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協議6篇 婚前協議:為愛情保險

來源:巧巧簡歷站 2.16W

婚姻協議是夫妻在婚姻中制定的合同約定,包括雙方財產分配、子女撫養、財產繼承等方面的規定。通過簽署婚姻協議,夫妻可以明確各自的權利和責任,保障雙方合法權益,也能夠有效降低離婚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是婚姻法律化、制度化的具體表現。

婚姻協議6篇 婚前協議:為愛情保險

第1篇

雙方均屬_____自然人,完全具備民事活動能力,遵循自願、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此合約沒有違背公民基本權利下而訂定的,本意唯對婚姻愛情的未來表明態度作出承諾,就關於《婚姻之同意——婚姻登記的婚姻合同(marriage?pact)公約》,雙方的婚姻合同是以結婚前後財產共有規定——分為[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大類別。

甲乙雙方本着相互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和平共同協定,雙方在婚姻登記前,共同研究達成此《婚姻合同約定》,是對保護結婚前後男女雙方的切身問題,而做出了具體的[婚姻約定],女方享有特殊的自由地位(自權人),繼續擁有婚前婚後所取得的一切財產。雙方於_________年5月28日簽定以結婚協定、青春損失賠償協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協定三個分類為中心的[婚姻協定]。

1.婚前男方要準備好基礎住房、基本的生活用品,並提供生活開支。

2.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女方造成身、心、靈傷害,不得妨礙女方交朋結友及干預女方正常的工作,但女方不能[紅杏出牆]。

3.男方的工資及其他所有收入都要交付給女方支配,男方不得違約,否則女方有權提出離婚,[婚後財產]不分割,全部歸女方所有。

4.舉行婚禮後雙方都不準吸煙及暴飲酒。雙方婚後要夫妻恩愛,互相理解、信任和尊重,永遠不離不棄、誰也不準提離婚,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方放棄一切,財產全部歸對方所有。

5.若女方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造成產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男方不得擅自另結新歡棄女方於不顧。否則,男方將所有婚前婚後的財產財物全部歸於女方所有,不得異議。

6.若女方於男方前身故,而女方父母還在世,男方需代女方在其[有生之年]照顧雙親,並視同已親,無愧於心善待女方的親友,如視自己的親友。

7.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婚後男方得要做到對女方尊從三從(聽從,服從,隨從),四得(就得,忍得,捨得,做得)。並且努力做到《八榮八恥》:以關心老婆為榮,以忽視老婆為恥!以伺候老婆為榮,以麻煩老婆為恥!以讚美老婆為榮,以批評老婆為恥!以搶做家務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以下班回家為榮,以夜不歸宿為恥!以誠實專一為榮,以沾花惹草為恥!以遵守家法為榮,以_____為恥!以上繳工資為榮,以窩藏獎金為恥!

雙方自由戀愛數年,男方早已知女方的健康狀況,若女方由於自身的健康狀況等種種原因而不能生兒育女或不如男方所願育男育女,男方不得以各種理由進行_____、休妻且擅自另結新歡,或搞[婚外情],或[_____]等,否則願意放棄一切,若由此而引起爭議或最終離婚,男方的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作為對女方的青春損失賠償,男方不得異議。

三.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夫妻婚前財產公證,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達成的協議,經過公證後產生法律效力。

1.婚前財產:?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女方婚前的所有財產與男方無關,但男方婚前所有財產、財物與女方共同享有;男方在婚前所簽定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税務税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係。

2.婚後財產:女方_____支配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男方所經營的,賺取的或共同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等均與女方共同享有,但男方在婚後單方面(沒有雙方共同簽訂的任何約定/合同/債務等)或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簽下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税務税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係。

備註:根據_____的[第17條規定],以下這些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1.上面都是一般性規定,涉及到贈與和繼承,又有例外。

2.贈與:按照《〈_____〉解釋二》第22條規定,夫妻結婚,如果是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按買房和結婚的時間先後不同,分兩種情況處理。

2.1如果是婚前父母為購置婚房出資的,出的錢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個人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則是共同財產。

2.2如果父母是在婚後出錢給小夫妻買房的,這筆錢應當算作對夫妻兩人的贈與,是共同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提出,只是送給自己的子女,那就算個人財產。

3.繼承:父母死亡,子女會繼承遺產。如果夫妻中,一方父母特別富裕,子女就能繼承到_____。但不管這些被繼承的財產數字有多龐大,如果沒有特別聲明,仍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有一種情況是例外。如果父母按照《〈_____〉解釋二》第22條有關贈與的規定,在生前公證立下遺囑,特別提到在自己死後,把財產遺贈給子女一人,這樣的財產,則只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個人財產婚後仍是個人財產: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結婚時間超過了8年,兩人各自擁有的財產就會合二為一,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只要證明這是個人財產,不管結婚多少年,就仍是個人財產。

5.按揭——婚後兩人共付房屋按揭貸款,產權證上為女方姓名。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放棄一切,房屋產權歸對方所有。

財產公證書是個固定證據:兩人結婚並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的,就需要公證。

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傳家寶之類的、電腦、家用電器、傢俱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説明白,均需要公證。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向當地法院起訴。合同有效期為終身,是否續約要待來生,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此約定受法律保護

婚姻協議6篇 婚前協議:為愛情保險 第2張

第2篇

雙方均屬_____自然人,完全具備民事活動能力,遵循自願、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此合約沒有違背公民基本權利下而訂定的,本意唯對婚姻愛情的未來表明態度作出承諾,就關於《婚姻之同意婚姻登記的婚姻合同(marriage?pact)公約》,雙方的婚姻合同是以結婚前後財產共有規定分為[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大類別。

甲乙雙方本着相互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和平共同協定,雙方在婚姻登記前,共同研究達成此《婚姻合同約定》,是對保護結婚前後男女雙方的切身問題,而做出了具體的[婚姻約定],女方享有特殊的自由地位(自權人),繼續擁有婚前婚後所取得的一切財產。雙方於_________年5月28日簽定以結婚協定、青春損失賠償協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協定三個分類為中心的[婚姻協定]。

1.婚前男方要準備好基礎住房、基本的生活用品,並提供生活開支。

2.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女方造成身、心、靈傷害,不得妨礙女方交朋結友及干預女方正常的工作,但女方不能[紅杏出牆]。

3.男方的工資及其他所有收入都要交付給女方支配,男方不得違約,否則女方有權提出離婚,[婚後財產]不分割,全部歸女方所有。

4.舉行婚禮後雙方都不準吸煙及暴飲酒。雙方婚後要夫妻恩愛,互相理解、信任和尊重,永遠不離不棄、誰也不準提離婚,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方放棄一切,財產全部歸對方所有。

5.若女方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造成產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男方不得擅自另結新歡棄女方於不顧。否則,男方將所有婚前婚後的財產財物全部歸於女方所有,不得異議。

6.若女方於男方前身故,而女方父母還在世,男方需代女方在其[有生之年]照顧雙親,並視同已親,無愧於心善待女方的親友,如視自己的親友。

7.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婚後男方得要做到對女方尊從三從(聽從,服從,隨從),四得(就得,忍得,捨得,做得)。並且努力做到《八榮八恥》:以關心老婆為榮,以忽視老婆為恥!以伺候老婆為榮,以麻煩老婆為恥!以讚美老婆為榮,以批評老婆為恥!以搶做家務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以下班回家為榮,以夜不歸宿為恥!以誠實專一為榮,以沾花惹草為恥!以遵守家法為榮,以_____為恥!以上繳工資為榮,以窩藏獎金為恥!

雙方自由戀愛數年,男方早已知女方的健康狀況,若女方由於自身的健康狀況等種種原因而不能生兒育女或不如男方所願育男育女,男方不得以各種理由進行_____、休妻且擅自另結新歡,或搞[婚外情],或[_____]等,否則願意放棄一切,若由此而引起爭議或最終離婚,男方的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作為對女方的青春損失賠償,男方不得異議。

三.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夫妻婚前財產公證,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達成的協議,經過公證後產生法律效力。

1.婚前財產:?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女方婚前的所有財產與男方無關,但男方婚前所有財產、財物與女方共同享有;男方在婚前所簽定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税務税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係。

2.婚後財產:女方_____支配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男方所經營的,賺取的或共同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等均與女方共同享有,但男方在婚後單方面(沒有雙方共同簽訂的任何約定/合同/債務等)或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簽下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税務税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係。

備註:根據_____的[第17條規定],以下這些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1.上面都是一般性規定,涉及到贈與和繼承,又有例外。

2.贈與:按照《〈_____〉解釋二》第22條規定,夫妻結婚,如果是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按買房和結婚的時間先後不同,分兩種情況處理。

2.1如果是婚前父母為購置婚房出資的,出的錢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個人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則是共同財產。

2.2如果父母是在婚後出錢給小夫妻買房的,這筆錢應當算作對夫妻兩人的贈與,是共同財產。但如果父母明確提出,只是送給自己的子女,那就算個人財產。

3.繼承:父母死亡,子女會繼承遺產。如果夫妻中,一方父母特別富裕,子女就能繼承到_____。但不管這些被繼承的財產數字有多龐大,如果沒有特別聲明,仍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有一種情況是例外。如果父母按照《〈_____〉解釋二》第22條有關贈與的規定,在生前公證立下遺囑,特別提到在自己死後,把財產遺贈給子女一人,這樣的財產,則只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個人財產婚後仍是個人財產: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結婚時間超過了8年,兩人各自擁有的財產就會合二為一,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只要證明這是個人財產,不管結婚多少年,就仍是個人財產。

5.按揭婚後兩人共付房屋按揭貸款,產權證上為女方姓名。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放棄一切,房屋產權歸對方所有。

財產公證書是個固定證據:兩人結婚並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的,就需要公證。

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傳家寶之類的、電腦、家用電器、傢俱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説明白,均需要公證。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向當地法院起訴。合同有效期為終身,是否續約要待來生,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此約定受法律保護

第3篇

男方:______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住址: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住址: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認識,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女兒名.現兩人感情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如初的可能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此份離婚協議解除事實婚姻內容如下:

女兒由男方撫養,隨同男方生活,撫養費由雙方共同分擔(含託養費教育費醫療費),女方每年每月初日前將撫養費元,男方每月支付______元.

在不影響孩子的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女方可以隨時探望男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月次探望孩子,同時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每月次探望孩子,同時提前通知男方,時間不少於一天.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的義務的,應付違約金元給對方,一切違約金用於撫養孩子的額外費用.雙方都將此費用行進行公開.如果任何一方對此協議不再履行,視不履行一方主動放棄孩子的撫養權.且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對其訴訟.

1.協議自當日簽定後生效.本協議未盡事宜的地方,由雙方協商後共同簽訂補充協議.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4篇

協議人: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漢族,户籍:_______________。

協議人: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漢族,户籍:_______________。

協議人雙方於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二、女兒_______________由雙方共同撫養,女兒在_______________期間的學費及生活費由男方提供必要的資助。

1.第一房產位於_________________,現協商歸女方所有;第二房產_______________,現協商歸男方所有;

2.汽車一輛,型號為_____________,車牌號為:____________,現協商歸男方所有;

五、男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可提前一天與女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第5篇

我們雙方喪偶(離異),因為獨身,需要老伴,所以自願結婚。為心心相印,生活和諧,相伴永遠,也為也為與其對方子女相互信任及雙方子女間世代友好,特定此協議。

1、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原各自房產仍歸各自所有。男女一方先去世 ,另一方主動放棄對去逝方享有的法定繼承權。包括去世方有符合法律效力的遺囑繼承和遺囑贈與,在世一方均主動放棄遺囑繼承和贈與。

2、男女雙方子女作為相關利害關係人對第一款無疑議。態度是:作為子女,尊重老人的道義決策,不謀求對去逝的繼父或繼母的法定繼承權利遺囑繼承權利和接受贈與權利。

3、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實際情況出發,男方退休金收入用於夫妻日常生活及保健開支,女方退休金收入可 贈與其子弟或自行支配。對此,男方女兒無異議。

4、男女一方去世後,另一方子女無權盤問在世一方的經濟存儲情況。

5、男女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子女仍應自覺贍養自己的大人。一方生病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是自己的親生子女。對方子女無必須照護義務。男女一方大病需要經濟支出時,第一齣資方是得病者本人,第二齣資方是病人親生子女,第三是再婚老伴根據實際能力提供支持;另一方子女憑道義予以適當幫助,但不屬贍養義務範疇。雙方子女對自己的父母負養老送終義務,妥善處理後事。

6、男女一方去世後,其身故撫卹金等各項福利費由各自子女所得,另一方不得干涉。在世一方須在三十五日內回到自己子女身邊,不再以任何理由留在對方家中。同時,在世一方子女須在此時間內接自己父母回家,不以任何理由推託。

7、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在此明確本協議的目的是:男女雙方各自婚前財產不因此次再婚,導致男方財產轉歸女方或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財產轉歸男方或男方子女。男女雙方若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得干涉對方子女喪事辦理,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子女身邊後,與另一方子女不再有法定關係。

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男女雙方子女進一步明確:男女雙方再婚後,無論何時所從事的行為不符合本協議目的,則行為無效。接受利益的對方及其子女均可主張行為無效。

第6篇

協議人雙方於x年xx月xx日在x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二)女兒由雙方共同撫養,女兒在x期間的學費及生活費由男方提供必要的資助。

1、第一房產位於,現協商歸女方所有;第二房產,現協商歸男方所有;

2、汽車一輛,型號為,車牌號為:,現協商歸男方所有;

(五)男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可提前一天與女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民法典》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10條第1款:“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11條第1款:“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12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2)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第13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第12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7條:“有權依據民法典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8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2、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感情破裂造成的分居,如果僅僅是工作等原因造成分居兩地,則不屬於該條款規定的“分居”。

3、主張“分居滿兩年”的一方需提供相應證據。實踐中許多當事人確屬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但因對方不承認,而自己又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從而導致自己的主張不被法院採納。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即使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斷感情破裂的依據與條件也很多,不僅僅只有分居滿2年一個條件。

5、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度,男女雙方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因此,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應經過辦理離婚登記或法院判決離婚的程序後才正式解除,因此分居時間再長雙方婚姻關係也不可能自動解除。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