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宿舍規章制度7篇 學生宿舍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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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宿舍是大學裏學習、生活的重要場所,宿舍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有着重要意義。學生宿舍規章制度的制定是為了維護宿舍的秩序和安全,保障學生的生活質量和學習效果。本文將介紹學生宿舍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以及為什麼學校制定宿舍規章制度的必要性。

學生宿舍規章制度7篇 學生宿舍管理要點

第1篇

一、學生宿舍是學生日常生活和學習的重要場所,也是學校在課堂以外對學生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和素質教育的重要陣地;學生宿舍是形成良好學風,塑造健康人格,陶冶高尚情操,逐步養成良好的個人習慣及公共道德觀的公共場所,是學生在集體生活環境中規範個人行為的起點,同時也是學校各項措施能否發揮效用的檢驗基地。

二、抓好學生宿舍建設,強化教育功能,完善管理機制,優化育人環境,提高學生養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意識和水平,激發學生愛國、愛校的熱情,推動校園的精神文明建設,是學生宿舍管理的目標。

三、學生宿舍管理的原則是思想教育與行為管理相結合,學校管理與學生自我管理相結合。

四、學生宿舍由後勤服務中心下屬的宿舍管理部門在學校生活園區管理委員會指導下,按照本條例的要求進行管理。

五、宿舍管理部門主要承擔宿舍文明工作的指導,要求能經常主動與學生輔導員、班主任保持聯繫,同時深入到學生寢室中去,瞭解掌握學生在宿舍內的思想動態,及時發現、反映、解決問題。

六、宿舍中建立以學生幹部為主的自我管理網絡。成立學生綜合治理小組,宿舍樓設樓長,樓面設樓面長,寢室設寢室長。通過學生自願報名,公開競聘產生樓長、樓面長、寢室長(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協助宿管人員負責宿舍樓各寢室的文明監督、環境美化、文明建設、清潔衞生、紀律檢查、安全防範等宿舍的管理工作。

七、學生宿舍實行規範化管理是為學生創造一個安全、清潔、整齊的學習與生活環境,培養學生講文明、懂禮貌、守紀律的良好習慣,促進學生成材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學校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重要措施之一。

八、宿舍管理部門實行對每位學生的住宿表現予以記錄,記錄彙總後報學生處轉各二級學院(系)予以表彰或批評,每位學生專用的公共財物作登記,一旦遺失或損壞,責成修理或賠償。

九、宿舍管理實行室長負責制,室長由民主選舉或委任產生。

1. 宿舍衞生實行值日製,要求每日一小掃,每月一大掃,保持地面、桌面、牀面、門窗四淨,衞生間無污漬異味、衞生潔具保持整潔,陽台、天花板牆面無污點。

2. 書籍排列整齊,桌面無雜物,凳子要靠寫字枱,牀鋪整潔無雜物,被褥疊放統一、鞋及生活用品擺放整齊劃一。

3. 暖瓶、臉盆一律放置在規定的指定的地方,洗漱用具均放在臉盆內,毛巾一律對摺掛在毛巾架或放在臉盆內。

4. 不準在宿舍樓內或往窗外拋擲瓶罐雜物,不準向樓道倒水,不隨地吐痰,不向廁所盥洗室、水槽內倒剩餘飯菜和雜物,生活垃圾袋裝化管理,按指定地點投放。

1. 為保證安全,嚴禁存放和使用電爐、取暖器、熱得快、電水壺、電熱杯、電飯煲、電熱毯等大容量的電器。嚴禁存放和使用煤油爐、酒精爐等易燃易爆物品,室內和公共場所不得點燃明火,不準燃放焰火、爆竹等,不得焚燒廢棄物。違者按本條例有關條款處理。

2. 室內不得私接電源線、插座,不得擅自加大保險絲容量。室內電源接線板不能放在桌上使用,嚴禁(枱燈)捆在牀架上、或放在牀上使用,若兩次勸告不聽,沒收燈具並視其情節給予處分。

3. 嚴禁學生爬越陽台,出入公寓,一經查實,取消住宿資格。

4. 個人貴重物品、現金等妥善保管或遵照學校有關規定交予有關部門代為保管,最後離開宿舍者必須關好電燈、飲水機、電風扇等,切斷電源,關好門窗。發現室內財物被竊,應保護現場,迅速報宿舍管理部門、保衞處、學生處等有關部門。

5. 房間的鑰匙由宿舍管理部門統一分派,入住學生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調換門鎖、私配鑰匙或供他人使用。如遺失鑰匙應及時報告值班室,由宿舍管理部門派專人調換門鎖,並收取門鎖的工本費。室內傢俱設施不得隨意借用、隨意搬移,非學校配置的傢俱等物品不得擅自搬進宿舍。

6. 無特殊情況,宿舍值班室不外借備用鑰匙,必須借用值班室鑰匙時,要憑本人有效證件登記,歸還鑰匙時,同時歸還證件。鑰匙只借給本宿舍的人,非本宿舍同學一律不得借用。

7. 住宿學生應節約用水、安全用電。每人每月補貼用電5度、用水3立方。閔行校區、閔行校區(西區)每月20日抄水、電錶,月底之前張榜公佈,並收取超額部分的費用;臨港校區學生每人每月補貼用電5度,按季度以宿舍為單位充入計量系統,不足部分自行購買用點數。住宿學生若有疑問可及時與宿舍管理部門聯繫。

8. 在宿舍內使用計算機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計算機帶入宿舍前應到保衞處辦理手續,併到本宿舍樓的值班室登記。同時使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學校宿舍的作息制度,不能影響其他同學學習和生活。

9. 宿舍內201電話系統由上海市電話局統一提供每室電話號線,電話機應有本室成員自行購買配置,費用由本室成員合理分擔。電話機使用中發生故障,修理費用自理,維修電話機遇到困難可報請宿舍管理部門協助解決。不得隨意更換、移動電話線路等設施,一經發現,採取停機措施,並視情節按電話局有關規定處理。

10. 電話系統出現故障應及時向上海市電話局報修(報修電話112)。住宿學生應文明使用電話系統,不得利用電話系統進行危害社會和他人的活動,不得干擾他人學習和生活。

1. 為了學生的身體健康,並保持充沛的精力投入到學習中,學生宿舍6:00點開門,22:00關門。22:00以後進入宿舍應出示有效證件,並登記説明原因。22:00以後寢室內應停止一切娛樂活動,保持宿舍區的安靜。

2. 宿舍區禁止高聲播放收錄機、吹奏樂器和大聲喧譁、起鬨和擾亂周圍環境。宿舍內嚴禁酗酒、聚餐,嚴禁抽煙,嚴禁打麻將,嚴禁賭博,嚴禁飼養寵物。

3. 住宿學生不得在宿舍區內租售書刊、音像製品、服裝、小商品等。

5. 宿舍內不得亂釘釘子,不得亂塗、亂畫,更不準張貼不健康的字畫。不得在門窗玻璃上貼、掛遮蓋物。

6. 不準在宿舍樓和宿舍走廊上打球、踢球、溜冰;不得堆放學校統一配置以外的傢俱、桌、椅。違者,經勸告無效,所堆放的物品作無主物處理。

7. 住宿學生必須自覺愛護公共財物,愛護綠化,保護環境。宿舍內傢俱等設施按標準配置。遺失、損壞公物照價賠償或負責修理。

8. 宿舍的調整須服從學校統一安排,學生不得擅自調換宿舍,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調動,應有本人申請,班主任同意、二級院(系)和宿舍管理部門批准後方能調動。

十一、學生宿舍只供在冊學生住宿,由學生每年六月向所在二級院(系)提出下一學年住宿申請(新生除外),報學生處審核;學生處根據相對集中的原則,統一安排宿舍;未經宿舍管理部門同意,學生不得擅自變動宿舍。

十二、住宿學生必須遵守本條例,填寫由宿舍管理部門發給的《學生安全文明住宿承諾書》,若不填寫或嚴重違反承諾及本條例的,宿舍管理部門有權在報請學生處及後勤服務中心批准後,取消其住宿資格。

十三、住宿學生須交近期二寸照片二張,填寫《學生住宿登記卡》,建立學生住宿檔案,按學校的規定交納住宿費。

十四、住宿學生不得有曠宿行為,若有事不能回宿舍住宿者,應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經班主任、系(院)許可後,並向宿管人員做好請假登記,否則一律按曠宿處理。第一次曠宿由宿舍管理部門報請有關二級學院(系)進行批評教育;曠宿累計二次以上者由宿舍管理部門上報有關二級學院(系),會同學生處作違紀處理,並與學校的各項評優掛鈎,對屢教不改者宿舍管理部門有權在報請學生處及後勤服務中心批准後,取消其住宿資格。

十五、住宿學生在一年內不得退宿,(除住宿學生提前結束學業或因故退學、休學外),因上述原辦理退宿離校手續後,應及時搬離宿舍。

十六、住宿學生的家長、親友來訪,未經許可不得在學生的宿舍內留宿。學生會客在樓外或值班室進行,如特殊情況須進宿舍,來訪者須憑本人有效證件在值班室登記許可後,方可入內。21:30分之前必須離開宿舍(除特殊情況外)。男、女生不得擅自進入異性宿舍。

1. 對違反本條例的學生,情節輕微、認識態度好的,給予批評教育。

2. 對於態度惡劣且屢教不改的學生,由宿舍管理部門會同學生所在二級學院(系)進行處理。

3. 對於嚴重違反本條例,造成惡劣影響及產生嚴重後果者,宿舍管理部門在報請學生處及後勤服務中心核准後,取消住宿資格。

學生宿舍規章制度7篇 學生宿舍管理要點 第2張

第2篇

學生宿舍是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休息和活動的重要場所,為了保持學生宿舍安全、整潔、舒適的育人環境,培養社會所需的合格人才,必須有嚴格的紀律和統一的管理。為了適應後勤服務社會化的需要,學生宿舍由學校後勤服務中心統一管理。為此,特制定學生宿舍管理制度。凡住宿的學生必須遵守和執行。?

1、學生宿舍的管理主要負責學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學生宿舍管理的基本任務是加強宿舍全面管理,培養廣大學生講文明、懂禮貌,守紀律的良好習慣,確保宿舍安全。給學生提供一個清潔、安靜、舒適、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使同學們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把學生宿舍的管理建設納入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範疇。?

2、成立學生宿舍管理領導小組,設組長一人(主要責任人),副組長、組員若干,寢室設室長一人。主要職責是協助學校和學生宿舍執行宿舍管理規章制度,維護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協助搞好寢室清潔衞生和治安消防工作,組織學生開展文明寢室創建活動,評比宿舍管理優質服務人員的活動及其他校園文化建設活動。?

1、學生入校後應根據學校統一安排和分配的寢室住宿,不得隨意調換轉讓。

2、學生按規定進出宿舍。非本宿舍人員,未經值班人員同意,不得擅自進入。?

4、攜物(貴重物品)外出,須持室長簽字證明,並經值班人員檢查確認無疑後方能外出。學生應當積極配合值班人員工作,不準無理取鬧。?

5、不準在宿舍內起鬨、打架鬥毆,停放自行車,。違者,將視情節和態度予以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6、提高警惕,防火防盜。不準在宿舍內燃燒紙屑、雜物及其他易燃物品,不準使用任何違章電器,違者將進行批評教育,造成重大損害的還將交與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7、愛護室內公物。室內的一切設施均由該室的全體同學使用、管理,不得隨意搬動、損壞、丟失。牀、桌、凳、櫃、鎖、門窗、玻璃、燈具等公物應當愛護,如有人為損壞、丟失必須按價賠償,故意損壞的加倍賠償。

8、愛清潔、講衞生,堅持每日輪流值班制度。起牀後按室內同一方向疊好被子,整理好牀鋪和其它用具,清掃出垃圾。

9、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按時就寢。午休和晚上熄燈後,禁止高聲喧譁、打鬧、歌唱等,不得影響他人休息。嚴禁晚上熄燈後在寢室點蠟燭。?

全體同學都必須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尊敬師長,尊重他人勞動,團結同學服從管理與教育,積極支持和維護宿舍的紀律秩序、治安消防、清潔衞生。維護自身利益,做好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

第3篇

(3)週日返校:請於19:20——19:30期間到宿舍,同時到住宿管理老師處進行登記。

3.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帶非住宿人員進入宿舍區,嚴禁非住宿人員留宿。

4.上課和晚自習期間,學生不準進入宿舍區,因事留在宿舍或進入宿舍區者,應持有班主任或年級組長的證明,並經確認登記後由宿舍管理老師帶領方可進入宿舍。有病者在校醫室休息,病重者到醫院就診或回家休息。

(1)愛護宿舍區的設施。不得破壞門、窗、樓梯間及衞生間等的電燈開關。不得玩弄或破壞消防設施。

(2)不得將大球(籃球、足球、排球)類帶入宿舍區;不得在宿舍區內踢足球、打籃球、排球、羽毛球或乒乓球等。

(3)提高警惕,增強安全防範意識。上課、晚自習期間或離開宿舍及室內無人時,必須關燈並鎖好門窗。

(4)學生住宿只帶必備的洗漱用品、日常用品、常用必備的衣物等。貴重物品、多餘物品及各種箱子、大提包等均不要帶到學校。

(5)杜絕火災隱患。不得在宿舍區點燃蠟燭、蚊香和其它物品,不得私帶枱燈、手電、火柴及打火機;不動插座,嚴禁在宿舍區私拉電線,嚴禁使用各種電器。

(6)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如批量酒精、火藥、炮竹等)帶進宿舍區。

(1)學期開學時,應按管理人員安排的宿舍、牀位對號入住,不得擅自調換或佔用他人牀位或衣櫃。

(2)上課、晚自習期間未經允許一律不準在宿舍區逗留,上課期間不允許回宿舍,因事留在宿舍或進入宿舍區者,應持有班主任或年級組長證明,並經確認登記後由住宿管理老師帶領方可進入宿舍。

(3)按時起牀,按時睡覺。熄燈鈴響後,不得隨意外出;不得在宿舍外亂走亂竄;不得喧譁吵鬧;不得洗漱;不得下棋、打牌、亮燈看書或做影響他人休息的活動。絕不允許夜不歸宿。

(4)在宿舍紀律檢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不得謊報假名或他人姓名。

第4篇

1、為了營造文明、整潔、健康、温馨的宿舍文化氛圍,保證住校學生有一個良好的生活和休息環境,保證學生正常的學習和學生的身體健康,保證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方針: 定置管理 定期檢查 嚴格考核 嚴格獎懲

3、管理目標:乾淨整潔 井然有序 做到日常狀態就是最好狀態

1、聽到起牀鈴後,宿舍長負責催叫住宿學生起牀,迅速整理內務工作。

2、出早操時要靜、快、齊,以本班為單位,由帶隊學生整隊出操。其他學生不得以藉口不起牀、不出操。特殊情況報值班教師處理。

3、按時打飯、就餐,打飯時要排隊,嚴格按學校規定時間就餐。值日生打回飯後,做好湯、菜、饅頭的發放,嚴禁亂搶亂奪,值日生髮放湯菜時要注意衞生,不要撒在地板上。就餐期間出現問題及時報值班老師解決。要珍惜糧食,珍惜他人勞動,剩飯菜禁止亂灑、亂倒,要倒到指定位置。

4、就餐時,只能在本宿舍,不能以任何藉口到其它宿舍與同學一起就餐。

5、早上飯後學生離開宿舍,由本宿舍值日生打掃衞生

6、按時到校上課,到上課前20分鐘離開住宿區。各宿舍舍長要檢查本宿舍學生離開情況,發現問題要報告值班教師,值日生要在離開宿舍前關好門窗。上課期間不準中途回宿舍,因有特殊事出入宿舍者,必須持有班主任分管主任准許的假條。

7、午間有午睡時,要嚴格按照學校規定時間進行午休,禁止在室外活動,禁止在宿舍內喧譁,打鬧等,不能影響他人休息,更不能亂串宿舍。

8、按時上晚自習,不允許無故遲到,早退,曠課。晚自習時要認真學習,不準説話、打鬧或做與學習無關的事。

9、下晚自習後,立即回宿舍,準備就寢,做好洗漱等睡前準備工作,值班教師查牀時,舍長及其他同學做好配合,準確無誤後舍長簽字。熄燈鈴響後不準再説話、打鬧等出現影響他人休息的行為。更不準外出宿舍。

10、住宿生回到宿舍生活區,同學之間要講文明,不説髒話,要講團結,遇到困難要互相幫助,要講究儀表。言行舉止、儀表要符合學校的要求。

11、晚間遇到停電時,要在教師的指導下,正確使用火燭,以確保師生安全。

3、晚上必須在規定時間前返回宿舍;晚上點名後不得私自離開;

5、愛護宿舍內的一切公共設施,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搬動;

6、節約水電,嚴禁私用電器,嚴禁亂動公用電源,嚴禁在宿舍內燒水;

7、上課時間,不準出入宿舍,若有特殊情況,持班主任證明,方可進入;

8、嚴禁帶領外來人員進入宿舍私自逗留,嚴禁留宿外來人員或非本宿舍人員;

11、做好宿舍保衞工作,不準把蠟燭等火種帶進宿舍,不私拿同學的物件。

12、未經班主任批准,不準直接去親戚、同學家過夜。

13、不得向窗外、樓下及其他地方亂扔雜物,亂倒髒水。

為應對校園內舉辦大型活動期間發生的各種有關安全、穩定事件,做到對事態快速反應、果斷處置、控制局面、減少傷害和損失,特制定本預案。

?大型活動申報制度》中所界定的活動舉辦期間,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應及時啟動本預案: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學校的統一領導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及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權限,分工協作、各負其責。

3、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重視安全工作,增強憂患意識,將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指導思想貫穿於活動的策劃、籌備、舉辦等各個環節。

4、快速反應,從容應對。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機制,一旦發生安全事件,要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

大型活動中發生安全事件後,要在第一時間向學校領導彙報同時報保衞值班室,並視事件發展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每次活動的主辦單位領導為本次活動的第一安全責任人。活動的組織者為本次活動的安全責任人,活動期間組織者不得離開活動現場,隨時掌握現場情況。安全事件發生後,主辦方、承辦方以及在場的有關部門、人員,在上報的同時,要及時、有效、果斷的開展工作,控制事態、減少損失。

在學校的統一領導下,成立應對大型羣體性活動安全事故指揮部:

1、掌握突發安全事件的全部情況,按指揮部的要求收集、彙總、上報有關情況,下達上級指示精神。

2、統一調配人、財、物,負責做好處置事件的具體指揮、調度和協調工作。

3、負責安排值班,督促檢查反饋各組工作落實情況。

1、對大型活動開展期間可能發生的不穩定事端提前進行預測、評估。

2、事件發生後,要以最快速度組織輔導員、班主任等有關人員即刻趕赴事發現場,面對面開展疏導、化解工作,引導現場人員有序撤離。

1、活動開展前做好醫務人員、救護地點、醫療器械、藥物的準備工作。

4、保護好水、電、暖等設施,保證安全用餐、用水、供電、供暖。

1、搞好應對安全事件所需設備、設施物資的採購、供應工作。

1、掌握事件過程中張貼的口號、標語、大小字報及散發的傳單,積極把握好正確的輿論導向。

2、保證廣大師生的知情權,在事件的各個不同階段,及時向廣大師生通報相關情況。

3、配合公安部門完成現場保護、線索調查和取證等工作。

第5篇

一、學生宿舍由學生宿舍管理中心統一調配、統一安排。未經宿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調換房間或牀位。違者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二、新生入校時憑住宿費收據到宿管中心交納傢俱押金,由宿管中心發放鑰匙才能入住,入住後一週內每位學生交一張一寸彩色相片辦理住宿證(以班為單位),簽定《學生住宿協議》。在住宿期間如違反協議,按協議條款處理。

三、學生畢業、出國或休學、退學時,應在接到通知後規定日期內到宿管中心各小區辦公室交還房間鑰匙、住宿證、辦理離校退宿手續後方可退還住宿押金(在校期間違反學生宿舍管理條例扣罰款項的,應先扣後還);如退宿手續辦理完後,還繼續佔用住房者,宿管中心和保安部門有權責令其遷出,有權強行將其行李轉移、保管,拒不執行者依據學校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宿舍門鎖、鑰匙統一由宿管中心配備、統一管理.嚴禁任何人私自配鑰匙和調換門鎖,違者除責令其恢復原樣外,並視其情節輕重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如因其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責任人負責。個人鑰匙要妥善保管好,丟失鑰匙要即時向宿管中心報失登記。如因丟失鑰匙而造成失竊者,由責任人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五、學生宿舍實行舍長負責制。宿舍的門上應貼上由宿管中心同意印製的牀位表和衞生輪值表,舍長具體負責宿舍的日常管理及衞生、內務檢查,並配合宿管中心建立傢俱檔案和住宿檔案。

六、未經宿管中心批准嚴禁在學生宿舍留宿外來人員。親人來訪一律住學生公寓招待所,私自留宿外來人者,按每天10元處罰。

七、女生宿舍原則上不準異性及非住宿人員進入。因公務或工作需要進入者,需佩帶工作證或宿管中心批條,在門衞處登記後,方可進入。

八、住宿的學生要講道德、講文明、尊重宿舍管理人員及其勞動,接收工作人員的詢問和指導,主動配合工作人員開展各項管理工作。態度不好並惡語傷人或夥同他人起鬨者,將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6篇

第一條 為保護住宿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創建秩序良好、安全衞生、文明健康的學生住宿環境,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學〔20xx〕5號)及《山東大學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成立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對學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務工作進行指導,由學校分管領導任主任,黨委學生工作部、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公安處、興隆山校區管理辦公室、齊魯醫學院學生處等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主任,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

第三條 學校建立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同志—輔導員—班長、團支書—宿舍長組成的五級教育管理責任體系,負責住宿學生的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對所轄住宿學生的行為進行檢查和整改,逐級落實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 學校向住宿學生統一提供學習和生活的基本設施,並配備管理服務人員,做好公寓門衞值班、公共區域的日常保潔、設施維護等工作。按照以學生為本的原則,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個性化服務。

第五條 學生公寓是學生日常生活與學習的重要場所,相關部門、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要高度重視學生公寓工作,切實加強對住宿學生的思想教育、素質教育、安全教育工作。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學生校內住宿的安排調整、日常管理及部分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校內住宿學生在宿舍內的教育管理、衞生保持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學校成立學生自律組織——學生社區自我管理委員會,協助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完成公寓內住宿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工作。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相應成立本單位的學生公寓自律組織協助開展本單位公寓內住宿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教育工作。

第七條 開展公寓文化建設,提升公寓文化品位,形成積極、健康、文明的公寓文化對學生成長、成才有着重要作用。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學生公寓文化建設,以學生公寓為平台開展相關係列校園文化活動,深入開展全員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過程育人活動,不斷提升學生公寓的育人功能。

八條 在山東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並在學生公寓住宿的本科生、研究生須瞭解並遵守本管理規定,同時有權利對學校的管理和服務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及改進意見。

第九條 學生在學生公寓住宿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住宿學生以適當方式參與學生公寓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對公寓工作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二)對學校給予的與宿舍有關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的,或因學生公寓管理部門有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行為的,學生有向山東大學學生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 學生在學生公寓住宿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二)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尊敬師長,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十一條 學生公寓安全管理事關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學生公寓安全狀況關係到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關係到學校和社會的穩定。住宿學生須嚴格遵守《山東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學習消防知識,增強防火意識,主動舉報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作為學生在宿舍內的教育管理主體,其相關負責人是本單位學生在宿舍內教育管理、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人,須定期組織檢查本單位學生宿舍安全,查處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情況。

第十二條 公寓內嚴禁違規用電和使用明火。嚴禁使用或存有破壞學生公寓智能控電設備的插座、熱得快、電飯煲等大功率電器及公寓管理部門認為其他有可能影響學生宿舍安全的電器;在公寓樓生活服務室(或公寓樓指定區域)嚴禁不按操作規程使用電吹風、洗衣機、微波爐、熨燙機等設施;不得在公寓內存放電動(瓶)車等大容量電池,更不能在宿舍內為電動(瓶)車等大容量電池充電;嚴禁使用或存放酒精爐、卡式爐、蠟燭等能產生明火的物品;嚴禁在公寓內自炊、吸煙、燃燒紙張雜物。

第十三條 嚴禁個人物品影響消防通道暢通。未出現火情火警時,嚴禁動用和損壞一切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發生火情時,學生應及時報警,並同時報告本樓值班室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槍械、彈藥、管制刀具等危險品帶入公寓,嚴禁在公寓樓內從事非法活動。

第十五條 為保證財產安全,學生須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和現金,不得轉借、私配房間和消防窗鑰匙,不得私換門鎖。

第十六條 學生交費後入住學生公寓,由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組織學生簽訂住宿公約或住宿承諾書。住宿房間和牀位確定後,學生不得擅自調換,不得以任何藉口出租、出借牀位。住宿學生須服從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和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的統一管理,接受相關工作人員的巡視檢查。學生因專業調整、學籍變化、交流訪學等原因需進行住宿調整的,須持學校相關部門、轉出或轉入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開具的證明(或通過線上申請)由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進行統一調整(跨校區住宿調整的, 原住宿校區牀位必須要辦理退宿手續)。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如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本單位的住宿學生進行房間內部調整的,須向學公寓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後才能進行調整;同時將調整後的學生住宿情況報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七條 住宿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生公寓出入刷卡或刷臉制度、大宗物品出入登記制度,有接受公寓管理人員檢查詢問的義務。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公寓樓,如遇特殊情況,來訪者須持有效證件登記,由被訪者當面確認後方可進入公寓,且須在當日21:00前離開。

第十八條 住宿學生要保持良好的衞生習慣,維護公共衞生,預防傳染病發生。房間空氣應暢通,物品擺放有序,地面乾淨,個人牀鋪潔淨,桌面整潔。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自律組織配合學校學生社區自我管理委員會定期檢查學生宿舍衞生,公佈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 學生在公寓樓內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及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留宿異性;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二十條 住宿學生要嚴格遵守公寓作息時間制度。因特殊原因晚歸者須出示學生有效證件並登記後方可進入公寓;不歸者須向所在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請假。

第二十一條 住宿學生離開房間時應關閉、切斷室內所有燈光和電源,關好門窗,鎖好房門。

第二十二條 畢業生應按照學校相關規定按時離校、文明離校。

第二十三條 住宿學生須愛護公共設施,節約水電,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

第二十四條 住宿學生不得丟失、破壞學校統一配備的公共設備。損壞公共設備要及時報修,丟失或破壞的由當事人賠償。

第二十五條 學生公寓內的電路、燈具、插座、風扇、洗衣機、淋浴器、開水器、空調等設備的維修及故障處理均由專業人員負責,學生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二十六條 住宿學生因疾病、結婚、實習等原因需要辦理退宿或在校外住宿的,本人提出申請,本科生須家長知情同意,研究生須家長或配偶知情同意,經指導教師、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校外住宿期間,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校規校紀,加強個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自我保護。因校外住宿而發生的一切人身財產安全問題以及相關責任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將學生在公寓內的表現納入綜合評價並將之作為學生參與各類評獎評優的重要依據;學校對在學生公寓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十九條 對於違反以下有關規定的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未經同意夜不歸宿或經常晚歸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擾亂公寓管理秩序,對他人正常的學習和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影響學校住宿安排,擅自調換宿舍或在宿舍留宿他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留宿異性者,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出租、出借宿舍牀位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違反公寓消防、用電等相關規定,沒收違規物品;宿舍內私拉亂接電線、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違章電器,未釀成火情或者火災者,給予警告處分;已釀成火情或者火災者,視情節嚴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在宿舍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及管制刀具、器械等危險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在宿舍窗外違規放置物品或者向宿舍樓外拋擲物品,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七)在宿舍樓內違規飼養動物,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八)在宿舍樓內吸煙,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九)其他違反學校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將學生公寓內的衞生、安全、學生行為文明狀況、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輔導員進宿舍走訪次數、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參與公寓管理及公寓文化建設活動等方面的工作情況納入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工作評價和輔導員年終考評之中;對因疏於學生教育、管理而造成不良後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山東大學非全日制學生、來訪學生及其他需要在學生公寓住宿者,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青島校區和威海校區學生公寓管理可根據本校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山東大學學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山東大學學生住宿管理規定》(山大學字〔20xx〕16號)同時廢止。

第7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宿舍日常管理,維護學生宿舍正常秩序,營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育部關於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鄭州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學生宿舍管理堅持思想教育和管理服務相結合,以強化管理、預防為主為基本原則,進一步加強協作、明確職責,建立各單位齊抓共管、共同維護學生宿舍文明安全的長效機制,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和安全穩定。

第四條 學校成立鄭州大學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學生宿舍管理工作。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有關校領導擔任,委員由學生工作部(學生處)、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校團委、後勤管理處、保衞處、後勤集團公司、各院(系)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在學生工作部(學生處)、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辦公室主任分別由學生工作部(學生處)、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負責同志擔任。學生工作部(學生處)負責本科生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負責研究生宿舍管理工作。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是學校學生宿舍管理的領導機構。委員會各組成部門接受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領導,各組成部門和院(系)負責人為本單位宿舍管理第一責任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分工,釐清職責,貫徹落實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二)對學生宿舍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措施及問題進行決策;

(四)協商解決學生、學校和宿舍管理部門之間的矛盾和糾紛;

第六條 學校應設立園區管理員工作津貼,每人每月應不低於480元,按月發放。

第七條 學生工作部(學生處)、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分別負責本科生、研究生宿舍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是組織各院(系)對學生進行行為規範管理和安全教育的責任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協調、執行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安排;

(二)協調各單位和各院(系)開展學生宿舍內部安全、衞生、文明教育和星級文明宿舍檢查評比工作,提高學生安全防範意識,倡導文明健康的宿舍文化生活;

(三)加強學生行為規範管理,組織開展相關活動,對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的學生進行教育與處理;

(五)選聘宿舍園區管理員,指導成立學生宿舍自律委員會,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考核;

(六)落實輔導員入住宿舍制度,加強輔導員宿舍樓值班管理。

第八條 校團委是負責學生宿舍文化活動組織開展、宿舍文明養成的責任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執行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安排;

(二)協調開展宿舍文化節等宿舍文化活動,培育積極、向上、温馨的宿舍文化;

(五)配合開展星級文明宿舍檢查評比工作,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衞生習慣。

第九條 後勤管理處、後勤集團公司、鄭新公司是負責學生宿舍服務、管理的責任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執行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安排;

(二)負責學生宿舍的分配、調整、退宿和日常管理,學生宿舍分配應按院(系)、年級、班級集中住宿的原則進行,少數民族學生不單獨安排宿舍;

(三)負責學生宿舍樓基本設施的管理和日常維護工作,負責宿舍樓內部公共區域的衞生保潔;

(四)負責學生宿舍的水電暖供應、維修等後勤保障工作,定期對學生宿舍供水、供電、供暖線路等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更換不合格設備,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學生宿舍安全用水、用電管理;

(五)選拔、培訓學生宿舍管理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制,組織宿舍管理人員定期開展宿舍檢查,及時查處違章電器和違章用品;

(六)制定學生宿舍管理細則,加強宿舍門禁系統管理,嚴格學生宿舍住宿管理,除統招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外禁止安排其他人員入住,如有特殊情況須報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批准後辦理;

(七)每個學生宿舍園區應安排一間園區管理員值班室,宿舍樓每層(單元樓每單元)應安排一間輔導員值班室;

(八)在學生宿舍樓內設置監控設備,負責監控設備的運行、維修及監控資料的存儲;

(九)對宿舍樓相關設施、宿舍管理服務工作進行全方位、多角度徹底排查,對排查出來的隱患和問題要列出清單,建立台賬,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

第十條 保衞處是督查學生宿舍消防、治安安全的責任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執行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安排;

(二)在學生宿舍樓內建立消防監測系統,在學生宿舍樓周邊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和報警系統,及時更新學生宿舍各種安全設施;

(三)定期對學生宿舍樓內消防設施、安全通道進行檢查,及時配齊消防設施和更換消防器材;

(七)對學生宿舍消防、治安安全等進行全方位、多角度徹底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和問題要列出清單,督促相關部門建立台賬,採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院(系)是學生行為規範管理和安全教育的直接責任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執行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安排;

(二)組織開展學生宿舍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學生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意識和應急事件處理能力;

(三)培育積極、向上、温馨的宿舍文化,積極配合開展星級文明宿舍檢查評比工作,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行為和生活習慣;

(四)組織實施輔導員入住宿舍制度、輔導員夜間值班制度、副書記和班主任走訪宿舍制度,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嚴查學生外宿等情況;

(五)定期開展學生宿舍內部安全、衞生和文明檢查,並做好記錄;

(六)及時、準確向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上報學生宿舍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

(七)及時、妥善處理本院(系)學生宿舍各種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

(八)嚴格校外住宿審批管理,認真組織好在校生回遷老校區住宿工作。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按照相應職責,把學生宿舍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切實履行維護學生宿舍安全穩定的責任。

第十三條 學生宿舍樓設輔導員宿舍,入住人員應為學生輔導員或研究生助管等工作人員。學生宿舍按樓設宿舍管理員,由後勤集團公司或鄭新公司選聘、管理和考核;按園區設園區管理員,由學生工作部(學生處)、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選聘、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條 學校充分發揮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自我管理的作用,成立鄭州大學學生宿舍自律委員會,成員由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從學生幹部、研究生助管中選拔產生。學生宿舍自律委員會屬於學生自治組織,在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反映學生的意見和要求,參與學生宿舍的管理服務,監督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執行。

第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學生宿舍內住宿。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學生宿舍以外居住的,應填寫《鄭州大學校外住宿申請登記表》,經學生家長、所在院系輔導員和主管院領導簽字同意,並經學生處和後勤處簽字蓋章,同時交到園區宿管備案後方可在校外住宿。

第十六條 各學院應當加強對在校外住宿學生的管理,準確掌握在外住宿學生人數、地址及聯繫方式,並報學生處、後勤處、保衞處備案。

第十七條 學生在校外居住期間,應當遵紀守法。學生在校外居住期間出現問題的,由本人和家長承擔。

第十八條 住宿學生應積極配合學校對宿舍設施、安全、衞生的檢查。學生在宿舍內的表現將直接納入學生綜合測評、品德鑑定等工作中,並與個人、班級、學院等評先評優資格掛鈎。

第十九條 學校鼓勵學生自覺養成講文明、講衞生、團結互助、熱愛集體的良好作風,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定期開展學生宿舍安全、衞生檢查。

第二十條 對在維護學生宿舍安全、文明、健康、和諧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或個人,學校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宿舍有存放、使用禁用電器、私拉亂接電線、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等違反宿舍管理規定或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給予當事學生以下相應的紀律處分,並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一)在宿舍存放和持有違章電器的給予警告處分;在宿舍內私拉電線和使用違章電器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在宿舍使用明火、焚燒物品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攜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刀具兇器等進入宿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在宿舍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者,對參與打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對組織策劃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未經批准,隨便調換、私自佔用學生宿舍或出租牀位,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未經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讓其進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正常休息期間,在宿舍內聚眾喧譁、打鬧以及舉辦活動聚會,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凡用麻將、撲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者,一經發現,沒收其賭具和賭資,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九)收看和傳播書刊、網頁、錄像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通過網絡、手機短信等方式傳播虛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對計算機系統、網絡進行攻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一)破壞宿舍環境衞生,擾亂學校宿舍公共場所正常秩序,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二)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三)在宿舍內擅自裝修;刻畫、塗抹、張貼、弄髒室內外牆壁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並交納維修金。

(十四)在公寓內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營銷活動(如:宣傳、散發、張貼廣告、啟事者,代理、招攬生意者,上門推銷、擺攤設點、銷售貨物、從事傳銷活動等)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五)擅自移動、挪用、損壞消防器材或安全設施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因移動、挪用、損壞消防器材或安全設施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六)其它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造成公私財物損壞的,應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對於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員,學校將把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學生髮生上述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根據檢查結果給予該生輔導員通報批評,並在輔導員工作綜合考評中予以扣分。一學年內被通報批評三次及以上的,取消該生所在院(系)與該生輔導員全年的評優評先資格。

第二十二條 對於因學生管理工作不力、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學校將追究學生工作部(學生處)、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和相關院(系)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於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員,學校將把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於在校團委牽頭組織的學生宿舍文化活動中出現安全事故的,學校將追究校團委相關人員責任。對於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員,學校將把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於因學生宿舍水電設計、安裝等宿舍服務不到位、基本設施維護更換不當、住宿管理不嚴等引發安全事故的,學校將追究後勤管理處、後勤集團公司或鄭新公司相關人員責任。對於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員,學校將把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於使用單位發現上報的治安、消防隱患,如消防器材、監控設施缺失、治安防範漏洞等問題,保衞處未進行及時整改維護而引發安全事故的,學校將追究保衞處相關人員責任。對於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員,學校將把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違反本相關規定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給予處分的,應由學生所在院系給予通報批評,監督其改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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