4章30條。

第三部是“七八憲法”,由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七八憲法”雖然對“七五憲法”做了修正,恢復了“五四憲法”的一些內容,但仍然保留了“七五憲法”的痕跡,存在許多缺陷。共4章60條。

第四部是“八二憲法”,由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隨着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我國全面撥亂反正。1980年下半年開始對憲法進行大規模、全局性的修訂。這次修憲歷時兩年多,並經過全民討論,終於形成了迄今為止我國最好的一部憲法。共4章138條。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把每年的12月4日確定為國家憲法日就是因為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頒行的。

(習近平在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説:“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的路線方針政策,總結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正反兩方面經驗,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訓,借鑑世界社會主義成敗得失,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新要求,我們制定了我國現行憲法。同時,憲法只有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國人大分別對我國憲法個別條款和部分內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使我國憲法在保持穩定性和權威性的基礎上緊跟時代前進步伐,不斷與時俱進。”今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是 “八二憲法”的第五次修正。) (二)我國現行憲法的主要內容 1.序言。序言簡要介紹了我國憲法形成的歷史背景、指導思想、憲法的本質、憲法的原則,同時明確了憲法的法律效力。

憲法序言具有豐富的歷史和現實內涵,是我們正確理解憲法,準確適用憲法,指導和推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事業的重要依據。

憲法序言集中體現了黨的基本主張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有機統一,是憲法的靈魂,同憲法條文一樣,具有憲法效力。

2.第一章 總綱。規定了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項基本制度、行政區域劃分。(可以就憲法第1條、第2條簡單説明一下。) 3.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

(1)平等權。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

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

任何公民都不得強迫其他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簡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一個基本原則。這一憲法原則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和自由。具體包括兩大方面:一是政治權利,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是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3)宗教信仰自由。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人身自由權利。廣義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與人身自由密切聯繫的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

(《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這一條的規定實際上確立了公民人身自由的憲法地位,使之成為基本權利體系的基石。) (5)社會經濟權利。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主要包括:財產權;

勞動權;

休息權;

物質幫助權;

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等。

(6)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權利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有關教育方面的權利和文化活動等方面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受教育權、科學研究自由與文藝創作自由等權利。

(7)特定人的權利。所謂特定人,包括婦女、母親、兒童、老人、離退休人員、烈軍屬、華僑、歸僑和僑眷在內的人員。其權利包括: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保障離退休人員和烈軍屬的權利;

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益。

(8)監督權利。憲法規定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政治規範、宗教規範等相比較,有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強調權力和義務的統一,也就是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憲法在賦予公民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規定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包括: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4)保衞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依法納税;

(6)其他義務。

4.第三章 國家機構。國家機構是憲法的重要構成部分,憲法在第三章分八節對這些機構的地位、產生、組成、職權、活動原則以及相互關係作出了規定。我國的國家機構主要有(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3)國務院、(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5)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7)監察委員會、(8)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5.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

(三)深刻認識第五次修憲的精髓要義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這是現行憲法的第五次修改,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和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對於在法治軌道上更好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對於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這次憲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就是把黨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國家根本法,體現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在總體保持憲法的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推動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展。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共有21條。大家在“兩會”召開時肯定是高度關注各種媒體的報道,對21條修改應當都有所瞭解。實際上主要涉及七個方面的修改:

一是明確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在黨內外、在全國上下已經形成廣泛的高度認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黨和人民實踐經驗和集體智慧的結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的根本的理論指引,其政治意義、理論意義、實踐意義,在黨內外、在全國上下已經形成了廣泛的高度認同。所以,在憲法關於國家的指導思想中及時反映黨領導人民創新的最新成果,是我國憲法的一大特點,也是我國憲法制度發展的一個重要經驗。

二是明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憲法修正案在總綱第一條中增加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歷史的選擇、人民的選擇,此前“中國共產黨領導”在我國憲法中規定是非常明確的,憲法序言中一共出現過五次。此次作出進一步修改,是在原有的基礎上新的強化、深化和拓展,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根本性、全面性和時代性,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

三是國家機構中新增了“監察委員會”。這次憲法修改的21條有11條是有關監察委員會方面的。深化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做出的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其中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設立監察委員會。這次憲法修正案的相關規定就為設立監察委員會,併為依法行使職權、開展工作提供了憲法依據,也為制定監察法提供了憲法依據。這些規定必將進一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能夠取得進一步的實效。

四是國家主席任期調整。關於國家主席、副主席任職規定的修改,是這次憲法修改引人關注的一個地方。在黨內外、在全國上下,過去一段時間以來,一直有這樣的意見,即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黨的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任職任期的規定,關於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任職任期方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國家軍委主席任職任期的規定,都沒有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憲法關於國家主席的規定也應該採取一致的做法。

確實對於我們這樣一個大黨、大國來説,“三位一體”的領導體制和領導形式,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最為妥當的。這種領導體制和領導形式是中國共產黨從長期執政實踐中探索和總結出來的治國理政的成功經驗。這次憲法修正案的相關修改完善,是健全國家領導體制的重要舉措,這種修改有利於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有利於完善國家的領導體制,也有利於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五是確立憲法宣誓制度。實行憲法宣誓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要舉措,目的是為了教育和激勵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維護憲法,尊崇憲法,維護憲法權威。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立法形式作出了關於憲法宣誓的決定。兩年多來,全國各級國家機構的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都進行憲法宣誓。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正式實行了這項制度。這次憲法修改把憲法宣誓制度確定下來,會對憲法的貫徹實施,弘揚憲法精神,增強憲法意識,增強憲法自信,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六是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憲法修正案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憲法修正案草案過程中,很多代表都覺得這個舉措非常有意義,它貫徹體現了黨的十九大精神,即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維護憲法權威,也有利於完善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設置。這次憲法修正案有關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規定,把法律委員會修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這個層面上首次出現“憲法”,是加強全國人大在憲法方面的工作的一個重要舉措。

七是關於設區的市的立法權的相關規定。憲法修正案對設區的市的立法權作出規定。地方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除了國家法律法規、省級地方性法規,亟須具有本地特點的制度規定,來完善本地區各個方面的發展治理。據此,十二屆全國人大對我國的立法法進行了修改,賦予所有設區的市立法權。截至目前,323個設區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權,並制定了595部地方性法規。

立法的主體多了,層級也多了,如何保障法治的統一?一般有這樣幾道防線:一是限權限,即地方立法權僅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和歷史文化保護範圍。二是不牴觸,就是設區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候不能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還包括本省的行政法規相牴觸。三是報批准,設區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要經過省一級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四是報備案,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要通過省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貫徹實施憲法的基本要求 (一)認真學習憲法 弘揚憲法精神,踐行憲法使命,首先必須認真學習憲法、掌握憲法的主要內容、並進而真正領會憲法的核心要義、基本精神。

(二)牢固樹立對憲法的真誠信仰 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盧梭説:“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裏,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精神。”信仰是相信和敬仰的結合體,是法治精神的最高境界!憲法的根基在於人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源於人們出自真誠的信仰。

相信法治,就能做到解決、處理問題一心一意依靠法治,而不是企求別的路徑和方法,表現出了對法治的堅定信任;

敬仰法治,就能做到對法治的敬畏、嚮往,不惜代價堅持、維護法治,在法律面前不敢碰“高壓線”、不敢越“底線”。這是對人的法治思想和行為的最高指揮棒。

習近平在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説:“我們要把憲法教育作為黨員幹部教育的重要內容,使各級領導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掌握憲法的基本知識,樹立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自覺意識。” (2015年2月2日習近平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上發表講話,他説:“高級幹部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是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目標和任務的關鍵所在。之前,我們通常提的是學法尊法守法用法,在準備這次講話時,我反覆考慮,覺得應該把尊法放在第一位,因為領導幹部增強法治意識、提高法治素養,首先要解決好尊法問題。只有內心尊崇法治,才能行為遵守法律。只有銘刻在人們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 (三)正確行使權力,忠誠履行職責 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重慶代表團審議時強調,要堅持法治、反對人治,對憲法法律始終保持敬畏之心,帶頭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嚴格依照法定權限、規則、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做到心中高懸法紀明鏡、手中緊握法紀戒尺,知曉為官做事尺度。

(在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週年大會上習近平説:“各級領導幹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只有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憲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羣眾,憲法實施才能真正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 我認為,作為基層幹部,貫徹實施憲法的基本要求就是正確行使權力,忠誠履行職責。就權力而言,我們手中都或大或小、或多或少掌握着一定的權力,對於手中的權力,我們一定要明瞭它來源於誰,應當如何正確行使,它的歸宿在哪裏,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同時應當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就職責而言,有權必有責!領導幹部的職責是黨和國家對所有幹部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各級幹部必須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責任。各級領導幹部都應當恪盡職守,勇於擔當,忠誠履行職責。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我們既需要與時俱進、完善發展的憲法文本,更需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的切實行動。只有不折不扣貫徹以憲法為核心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努力做憲法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衞者,才能更好地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更好發揮憲法在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大作用。

聚焦這一次憲法修正案,無論是堅持黨的領導、人大制度、統一戰線制度、憲法宣誓制度,還是國家主席任期制度、國務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監察制度,無不是對憲法的充實與完善,都有利於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加快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的制度保障。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進程中,法治永遠是堅強的後盾,而這種認識,從“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到“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的一字之改中就能體現出來。本次修憲是對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立法性總結的點睛之筆,也是為實現中國繼續前進做出的關鍵性憲法保障。無論是出於理性還是信仰,我們應當都堅決支持這些修憲,期待它們為整個中華民族帶來福祉。

附:備選憲法參考案例 普通公民與憲法的故事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規定了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權利。作為公民,你瞭解憲法嗎?知道憲法賦予了我們哪些權利? “我行使了民主選舉權”   《憲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013年下旬令某鄉鎮公務員小最難忘,當時就讀攀枝花學院大二的他,第一次行使公民選舉權:在攀枝花學院推選的三名候選人中選舉出一名代表參加攀枝花東區人代會。

回憶起當時參加選舉的情形,小熊告訴記者,學校的一間教室就是選舉會場,當時全班50餘名學生在學生會的組織下,一一領取選舉證,然後填寫了選票。“選票上寫有三名候選人的名字,都是攀枝花學院的普通老師,選舉之前他們都在學校參加過演講。”根據自願的原則,在相應候選人名字後面打勾。最後排着整齊的隊伍,依次走到投票箱,在計票員和監票員的監督下,鄭重地投下了自己的神聖一票,行使了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

“當時投完就現場統計公佈票數。也有棄票、廢票,但是很少。”他説,此前,年滿十八歲的公民選舉權的意義都是同學們從書本上了解到的,那次選舉活動對於還是學生的選民來説,上了一堂生動的政治課,是他們第一次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選民行使自己的政治權利。

《憲法》維護了自身尊嚴   “我讀過,也好好學習過!”小鄭是我市某事業單位的一名職工,面對“是否讀過憲法”這個問題時,他回答得爽快自信。

“如果仔細讀憲法,可以發現它賦予了我們許多權利,而且這些權利可以用來好好保護自己。”小鄭説,因為之前工作期間的一件事,促使他不斷提醒自己要做一個知法懂法的人。

前年,小鄭和其他單位一男同事去成都出差。兩人吃過晚飯之後,根據事前安排,他們入住了同一標間。“沒想到麻煩事卻來了。”第二天早上同事的一份重要文件資料不見了,硬要搜小鄭的身和他攜帶的行李箱。

“前一天晚上文件都還在文件包裏,第二天怎麼會突然不見了?”該同事很是着急,怎麼也想不清楚。無論小鄭如何解釋,該同事堅決認為這份資料肯定在小鄭的手中。

“非法搜身是違背憲法的。”多次勸告該同事無效。此時,小鄭靈機一動,立馬掏出手機,上網將《憲法》知識搜出來證明給同事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自此,該同事才消停。待冷靜下來,兩人一起搜遍了房間的所有角落。“文件居然落在了牀底。”真相大白,事後該同事深感愧疚,“不僅差點違反了憲法,還傷了同事之間的和氣。” 《憲法》幫我找到了工作   經開區某企業員工謝女士,走上工作崗位近10年時間。對於憲法的認識,她思考了一會,用一句話描述:“憲法在生活中無處不在。”   “當初我可是通過憲法找到了工作!”謝女士回憶起25歲那年北漂進入一家雜誌社工作的經歷。到北京的第二天,她帶着自己的簡歷和作品來到了雜誌社。“到前台我就覺得有些奇怪。”她説,看到前來應聘的都是清一色男同志。輪到她登記時,前台人員有些詫異:“你看清楚我們的招聘信息了嗎?”並從文件夾裏拿出一份招聘簡章遞到她手中,“僅招聘男攝影師。”   “當時我急哭了。”大老遠來北京,面對理想的工作卻因為性別被拒之門外。該公司人力部主管向她作出了這樣的解釋:攝影的工作很辛苦,不太適合女性。

謝女士只好無奈地離去,回到朋友的住處,她將事情經過告訴了朋友。不過,她很幸運。“我朋友正在準備考試,剛好在複習憲法的相關內容。”謝女士笑着説,婦女可是受保護的,憲法裏明確規定了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隔天早上,謝女士就拿着一本《憲法》來到了雜誌社。“只招聘男攝影師,是性別的歧視。你們違反了憲法規定,我可以告你們!”最終,雜誌社讓她參與了面試,憑藉優秀的表現她成為了雜誌社裏唯一的女攝影師。

看小明與憲法的故事:憲法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平時,不少人感覺憲法很高冷,和咱們老百姓關係不大,其實從出生開始,憲法就一直默默保護着我們,看完小明和憲法的故事你就知道啦! 0歲:小明一出生就受到憲法保護 30年前小明還是一個嬰兒,不過他已經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是具有獨立人格權的“人”。這一刻起,小明已經開始受到憲法保護啦!小明和其他人一樣有了繼承遺產的權利,他的爸媽有義務保護他撫養他,不能虐待他、遺棄他。

憲法這麼説 第二章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6歲:小明上學了 6歲那年,小明上國小了。第一堂課老師就教會他們唱國歌,小明也知道了祖國的首都是北京,盼望有一天去看看天安門。當時還迷糊的他並不知道,上學、首都、國徽、國歌都是憲法規定的內容。

憲法這麼説 第二章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第一百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穀穗和齒輪。

第一百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北京。

18歲:成年了,一切要靠自己啦 這一年,小明考上了大學,來到了從小就想來看一看的北京。除了獨立生活的新鮮勁兒,小明還行使了自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一次體會到憲法的“存在感”。

與此同時,小明真切地感受到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了,而且,即便是剛剛進入大學還沒有穩定收入作為生活來源,父母也可以不再供養小明瞭。

憲法這麼説 第二章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四十九條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20歲:睡在我上鋪的兄弟參軍了 這一年,睡在小明上鋪的兄弟填寫了應徵入伍的申請,光榮入伍了,學校會為他保留兩年的學籍。

憲法這麼説 第二章 第五十五條 保衞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22歲:大學畢業,參加工作 小明大學畢業了,找工作成了頭等大事。在招聘會上,小明過五關斬六將,得到了一份北京某新聞單位編輯的工作。曾經的“熊孩子”小明,如今也要自己獨立打拼了。

憲法這麼説 第二章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23歲:第一次休年假,並遇上了她 新員工小明努力地工作着,一年後,小明可以享受帶薪年假了,他興奮地踏上了去往雲南的旅程,並在那裏遇上了心愛的她。

憲法這麼説 第二章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26歲:小明開始了幸福的婚姻生活 相處幾年後,小明和女朋友結婚了,從此開始了幸福的生活。兩年後,他們有了“小小明”,小明成了家裏的頂樑柱,也更懂得孝順父母。

憲法這麼説 第二章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29歲:小明貸款買了房 去年小明幹了一件大事兒,在和老婆商量後貸款購買了一套60平米的新房。雖然很辛苦,但是生活多了一重保障,多了一份踏實感。

憲法這麼説 總綱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30歲:老爸老媽退休了 今年,小明到了而立之年。有了自己的房子,看着孩子一天天長大,小明每天都滿滿正能量。7月份,老爸老媽退休了,他們來到北京帶孫子,一家人樂樂融融生活在一起,小明感歎:原來這就是天倫之樂! 憲法這麼説 第二章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王力軍無證收購玉米被宣告無罪案 基本案情:王力軍未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擅自收購玉米賣給糧油公司,非法獲利6000元。一審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最高法院指令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法院再審。2017年2月17日,巴彥淖爾中院再審認定王力軍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撤銷原判,改判其無罪。

該案引發社會廣泛爭議,影響較大。一方認為王力軍無證無照收購玉米的行為違反了我國糧食流通領域的有關規定,數額較大,應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認為,王力軍的行為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反而在農民和糧庫之間起到了橋樑作用,促進糧食流通,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主動指定再審,表明人民法院對公民權利的積極保護,並通過案件審理推動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對保障人權,促進法律制度完善、促進國家治理髮揮了重要作用。

簡陽市政府被訴公告違法案 基本案情:1996年8月,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對24O輛人力客運老年車改型為人力客運三輪車的經營者每人 收取了有償使用費3500元。1996年11月,對原有的161輛客運人 力三輪車經營者每人收取了有償使用費2000元。從1996年11月開 始,市政府開始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有關部門對限額的401輛客運 人力三輪車收取了相關的規費。1999年7月15日、7月28日,市政 府針對有償使用期限已屆滿兩年的客運人力三輪車,發佈《關於整頓 城區小型車輛營運秩序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和《關於整頓城 區小型車輛營運秩序的補充公告》(以下簡稱《補充公告》)。其中, 《公告》要求“原已具有合法證照的客運人力三輪車經營者必須在 1999年7月19日至7月20日到市交警大隊辦公室重新登記”,《補 充公告》要求“經審查,取得經營權的登記者,每輛車按8000元的 標準(符合《公告》第六條規定的每輛車按7200元的標準)交納經 營權有償使用費”。張道文等182名經營者認為市政府作出的《公告》 和《補充公告》侵犯其經營自主權,向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

簡陽法院經審理判決維持市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補充公告》。

後本案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四川省交通廳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明確了許可期限。申請人關於本案行政許可沒有期限限制的主張不能成立。慮及本案被訴行政行為作出之後,簡陽市城區交通秩序得到好轉,以及通過兩次“惠民”行動,絕大多數三輪車主已經分批次完成置換,如果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行為,將會給行政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帶來不利影響。判決確認簡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補充公告》違法。

該案例明確了行政許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時,應當履行告知義務,行政相對人僅以行政機關未告知期限為由,主張行政許可沒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該案明確了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沒有告知期限,事後以期限屆滿以由終止行政相對人行政許可權益的,屬於行政程序違法。該案進一步明確了正當程序原則,有利於促進行政機關對許可事項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也有利於保障行政相對人知情權、選擇權,從源頭上避免和減少行政糾紛的發生。在該案例中,人民法院對情勢判決的依法適用,既對被訴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同時也注意到業已形成的社會公共利益,確保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使近二十年的行政糾紛得到有效化解。為解決歷史形成的類似行政糾紛案件提供了良好範本。

聶樹斌被宣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一案,於1995年3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聶樹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以強姦婦女罪判處聶樹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聶樹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孟東分別提出上訴。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維持對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銷對聶樹斌犯強姦婦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核准聶樹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聶樹斌被執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河北公安機關網上追逃的王書金,被河南省滎陽市公安機關抓獲後自認系本案真兇。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引發社會關注。

2007年5月,申訴人張煥枝等人提出申訴,請求宣告聶樹斌無罪。2014年12月4日,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本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本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複查後建議本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於2016年6月6日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二審程序對本案進行了書面審理。再審期間,申訴人張煥枝提出,聶樹斌系被錯抓、錯判,請求宣告聶樹斌無罪。訴訟代理人李樹亭提出,原判認定聶樹斌強姦婦女、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依法宣告聶樹斌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聶樹斌實施了故意殺人、強姦婦女的行為,應當依法改判聶樹斌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後認為,本案缺乏能夠鎖定原審被告人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聶樹斌作案時間不能確認,作案工具花上衣來源不能確認,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不能確認;

聶樹斌被抓獲之後前5天訊問筆錄缺失,案發之後前50天內多名重要證人詢問筆錄缺失,重要原始書證考勤表缺失;

聶樹斌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與在卷其他證據供證一致的真實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

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該判決已生效。

聶樹斌案是社會高度關注案件,也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提審並糾正的唯一一起刑事再審案件。聶樹斌案是典型的疑罪從無案件, 充分彰顯了對人權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視,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理念在司法領域的具體貫徹;

是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工作目標的有效落實,充分展示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實際成效。該案的再審改判,是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的堅定實踐,是健全完善冤假錯案防範、糾正機制的重要成果,有力踐行了我黨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一貫方針;

是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的具體落實,是社會進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動體現,必將在全社會產生信仰法治、信賴司法的正能量。

邱少雲烈士人格權糾紛案 2013年5月22日,孫杰在新浪微博通過用户名為“作業本”的賬號發佈侮辱邱少雲烈士的言論,被大量轉評論。2015年4月16日,加多寶公司在公關營銷活動中以新浪微博賬號“加多寶”與“作業本”互動,併發布與“作業本”此前言論相關的博文,在短時間內被大量轉發並受到廣大網友的批評,在網絡引起較大反響。2016年6月30日,邱少華向北京大興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元。2016年7月15日大興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9月20日宣判,判決兩被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

法院對上述案件作出的判決,樹立了用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意識形態領域鬥爭的標杆,確定了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的邊界,強調了英雄人物的事蹟、形象和精神價值,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組成部分。通過司法審判,依法保護英雄人物包括去世英雄人物的合法權益,彰顯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今後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示範作用。

全國首例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2013年,邵某因強姦、猥褻未滿十週歲的親生女兒小玲,被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後銅山區民政局就撤銷小玲監護人的資格事宜提起訴訟。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銅山區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銅山區民政局與臨時照料人張某某簽訂了《臨時照料協議》,採用家庭寄養方式讓小玲暫時生活在張某某家中,由民政局按月為小玲提供生活及學習費用。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正式實施後全國第一例司法實踐,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彰顯了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對那些拒不履行監護責任、虐待傷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一種強力震懾,尤其會對“打罵孩子是自己家事”等錯誤觀念產生強烈衝擊,對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具有深遠的意義。

“北雁雲依”落户登記案 本案原告“北雁雲依”,女,2009年1月25日出生。其父母欲為其起名“北雁雲依”,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派出所拒絕以“北雁雲依”為名辦理落户手續。“北雁雲依”法定代理人便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公民選取“第三姓”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隨意選取姓氏甚至恣意創造姓氏,會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極易造成社會管理混亂,無利於社會和他人,有違公序。姓氏主要來源於客觀上的承襲,承載了對血緣的傳承、對先祖的敬重、對家庭的熱愛,重視和尊崇姓氏的傳承是我國優秀的文化傳統,符合主流價值觀念,是中華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載體和鏡像。隨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姓氏,會衝擊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有違良俗。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未上訴。本案系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件。本案的審理,直接推動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相關問題進行立法解釋,意義重大。人民法院支持依法行政,通過司法審判保護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展,對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中華民族優良文化傳統的傳承與發展具有重大 意義。

黃興、林立峯、陳夏影無罪釋放案 1996年4月,因福建福清發生一起綁架殺人案,黃興、林立峯、陳夏影三人被認定為嫌疑人,此後被法院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兩次發回,2006年,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判決,維持福建中院的判決,判定黃興、林立峯死緩,陳夏影無期。19年後,2015年2月,福建高院再審。同年5月29日,黃興、林立峯、陳夏影被宣告無罪。本案系被告人被檢察機關指控犯罪後,因證據不足而被人民法院無罪釋放的案件。本案的最終判決體現了重庭審,不輕信口供的法律原則,昭示國家的司法改革逐步走向庭審中心主義。本案的判決,對人民法院依法保護保障公民的人身權、依法糾正冤錯案件具有重大意義。

教育局官員冒名上學案 據陝西廣播電視台都市青春頻道《都市快報》此前報道,1998年,時年16歲、出生於咸陽市三原縣安樂鎮的荊高峯中專落榜,與此同時其檔案學籍失蹤。

2017年,荊高峯意外獲悉,一名與她同名同姓的“荊高峯”在三原縣一家幼兒園擔任園長。後經照片辨認,荊高峯指認該名園長“荊高峯”實為自己的國中同學李敏,而“荊高峯”已於三年前從幼兒園園長崗位調赴三原縣教育局機關工作。荊高峯遂質疑李敏20年前冒用自己的身份,並頂替了學籍。

何維青平等就業的權利案 2009年6月,何維青中專畢業,根據招聘廣告,他參加了杭州華融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車工崗位招聘考試,成功地通過了筆試、面試、複試。隨後,招聘單位叫他去公司定點醫院做一次體檢。幾天後招聘單位通過體檢結果知道何維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攜帶者,於是拒絕錄用。隨後的幾次應聘中,何維青都通過了考試,但最後都因為何維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攜帶者而沒被錄用。“乙肝病毒攜帶者”成了他找工作的最大障礙,何維青非常苦惱,他希望自己能得到平等的就業機會

在本案例中何維青因為是一名乙肝病毒攜帶者,而被屢次拒用,使他失去了與他人平等就業的權利。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除飲食、食品、供水、賓館、托幼機構等行業外,對於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就業,並沒有硬性的禁止規定。案例中何維青應聘的是機械公司的車工崗位,與規定不能就業的崗位沒有衝突。

全國有1億多名乙肝病原攜帶者,求職中往往遇到歧視。為此,《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再次明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對勞動者開展體檢過程中要注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對於用人單位在國家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要求,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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