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反對校園欺凌的心得感悟範文

來源:巧巧簡歷站 1.33W
學兄學弟互禮讓,校園氣氛樂洋洋,和諧校園,你我共建,那麼關於反對校園欺凌的心得感悟該怎麼寫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反對校園欺凌的心得感悟範文三篇,供大家參考。

關於反對校園欺凌的心得感悟範文

反對校園欺凌的心得感悟1

提起校園,我們眼前就會浮現出一幕幕純真又美好的畫面。但是,校園欺凌和暴力成為了校園金色陽光裏一抹令人憂慮的陰影。這就是老師讓我們看的『預防校園欺凌』宣傳片的主題。

宣傳片首先介紹了一個典型的校園暴力的案例:2013年12月1日,山東一名14歲少年扈強,和同學產生了矛盾,最後竟持刀捅死了那位同學。被捕時他説:“我想弄死他,反正我才14歲,法律又不會拿我怎樣。”,扈強因為沒有法律意識,認為自己未成年,法律不會判他的刑,而捅死了自己的同學。雖然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嚴懲違法者,社會才會公平。因此,扈強受到了法律的嚴厲懲罰。

隨後,宣傳片又介紹了很多防止關於校園欺凌和暴力的知識,如:校園欺凌和暴力的分類、主要引起的原因和預防措施等等。

在我們的校園裏,雖然沒有『預防校園欺凌』影片講述的案例那樣典型,但類似的事還是時有發生的,如:有的同學要其他同學給他作業進行抄襲,不同意就打人家;有的一言不和就動手打人……通過對影片的觀看,大家都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

我感到:校園應是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園欺凌和暴力頻發,不僅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我們應當多措並舉,特別要加強對學生的法制教育,堅決遏制漠視人的尊嚴與生命的行為。

我向大家呼籲:預防校園斯凌,從我做起,讓我們的校園成為一個和諧、美麗的大家庭

反對校園欺凌的心得感悟2

近年來,性質惡劣的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在網絡上頻頻曝光,如何防範校園欺凌和暴力,構建和諧校園,已成為教育和社會共同話題。國中階段的學生主體有其特殊性,既有可能是校園暴力的受害者,也可能成為校園暴力的施暴者。今天我將以案例的方式,就校園欺凌和暴力現象、成因及其解決對策進行分析和探討,大家可以通過案例或多或少的反思自身情況,以期引起全校師生的關注和警覺,為構建平安和諧校園,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提供幫助。

一、刑法與校園暴力

1、關於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劃分負刑事責任的階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旦達到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照顧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點。

2、關於未年人的刑罰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三、四款規定,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週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校園暴力產生的原因

正所謂有果必有因,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頻發,侵害未成年人權益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日趨嚴重,都有其中的緣由,仔細分析,主要有幾下幾個方面:

(1)內在因素--心理上的不成熟。未成年人正處於生理和心理髮育成長階段,分辨是非、區分良莠和抵禦外界影響的能力較差。貪圖享樂、不思進取、不勞而獲的不良動機是未成年人產生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一些未成年人由於過早的走入社會,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沒有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凡事喜歡攀比,具有享樂主義和拜金主義。同時由於未成年人多數沒有固定的職業,沒有穩定的收入,當他們面對物慾橫流的世界時,經不住金錢的誘惑,所以不惜鋌而走險,實施盜竊、搶劫,甚至綁架、殺人等犯罪行為。

案例一:“爭女友”引發血案(李某等故意傷害案)

【案情】被告人李某為某中專學生,因與同學“爭女友”發生矛盾,後雙方約定“談判”。“談判”中其與糾合的其他被告人孫某等人對被害人曲某進行毆打,致曲某受傷。後曲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並根據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賠償情況,對各被告人分別判以相應有期徒刑。

【點評】故意傷害在校園暴力刑事案件中是最為常見的犯罪類型。青春期的學生情緒比較容易急躁,一些辨別是非能力較差、法律意識淡薄的青少年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容易沾染江湖習氣。遇到問題不能理性解決,動輒大打出手。由於其心智尚未成熟,對事件的嚴重性往往預估不足,更沒有想過暴力事件發生的法律後果,懵懂中已然走上犯罪道路。本案就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典型案例。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儘管我國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十六週歲,但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仍應承擔刑事責任。

(2)外在因素--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影響。

第一,家庭對未成年人疏於管教或教育方法不當。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學校,而父母則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父母的一言一行對孩子的成長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甚至會影響孩子的一生。家庭成員的不良行為及錯誤觀念,很容易使未成年人模仿,影響未成年人走上邪路。一是單親家庭是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之一。由於父母離異、亡故等家庭完整性的破壞,使子女缺少家庭的温暖和、教育和必要的關心,使未成年人過早喪失父(母)愛,心靈受到創傷,性格往往變得孤僻、冷漠。在外界因素誘導下,極易滑入犯罪軌道。二是家庭教育方法欠妥也是未成年人犯罪重要原因。現在一些父母過分的溺愛子女,使孩子從小養成了貪圖享受、懶惰成性、自私自利、任性、霸道的性格和不良品質。一切以自我為中心的特點,一旦步入社會生活,很容易不顧社會道德,法律約束去追求自己的目標,從而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

第二,學校對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力度不夠。很多學校教育以升學率作為考核學校和教師的主要標準,普遍存在重視文化課教學輕思想品德培養的現象,使未成年人得不到全面發展,道德品質、法制觀念普遍下降。大多數的未成年罪犯在犯罪前毫無法律意識,作案時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犯罪,也認識不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什麼樣的危害和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第三,不良風氣的污染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原因。未成年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社會當中很多不良風氣和環境自然會對孩子的成長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促進了經濟的增長,但是也出現了一些拜金主義、享樂主義、腐朽生活方式等不良風氣。於是,見利忘義、唯利是圖、坑蒙拐騙、以權謀私、權錢交易、貪污受賄等社會不良現象時有發生,對社會風氣造成較大的不良影響。在文化市場上,一些不健康的圖書、報紙、音像出版物、不良網站和網絡信息,宣傳着封建迷信、兇殺暴力、淫穢色情的內容,這些低級、暴力、庸俗的文化侵蝕了未成年人的思想。在現實的很多案例中,很多孩子都坦言,他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是從電視或者是互聯網上的一些影視作品當中模仿而來。

案例二:小錢大代價(劉某、李某搶劫案)

【案情】被告人劉某、李某夥同王某、陳某等人到某中學西側,對在此維修凳子的該校學生萬某、黃某、李某強進行毆打致李某強受傷,並搶劫人民幣25元。經法醫鑑定李某強的傷情為輕微傷。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並依據量刑情節,對其判處相應刑罰。

【點評】搶劫是校園暴力的主要類型之一,在校學生參與搶劫的現象日漸突出。某些家庭和學校教育缺失的學生,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喜歡上網、吸煙、喝酒、泡吧等,產生對金錢的需求,當因為資金匱乏而導致某些慾望無法滿足時,便走上了搶劫的犯罪道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這些不良青少年往往不知道搶劫的嚴重後果。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搶劫罪是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

三、校園暴力典型案例

案例三:社會人員校園欺凌危害大(劉某某傷害他人案)

【案情】劉某某系中學國中學生,因瑣事與一同學發生矛盾,指示無業青年張某、文某教訓這名同學。張某、文某等人趕到學校時,與劉某某有矛盾的同學已經離開學校。劉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與同學王某某有矛盾,隨即指使張某、文某等人在學校附近對王某某拳打腳踢,致王某某輕傷。

【點評】該案系校內學生糾集社會閒散人員欺負傷害校內學生的校園欺凌案件。同學之間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學會合理合法去解決矛盾,雖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但是學校對其嚴肅處理,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被告人張某、文某作為成年人,不但不幫助未成年人正確處理矛盾,反而逞強滋事,無故毆打未成年學生,不僅傷害了被害人身體健康,也傷害了被害人的心靈,其在學校周邊滋事的行為也影響了校園安全。

案例四:以大欺小、滋事生非(陳某尋釁滋事案)

【案情】陳某,某中學九年級學生,16歲,快過生日了,父母給了他100元,但是他要請很多同學吃飯,他覺得不夠花,就與另一個同學李某商量找小同學要點錢花花,在放學的時候盯上兩個國小生,威脅其把錢拿出來,一個國小生掏出3塊錢,陳某不相信就這麼點,一拳將國小生的鼻樑骨打成骨折,隨後在兩個國小生身上翻出一部三星手機和100元。後陳某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一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

【點評】本案例是典型的校園暴力案件,以大欺小、以強凌弱、隨意毆打強拿硬要等行為當下時有發生,要加強教育,增強同學們的法律意識,樹立遵紀守法和防範違法犯罪的意識。培養健全人格,善待他人,國小生面對欺凌時,注意求救,保護自己。

案例五:“以暴制暴”傷人傷己(被告人井某某故意傷害案)

【案情】被告人井某某,與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在校學生。二人在路上偶遇,因言語不和,朱某某毆打了井某某。同年4月1日,井某某到網吧找朱某某等人未果,隨即離開,朱某某等人聽説後即駕車追趕,井某某被追上後,見朱某某將車窗玻璃搖下,即持匕首捅刺車內的朱某某,朱某某亦持斧頭將井某某面部劃傷。經鑑定,朱某某的損傷構成重傷,井某某的損失構成輕微傷。井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身體健康權,構成故意傷害罪,系未成年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點評】青少年應學會用正確的方式解決問題。被他人暴力傷害後,應向家長或老師求助,忍氣吞聲或自行找人幫忙打架,常導致事態擴大無法收拾。以暴制暴,甚至遷怒於他人,傷及無辜,更是不可取。校園暴力刑事案件中,常有因“以暴制暴”行為傷及他人,並致自己承擔刑罰的情形。本案中,井某某本是受害人,但他沒有采取正確的方式解決問題,由被害人淪為被告人。朱某某雖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已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

案例六:“小口角”引發大麻煩(沈某等故意傷害案)

【案情】孫某與被害人莊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次日上午,孫某糾合被告人沈某、黃某在其學校宿舍樓對莊某實施毆打,致莊某左膝受傷,構成輕傷二級。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黃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並對沈某、黃某分別判處管制一年和管制六個月。

【點評】同學間發生口角本為小事,大家各讓一步,很快就會盡釋前嫌。但對於一些心理健康情況較差的青少年,因不能很快調整好心態,常因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滋生怨恨,並因此蓄意引發衝突,甚至是流血事件。本案就是一起因“小口角”引發的需承擔刑事責任的大麻煩。青少年心理健康需要全社會共同關注,在家庭教育中更要關注子女的心理撫養,重視性格教育。

案例七:社會人員參與的校園暴力事件(郭某等聚眾鬥毆案)

【案情】被告人郭某和同學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產生矛盾,二人便相約找人打仗。後被告人郭某糾集李某和同學姜某,李某又糾集楊某、張某、荊某等人到案發地點,李某持鋼絲鎖、荊某持套刀、楊某、張某、荊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對曲某進行毆打,致曲某受傷。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等與他人合夥持械聚眾鬥毆,擾亂公共秩序,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應受刑罰處罰。

【點評】校園暴力案件中,常有校內學生糾合社會不良人員共同對他人實施暴力的情形,由於社會不良人員的參與,常使暴力情節更惡劣,事件後果更嚴重。我國刑法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案例八:一錯再錯終釀大禍(王某故意殺人案)

【案情】2014年6月11日至13日間,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樑某、劉某、房某等人均在某中學參加國中畢業考試。期間,王某曾幾次因其他學生注意其髮型而謾罵、毆打他人。6月13日,王某在準備進考場時,被害人一方中有人在該校二樓中間大廳喊“鍋蓋”,隨即王某來到劉某等人處問是誰叫他,並與劉某發生口角,打了劉某一巴掌,樑某、孫某、房某等人見狀上前與王某發生打鬥。期間,王某持隨身攜帶的單刃刀先後朝樑某胸部捅刺一刀,朝房某、劉某、孫某等人胸、腹部捅刺數刀,致樑某死亡、房某和劉某重傷二級、孫某輕微傷。被告人王某在案發現場被二位老師控制,後被趕赴到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抓獲歸案。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因瑣事謾罵、毆打他人,引發學生打架,持刀捅刺他人人體重要部位,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並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點評】在審判實踐中有一類情形特別值得注意,即同一未成年人曾多次實施暴力行為,但因某些因素而沒有進入司法視野,最終造成嚴重犯罪後果。本案中16歲的王某在本案事發以前,在國中時即因與同學口角,兩次持刀傷人,事後王某家長懇請學校和對方給王某機會改過,希望賠償對方並不要報警,校方考慮到王某年齡較小,且家長也保證今後會嚴加管教,所以斡旋雙方進行調解併成功,王某也仍繼續間斷性在該校上學。但這種處理糾紛的方式,並沒有促使家長加強教育溝通、王某悔過自新,反而使其變本加厲,更加肆無忌憚,最終造成本案無法挽回的局面。暴力侵害無小事,只要發生就應受到遏制。對初次實施暴力行為的侵害人,不可放任,應特別重視對其進行教育、引導,切實起到矯正作用,防止其暴力傾向嚴重化。

案例九:校園性侵須警惕(吳某犯猥褻兒童案)

【案情】被害人舒某與被告人吳某之子是同學,經常一起上學。被告人吳某趁送其子上學之機,在被害人舒某上學或者放學的路上,採取送錢、小禮品或者威脅的方式,多次將舒某帶到隱蔽處,對舒某身體敏感部位實施猥褻行為。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採取脅迫、引誘的方式,多次實施猥褻,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予懲處,並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點評】校園暴力行為中包括性暴力。很多未成年人尤其是年齡幼小的未成年人對性侵害行為缺乏認知,缺乏對自我身體的保護意識。面對成年人,尤其是長輩、親屬、鄰居等,缺乏防範心理,甚至在事發當時不知道自己正在受到侵害,事後也常出於羞愧和恐懼心理,不敢告知家長和老師。

三、如何預防校園暴力和欺凌

增強未成年人自身的防禦能力。中國小生正處於長身體、長知識的重要時期,各方面都不成熟,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而家長、老師和社會也不可能時時刻刻地呵護着我們,中國小生只有自己長本事,才能有效防範來自社會生活中的侵權侵害。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中國小生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是十分必要的。具體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1)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如遇事不要忍着不吭聲,要及時告訴家長或着老師;身上儘量不攜帶太多的錢物;受到暴力侵害時,立即採取靈活的應急措施,不刺激對方,以減少被侵害程度,事後立即報案。(2)提高社會交往能力。如交友要謹慎,少與行為不端的人聯繫,不要上網交友,更不要網戀或私自會見網友;出外辦事不單獨行動,要與同學結伴而行,以免發生意外。(3)養成謹言慎行習慣。在學校日常生活中,不要説刺激、傷害別人的話;在公共場合遇到可疑者時,設法避開;化粧、服飾要得體,不要過分暴露;不要貪圖小便宜,不要對陌生人交付現金以及物品;與他人發生矛盾或神突時,儘量用和緩的語言和手段加以處理等等。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讓我們大家共同攜手,在成長的道路上與法律同行,打擊校園暴力,加強防衞能力。

反對校園欺凌的心得感悟3

“小打小鬧”不再是嬉戲玩耍,而是惡意中傷他人。據新聞報道,大多數校園欺凌事件都存在惡意辱罵、毆打,甚至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校園暴力事件性質惡劣,但多數施暴學生因“未成年”“口頭批評教育”為藉口而免於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一份統計資料表明,近年來,青少年犯罪總數已佔全國刑事犯罪總數的七成以上,其中十五六歲少年犯罪案件又佔到青少年犯罪案件總數的七成以上,這些冰冷的數據背後,是多少父母撕心裂肺的淚水與無助。是多少孩子孤寂的夜晚和不可觸碰的痛苦回憶。

制度教育,法律先行。有不少網友建議適當提前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年齡,細化法律條文。且不説建議是否具有現實可操作性,但也説明一個問題,完善制度教育已迫在眉睫。一方面是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套操作性高的應急預案配套體系。針對類似校園欺凌事件擬製懲戒教育制度,明確“紅線”範圍以及觸犯成本,讓孩子們時刻保持“紅線意識”;另一方面,校園是社會的縮影,老師則是這個縮影中的燈塔。這就對老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隨時關注孩子們的行為及學習狀態,及時的溝通與瞭解情況能預防此類問題的發生。青少年介於兒童和成人之間,是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也是樹立三觀的重要時期。結合青少年的特徵,制定出科學的、可行的懲戒教育制度。重點就在於拿捏好度,“鹽淡適中”才能達到最優的效果。

從心理層面來説,受害學生和施暴學生都是受害者,或多或少在心裏層面都存在缺陷,及時的有針對性的進行心裏疏導,能塑造孩子們的心理承受能力,形成完整的人格。與此同時,家長不能抱着“唯成績論英雄”的態度,應配合學校培養孩子的底線意識與道德操守,學會尊重他人。説到底,父母是孩子的第一啟蒙老師,發生這樣的暴力事件,家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不能老是以“孩子還小不懂事”為藉口袒護孩子,更不能因此而讓孩子產生“我還是未成年,我不用承擔責任”的慣性思維。

少些冷漠,多些幫助。當看到青少年被人毆打、辱罵時,我們應該及時伸出援手,多説幾句,多問幾句,也許就能避免一次惡劣的校園欺凌事件,也能讓一個孩子少受些傷害。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整治校園欺凌事件是一個攻堅克難的過程,無論制度多麼完善,法律多麼健全,我們都希望孩子能發自內心的善待他人,幫助他人。嚴格的制度保障和思想教育雙管齊下,才是整治校園欺凌事件的一劑良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