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屆畢業生求職謹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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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正值2013屆畢業生求職高峯期,海量招聘信息湧向畢業生,給畢生帶來就業機會的同時,一些招聘“陷阱”也隱藏其中。職場專家為畢業生總結了3類最常見的“求職陷阱”,提醒正在求職的畢業生一定要多加註意。

2013屆畢業生求職謹防陷阱

陷阱1:假借崗前培訓收費

很多單位以培訓費、服裝費、保證金、押金等名義向求職者收取費用,還冠以各種看似合理的理由,甚至承諾離職時予以返還。有的單位給出具收取款項的憑證,有的單位僅以口頭方式承諾離職時返還,但無論如何以上行為都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正規的用人單位都是按照雙方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不會出現向員工先收取費用的現象,即便是培訓也是帶薪的,且由單位承擔培訓費用。

職場專家表示,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的單位都是不正規的,畢業生要予以高度警惕。同時,畢業生如果因各種理由向單位繳納了費用,務必索要並留存好相關憑證,以便作為維權憑證。

陷阱2:無底薪無保障

招聘啟事中經常見到“有責底薪、無責底薪”等説法,很多畢業生也認為“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自己沒做出成績當然無權要求工資待遇。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尤其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第12條明確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説,即便勞動者沒有做出任何業績,但只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單位每月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北京地區目前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是1260元/月。

陷阱3:離職必須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為了限制勞動者的人員流動,約定高額違約金的案例時有發生,很多畢業生認為自己既然已經簽字認可肯定是有效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也就是説,除了單位出資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及勞動者離職後到競爭性單位工作的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違約金兩種情況有效外,單位與員工約定的其他名義的違約金都是無效的。即使員工簽署,也不對員工產生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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