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賠償協議書4篇 房屋賠償協議書:保障雙方權益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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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賠償協議書》用於處理房屋租賃過程中因房屋質量或使用問題引起的糾紛,包括房屋維修、租金調整等方面。該協議書有助於維護房東和房客雙方的合法權益,加強各方之間的約束力,降低糾紛的發生。

房屋賠償協議書4篇 房屋賠償協議書:保障雙方權益的法律文書

第1篇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公平的原則,就乙方房屋漏水賠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房屋坐落於xx區xx幢xx室,建築面積xx平方米。

二、受損房屋處置原則:一是乙方自修原則;二是雙方約定賠償原則。甲方對此無異議。

三、在房屋修理期間,乙方自行解決因自修房屋給日常生活帶來各種困難。

(1)因乙方自修房屋,考慮到甲方施工和房屋修復造成乙方房屋結構以及裝璜損壞,並因此給乙方生活帶來的各種不便,由甲方一次性付給乙方房屋賠償費人民幣伍仟元(大寫),由乙方自行修理房屋和恢復室內裝潢。

(2)根據本協議書第四條:甲方給予乙方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伍仟元,上述費用由甲方自本協議書籤訂之時起一次性付給乙方。

(3)如果房屋以後發生質量問題,並經房屋所在物業或其他檢測機構確認確實由於甲方原因導致的,甲方仍然需要支付修復乙方修復房屋所需費用。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任何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變更和解除,否則應承擔責任。

房屋賠償協議書4篇 房屋賠償協議書:保障雙方權益的法律文書 第2張

第2篇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__________(甲方)與__________(乙方)就房屋漏水賠償事宜,本着平等、自願、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二、經雙方簽署協議後,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__________賠償費用合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元整)。

三、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後,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後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係。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乙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後因這次賠償的結果亦有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閲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八、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捺手印後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甲方(簽字):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見證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3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城市規劃進行,有利於保護古城、古鎮和文物古蹟,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第五條 市和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部門。

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委託,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吳中區和相城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按照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答覆申請人。

第七條 拆遷範圍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規劃、房管、國土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範圍內的營業執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轉讓、租賃、抵押房屋和房屋析產,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登報公告。

拆遷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並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覆。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必須具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被委託人不得轉讓房屋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拆遷實施單位的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拆遷上崗證。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採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的文本格式。

拆遷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託文書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除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當共同書面委託代理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繼承證明或者出具具結書,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進行裁決應當先予調解。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遷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五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融機構訂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拆遷工作結束後,應當組織對拆遷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和歸僑、僑眷、華僑私有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使用期內的殘存價值參考剩餘期限給予補償;拆除違法建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下列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有關規定製定:

(一)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評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層高、樓層等調節因素;

(二)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劃撥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貨幣補償金額。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重置價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價,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的結構和等級確定,按年度公佈。

(一)蘇州市區的拆遷區位,由市人民政府參照土地級別分類確定公佈;區位基準價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區位和用途分類確定。其中,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吳中區、相城區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所在區的管理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確定或者批准的區位基準價以及補償計算辦法,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後按年度公佈。

(二)縣級市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佈,並報蘇州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劃撥用地折扣是指在區位補償中應當扣除的劃撥用地土地出讓金。劃撥用地折扣適用於拆遷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工業、倉儲、辦公用房。劃撥用地折扣率由國土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公佈。折扣的金額屬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條 私房、單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認定所有人和建築面積,直管公房以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認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築面積;土地使用面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認定。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功能認定。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以房屋檔案記載的用途認定。

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分為商業用房和非商業用房,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認定。

第二十四條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條件認定:

(一)私房自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面積範圍內,並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性質變更手續,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親屬(含配偶)的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證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單位自有房屋出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面積範圍內,有房屋租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有與房屋租賃合同户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證等有效批准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開業:有原住房租賃證、房屋租賃許可證,有與原承租户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證等有效批准文件。

非商業用房改作商業用房自營或者出租營業的,參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認定。

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認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委託市和縣級市房產、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定公佈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並訂立委託合同。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接受委託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約定的時間出具估價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複核;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復核,並出具書面複核報告。

當事人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複核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鑑定。鑑定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範、評估爭議處理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

二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評估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用於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仍用於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八條 拆遷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拆遷人按照下列辦法給予補償:

(一)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八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二)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七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不選擇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提供不小於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準租金租住。拆遷人將扣除區位補償部分後的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直管公房、單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選擇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安排不小於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準租金租住。

第三十條 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拆遷人必須向被拆遷人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需的有關文件資料。

拆遷人用預售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照國家商品房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租住單位自有房屋憑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出租單位證明計户。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憑房屋所有權證和營業執照計户;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憑房屋租賃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計户。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適當發給搬遷獎勵費。獎勵標準由拆遷人確定,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後公佈實施。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付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須自行過渡,拆遷人一次性付給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拆遷人按照約定的過渡期限付給臨時安置補償費;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償費。

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和電話移機等其他費用的補償標準,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核定公佈。

第三十四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定公佈。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涉及的價格標準適用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準。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六)接受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違反規定轉讓房屋拆遷業務的。

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有前款行為之一,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拆遷房屋評估機構與一方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由房產管理部門收回資質(格)證書或者公告資質(格)證書作廢,對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脅迫、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依法拆遷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委託實施房屋拆遷的;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之一,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交通、能源、水利等國家和省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城市開發建設徵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後公佈實施。

第4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建設工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就本工程施工中的有關勞務提供及其他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晉先水泥有限公司廠區拆除 範圍內所有建築物:(拆遷之後廢鋼歸於乙方)

2.甲方願意將晉先水泥廠置於涿州市晉先水泥廠內所有設備機器連同附屬廠房全部承包給乙方拆除(以廠區圍牆內一切建築)。

3.甲方要求乙方必須在規定工期(150天,雨水及節假日順延)內全部拆除。拆除後平整後交付甲方使用(具體拆除工期計算以甲方為準,甲方簽約時間:20xx年5月30日)

1.甲方向乙方支付拆除工程款,總金額大寫: 貳佰柒拾 萬元(¥:2700000元)。

3.乙方必須將場內設備、廢鋼、線纜以每噸1000元過磅後付給甲方。甲方以每平方45元(以實際拆除面積為準)付給乙方作為拆除費用補助。(合同簽訂一週內乙方以現金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定金貳拾萬元)

6.甲方需負責提供傾倒垃圾的具體場所及車輛的道路通行許可。垃圾外運不得超過四公里。甲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不得出讓場內一切設備。

7.新建的晉先熱環保型水泥廠施工團隊由乙方負責落實。

1.按甲方要求按時進入拆遷現場,保證工期的順利完成。

2.負責對本協議所列拆除範圍內所有建築物及附屬物的拆除、清運工作。

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種事故、行政處罰等一切責任、費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4.在拆除現場堅持文明施工,對出入施工現場的道路及時安排人員清掃,回收材料的堆碼應有嚴格的區域,嚴禁在道路、通道堆放任何材料。

6.拆除廠房工程的單位必須具有專業的房屋拆除資質,並報甲方有關專業部門備案。

1. 若甲方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交付施工場地,而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時間完成拆除任務,則按每延期一天罰款5000元/天。

2. 若甲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權要求停工,甲方則需按每延期一天賠償乙方5000元/天。

1.乙方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2.進場前應對機械、人員進行投保。保險費用在報價會考慮,甲方不另行支付。乙方應遵守現場的一切規章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一切責任。

3.發生重大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的'有關要求處理。

4.乙方在動力設備、高壓線路、地下通道、易燃易爆地段及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甲方需安排專業人員配合。

甲方必須保證本次工程的真實合法性,如有差錯甲方應負相應責任。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應該本着友好合作的宗旨,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可向施工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簽字蓋章同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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