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訴狀範文6篇 申訴狀範文:解決行政問題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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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題為“行政申訴狀範文”。行政申訴狀是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本文將提供一份範文,以幫助讀者理解行政申訴狀的主要內容和格式要求。

行政申訴狀範文6篇 申訴狀範文:解決行政問題的利器

第1篇

申訴人:徐,男,x年4月1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路x號院x號樓x號。

申訴人徐對河南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2年6月2x日(x2)鄭行終字第155號《行政判決書》,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1、依法撤銷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在x年5月31日作出的二七關決字【】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

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在x年5月31日作出的二七關決字【】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即晉榮煤礦被關閉前,二七區政府既沒有依據國務院第446號令《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二七區政府的這一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一審維持關閉決定,二審應當依法撤銷和改判,但中院維持了原判。

政府機關送達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該案被告二七區政府提交的第三組證據中有一份《合作組建xx煤炭工業(集團)晉榮煤業有限公司協議書》(第三組證據第4x--52頁)。該證據證實:擬設立中的xx煤炭工業(集團)晉榮煤業有限公司有四個出資人:xx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xx市梨園河煤礦二礦、徐。此外,該案被告二七區政府提交的第四組證據中有三份公證書,分別證明二七區政府將[]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送達了三個出資人:xx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xx市梨園河煤礦二礦、。一審法院明知擬設立中的xx煤炭工業(集團)晉榮煤業有限公司有四個出資人。但是二七區政府只給徐送達了文書。由此可以得知,二七區政府的處理程序嚴重違法。

一審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其他三個出資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xx市二七區政府[]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涉及到四個出資人,即涉及到四個利害關係人。徐系原xx市梨園河煤礦二礦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四個出資人中的一個。徐向一審法院對xx市二七區政府提起行政訴訟以後,一審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其他三個出資人(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t;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但是本案一審法院不僅沒有依法通知其他三個出資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而且斷然拒絕了、徐要求參加訴訟的合法要求。一審法院存在程序違法,由此導致此案認定事實不清。

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精神,關閉煤礦,必須經過:

第一、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煤礦企業應當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組織排查,並將排查情況每季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寫出書面報告。

第二、煤礦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排查和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並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第十條規定: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x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並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根據這個規定的精神,先要企業自查自究並向行政主管機關報告,其次是企業未排查和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並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最後才是如有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之情形並仍生產的,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x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閉決定提請的情形是: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並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而晉榮礦顯然沒有這種重大的安全生產隱患並仍在生產的情形,二七區政府也沒有確鑿的證據來佐證。

綜觀本案,二七區政府沒有履行上述程序,並強行下達了所謂的關閉決定,也無視晉榮礦已經獲得了整改合格的事實。在x年鄭煤集團整【】50號文件就是《關於晉榮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准予進行礦井聯合試運轉的批覆》。此批覆,即證明了晉榮礦符合生產的條件,不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二七區政府依據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於x年11月2x日作出的《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責令晉榮煤業公司立即停止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豫安監管煤監【】411號)。此通知沒有發送到晉榮礦,申訴人也沒有收到過此文書,所以此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不應生效。

對於晉榮礦在技改期間進行生產,二七區政府能夠證明的事實,也都是發生在x年x月至11月1 3日間。上述證據反而能證明晉榮煤礦在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於x年11月2x日印發的《關於責令晉榮煤業公司立即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後,從未進行過生產。

綜上所述,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根據《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申請人特提出申訴。望依法對此案進行重審。

行政申訴狀範文6篇 申訴狀範文:解決行政問題的利器 第2張

第2篇

申訴人(一審,二審原告):羅東,男,x年1月26日生,漢族,住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三角鎮居委,原平遠縣中醫院職工。

一審,二審被告: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教育路88號。

申訴人因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xx)越法行初字第99號行政裁定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行終字第412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訴人羅東訴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覆函一案。

申訴人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覆函一案。從x年8月至今,申訴人一直寫信向原省勞動局局長孔令淵局長,甘兆炯局長;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方潮貴廳長,劉友君廳長申訴,並且多次上訪,均無結果,不得已於20xx年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越秀區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於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範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訴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六款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省勞動局的涉案覆函,屬於上級機關針對下級機關作出的工作指導意見,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這種説法不能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 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佈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 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一、粵勞仲字[1]03號覆函,是原廣東省勞動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定的公文處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行)發【】19號第一條 受案範圍: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駛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從覆函標題來看,《關於羅東同志被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覆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體對象。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第12款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很明顯,這份發函是屬於行政亂作為。

從覆函正文來看,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處就申訴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結論:縣中醫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羅東為合同制工人是正確的,縣中醫院決定解除羅東同志的勞動合同,也是符合規定的,當時覆函經辦人歐陽光華也在文件中籤名:根據平遠縣勞動局提供的材料,羅東屬於合同制工人。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2條:.關於函的效力 。函作為主要文種之一,與其他主要文種,同樣具有由制發機關權限決定的法定效力。

可見,該覆函對申訴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係或有關的法律事實作了肯定與認可,並進行了宣告的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政確認屬於人民法院的審查範圍!!!

從覆函結尾來看,在抄送梅州市勞動局、平遠縣勞動局的同時,也抄送給羅東同志。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四條 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可見,當時經辦人歐陽光華沒有依法行政。

以上幾個方面足以證明,這份覆函是針對申訴人而發出的單方面行為,已經完全形成了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一審二審法院《行政裁定書》中的經查: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的答覆,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的説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審,二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告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説法來作為裁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就應予調查核實,決不能輕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粵勞仲字(93)03號覆函對申訴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嚴重的危害。

1990 年勞動糾紛發生後,申訴人多次向平遠縣勞動局局長反映,無果;多次向梅州市勞動局局長反映,亦無果;最後被迫向當時廣東省勞動局孔令淵局長反映,還是無果。

勞動部門那種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話難聽的機關衙門作風,政府工作人員那種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官僚主義心態,把一件本不復雜的,本應該在基層解決的勞動糾紛,人為擴大化,至今仍然沒有解決。

被告一審答辯時辯稱由於原告已於x年7月向平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案已經進入仲裁程序,平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享有該案仲裁權的主體,應依法作出仲裁裁決。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遠縣勞動局當年為什麼自己一直不仲裁,卻在20xx年越級向上寫請示報告?此時廣東省勞動局經辦人歐陽光華也不分青紅皂白,跨級向下作出答覆?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貓膩不得而知。

總之,粵勞仲字[]03號覆函,無論從內容、形式來看,都是明顯違反《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

筆下是人命關天,紙上是財產萬千, 書寫正確的公文,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文,這是作為機關工作人員最基本的素質和修養。

粵勞仲字()03號覆函結尾,冕冠堂皇請當地勞動、衞生部門關心他,協助其早日就業,看似很有人情味,實質在事實上卻恰恰相反,多年來,對原告產生極其嚴重的影響,使原告到處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當地勞動、衞生部門尋求解決問題,都會受到責問:你的問題省上仲裁了!一句話甩過來:你的問題省裏仲裁了!自己出廣州找省勞動廳去!三任平遠縣中醫院長;四任平遠縣衞生局長都冷嘲熱諷,置之不理。

平遠縣有關部門領導聲稱:你一個殘疾人,還想與政府叫勁?你用自己的錢,我用公家的錢,看你還能堅持多久?我一句話,你羅東就得跑上一年半載。

三,粵勞仲字(93)03號覆函不屬於內部行政行為,而是一種行政裁決,具有強制力,應該屬於人民法院的審查範圍。

二審法院法官口頭多次表述該覆函是行政內部系統運作問題,是內部行政行為,法院無權審查,眾所周知,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系統內部的行政機構和公務員所實施的行政行為。

很明顯,我不是勞動系統內部的人員。粵勞仲字(93)03號覆函是原廣東省勞動局主持解決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事務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活動,是一種行政裁決,具有強制力,它應該屬於人民法院的審查範圍。

四,粵勞仲字(93)03號覆函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沒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沒有考慮特定對象的感受。

如果,廣東省勞動廳堅持認為原省勞動局的涉案覆函,屬於上級機關針對下級機關作出的工作指導意見,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請自己舉證證明覆函的合法性。試問:你們發這份覆函的目的,意義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行)發【1991】19號第四條第30款被告在第一審庭審結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依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和第54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覆函説得一無是處,那麼請自行撤銷吧。

五、關於訴訟時效問題,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涉及民眾的權利,法院不應偷懶。

自從被告x年8月作出覆函後,在這17年的時間裏,原告一直用寫信、電話電報信訪、個人上訪等正常渠道,通過合法途徑向被告申訴,經歷了四任廳長,被告一直沒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三條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因此,原告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過人民法院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有法律依據的。

六、一審,二審法院迫於行政壓力,辦案程序不規範,漠視羣眾的利益,《行政裁定書》經審理查明的那段話,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粵勞仲[]03號覆函內容。

一審,二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明(如書證,舉證申請書)也未詳細去看,也未詳細調查核實 ,就以粵勞仲字[]03號覆函為依據進行裁定,是一種極端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一審法院20xx年1月23日受理後,至4月22日發出《行政裁定書》,對舉證申請書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沒有設身處地的為弱勢羣體説話,而是迫於行政機關的嚴重干擾,草率瞭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辯粵勞仲[20xx]03號覆函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對原告沒有產生嚴重的影響,這些情況,為什麼原審法院不去核實呢?《裁定書》中不但不追究違法者的責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辯,這是一個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書》。

原告認為,一審,二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6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廣東省法院再審訴訟暫行規定(粵高法發[20xx]22號)之規定,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第3篇

委託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幹部。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於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複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於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複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於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於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後,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於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並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並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於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裏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户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户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並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佈實施以後,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覆》(批覆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後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於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可在收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佈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複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複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行政申訴狀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認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要求複查糾正的一種法律文書。行政申訴狀不受時間限制,接受申訴狀的機關是原審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

(2)案由。寫明申訴人對哪個法院的什麼裁判提出申訴。

(3)請求事項。提出請求法院撤銷,變更原審裁判再審,以糾正原審裁判不當。

(4)申訴事實和理由。寫明客觀事實、列示證據、針對原判認定事實的錯誤。提出申辯以利再審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準確認定案件性質。緊扣原審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依據正確的法學原理和條款進行辯駁論證和糾正。

第4篇

政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勞動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申訴人xx有限公司與被申訴人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審第三人韓某工傷行政確認一案,不服m市人民法院第x號行政判決及中級人民法院第號行政判決,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特提出申訴。

1、請求撤銷m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號行政判決及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第號行政判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對終審行政裁判的申訴,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第二項:有新證據可能改變原裁判的;第三項:主要證據不充分或不具有證明力的;第五項: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適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第八項: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

一、申訴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具體理由如下:

第三人與申訴人的法定代表人x年以前都是在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後申訴人的法人於x年設立xx有限公司(即申訴人)。因第三人與申訴人的法人系朋友關係,申訴人在員工緊缺時,第三人到申訴人處幫忙,工作內容特定,屬於勞務關係。x1年4月30日1x時許,第三人在噴漆時受傷,於x年6月26日向被申訴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訴人於x3年4月3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第三人受傷的性質屬於工傷。申訴人認為被申訴人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在第三人的受傷性質與受傷經過存在許多疑點的情況下便草率認定其為工傷,缺乏依據。而一審、二審法院在未經過調查核實的基礎下,便以此推定第三人工傷,嚴重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被申訴人工傷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履行調查核實的義務。

第三人韓某自稱於x年3月5日到申訴人處工作,而申訴人公司在x年10月14日才註冊成立,針對第三人這種不誠實行為,被申訴人並沒有經過調查,對這一情況沒有核實就做出了錯誤的工傷認定,且被申訴人對第三人韓某的受傷經過、受傷地點、原因、治療時間等方面均未調查核實,沒有一個調查筆錄,就以此認定工傷,所以存在事實不清,沒有盡到一個政府機關應當以事實依據、法律基礎而作出行政行為的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而一審、二審法院也均未調查核實作出相應判決。

第三人韓某於x1年4月30日受傷,被申訴人於x年6月26日受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其後針對第三人韓某受傷的真實經過未經實際查證便草率為其出具了工傷認定決定書。第三人在工傷認定申請表受傷經過簡述中稱自己在從事噴漆工作,在下午五點至六點時許被高壓油漆槍擊傷右手掌而因此便自認為是工傷。但根據正常的情況下高壓油漆槍應該是右手作業,假設第三人在正常的作業下被高壓油漆槍所傷,被傷的位置理應是左手而不是右手,且據現場目擊的工作人員稱:第三人韓某用右手握高壓油漆槍噴漆時,卻傷到了右手,他們也均表示奇怪與疑問,怎會傷到了右手?而且他的行為也嚴重的違反了公司安全操作規則。因此,針對第三人的受傷完全不排除自傷、誤傷的嫌疑,而被申訴人沒有調查核實這一真實情況便將第三人的受傷性質認定為工傷,完全屬於讓申訴人公司承擔全部過錯,對申訴人嚴重不公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自殺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針對被申訴人的工傷認定,申訴人有新證據卻舉證不能。

因被申訴人下達的限期舉證通知明確規定為15日,故申訴人的舉證的時間應該為標準的法定15天,作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理應嚴格執行法定期限,不能隨意行政、隨期行政。申訴人自x年x月3日收到被申訴人的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後一直積極準備相關證據與材料,後於同年x月12日又收到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關於第三人韓某的工傷認定舉證全部暫時停止,故申訴人本有的新證據即有關第三人受傷經過與事實的舉證材料一直沒有機會得到提交,直至被申訴人恢復了工傷認定程序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申訴人,也就是説被申訴人明確告知申訴人具有舉證權利卻又剝奪了申訴人的舉證權利,使本有新證據的申訴人無處提交、也沒有時間提交。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法院在沒有經過質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貿然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應撤銷。

二、申請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五項,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中級人民法院第號行政判決書認定:雖然被上訴人因上訴人針對勞動仲裁裁決書提起民事事實而中止工傷認定程序,但並未中止上訴人提交相關證據的權利。前後邏輯嚴重矛盾,與法不通。作為國家的行政機關,因其做出了中止工傷認定的程序,那申訴人便理解認定為有關這一程序的所有活動都暫時停止進行了,而判決書上卻稱:但並未中止上訴人提交相關證據的權利豈不是前後不一?任意行政?因被申訴人作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被中止了,而作為申訴人的xx有限公司的舉證權利卻未被中止,自相矛盾,難以令人信服。二審法院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國家也未對該行政行為有具體法律條文規範的情況便任意作出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2、二審法院民事、行政訴訟不分、相混淆,申訴人系標準的行政訴訟當事人。

中級人民法院第號行政判決書認定:因上訴人系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故被上訴人在收到原審第三人補正的材料後,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訴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義務。對於作出工傷認定書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即被申訴人作為一個行政機關,故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理應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而二審法院連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都無法分清的情況,隨意認定申訴人系民事訴訟當事人,便不需要通知,屬於嚴重認定錯誤。

三、申訴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八項,具體理由如下:

1、暗箱操作,違反程序,故意規避、模糊事實,所做判決難以令人信服。

針對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號行政判決,認定:因上訴人系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故被上訴人在收到原審第三人補正的材料後,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訴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義務。申訴人作為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接收到被申訴人作出的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後,便一直在等待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通知,而法院卻認定不需要被申訴人履行告知申訴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義務,毫無法律依據可言,任意執法,嚴重的違反了法定程序,二審法院故意模糊事實與被申訴人沆瀣一氣的行為做法,不得不讓申訴人懷疑二者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

2、被申訴人違反法定程序,剝奪了申訴人的舉證權利。

①、舉證期限為x天。x年x月3日申訴人收到工傷認定期限舉證通知書,x年x月12日申訴人收到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前後x天時間。

②、被申訴人未通知恢復工傷認定程序。自x3年x月12日至x3年4月3日期間,被申訴人未告知核實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申訴人始終在等待恢復工傷認定程序準備舉證。

③、被申訴人收齊工傷認定材料至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最多兩天時間。申訴人於x3年3月2x日收到了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第三人在x3年3月2x日收到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被申訴人收齊工傷認定的最後一份材料最早是在x3年4月1日。被申訴人於x3年4月3日作出了工傷認定書。從收到判決書到作出工傷認定書一共兩天時間,也就是説被申訴人給申訴人的工傷認定限期舉證總共12天,不足15天的法定期限,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且被申訴人沒有下達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通知,也沒有下達重新受理工傷認定程序的通知,使申訴人不知道該何時啟動工傷認定程序、何時恢復認定程序,嚴重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t;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一)、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因此,被申訴人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必然無效,應予撤銷,而一審、二審法院沒有根據該事實作出相應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法院審理此案在事實沒有查清、依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下隨意認定,任意判決,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申訴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向m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依法撤銷第x號行政判決與中院第號行政判決。

第5篇

申訴人吳,男, x年x月x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 xx縣,原任中外合資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住xx省x x縣xx鎮路x號。

申訴人因xx省xx縣鄉鎮企業管理局任免決定一案,不服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現提出申訴。

1.請求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

申訴人認為,x火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x年x月xx日x鄉企() x x號關於xx縣食品廠廠長任免的通知的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訴訟程序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認定xx縣食品廠名為集體實為國營企業。事實上,食品廠的前身是吳 家庭作坊發展起來的組辦集體企業。從其資金來源看,國家沒有任何投人,xx縣鄉鎮企業局為xx縣食品廠向有關金融機構借人二百七十八萬元提供了擔保,但按法律規定,這種擔保本身為無效,同時該擔保也不能改變xx縣食品廠為借貸關係的主債務人的身份,該局的擔保也不能等同於國家向企業的投資。因此,二審判決將xx縣食品廠的性質認定為名為集體企業實為國營企業,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重大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四十條,作出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任免決定的判

決。而該局的任免決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的。二審判決和xx縣鄉鎮企業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完全不同,但仍判決維持該局的任免通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另外,xx縣食品廠為集體企業,對該廠廠長的任免,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進行,而二審判決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處理,顯系適用法律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xx縣鄉鎮企業局對免去吳廠長職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在本案庭審中,xx縣鄉鎮企業局未能舉證證明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為xx縣食品廠的所有者,對此種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而二審法院卻委託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對xx縣食品廠的企業性質進行鑑定,並依此鑑定結論作出判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權限,違背了行政訴訟的舉證規則,訴訟程序運用錯誤。

綜土所述,申訴人認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故特申請再審,以維護法律的公正。

行政申訴狀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和尾部組成。

1.文書名稱。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行政申訴書。文書名稱

2.當事人基本情況。行政案件中,提出申訴的當事人稱申訴人,無須列明對方當事人。當事人基本情的寫法與行政起訴狀相同。

3.案由。包括案件的性質、作出生效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名稱、裁判的時間、文書名稱、字號,當事人作不服表示等內容。

要用簡明扼要的語言,寫明申訴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的具體問題。要明確具體,不能籠統地寫為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原裁定、決定)或予以改判等,而因具體寫明請求撤銷x x人民法院( x)x行x字第>t;號判決(裁定)的第x項等具體的請求事項,如果有多項請求的,應當分項列述。

這部分是行政申訴書的核心部分,是能夠引起審判監督程序(或複查)的重要依據。主要應針對原判決、裁定的不當之處,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方面加以分析,指出原裁判確有錯誤,在指明錯誤的同時,提出當事人認為是正確的案件事實,以及應當適用何法律,以此來論證提出的申訴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應予撤銷、變更,依法重新審理。

1.申訴狀送達的人民法院名稱,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訴,也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2.附項。寫明本申訴狀副本份數;所附生效判決或裁定份數等。 3.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以及製作年月日。

2.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中行初字第x號行政判決書複印件一份;

3.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複印件一份。

第6篇

申訴人:蘇,男,漢族,現年66歲,家住湖南省安化縣平口鎮新興路81號。

申訴人因訴平口鎮人民政府不作為,縱容惡霸村官霸地刁難我等鄰居建房一案,不服安化縣人民法院(20xx)安行初字第49號《行政判決書》,提出上訴後亦不服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湘09行終24號( 作撤訴處理 )《行政裁定書》。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依法撤銷《行政判決書》與《行政裁定書》,發回重審;收回公地;政府、法官均應依法擔責!

一、附《行政上訴狀》(撤銷《行政判決書》之法理)。

1、該《裁》違反【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事實是申訴人我是有正當理由的:患嚴重的心腦血管病(中過風)、心臟病、肺結核等病;且於3月16日上午8點過50分(可查電話記錄)電話請示了益陽中院行政庭一女法官,得到她的若有病須寫書面報告申請缺席判決的提示;便遵囑於3月18日擬了 個《因病申請缺席判決的報告》寄給益陽中院行政庭。該庭收悉後20余天裏亦未提出任何異議。

令人置疑的是:4月12日下午4點過1分(亦可查電話記錄),該行政庭女法官竟然又給我電話,食言要我或請代理人於次日上午9時出庭!但為時已晚__我在深圳寶安女兒家,除非坐專機才能趕到益陽出庭!!!

2、該《裁》違反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事實是,我於20xx年1月4日投寄《行政上訴狀》,益陽中院立案庭應於1月10日前收悉,但捱到4月13日才開庭。且在開庭後期間,哪怕你上訴人憂心如焚,電話打爛,訴苦房屋已拆19個月!可是,中院行政庭法官卻總是搪塞、推諉或不接電話!直捱到 5月10日我才收到這份由 郵局投遞的 違法悖理的《行政裁定書》! 使我揪心近半年期待益陽中院主持公道,贏了上訴官司好建房的美好願望頃刻間化為 泡影!__官司兜了一大圈後仍然回到原地踏步!但不同的是已進入終裁絕境的原地踏步!!!

,幡然醒悟:益陽中院行政庭法官開初就設了一個套,誘騙你上訴人進套,玩弄死你草民百姓沒商量!最終目的:庇護違法的既得利益集團權貴們__惡霸村官、瀆職的政府官員、枉法的一審法官全都逍遙法外、養尊處優、毫髮無損!!!

更可悲、可恨、可怕的是多米諾骨牌效應:平口黑了,安化、益陽也跟着黑 !暗無天日、民不聊生啊!!!

故懇請您明鑑,匡 扶公平正義, 依法 發回重審,懲惡揚善,救黎民百姓於水火;不勝感恩戴德!

4、《惡霸支書為何能長期賴霸公地報復刁難鄉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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