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生參加模擬法庭心得體會精選範文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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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法庭是法律實踐性教學的重要方式,一直被各法學院廣泛採用,“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參加過模擬法庭的你有什麼心得體會呢?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法學生參加模擬法庭心得體會精選範文兩篇,一起來看看吧。
法學生參加模擬法庭心得體會精選範文兩篇

模擬法庭心得體會1

本次模擬法庭演練,我被安排在行政第二組,所扮演的角色是一個為自己盡力爭取權利的原告。在我們的那個案件中,被告廣東省東州市公安局不給我所扮演的原告的電動自行車上牌,於是原告到法院起訴被告廣東省東州市公安局行政不作為。

通過這次模擬法庭演練,我學到了很多,也看到了自己很多方面的不足,特別是法律程序方面的內容。以前我一直覺得自己訴訟法方面的知識還是可以的,但經過這次演練,我發現自己的知識構成還是有很大的缺陷,特別是一些細小的方面,以前沒怎麼注意,在這次演練過程中都一一暴露出來了。例如,證據的提交、迴避的適用、公務人員不能以職務作證等等。這也使我明白要想真正的學好一個專業的知識,特別是像法學這樣的操作性和實務性比較強的學科,光學點理論知識是遠遠不夠的,我們要儘量去實踐。正所謂“實踐出真知”,只有經過幾次有價值的實踐活動,我們的知識才能真正的被掌握,能力才能真正的提高。

其次,在這次模擬法庭演練實踐中,我深深地體會到溝通的重要性以及團隊合作的重要性。可以這麼説沒有大家的通力合作我們的演練不會成功。任何一個人的不負責任都有可能會毀了我們的整個演練,然而另外同學在團隊遇到困難時的挺身而出又總會化解各個危機,由此可見團隊合作的重要性。只有大家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那樣才能同舟共濟、創造奇蹟!具體説來,包括以下幾點:

一、樹立團隊精神,增強團隊意識

“人無完人”,這個道理恐怕大家都知道,但當我們這些不完美的人為了一個共同的目的走到一起來以後卻能完成一件完美的事,形成一個完美的集體,這就是團隊的魅力。讓我理解了團隊合作的重要性,沒有完美的個人,只有完美的團隊。但是並不是有了團隊就萬事無憂了,一個有競爭力的團隊,要有完善的組織體系和分工,要領導有力,分工明確,更要彼此信任、理解和包容。這樣,我們的任務和目標才能完成的又快又好。

二、增強了協作意識,加強合作意識

一個人的力量總是有限的,而一個集體團結起來凝集成的力量是無窮的,在我們的工作和生活中,每個人都會有不盡人意的時候,我們需要別人的幫助,同時我們更應該主動地去幫助別人,這樣,我們就會形成一個團結的整體,一個有凝集力、有戰鬥力的整體,一個可以克服各種困難的整體。可以舉個很簡單的例子,我們的案件中有很多的證據材料,要找全這些材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這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於是,我們組長安排每個人都找點。作為原告,我需要找全我向法庭提交的四項證據材料。我整整花了一個下午才勉強做好了三份證據,第四份安全檢測證書怎麼也找不到。可是第二天就要演練了,時間可不會等我們。在百般無奈之下,我把我的困境告訴了我們組長。最後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之下,在最後的關頭終於找到了那份安全證書。

三、認識到溝通的重要,計劃的目的性

在任何一個任務中,溝通是使大家凝聚的連線。如果你不能從溝通中獲得充分的信息或者通過溝通形成統一的認識和意志,那麼你的那個環節肯定出問題。這點在我們第一次準備演練時表現得最為深刻。那一次由於大家都沒有準備過,有的甚至沒有看過案件的材料,在事前也沒有充分的溝通,所以整個準備活動表現得相當的匆忙、混亂,有諸多不和諧的地方。個人之間的溝通、領導與下級的溝通、下級與上級的溝通以及經驗的主動交流等是實現集體目標的關鍵。溝通可以讓你變得主動、智慧。

四、增進友誼,加深理解

在我們全組討論案件時,每一次大家都會發表自己的意見,而且往往會為某一項環節而爭得面紅耳赤,這點在我們製做證據時表現得尤為明顯。當時大家在證據的內容、形式、所要證明的問題等許多方面多會有不同的見解,而且多數情況是相互之間都不能説服對方,只有經過長時間的辯論爭論的問題才會被確定。但也正是因為這樣,我們每個人對自己的組員都加深了了解,我們的友誼也更加鞏固。

模擬法庭心得體會2

為了更深入地學習法學這一專業,按照電大法學本科法律實踐的要求,我們以模擬法庭的方式進行了一次法律實踐,大學生模擬法庭實踐報告。我們以張麗醫療事故案為案例,具體制定了法庭實施計劃,做好了庭審前的準備工作,進行了細緻的人員分工和會場的佈置,整個模擬法庭的程序合法、執法嚴謹,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實踐活動。

在本案的審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議庭筆錄員,被害人王燦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點,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作為被告的張麗,應當就其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沒有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本人就舉證責任倒置這一問題談一下心得體會。

一、反對的一方應當就某種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負擔舉證責任。

民事責任特別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過錯,這些要件事實的存在也構成了決定原告是否勝訴的關鍵。但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原告不必要就這些因素的存在與否都負擔舉證責任,而應當由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與否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指證明責任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特定分配的現象,同時還意味着反對一方所證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嚴格的限定,即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反對的一方究竟應該反證證明什麼,必須要由法律規定。通常,由被告方證明的事實是由實體未能加以明確限定的,其證明人後由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明;二是對不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明。在某些情況下,對這兩個事實的證明通常是結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僅表明被告沒有過錯,而且同時也表明損害的發生與被告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但在另外一些情況下,這兩個問題有可能也是相互分離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應可以表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從而應當被免除責任。

二、由被告承擔證明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無法就此加以證明,則承擔敗訴的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證據責任的倒置,實際上是就某種事實負有證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責任的倒置,是證明責任在當事人間如何分配的問題。然而,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對事實證明責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對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響到訴訟結果,即“舉證責任分配之所在,乃勝訴之所在”。因為一旦倒置以後,舉證責任被倒置的一方負擔了較重的證明義務,如果其不能夠就法定事由進行舉證,便推定提出主張的一方就該事實的主張成立,這就會從整體上影響到訴訟的結果。

敗訴後果的承擔表明了舉證責任倒置實質上是一種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明責任是一種結果責任,解決的是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敗訴風險的承擔問題,資料共享平台《大學生模擬法庭實踐報告。在實體法上,對被告方對此要舉證證明也有相當的難度。例如,在高度危險責任的情況下,被告必須證明危險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責,倘被告無法就此舉證則可能要敗訴。這樣,舉證責任倒置通常是和嚴格責任聯繫在一起的,由此也進一步表明了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轉換的區別。舉證責任的轉換與嚴格責任問題沒有必然聯繫,任何類型的案件在訴訟中都可能出現舉證責任轉換的現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實體法規範,只是當事人在具體訴訟過程中相互活動。

三、發動訴訟的原告一方,也應當對部分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負任何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證明一切?我認為,即使依據實體法的規定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擔就一定事實存在或不存在舉證的責任。在適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對於過錯、因果關係等,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被告證明,從而免除了受害人對此事實的舉證的責任,而將該責任倒置給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擔無未能舉證時的敗訴風險。但其他要件事實,如加害人、損害事實等,則還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規則分配舉證責任,由該事實的主張者承擔舉證責任。例如,在高度危險作業的責任中,至少原告要證明危險是因為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則其連訴訟主體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確,怎麼訴訟?對誰訴訟?再如,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作為被告的醫院一方,應當就其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沒有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而患者應當就被告行為的危害後果事實、危害後果與被告的行為間有關聯的事實等,承擔舉證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擔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的原因是:從實體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張權利都應當提出證據證明其權利的存在;從證據法的角度看,主張的一方也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即使法律從特定的目的出發,為加強對一些處於舉證遇到障礙的特定當事人的保護,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只是將特定的證明事項倒置給被告一方承擔,這並不是説,將所有的訴訟證明事項甚至釋明事項,都交給被告承擔。從性質上看,舉證責任倒置實質上基於法律規定,由原告證明a事實的存在,但應當由被告承擔b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明,被告不能證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

通過實踐,對法律又有了更進一步的瞭解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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