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團工作經費管理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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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團工作經費管理規定(試行)

共青團工作經費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團章及團內有關規定,參照《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共青團工作的實施意見》(xx黨發(2019)3號),為切實增強團建工作經費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規範性、有效性,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團建工作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團的活動經費納入公司年度經費預算,數額應能保證公司共青團和青年工作順利開展,據實報銷。

第三條 團建工作經費的使用堅持“勤儉節約,統籌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則。要從實際出發,細化年初預算,嚴格執行預算,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第二章 經費來源

第四條 年初由公司團委本着節約的原則編制團建工作經費使用計劃,納入公司年度財務預算。

第五條 按財政部、團中央《關於基層團組織通過業餘勞動提取部分活動經費的聯合通知》精神及有關文件規定自籌。

第六條 按《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和國家規定通過其它合理形式取得的收入。

第七條 遇有特殊情況(如團代會、大型表彰會、大型活動等)需追加經費時,由公司團委提出申請,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第三章 計劃管理

八條 公司團組織開展團建活動,應當按年度編制團建活動計劃(包括活動內容、形式、時間、地點、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

第九條 公司團組織編制團建活動計劃,應當充分聽取團員意見,並經團的委員會討論。

第十條 公司團組織應當於每年年初按組織隸屬關係,將團建活動計劃分別報所屬黨組織備案。

第四章 使用範圍

第十一條 團建工作經費必須用於團的建設,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1、開展團內學習教育,召開團內會議,開展“一學一做”學習教育、“三會兩制一課”、主題團日,團幹部、團員培訓,場地費、租車費、住宿費、伙食費、交通費、講課費、資料費。

2、訂閲或購買用於開展團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進行團內宣傳,攝製團員電教片;

3、組織開展創先爭優、團員團日、團員青年突擊隊、青年志願服務等主題實踐活動;

4、表彰獎勵先進基層團組織、優秀共青團員和優秀團幹部;

5、團組織換屆、組織關係接轉、團旗團徽配備、團建工作調查研究;

6、走訪、慰問、補助生活困難團員;

7、其他與團的建設直接相關的工作。

第十二條 公司團委年度計劃內的公司層面團青活動且屬於工作經費使用範圍的,在年度預算內先從行政據實報銷。

第五章 活動組織

第十三條 開展團建活動,要突出增強團員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同時注重與中心工作結合,注重質量效果,防止形式主義。

第十四條 開展團建活動,應當有詳細的活動方案,明確主題,注重活動的政治性和莊重感,貼近青年實際,兼顧嚴肅與活潑。

第十五條 開展團建活動,要充分發揮團員的主體作用,必須自行組織,不得將活動組織委託給旅行社等其他單位。

第十六條 開展團建活動,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條件;每個基層團組織到常駐地以外開展團建活動原則上每兩年不超過一次;要嚴格控制租用場地舉辦活動,確需租用的,要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場地。

第十七條 開展團建活動,要根據實際情況集體出行。集體出行確需租用車輛的,應當視人數多少租用大巴車或中巴車,不得租用轎車(5座及以下)。到常駐地以外開展團建活動,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第十八條 開展團建活動,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嚴禁借團建活動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團建活動;嚴禁借團建活動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購置電腦、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團建活動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嚴禁發放任何形式的個人補助;嚴禁轉嫁團建活動費用。

第六章 報銷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條 報銷程序

報銷人將有效報銷單據交團委組織委員兼會計彙總→經辦人填制報銷單據(團委組織委員兼會計)→驗收人(團委書記)→單位負責人(黨羣工作部部長)→公司領導籤批(黨羣工作部分管領導)→公司總會計師→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人→公司財務管理部出納人員複核後付款或衝賬。(單位填黨羣工作部)

第二十條 審批要求

不得摹仿他人的筆記簽署意見,因摹仿他人筆記簽署意見給公司團委帶來損失的,摹仿人負責賠償全部損失。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公司所屬各基層團組織應當將團建活動經費開支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二十二條 公司紀檢監察室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團建活動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團建活動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臨時增加團建活動是否報單位團委批准;

(三)團建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四)團建活動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紀檢監察室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按規定予以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公司所屬各基層團組織應當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基層團組織團建活動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團委負責解釋。

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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