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和解協議書民事賠償和解協議書4篇 和解協議書:化解糾紛,平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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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題為“賠償和解協議書”,是指在一個民事賠償案件中,相關各方之間達成協議並簽署的一份文件。該協議規定了賠償的方式、金額及賠償期限等相關事項,旨在達成和解,解決糾紛。

賠償和解協議書民事賠償和解協議書4篇 和解協議書:化解糾紛,平息矛盾

第1篇

為了解決乙方工傷事宜,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規定,雙方方本着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被甲方聘為職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在工作時因自己不慎受傷。乙方經治療現在已經花費住院費________元、醫院收據________元、生活補助________元、護理費________元、交通費________元,共計________元,上述款項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三、乙方自願放棄進行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鑑定、續治費鑑定,經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基礎上多次充分協商,甲方賠償給乙方: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住宿費、住院期間護理費和出院以後所有費用、停工留薪工資、傷殘補助金、傷殘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輔助器具費用、後續治療費(包括進行再次手術費用及康復費用)、供養親屬生活補助費等各項費用一次性補償人民幣________元整;綜上所述現甲方應付給乙方各項費用一次性補償________元整,________日內付清。

四、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後,雙方勞動關係即為解除,雙方不存在因勞動關係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因勞動關係解除而產生的相應權利已經包含在第三項中。

五、乙方領取上述各項款項後,乙方自願放棄其他各項權利,關於本次工傷賠償及勞動關係解除全部解決完畢,以後互不相擾。

六、無論乙方在該次賠償後是否進行傷殘等級、續治費及鑑定等級、數額的高低如何,乙方均自願放棄要求賠償差額的權利,甲方也自願放棄退還差額的權利。乙方自願放棄基於雙方勞動關係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關係、工傷賠償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職責

七、本協議的達成,完全出於甲乙雙方的自願,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本協議雙方確認無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串通等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以後,自願進行簽字並按印,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反悔。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

賠償和解協議書民事賠償和解協議書4篇 和解協議書:化解糾紛,平息矛盾 第2張

第2篇

20xx年1月18 日中午1:30分左右,甲方因放火燒殘渣,致使乙方杉木苗遭受損失,為了妥善解決相關事宜,彌補乙方遭受到的損失,現甲方拿出自己山林向乙方進山林對換及補種賠償。經過甲、乙雙方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1、造成乙方的杉木苗損失,分為大、小兩片林地,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大杉木苗林地,由甲方拿出自己的山林向乙方進行山林對換賠償。

2、小杉木苗林地,由甲方在乙方原來的土地上補種新杉木苗,並且由甲方撫育三年保證新苗的存活後交給乙方撫育和使用。

3、另外對換後甲方拿出乙方被燒壞的三顆大杉木苗給乙方任挑選一顆作為額外補償。

1、甲、乙雙方對換的後的山林及土地使用權,由原來村委分配的使用者,變更為現在對換後的使用者所有,也就是變更後的甲方和乙方。

2、甲、乙雙方變更後的土地使用權是終生使用,不得任何一方反悔。

1、甲方:a處:上抵乙方水田角方路、下抵引水溝、左抵乙方水田角站巖、右抵乙方水田角站巖,b處:上抵乙方田外坎站巖、下抵甲方斜坡交界、左抵乙方水田外坎站巖、右抵乙方大路口站巖。

2、乙方:東抵龐先林家山林斜坡交界、南抵龐先林家水田圍牆、西抵王發靜家山林盤路,北抵吳天學家山林方路。

1、自簽訂協議書之日起,甲、乙雙方不得已任何藉口為理由反悔。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3篇

甲、乙雙方就此前雙方打架導致的賠償事宜,本着平等、自願、公平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

一、甲方願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當日一次性賠償乙方治療費用、手術費用(如有)、精神撫慰金、營養費、護理費等合計 _____元(大寫:__________ )。

二、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此後本次賠償事故的結果和因此事衍生的結果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三、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有欺詐脅迫等情形,且雙方一致認為協議內容公平合理。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生效。

第4篇

乙方於 年月日過街時被甲方騎自行車撞倒,甲方造成乙方腰椎壓縮性骨折,報警後,成都交警三分局調節為雙方各負一半責任。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 乙方因甲乙雙方過錯造成乙方腰椎壓縮性骨折,自乙方受 傷之日起截止乙方康復之日由此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甲乙雙方各負50%的責任。如造成乙方殘疾,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負傷殘費,需進一步協商解決。

2、經醫院檢查,治療方案為:保守療法,目前經華西附一院急診科診斷需治療三個月,需要一個人全天護理,期間護理費:70元/天*90天=6300元人民幣。(大寫: 人民幣)。

3、因甲方造成乙方骨折,嘗失勞動能力,退休返聘為蓬安縣城東路國小任課教師為:每月工資:1500元/月*3月=4500元人民幣。(大寫:人民幣 )。

5、乙方因甲、乙雙方過錯造成乙方腰椎壓縮性骨折,需複查,由此產生的費用(醫療檢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各負責費用的50%。

6、經醫院診斷一個月後需複查,如果乙方沒有康復跡象,需要進一步治療甲、乙雙方共同承擔由此產生的醫療檢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各負責全部費用的50%。

7、乙方康復事故糾紛就此結束,此協議本協議一式三份,經成都市交警三分局公正,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交警三分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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