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管理規定8篇 學校安全管理:保障學生安全的重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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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紹了學校安全管理規定的重要性和實施細則。學校安全是保障學生身心健康的首要任務,因此制定一套嚴格的管理規定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將介紹學校安全管理的目標以及具體要求,以幫助學校和教職員工更好地維護校園安全、保障教育教學的正常進行。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8篇 學校安全管理:保障學生安全的重要規定

第1篇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有效地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各類安全工作要點。

為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健康成長,確保國家(校產)不受損失,杜絕或儘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遵循"注意防範、自救互救、確保平安、減少損失"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校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各處、室向領導小組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

2.學校每月要對學生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教育形式應多樣化;每班每週應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要對學生進行緊急突發問題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的教育。緊急電話(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識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外學生出現的重大傷害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教委;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報教委,一份報公安派出所,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4.建立健全領導值班制度;加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保證學校的教學秩序正常;負責學校安全保衞的人員要經常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繫,爭取公安派出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5.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生心理變化,防患於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將學生趕出教室、學校。

6.外單位或部門借用學生上街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參加其他社會工作,未經區教委分管安全副主任批准、校長辦公會同意,不得擅自組織參加。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7.學校還要教育學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8.學校要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情況嚴重的,一時難以消除要立即封閉,並上報教委。

9.學校要經常檢查校內圍牆、欄杆、扶手、門窗、以及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並做好檢查記錄。

3.教室、辦公室、學生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兩人同時加鎖開、關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水池、滅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並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6.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後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9.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10.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學校周邊環境治理涵蓋師生人身、食品衞生、文化活動等方面,系綜合性治理,應取得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與通力配合。學校對周邊環境應密切關注與監控。

2.學校在做好內保工作的同時,重視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動聯繫轄區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監管等部門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員除做好校內的巡視工作,還應注意對校園外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社會盲流、惡少對學生騷擾及各種事故,要針對不同情況及時報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護學生的安全。

4.每天放學前,教師要提醒學生,注意交通等各項安全。

5.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社會公德以及各類法規,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敢於與壞人作鬥爭,並掌握正確的維護方式和方法,提高學生的自護能力。

6.建立學校突發事件教師救護隊,高度警覺,隨時出動。

1.學校集會、做操應由學校專人負責統一指揮,保證集會、做操的紀律。

2.學校集會、做操應以班為單位,不要擁擠,不催促學生快跑,要有教師負責疏散管理,進出會場要有序,嚴防擠壓事故的發生。

3.學校集會、做操應以班為單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隊,由班主任負責,防止學生亂竄,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4.學校組織學生開展軍訓活動,應制定周密的實施方案,並與協辦部門負責人共同商定。

5.對軍訓的場地應事先考察,確保學生軍訓安全進行。

6.軍訓的強度應根據學生的年齡、身體狀況而定,對患有不適合軍訓活動疾病的學生應進行勸阻,避免不必要的事情發生。

7.學校領導及安全領導小組必須對集會、會操、軍訓活動實行全過程監控,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1.組織師生外出活動(社會實踐、社會調查、春遊、秋遊、參加公益活動、義務勞動、參觀訪問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計劃和安全措施,活動方案必須經校領導審閲簽字同意後方可實施。組織到外地或較遠活動的需經教委分管安全副主任審批。

2.每次活動應有具體的責任人,注意人員年齡、身體狀況搭配。

4.活動來往的交通工具應向專業運輸部門租用,遵守乘車安全要求,行前要求營運部門對車進行檢修。

5.每次活動都要有安全、保衞、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

6.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傷事故發生

7.活動地附近有河流、水庫的,沒有組織措施或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不能讓學生下水。

8.凡外出參加各種活動,學校領導及安全小組成員必須對活動全過程進行監控。

9.在活動中實行責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學校大門設專職門衞,門衞工作有專人管理,門衞工作制度健全,責任明確。門衞值班室,位置適當,視線開闊,牆體、門窗牢固。

2.大門堅固安全,開啟靈活,鎖定方便。門區有照明設備,便於夜間觀察。門衞值班室配備必要的值班用品、防衞器械和消防、應急照明器材。

3.門衞值班室應安裝報警電話,門衞人員要堅持24小時值班。

4.門衞人員要求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工作責任心強。

5.門衞人員值班時佩戴相關證件,文明執勤,行為規範。

6.門衞人員按學校規章制度認真檢查出入本單位的人員、車輛、物資等。對非本單位人員進入本單位的,要逐個查驗身份證件,嚴格登記手續。

學校安全管理規定8篇 學校安全管理:保障學生安全的重要規定 第2張

第2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學校及其周邊環境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舉辦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中國小(含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學校安全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防範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設置安全教育課程,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至少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條(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責任部門)市、區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學校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

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指導和監督。

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所屬學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相關行政部門的管理)市、區各級公安、交通、衞生、文化、環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和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在各自法定職權範圍內負責校園和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為學校安全創造良好環境。

八條(學校和校長責任)學校負有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負責對學生和教職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九條(安全保衞人員)學校應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衞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保衞人員,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衞工作。學校專職安全保衞人員享受公安人員待遇。

高等學校設保衞處,建立校衞隊,並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衞處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中等學校設保衞科,並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衞科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國小校設專職安全保衞人員,並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衞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第十條(校園治安)學校實行門 衞制度。學校保衞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經允許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駛,並按指定的地點停放。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教學區。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內打架鬥毆、尋釁鬧事,不得將非教學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險、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兇器帶進學校。

第十一條(學校設施安全)學校的校舍、活動場所、教育設備設施、用具、

生活服務設施和交通工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衞生標準,並建立健全學校安全衞生保障制度。

教學所用的.化學藥品、危險品必須存放在安全地點,有專人保管,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飲食衞生安全)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安全標準,並經法定檢驗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教育教學活動安全)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應根據活動的特點,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安全識別能力和安全防範能力,並採取相應有效措施預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隱患,確保學生安全。 第十四條(勞動、社會實踐活動安全)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並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政府和相關部門責任)市政府負責協調和監督相關行政部門維護學校周邊環境安全。

第十六條(治安、消防部門責任)公安機關必須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查處學校周邊違法犯罪活動。在學生上學或放學時段加強巡邏,維護秩序,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學生的違法犯罪案件發生。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將學校列為重點消防單位,定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嚴格防範和杜絕火情。

第十七條(交通部門責任)公安交管部門必須在學校門口或附近路口設置學校標誌、禁停標誌、交通指揮燈、人行斑馬線和機動車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標誌,保障學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條(文化部門責任)學校周邊二百米半徑範圍內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廳、電子遊戲場所、桌球、網吧,以及學生不宜進入的其他場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在上述範圍內已設立的相關場所進行清理,限期停業或搬遷。 工商、城管部門必須對學校周邊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生活秩序的無證商販、亂擺賣進行及時清理。

第十九條(環保部門責任)學校紅線外五百米以內,不得建有嚴重排污、排廢氣、排粉塵或噪音超過五十米六十分貝的企業。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對上述範圍內造成污染的企業限期整頓或限期搬遷。

第二十條(鎮、街道辦或村、居委會責任)學校所在的鎮、街道辦或村、居委會應當協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維護學校周邊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衞生管理和環保等項工作。

第二十一條(學校檢查)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協同政府有關部門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對以下各項進行安全檢查。

(一)學校校舍、教育教學設備設施、活動場所、生活服務設施和交通車輛;

(三)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和校園網絡;

(五)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狀況和其他應列入安全檢查的事項。

學校在對上列各項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權限和管轄範圍,定期對學校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應當教育行政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對學校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應當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發現學校和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隱患,或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檢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責令限期整改。

第3篇

一、為保障學校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等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學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防範為主"的原則。

三、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四、學校負責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定期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集中的安全教育。

五、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等對我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六、學校協調村委會、派出所、醫院等在各自法定職權範圍內負責校園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為學校安全創造良好環境。

七、學校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衞機構,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衞工作。保衞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等作出及時處理。

1、服從領導安排,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嚴格交接班手續,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崗位,認真填寫值班記錄,處理好當班期間發生的事件。

2、巡邏執勤人員要保持警惕,忠於職守,突出重點,熟悉有關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行動有準則,執法有依據,並做好巡邏執勤記錄。

3、遇有情況要迅速到達出事地點,處理措施要及時果斷,注意工作方法。重大問題隨時向有關部門和校長彙報。

4、加強校園管理,學校值勤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校外人員來校聯繫工作須持單位介紹信或本人證件,在值勤人員處登記後進校。進入學校應遵守校園管理規定,車輛必須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5、為保障校園安全,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接受值勤人員檢查。各類物品出校門,要持有關部門的.證明,經值勤人員檢查同意後方可出校。騎自行車進出校門時必須下車推車行走。 攜帶大件物品出校時,經值勤人員檢查後方可通行。

6、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公共場所(包括會場、課堂、辦公場所等)的秩序,服從管理,遵守公共道德,防止發生擁擠傷人等事故。違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等。

7、嚴禁任何人翻越圍牆、大門,或將物資擲出圍牆外。嚴禁打架鬥毆、起鬨、鬧事和其它干擾學校的教學秩序的行為。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災害事故,在場教職工及學生應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學校或報警並協助調查處理。師生髮現安全隱患,有及時報告的義務。

第4篇

學校安全負責人及有關後勤人員必須在平時隨時巡視檢查學校的`各項設施,如有必要及時加固,以增強防風防雨能力。

2.班主任應教育學生學會通過電視、廣播、報刊、手機短信、12121查詢電話等途徑來獲取預警預報信息。黃色以上台風信號或紅色暴雨信號時,中國小停課,學生留在家中;

3.特殊天氣停課期間,對於已經到校的學生,由班主任統一組織留在教室,並與家長取得聯繫。

4.颱風、暴雨、雷電天氣,學校取消一切室外運動,師生應留在室內,儘量減少室外活動,避免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5.颱風天氣時,學校所有的花盆、垃圾桶等可能被風吹動的物品必須移入室內,並關閉所有的門窗及電源。

6.特殊天氣放學時,班主任和副班主任應特別注意當時天氣實際情況,靈活採取措施,確保學生安全。必要時,應與家長取得聯繫,對於國小生,班主任和副班主任必須與家長聯繫,保證每一個學生都與家長順利交接。

7.雨天,學校清潔人員必須設置防滑警示牌,所有教職工都要密切留意身邊學生,制止學生追逐打鬧。特別是值日人員必須堅守崗位。

第5篇

以市局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為指導,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建設,強化安全職責,預防和減少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意外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師生人身及公私財產安全安全,堅持以樹立學校"環境優美、管理規範、師德高尚、校風文明、水平一流、成才有望"的品牌形象為目標、保證學校良好的學習、工作、生活秩序,從而全面推進學校建設。

1 、認真貫徹市區安全工作文件精神,不斷完善學校安全規章制度,並將有關制度要求落實到具體崗位的職責中去,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分明。

2 、明確安全責任,校長為確保學校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的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部門分管的領導為第二責任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崗位責任人為直接責任人,負直接責任。

3 、層層簽定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學期初校長與學校各部門分管領導、各部門分管領導與各崗位責任人分別簽定責任書,分層管理,責任到人。

4 、將責任制的落實情況與教職工的年度考核評優選先結合,出現問題嚴格按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及服務工作責任事故的認定及處理辦法執行。

5 、健全安全工作檔案,將有關文件、計劃安排、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安全責任書、監督檢查記錄等材料及時歸檔,以備查詢。

l 、為進一步完善學校安全保衞工作制度,加強學校安全保衞工作的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保障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學校設門衞、值班人員,負責白天門口的出入人員車輛的檢查登記和夜間巡邏,保證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和學校安全。

2 、在假期、休息日、靜校期間、平時夜間等時間內,值班保衞人員負責對全校範圍進行巡邏檢查,及時發現各種安全隱患、事故,及時上報,及時處理。

3 、值班巡邏由總務處具體負責,安排值班表,檢查督導落實情況。

1 、學校主要領導和主管安全的領導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監督檢查學校安全工作制度執行落實情況。

2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學校安全工作,堅持每月一次。

3 、採用電話查崗或親臨學校檢查的方式,填好查表存檔。

4 、每月定期檢查三次,抽查至少三次,遇節假日和重大敏感日期等加大抽查力度。

5 、對擅離職守誤崗脱崗人員及時批評處理限期改正,對造成學校損失和嚴重後果的上報校委會按有關規定處理。

6 、帶班領導在辦公室接聽電話,聽取值班人員彙報,及時與其他領導通報情況。

1 、凡進入學校找人、辦事人員,必須履行登記手續,經保衞人員詢問允許後方可進校。

2 、學校上課期間,不接待來訪,送來錢物的在門口登記清楚並暫存,由門衞電話通知該年級組後,有黑板通知其本人到大門口領取。如有特殊情況找人,須由門衞電話通知該年級組教師將學生請出,其他情況不得找出學生,校外人員一律不得到教室找人。

第6篇

學校的安全工作直接關係到辦學質量,學校的信譽和學生的健康成長,也關係到家庭的幸福、社會的穩定。因此,我們務必增強廣大師生的安全意識,強化學校安全教育力度,普及安全防範知識,加大學校安全管理措施,做到安全工作警鐘長鳴,確保師生平安。

1、學校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校的安全教育、安全防範、安全救扶等工作。校長任組長,主管副校長任副組長,有相關處室主任、教師參加組成“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安全工作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安全工作領導職責制,工作人員崗位制。做到任務落實到部門,職責落實到專人與崗位職責掛鈎,與考核掛鈎,使各種安全防範落實到實處,努力建立安全禮貌校園。

3、班主任是基層安全工作職責人,負責班級學生的安全教育,各班要努力建設良好的班風,加強安全隱患的防範,加強安全監管的力度,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和家長通報狀況。

4、值周領導和值周教師要對全校安全管理、安全監控負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發現安全事故及時預以補救和解決。

5、德育處要加大對違紀學生的查處力度和後進學生的教育轉化工作,並加強對各班安全工作的檢查督促。

6、任課教師做到每節課點名,發現狀況及時告訴班主任及德育處。體育教師要加強體育課和體育活動的`安全監督,對體質較弱的或有特定疾病的學生要及早發現並採取相應措施,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7、教學處要加強實驗室器材、藥品尤其劇毒藥品保管、使用。教師在實驗室上課,要嚴格按照實驗室規定,教育學生遵守操作規程,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8、門衞要把好大門關,堅決杜絕無關人員進校,謝絕校外車輛入校,進校車輛在上課期間需熄火推行,加強校園治安管理。教師私家車要按指定位置停放。

9、值周領導、值周教師、就寢檢查班主任、教職工要核對就寢學生數,發現未到學生及時聯繫,寢室管理員課餘時間加強巡邏,防止校外人員進入寢室推銷、偷竊、詐騙等,嚴防學生賭博、打架、行竊,發現狀況及時報告。發現學生患病或有不正常情緒及時通報班主任及學校領導。

10、總務處要加強對校內食堂、浴室、小店等的管理,切實做好飲食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腸道傳染病的發生。同時加強對學校的校舍、場地及其他公共設施的定期安全檢查,加強消防器材、電力器材的保管和維修,保證器材處於可正常使用狀態,及時對有安全隱患的部位進行整改,切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加強校車管理,對車輛定期檢查,對駕駛員定期培訓。要加強對特殊設備的檢查、維修。

11、全校教職工要以主人翁精神,及時制止學生不安全禮貌行為。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當發現學生突發疾病和傷害事故時都有職責採取措施及救護傷害學生。

第7篇

為了確保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正常運行,確保學校財產不遭受無謂的損失,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工作制度。

1、學校每學期本着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原則,每月自查防火安全一次,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無力整改的.立即報告主管領導,最大限度地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對師生員工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

2、每學期初、學期末,學校領導都要會同電工全面檢查電源線路一次,發現老化、打火、脱位等情況及時更換或整改;平時也要注意觀察,發現異常,立即處理。

3、加強教室、功能室等電閘開關的管理,全方位地避免電火的發生。

由於校門離馬路很近,車輛往來頻繁,因而學校十分重視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嚴格要求學生認真遵守交通規則。學校重點強調,日常班主任隨時提醒,全力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三、嚴禁學生私自到河邊等有水源的地方玩耍。如果發現,嚴肅處理。

1、對學生加強用電常識與安全教育,特別在實驗室學習過程都處處與電息息相關,要求學生髮現問題,立即報告教師處理,不得自行解決。

2、各處電閘、開關都設有保護裝置,由專人負責,其他任何人不得隨意開啟或破壞。

3、如需臨時拉線,必須找電工一手處理,其他人不得隨便亂拉亂扯,特別在校園內拉臨時落地線,必須檢查絕緣層破損與否。

充分發揮值班教師的功能,對學生提出嚴格要求,沒有特殊情況,嚴禁離校。 杜絕學生與社會閒散人員的接觸,以避免意外矛盾和事故的發生。

以上作為年終班務考核主要依據之一。(班主任費中體現) 上列制度,全校師生員工都必須認真遵守,不得違反。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第8篇

本作業指導書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為了規範公司叉車管理,成品的有序搬運,並確保叉車駕駛安全,正常運行,特制訂補充管理辦法。

3.1 生產部負責安排公司指定的有使用叉車權限的人員考核工作。

3.3 設備部有權利和義務監督叉車駕駛員的駕駛過程,負責組織公司所有叉車的維護維修和年度保養工作,並負責對叉車人員進行叉車保養知識培訓。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並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後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1.2叉車在進廠使用前,應由設備部尹樹信對叉車進行全面的技術驗收後方可啟用,並建立相關資料。

4.1.3非公司指定叉車人員不得擅自駕駛叉車,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

4.2.3檢查燃料油、發動機油、齒輪油、液壓油等及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後方可使用。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啟動後不允許撥出車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鎖匙啟動叉

4.3.2啟動叉車時,每次啟動不得超過5秒鐘,再次啟動應隔10~15秒以上,若連續三次啟動不成時應再隔5分鐘。冬天啟動時,應進行預熱後再啟動。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啟動時,應及時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避免造成蓄電池損壞。

4.3.3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門口應減速慢行並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痺大意。

4.3.4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倒後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並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後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5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並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6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7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控制在5km/h;嚴禁高速行車, 以保證安全。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應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9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把手剎掣拉起並掛空檔才能離開叉車。

4.3.10叉車出入門口應注意構築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駛入或駛出。

4.3.11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坐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2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後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後傾斜。

4.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不要運送鬆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後方可提升。

4.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並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6.1對非公司指定駕駛叉車權限人員,擅自駕駛叉車,處以50-100元罰款,出現責任事故由其承擔相關責任;指使非駕駛權限人員駕駛叉車,根據廠規進行處理,發生事故將付相關責任。

4.7.1違反本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通告,嚴重通告,或者開除,並處以50---1000處罰。對於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責任人一律開除,且公司保留追訴其民事責任的權利。

4.7.2對有權限駕駛叉車人員,一年內通告2次者,取消其使用叉車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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