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協議書4篇 電力合同:穩定用電,共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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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協議書”是一種合同協議,規定了供電方和用電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保障電力供應和使用的安全和穩定性。該協議通常由雙方協商簽訂,並具有法律效力。本文將對供用電協議書的重要性和主要內容進行介紹。

供用電協議書4篇 電力合同:穩定用電,共同發展

第1篇

為明確電力供應與使用中供電方和用電方的權利義務,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以下文本中的填空線由供、用電雙方協商一致或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為供選擇項,選用的以“t”標記,不選用的用“x”標記。

1.3最大用電容量為 千瓦。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不得擅自超出該容量用電。

2.1.1 供電方以額定頻率為50赫茲、額定電壓為 伏的交流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供電方從 接電,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瓦。

2.1.2 未經供電方書面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電源或向第三方轉供電力。

2.2.1 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和用電方依法依約用電的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連續供電。

2.2.2 用電方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對供電質量產生影響或對安全運行造成干擾和妨礙時,用電方必須採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採取措施或採取措施不力,達不到國家標準gb/t12326-20__、gb/t15543-20__和gb/t14549-1993(該標準被修訂或替代時,按修訂或替代的標準執行)規定的要求時,供電方可中止對其供電,由此造成供電方的損失,供電方有權向用電方主張賠償。

3.1 供、受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為: 。分界點電源側產權屬供電方,負荷側產權屬用電方,但計量電能表產權屬於供電方。(詳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2 供、用電雙方按產權歸屬各自負責其電力設施的維護、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並承擔有關法律責任。但安裝在用電方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方應妥善保護,並採取合適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壞。

3.3 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和受電設備,除另有約定外,未經管轄單位同意對方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的,事後應迅速通知管轄單位。

3.4 電力設施的維護,是指對供用電雙方產權範圍內的電力設施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或在自然損害或外力損壞影響電力設施正常和安全運行時進行的維修、更換等工作。

用電方受電設施的產權屬於用電人,由其對該受電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用電方應做好受電設施的安全防護工作,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受電設施發生觸電損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壞,配合供電方用電檢查,為供電方抄表、收費提供方便等,如因用電方受電設施引發電力事故的,應由用電方承擔責任。

3.5 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用電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報告。供電方有權對該項工作進行檢查,如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有權要求整改,如在規定時限內未整改完畢,供電方可中止供電。

4.1 用電計量裝置包括計費電能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二次連接線、接線盒、失壓斷流記錄儀、壓降補償儀等。計費電能表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拆除、校驗、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若計量點設在任何一方的設施內,則由產權所有者承擔從產權分界點至計量點間電力設施的損耗電量的電費。

4.2用電方不同性質的用電,應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計量。

用電分類供電電壓/計量點電壓(v)計量設備規格準確度等級計算倍率備註

供電方依據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分類電價,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電價或其他收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5.2.1用電方同意採用“先支付電費後用電”電費結算支付方式。

首次辦理預售電業務用户,為防止發生接電後立即停電的情況,用電方應結清已使用電費,並按不低於約定的預存金額預存電費。

供電方定期按合同約定的電價標準測算乙方剩餘電費餘額,用電方有義務根據供電方提供的各類服務渠道查詢用電信息,瞭解測算電費餘額,在餘額不足時及時續交電費,確保測算電費餘額充足。由於用電方未及時續交電費引起停電,造成的一切後果和損失由用電方承擔。

當用電方測算電費餘額低於約定的停電閥值時,供電方可對用電方實施停電。用電方續交電費後,當測算電費餘額大於停電閥值,通知供電方恢復供電。

用電方可根據日常用電情況,填寫以下內容(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2)用電方預警閥值:○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如用電方已簽訂《銀行代扣協議》,當測算電費餘額低於預警閥值時,每次自動代扣的預收金額為:○200元○500元○1000元○20__元,○5000元○10000元,其他:________元。

5.2.2結算週期及抄表例日:供電方原則上實行固定結算週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況,供電方可適當調整結算週期及抄表例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結算週期及抄表例日如有變化,以供電方通知為準。

5.3電費結清期限:若抄表時間為當月20日前,用電方應於當月抄表之日起10日內結清當月電費;若抄表時間為當月20日及以後,用電方應於月末前結清當月電費。

5.4對於預存電費,供電方可根據用電方需要,按充值金額開具收款憑證,待抄表週期結算電費後,可開具電費發票。

5.5電費查詢方式:用電方可選擇開通短信提醒服務、關注“廣西電網95598”廣西電網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登陸95598網上營業廳()、撥打95598熱線電話或營業廳櫃枱服務等方式查詢電費。

5.6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的,應當先結清電費後再協商解決。

5.7用電計量標準:在用電方遠程自動化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後,以遠程自動化系統計量電量為準。遠程自動化系統出現故障影響計量準確的,以現場抄表讀數為準。

5.8供電方發現因計量裝置記錄不準或其他原因導致少計或多計電量時,供用電雙方應依照《供電營業規則》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5.9根據需要,供、用電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或電費擔保協議。

5.10電費查詢方式:用電方可選擇開通短信提醒服務、關注“南方電網95598”南方電網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登陸95598網上營業廳()、撥打95598熱線電話或營業廳櫃枱服務等方式查詢電費。

6.1 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和用電方依法用電、預付電費或預購電量足額的情況下,供電方應連續向用電方供電。因供電設施計劃或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或因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時,供電方應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停電手續。除上述因故中止供電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供電時(竊電或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除外),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如因政府要求供電方對用電方停止供電的,供電方有權對用電方停止供電,造成的後果由用電方承擔。

6.2 供電方應在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用電方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均應到供電方辦理有關手續,並按有關規定交付費用。

6.3 用電方有權查閲自己的電價、用電電量及電費等資料,供電方應提供方便。

6.4 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安裝在用電方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發現計量裝置異常時,應及時報告供電方。用電方有權要求對計量裝置進行校驗,但如果該試驗合格,則由用電方承擔驗表費。

6.5 用電方應依法用電,不得從事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不得以任何方式實施竊電。用電方竊電的,供電方有權當場中止供電,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電方承擔。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方將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6 為保障電網安全和制止違法用電行為,供電方有權依法進行用電檢查工作,該用電檢查權的行使與否不影響、減輕或免除用電方對其用電設施和設備的安全維護之責。用電方應積極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拖延或拒絕。

6.7 用電方需變更用電時,應事先提出申請,並攜帶有關證明文件,到供電方營業場所辦理手續,變更供用電合同。

6.8 若用電方未能及時充值導致自動斷電後,用電方須確認用電設備處於關閉狀態,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隨意觸摸電路及電器可能帶電部分。

6.9由於用電方原因未能如期抄錄電錶讀數的,供電方通知用電方待期補抄或暫按上一次用電量計收電費,待下次抄表時一併結清。

6.10 用電方連續6個月不用電,也不申請辦理暫停用電手續的,供電方有權以銷户終止用電方用電。用電方需再用電時,按新裝用電辦理。

6.11.1用電方採用預購電方式向供電方購買電量後再用電。當剩餘電量不足時,系統直接跳閘中止供電。用電方應根據實際用電情況查詢電量或電費餘額,及時預存電量或電費,避免斷電,否則造成的一切停電損失由用電方承擔。

6.11.2供電方安裝預付費控制裝置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供電方安裝完畢後,對預付費控制裝置進行加封,並由供電方對預付費控制裝置運行進行監督檢查。

6.11.3用電方有正常使用和保管預付費控制裝置的義務,預付費控制裝置(預付費電錶除外)損壞,由用電方維修或更換,以確保預付費控制裝置和跳閘機構運行正常。如預付費控制裝置損壞,用電方經供電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供電方可中止供電。

6.11.4每月結算的電量按照雙方約定計費的計量裝置為準。預付費控制裝置作為電量、電費的參考。

6.11.5如用電方有陳欠電費,須從用電方每次預購電費款中扣除相應金額,用於支付陳欠電費及違約金,至用電方交清陳欠電費及違約金止,其餘金額購當月電量。供電方仍有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向用電方追索陳欠電費及違約金。

6.11.6用電方按綜合平均電價,綜合考慮用電量、力調電費、政策性調價等因素預購電量。購電時,供電方向用電方開具臨時收費收據,每月月末抄表結清電量電費後,用電方退回臨時收據,再開具正式發票。多購電量結轉下月使用,不足部分在購下月電量時先行扣付。

6.11.7用電方必須憑電費資金到達供電方電費賬户的有效單據或證明向供電方購電。

6.11.8用電方預購電後,持購電卡(安裝在供電方變電站的預付費控制裝置,應交由運行值班員)插入預付費電能表讀寫卡插孔,將所購電量數據輸入預付費電能表。

6.11.9供電方定期或不定期對預付費控制裝置進行巡檢,用電方應配合檢查。用電方負責預付費控制裝置的保管,發現預付費電能表電子顯示故障、欠費不能跳閘或誤跳閘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維護處理(報修電話: 95598)。供電方必須及時趕到現場並處理故障。

6.11.10用電方應掌握本單位日用電量和預購電量使用、剩餘情況,及時續購電量。如因用電方未能及時續購電量或其他用電方原因引起預購電量用完跳閘,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電方承擔。

6.11.11用電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拆除裝置的任何部件、封印;不得改動相關控制迴路,或以其他手段導致控制裝置失效;用電方未能及時續購電量引起預購電量用完跳閘,用電方不得強制合閘。否則,按違章用電論處,並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五項的規定,用電方須承擔每次5000元人民幣的違約使用電費。造成預付費控制裝置損壞的,用電方還須賠償預付費控制裝置。若用電方存在竊電行為的,供電方有權依法立即中止對用電方供電,除按國家電力法規補交電費及處罰違約使用電費外,供電方有權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用電方刑事責任。

7. 通知:雙方約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繫:

7.3依據本合同或有關法律規定,供電方需事先向用電方發出的相關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電通知等),供電方可選擇用電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種通訊方式向用電方進行通知,包括但不限於短信、通話、電視或報紙公告、用電地址所在社區公告等。用電方應保證上述提供的通訊方式暢通、有效。如上述通訊方式任何一項變更的,用電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到供電營業廳辦理變更手續。否則,供電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後果由用電方自行承擔。

通知或者法律文書被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應按如下方法確定:

(1)電話或手機短信通知的,應於電話或手機短信通知之日視為已有效送達;

(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應於公告刊登或發出之日視為有效送達;

8.1 供電方未按本合同第6.1條規定的辦理停電手續,或因供電方責任造成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8.2 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8.3 因供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符合本合同2.2.1款規定的質量標準,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和九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8.4 因用電方過錯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給用電方自身造成損害的,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給供電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參照《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造成的擴大部分損害的賠償責任。

8.5 在電力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受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產權歸屬誰,誰就承擔其擁有的供、受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但產權所有者不承擔因受害者違反安全或其他規章制度,擅自進入供、受電設施非安全區域內而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

8.6 因用電方維護管理不當導致用電、受電設施不符合有關技術、安全標準而引起事故,給供電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法律責任。

8.7 用電方未按約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用電方在當月25日前未繳清電費的,供電方將於當月26日起開始計收電費違約金。電費違約金從電費結清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居民生活用電每日按欠費總額的1‰計算;其他用電當年欠費的,每日按欠費總額的2‰計算;跨年度欠費的,每日按欠費總額的3‰計算,違約金總額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及違約金的。供電方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中止供電並酌情將欠費情況反饋至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8.8 用電方違約用電或存在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供電方有權予以制止。用電方除補交有關費用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違約使用電費。補交費用和違約使用電費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的有關規定計算。

8.9 用電方存在《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竊電行為的,除補交電費外,還應承擔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竊電量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的有關規定計算。

8.10 用電方因保護不善而造成用電計量裝置損壞,並造成供電方損失的,由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

8.11 供電方經檢查發現用電方有違反《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的,供電方可要求其進行整改,用電方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仍未整改的,供電方可依法中止供電。

8.12 其它違約責任依照《供電營業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有關條款處理。

供電方、用電方因簽訂或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提交電力管理部門調解。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任何一方可向供電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1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條款已經雙方詳盡閲讀和理解,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若任何一方有異議,須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雙方均無異議的,本合同自動延續同一期限。

10.2 本合同的修改、變更或雙方協商解除,必須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10.4 本合同附圖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10.5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執行。本合同的有關條款因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調整而不適用時,按新的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執行。

10.6 本合同生效,且用電方新建或改建的受(用)電裝置經檢驗合格後,供電方開始向用電方供電。

10.7 本合同印刷的內容和手寫的內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電方聲明:用電方已詳盡閲讀和理解本合同條款(包括合同中加粗體條款部分),供電方已應用電方要求對上述條款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做出相應的説明,用電方無異議。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 年月日 簽約時間:__________年月日

供用電協議書4篇 電力合同:穩定用電,共同發展 第2張

第2篇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3.用電容量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設備總容量為____千瓦(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表)。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電源、220/380伏電壓的電_____源向用電方供電。

(1)供電方從____線路____公用變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瓦。

(2)用電方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時,備用電源採用:

a.供電方從____線路____公用變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瓦。

b.由用電方自備電源。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ups)容量為千瓦。

3.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如用電方用電功率因數達不到0.85以上,或用電方諧波注入量、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方無義務保證其電能質量。用電方應負責採取措施治理,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電方根據用電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1)用電計量安置安裝在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安培,無功電能表為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用於計量____用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為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用於計量____用電量。

2.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裝表計量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____用電量,約定按每月____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____%計算。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用電容量在100kw及以上時,按國家規定加裝無功電能計量裝置,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____。

(3)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應執行____(分時電價)。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處。____屬於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2.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3.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由用電方負責保護其完好和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處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4.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要保證與電網閉鎖。經供電方檢查認定的接線方式不得自行變動。用電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電源。否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6項處理。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第3篇

因用電方 原因, 需臨時搭線用電, 為明確供用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電力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五、電費結算方式:電費按臨時安裝的電能表電量乘以協議規定電價進行結算,如屬無表臨時用電,則按下列辦法之一結算電費:

2、用電方用電功率(kw)×實際使用小時數×協議規定電價;

3、臨時建築樓面澆注:結算電費 = 樓面面積× 度/平方米(單位面積用電量)×協議規定電價;

六、用電方用電前須向供電方預交電費 元,用電結束時多退少補;

產權分界點為用電方臨時搭線與供電方低壓線路臨時搭接點處,搭接點至用電方電力線路及設施屬用電方資產;搭接點以上至變壓器線路及設施屬供電方資產。

第4篇

為明確供、用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乙方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類別:____________ ,用電容量__________________kw(a)。

甲方從____________線路____________配電變壓器以____________相____________伏電壓向乙方供電。

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_____處,____________屬於乙方。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甲方,由甲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乙方,由乙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1.根據乙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甲方向乙方計算電量的依據。

2.乙方安裝的計量裝置為______型______安培電能表______只和______型____安培電能表___只,電流互感器______/5______只,該電能表及互感器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

3.按國家計量法規的規定,乙方計量裝置應一律強制性週期檢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並付檢定費用。

1.甲方按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有管理權的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定期向乙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執行。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憑電費發票到甲方查實,如確屬有誤,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

1.乙方若對甲方執行電價、收費標準有質疑時,可向價格管理部門投訴,若確屬甲方執行標準有誤,由甲方予以糾正。

2.甲方可不定期對乙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配合。

3.安裝在乙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管理權屬甲方,乙方不能私自遷移、拆裝、鎖封。乙方若對計量裝置的計量有質疑時,可到法定計量單位檢定校驗。

4.乙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如用電方不能按期完清電費,供電方在約定用電方交費期的最後一日的次日上午10時為中止供電時間,無須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額向甲方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電費違約金,電費違約金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八條相關規定計算。乙方若無正當理由拒交電費及電費違約金,甲方有權中止供電。

6.嚴禁竊電和違章用電。乙方若有竊電及違章用電行為時,甲方有權按供用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中止供電。

7.乙方有自備電源時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與電網閉鎖,不得向甲方電網倒送電源,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後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辦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滿後雙方若無爭議,可繼續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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