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學習心得精選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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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對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推進反腐敗工作的規範化、法治化,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以下是本站為大家準備的《監察法》學習心得,歡迎大家參閲!
 

《監察法》學習心得精選兩篇

 

篇一:學習貫徹《監察法》心得體會

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監察法,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對於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實現立法與改革相銜接,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20xx年9月20日西城區安監局組織全體專職安全員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通過這次學習我深入的瞭解到《監察法》的制定和立法目的,也增強了我的法律意識,紀律意識,自律意識。通過這次《監察法》的學習體會頗多,感觸頗深:

一、學習貫徹《監察法》,深刻認識到制定《監察法》是強化權力監督,維護人民利益,實現國家監察全覆蓋的需要;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

二、深刻理解監察體制改革是對我國政治體制、政治權力、政治關係的重大調整,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的創制之舉。

三、強化自身監督、檢查工作。勤於學習,提高素質。抵得住誘惑,經得住考驗。勇於擔當,落細落早。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

四、在實際工作當中,檢查過程中要依法,合規,按程序。做到三個加強,加強日常的監督檢查;加強日常檢查工作的記載;加強日常檢查工作的移交。

作為一名專職安全員,保護轄區安全是我的責任和義務,我將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要求,學好用好《監察法》,把學習到的理論知識轉化成為實踐成果;牢固樹立法治意識,遵守國家各項規定,在工作中正確履行專職安全員的工作職責,為地區安全貢獻出自己一份力量。

篇二:《監察法》學習心得

權力,得不到遏制,腐敗就難以根治。

《監察法》的出台,實現了國家對所有公職人員的全面監督,《監察法》確定,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並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從監察機構到監察對象,以及如何行使監察權,都以法律的形式進行了規定。該法案的制定,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十九大報告中關於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的具體要求和手段,體現了我們國家對深入開展反腐工作的決心,是我們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道路上的重要保障。

《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國有企業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在監察範圍內。因此,學習《監察法》既是對國家制定法律法規的積極響應,也是實行自查自糾,防患於未然,緊跟黨中央的步伐,確保不偏離正確道路。

首先,對照《監察法》的要求,自我檢查,平時日常工作是否存在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作為公司水質檢驗部,我們要自查每項檢測工作是否做到實事求是,有無虛假數據;每次採樣是否按要求進行,樣品是否具有代表性;檢測任務是否按時完成,有無拖拉;管理制度上,報告的審核、人員的考核等是否流於形式等等。

其次,對於已發現的問題,要積極改正,大力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存在問題並不可怕,可怕的是用一個錯誤來隱瞞另個錯誤,導致錯上加錯,最終釀成大錯。《監察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我們要引以為戒。

最後,《監察法》的實施,是一項利國利民的舉措,它像達摩克利斯之劍懸在頭頂,時刻警醒着我們。認真學習貫徹《監察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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