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範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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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範文五篇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範文1

  為確保地下車庫交通安全、道路暢通,車輛遵章行使、有序停放,特制定本規定:

  1、嚴格遵守市交通管理規定,遵守各項車輛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第一的原則。

  2、車庫通道內禁止停放任何車輛。

  3、車庫通道、消防通道內禁止堆放任何雜物,確保車庫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

  4、車庫內必須配備各種安全設施和標誌、配備消防器材。

  5、禁止把任何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帶入地下車庫。

  6、禁止任何外來車輛、閒雜人員進入地下車庫。

  7、嚴禁任何貨車、卡車、大型車輛進入地下車庫。

  8、車輛出入地下車庫時,必須按規定的指示標識行使。

  9、車輛進入地下車庫後,必須停放到自我的車庫(位)內,嚴禁佔道停放,私佔他人車庫(位),嚴禁壓線停放。

  10、車庫內禁止鳴喇叭,限速行使,遵守車庫停車標識,禁止塗改或覆蓋車庫內原有停車的標識和號碼。

  11、車輛進入地下車庫停放後,必須關好車輛和車庫門窗。

  12、嚴禁在車庫內清掃、清洗車輛及進行車輛維修、保養工作。

  13、定時對車庫進行清掃,定時打開車庫內風機進行通風換氣。

  14、定時對車庫進行巡邏檢查,對停放不到位、佔道停放等車輛進行糾正。

  15、因過失損壞他人車輛、公共設施等行為的,職責人應照價賠償。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範文2

  小區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小區機動車輛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停車資源,確保車輛遵章行駛、有序停放,創造一個優美、寧靜的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1、小區設定專職車輛管理員,對小區業主(使用人)的車輛實施全面管理,建立詳細的車輛管理檔案(含:業主或使用人姓名、房號、車輛型號、車牌號、車輛顏色、聯繫電話等),對登記備案的業主(使用人)車輛,由小區物業服務中心發給出入大門通行證,通行證每年度換髮一次。

  2、小區機動車輛泊位分為地下車庫、地面車庫、地下車位和地面車位。對已出售給業主(使用人)的車庫或車位,小區物業服務中心每月向其收取管理費;對無出售或不能出售的車位,實行有償租用,地下車庫或車位的月租費,根據市場價核定,不另收管理費。

  3、對已出租的車位,小區物業服務中心負責做出已出租的標識,並設有專人管理,阻止和勸解其它車輛佔用此車位。地面可出租的車位,優先出租給就近居住的業主,如就近業主不租,可租賃給其他業主。

  4、已購置車庫的業主,應自覺將車輛停入庫內;臨時進入小區的機動車輛,應按車管員指定的地點停放;所有車輛均不得在小區道路上隨意停放;尤其禁止車輛在道路交叉口停放。對外來臨時進入小區的車輛,執勤門崗應做好詢問登記工作,發放臨時出入證,必要時還應及時與業主取得聯繫,在徵得業主同意後方可進入。

  5、擁有車庫的業主(使用人)在車輛入庫後,應及時關掉車庫門;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業主(使用人)離開後,須及時關掉車門、車窗,不要將貴重物品遺留在車內。車管員和保安員如發現車輛門、窗未關好,應及時通知車主,以防止車內物品失竊。停車場僅供給停車場地,並要求車管員和保安員加強巡視檢查,如出現車輛丟失或車內物品被竊,應進取配合車主查找並供給其它幫忙,但不負賠償職責。

  6、對業主(使用人)的車輛,車輛管理員應堅持對其車輛的門、窗及外表狀況實行日常檢查和每月大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實施,並做好必要的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告知業主(使用人)。

  7、小區道路和停車場嚴禁學習駕駛、試車,不得無故使用車載報警器,嚴禁隨意鳴喇叭。

  8、對進入小區載有業主的出租車須換證通行,對載有外來人員的出租車應謝絕入內。夜間2200後,謝絕出租車進入小區。

  9、對從小區駛出並攜帶較貴重或很多物品的非業主車輛,執勤門崗有權進行檢查或要求做出説明。

  10、大型貨車、客車原則上不容許隨意進入小區,如遇特殊情景需進入,因提前申請並徵得小區物業服務中心的同意。

  11、小區應設立機動車輛行駛標識,包括:行駛方向、行駛路線、限速、限高、禁鳴、禁煙火等,業主(使用人)須遵章執行,出入大門應各行其道或先出後進。

  12、車輛管理員和保安巡視員應確保行駛通道和消防通道的暢通,要做到管理有序,無亂停、亂放車輛的現象。對隨意亂停或侵佔已購(租)車庫、車位業主利益的車輛,實行廣大業主輿論監督、保安管制和社區交警共同管理的方法進行。

  13、對所有進出小區的非業主車輛和出租車實行憑車輛出入卡進出,執勤門崗必須在卡上註明車輛進出的時間、車牌號、所訪業主姓名、執勤門崗姓名,並應妥善保管好出入卡,不得丟失。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範文3

  為了保證營運車輛技術質量,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車輛檔案管理

  1、新車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購車發票、附加費收據複印件及車輛照片等有關行車資料交給公司,建立車輛基本情景檔案。

  2、車輛駕駛員要在每月25日前將車輛的月行程里程、保養維修、肇事情景上報公司安技部登記,由安技部負責人核實後填寫車輛技術登記。

  二、車輛檢查

  1、司機平時出車前後要做好檢查,嚴禁帶病營運,一經發現,視情景輕重進行處罰。

  2、公司每季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必須到達以下標準:

  (1)車輛號牌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遮擋物。

  (2)燈光、喇叭、雨刮器、觀後鏡等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汽缸工作正常,無異響、漏油、漏水等現象。

  (4)轉向裝置操作靈活,無過緊或過鬆現象,高速行駛時車輛不會出項跑偏或擺頭現象。

  (5)制動系統良好,貼合國家制動規範要求,前後四輪的定位準確。

  (6)車輛各種線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輪胎堅持良好,輪胎胎冠上的花紋深度不得少於3.2mm

  3、公司營運管理人員上路檢查車輛行駛情景時,在出示檢查證後,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三、車輛保養和審驗

  1、關於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半年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包頭市交通部門核准資格的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後,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包頭市各區運輸管理所簽章。

  (3)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3、車輛每行駛5萬公里必須進行中修。

  4、車輛每行駛10萬公里必須進行大修。

  四、車輛報廢規定

  凡車輛技術經濟情景到達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1)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性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3)累計行駛里程到達50萬公里以上或經過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4)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5)經維修和調整後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範文4

  為保證魯泰一廠原礦車輛運輸安全、高效,規範在此範圍內所有運輸車輛的運行,結合礦山現行相關管理制度,針對礦區運輸路線的實際特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僅對礦山運輸車輛和廠區相關運輸車輛相關説明。

  一、駕駛員要求:

  1、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的技能培訓並取得相關車輛駕駛證和此從業資格證。

  2、對所有新加入運輸車輛的駕駛員要進行現場路線的駕駛培訓(原則上不少於35天),經過運輸車輛管理人員的考核,方可上崗就業。

  3、所有運輸車輛使用前,駕駛員都必須進行啟動前的檢查,以確保車輛處於安全狀態。如車輛有故障,未修理好之前不能進行運輸任務。

  4、駕駛員必須熟悉各路段路況,對特殊路段要有專人指揮。

  5、對上下坡路段必須堅持有效的安全距離,礦區路段遇車、戳車兩車堅持安全間距,駕駛員並熟悉各路段警示標誌、標牌。

  6、遇交叉路口注意鳴笛、減速和突發情景的準備。

  7、嚴禁駕駛員開疲勞車、帶病車和酗酒開車,問題車、安全隱患車。

  8、定期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訓。

  二、車輛管理要求:

  1、車輛必須相關證件有效齊全,以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查驗。

  2、車輛必須經公安、交通部門審查合格,到達車況良好,設備齊全。

  3、車輛必須配備車載滅火器材,需要的'情景下配備無線通訊系統。

  4、車輛運行時嚴格控制好車速,嚴禁在礦區路段內超車。

  5、車輛停放、維修必須集中統一管理。

  6、車輛要做好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和維護,確保安全高效完成廠區原礦運輸任務。

  三、車輛運輸考核資料:

  車輛運輸考核由西鄉縣魯泰實業有限職責公司一分廠,定時和隨機抽查考核。

  1、工作日車輛出勤率。查看車輛工作日是否按要求出勤是否到達出勤標準。

  2、是否按規要求駕駛。對駕駛員進行隨機抽查是否到達規定、禮貌和安全駕駛。

  3、車輛抽查。是否存在問題車隱患車輛。

  4、是否有違規現象。礦區路段超車、超載,交叉路口不減速鳴笛下坡時空擋滑行不按規定駕駛的。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範文5

  一、汽車司機

  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則。

  2、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談笑和其他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3、行駛前必須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4、行駛前,應檢查周圍有無障礙物,鳴號起步。

  5、在上下乘員時,必須做到停穩開門,關門起步。

  6、在行駛中,應隨時注意來往行人及車輛動態,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經過並鳴號示意。

  7、停車時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亂停亂放,應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停車後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

  8、在吊車下頭裝卸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不準在這時檢查、修理車輛。

  二、車輛修理安全規程

  1、工作前檢查起重設備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車輛底盤異常是拆裝輪胎時,必須頂穩千斤頂,並墊穩木枕或鐵凳。

  3、修理剷車等時,必須墊好枕木撐好撐架。

  4、試車啟動前,應先檢查周圍環境情景。在運轉時檢查故障,須隨時注意旋轉部位,以防打傷頭、手。

  5、凡需進行試車,必須由持證人員駕駛,試剎車時,必須思想集中,注意車前行人、堆物,並看清車後有無車輛。無駕駛證的修理人員,不準開動各種車輛。只准原地發動。

  6、試高壓火花時不準在加註機油入口處,以防失火。

  7、油路系統發生故障時,汽油不準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軟管直接注入化油器發動引擎。

  8、車輛進行試車時嚴禁帶人,駕駛室兩旁不準站人,車輛未停妥,嚴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拋錨車輛時,不準用明火照明。

  10、車輛須氣割、燒焊動明火時,事先要採取防火措施。

  三、牽引車、叉車、拖拉機、剷車安全操作規程

  1、司機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加強安全行車職責感,嚴格遵守本規程。

  2、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實習司機除持有實習證外,必須有正式司機隨車帶教。

  3、各種生產用車,必須有保證安全音響器、大小燈、方向燈、轉向器、制動器等必須靈敏可靠。

  4、在行駛前,應查看周圍行人或障礙物,鳴號起步。

  5、行駛時應注意來往車輛行人的動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時速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經過。

  6、同方向行駛的車輛,前後兩車的距離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後車超前車。

  7、車輛調頭、倒車必須密切注意來往車輛、行人和周圍情景,慢速進行。

  8、隨車乘員駕駛室設有坐位的只准坐二人(包括司機),其他部位一律不準乘坐,掛車一律禁止乘人。

  9、車輛在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車、跳車。

  10、夜間臨時停車在車間門口和交叉路口,應開放小燈,司機不得遠離。

  11、車輛在吊車下頭裝卸物件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落物傷人。

  12、叉車作業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行駛時鏟件離地高度不得高於0.5米。

  13、行駛時,禁止吸煙、飲食、談笑或其他妨礙安全動作。

  14、司機離開車輛必須將開關鑰匙隨身帶走。工作完畢後,必須將車輛剎穩,並摘檔熄滅,叉車鏟腳應放落地面。

  15、機動車如發生重大事故,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經有關部門現場觀察分析後才可變動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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