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移交協議書4篇 移交協議書:權益交接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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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移交協議書”是一種正式的文件,用於記錄和確認各方之間的物品、資產或責任的交接和移交事宜。該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通常由協議雙方簽署並加蓋公章,屬於常見的商業、合同、財務等領域中不可或缺的文件之一。

關於移交協議書4篇 移交協議書:權益交接的法律保障

第1篇

根據現場施工需要,在雙方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情況下,甲方所搭設的樣板位置落地式腳手架給予我方使用,為明確雙方責任我方會遵守如下約定:

1、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等設備,必須在施工之前進行檢查,確認其完好才可投入使用。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2、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專業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工人要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嚴禁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症、精神失常的人員從事高空作業。在從事攀登和高空作業時,必須佩戴安全帶、穿防滑鞋。

3、施工作業場所對於有可能墜落的物件,應及時撤除或進行加固。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中的通道及通道板,應及時清掃乾淨;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廢料均應隨時清運走,禁止任意亂放和拋遞物件。

4、雨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防滑措施。遇有五級以上強風、暴雨、濃霧、雷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強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和腳手架進行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脱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嚴禁在雷雨天進行鋼結構屋面施工。

5、當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後應立即將其恢復原樣。

6、桁架樑就位後立即鋪設安全網,待全部作業完成後方可拆除。拆除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

7、同一區域內儘量避免立體交叉施工,實在不能避免的應流水錯開,同時設置看護人員,隨時排除安全隱患。高空焊接、氣割時下部應設接火盆和安全網,上面鋪設阻燃布覆蓋焊渣墜落範圍,以免燙傷下方施工人員和引燃可燃物而發生火警。高空焊接時應配備足量的滅火器具。

8、對於高空操作人員佩戴的安全帶必須設有獨立的掛設點,保證掛設點的安全可靠。

9、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如由於我方未按操作規範要求所發生安全事故,經機構認定後,我方承擔相應責任,如在施工過程中,由於甲方未按施工安全規範操作導致我方人員和財產損失,甲方應承擔責任。

關於移交協議書4篇 移交協議書:權益交接的法律保障 第2張

第2篇

移交方:顧和龍錦名都業主委員會 (以下簡稱甲方) 接受方:龍祥苑業主委員會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甲方代管龍祥苑物業管理的相關事宜,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交接時間:20xx年 10月21 日。交接後,乙方有權獨立開展物業管理工作,甲方不得干涉。

1、甲方在代管龍祥苑物業管理期間的物業管理收支帳務經雙方清算確認後全面移交給乙方,移交前的所有債權債務及所有遺留問題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2、龍祥苑8棟2單元402物業管理用房一套,用作物業管理專用。

4、龍祥苑內的供電房交給乙方管理,並提供本供電房所用用户的詳細名單和底度。交接前,甲方與外界所發生的遺留問題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從交接後龍祥苑內的配電房設備設施更換維修及相關責任與甲方無關。

5、原甲方聘請的物業管理人員(含保安和清潔工)的工資及相關待遇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乙方聘請物業管理人員,甲方不得干涉。

三、龍祥苑各單元樓梯間的線槽由甲方負責督促開放商填補。

1、若甲方不按時全面交接,在此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2、若甲方交接給乙方的帳務,乙方發現有差錯,乙方有權隨時向甲方追還,甲方必須無條件配合。

3、自協議簽定之日起甲方有權終止對龍祥苑內相關義務與責任。

五、本協議的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與此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此協議一試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送社區存檔。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第3篇

根據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為了保護甲方和乙方在實際工作崗位中的合法權益,並針對其崗位特性進行工作移交或崗位工具申領,目的是讓乙方能迅速投入工作中去,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從事勞務工作交接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針對該崗位特點,甲方特向乙方提交如下資料或工具(見附件清單)。

2.甲方應保障移交給乙方的資料或工具完整且無損毀,同時告之乙方其使用方法或操作説明。

3.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移交的資料或工具,如為易損工具、按公司規定以舊換新;如有價資料或工具,將按其有價金額進行賠償)。

4.乙方在離職時辦理工作移交是法定義務。乙方在與甲方發生糾紛或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拒絕與甲方辦理移交工作、拒不交還甲方財物,甚至以藏匿財務印章等手段要挾甲方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作法,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5.甲方向乙方支付離職工資的時間,是辦結工作交接後的第二個月。如乙方拒不依法進行工作交接,甲方有權以此為由拒不支付任何乙方離職工資。如乙方事後及時補辦了工作移交,該離職工作將在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之日起至第二個自然月發薪日支付乙方離職工資。

6.本協議作為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勞務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勞務/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4篇

甲方(資產接受方):上海楊浦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根據《楊浦區國有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的實施辦法》(楊國資委[20xx]107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議雙方本着誠實信用和最大限度利用資源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依據區國資委、一級企業或主管部門的財務核銷的批覆文件和“損失資產”處置的授權,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已辦理核銷審批手續的“損失資產”處置權,雙方協議如下:

移交資產的範圍詳見附件“核銷資產移交清單”,限期 年 月 日前完成移交工作,以核銷資產企業住所為資產移交地點、經雙方代表清點確認後視為移交完成。

2、具有知悉移交方所移交“損失資產”的數量、質量、狀況的權利;

3、具有確定移交方所移交“損失資產”的範圍、數量的權利。

1、具有按照協議配合“損失資產”移交行為的義務;

2、具有按照協議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給乙方“損失資產”倉儲、保管、運輸、清理等費用(以資產處置收入為限)的義務;

1、具有提交所移交“損失資產”範圍、數量的建議權;

2、具有按照協議方式收取所移交資產倉儲、保管等費用的權利;

1、具有配合移交資產、並協助甲方儲存、保管、運輸、清理“損失資產”的義務;

2、具有準確披露所移交“損失資產”真實狀況和提供“損失資產”相關資料的義務。

1、雙方約定,對本次資產移交行為所涉及的屬於雙方分別應交納的税費,採取分別承擔的方式解決。即移交方承擔移交方應交納的税費,受讓方承擔受讓方應交納的税費。

2、對於本次資產移交行為所涉及的屬於單方交納的`税費,雙方約定由____方承擔。

(1)移交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各種“損失資產”的資料均為真實、合法、有效;

(2)移交方在接收方處置“損失資產”期間,在倉儲、保管、運輸、清理等方面提供相應的服務。

接受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按照移交清單上的數額,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成“損失資產”的接收確認手續。

任何一方發生違約行為,都必須承擔違約責任。相關賠償金額由雙方按照合理的原則、依據實際經濟損失數額協商確定。

雙方對本協議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權向區國資委或區政府提出裁決請求。

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署。本協議一式兩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並具備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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