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2篇 "保障雙方權益,詳解抵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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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在向借款機構申請貸款時,以不動產或動產等財產為抵押,達成的約定。本文將從合同的定義、內容、簽署與法律責任等角度進行闡述,希望對廣大讀者瞭解抵押借款合同有所幫助。

抵押借款合同2篇

第1篇

一、甲方於 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 元,借款期限 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價款利率為月 %,乙方在每月 日前支付當月利息,利息一月一結。

二、乙方同意用 的土地使用權做該筆借款的抵押,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使用權人為: 。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登記費用由 方承擔。

三、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如有政府徵用等情況,甲方有權對補償款予以提存或者乙方提前償還全部價款。

四、出現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約歸還甲方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乙方擔保抵押財產:

甲方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索。

五、乙方未返還甲方借款或不能按時支付利息前,該抵押具有不可撤銷性。乙方自願放棄抗辯權、訴訟權、仲裁權,自願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局的強制執行,這是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承諾。

六、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乙方無權變賣、轉移、轉贈、轉賣、抵押資產。

七、在抵押合同期限內,乙方抵押財產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損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八、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復原狀,並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借款,並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借款總額10%的違約金。

九、乙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甲方賠償,並賠償甲方主合同借款總額10%的違約金。

十、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甲乙雙方辦理抵押財產的登記手續,乙方不得無故拖延。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

十三、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十四、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持 份,主管部門備案份。

抵押借款合同2篇

第2篇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借款作為流動資金。雙方經協商,在甲方以其所有的 (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甲方。在借款期限內,甲方還清借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於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第三條 借款期限為: 個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本借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 規定計算

第五條 借款的償還:甲方保證在借款期限內主動還本付息。

第六條 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七條 抵押內容:為確保甲方履行還款義務,甲方自願以其有權處分並擁有所有權的位於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產權證號為的合法房產抵押給乙方,作為履行本合同的擔保。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優先用抵押財產償還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 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管局辦理他項權利證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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