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購房合同4篇 "知曉購房細則:購房合同解除全方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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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解除是指購房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違約、爭議或意外情況而相互協商解除合同的過程。解除購房合同是一項很重要的法律程序,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本文將介紹購房合同解除的基本流程和相關事宜。

解除購房合同4篇

第1篇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房屋賣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即賣方明確表示將不交付房屋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賣方未告知買方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賣方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賣房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漢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賣方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賣方的原因,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購房合同。

解除購房合同4篇

第2篇

1、購房合同無效。如果開發商的銷售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就銷售房屋,則購房合同無效,購房人無權退房。

2、購房合同被依法撤銷。對於購房人因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或者開發商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購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購房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但購房人需要舉證證明。

3、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購房人所購房屋的套型如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的,購房人有權退房。

4、面積誤差。凡實際測量的與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有權退房。

5、規劃設計變更。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或者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開發商未能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的,購房人有權退房。

6、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主體結構指的是承重牆、樑、柱等,經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核驗,確屬主體結構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但一般的門窗、牆壁等方面存在的質量問題,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否則,購房人無權據此退房。除了上述法定退房情況外,購房人還可以通過在購房合同,或其附件,或補充協議等書面形式中約定可以退房的其他情況。

第3篇

雖然購房合同的內容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但是對於解除購房合同的情形,卻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如果出現瞭解除購房合同的情況,那麼就能夠解除合同。此時有相應的解除程序需要履行,究竟解除購房合同的程序有哪些?請閲讀下文了解。

因為有三方當事人,而且有兩個合同,由於在空間操作上無法同步進行,就會出現時間上的先後順序問題;從實際行為上,我們可以設計出多種可能的選擇方案,目前較為普遍的有以下幾種:

1、消費者先與開發商解除買賣合同,然後取回首付款,再與銀行解除借款合同,然後由開發商歸還銀行借款。

2、消費者先與開發商解除買賣合同,然後再與銀行解除借款合同,然後取回首付款,最後由開發商歸還銀行借款。

3、消費者先與開發商解除買賣合同,然後由開發商歸還銀行借款,再與銀行解除借款合同,最後取得首付款。

為了使消費者最大限地免除風險,在開發商不會破產的前提下,我們認為在實際操作時可以通過以下程序進行:

(一) 消費者首先與開發商簽訂一個補充協議,這是一個附條件的關於解除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

(二)消費者再與銀行簽訂一個補充協議,也是一個附條件的解除借款合同的補充協議。

(三)開發商歸還銀行借款,消費者與銀行簽訂的協議中確定的條件出現,消費者與銀行的借款合同解除。

(四) 開發商歸還消費者的首付款,並協助辦理消費者退房的各種相關手續。以上就是關於解除購房合同的情況和程序問題,如果開發商存在上面提到的違約行為,購房者是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的,但是退房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也不是隻要開發商違約就能退房的,建議購房者在出現開發商違約時及時聯繫律師處理,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4篇

鑑於:甲乙雙方於20xx年xx月xx日簽訂《門市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及《房地產租賃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甲方將坐落於xx市xx區xx街(路) 號 層門市/住宅租給乙方。上述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租賃期為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乙方因xx於20xx年xx月xx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要求。

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

一、現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止。並付給甲方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_____)。

核算清乙方所有應繳費用,包括:租金、管理費、物業費、水電費、燃氣費、房屋在乙方租賃期間應繳納的税費等後,甲方於 年 月 日前返還乙方扣除違約金以外的剩餘房屋租金和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_____)。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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