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某機械製造公司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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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某機械製造公司集體合同
目  錄 

  第一章 承認 
  第二章 一般條款 
  第三章 紀律處分 
  第四章 請假 
  第五章 安全衞生 
  第六章 工會代表性 
  第七章 申訴與仲裁 
  第八章 年資 
  第九章 年假計劃 
  第十章 工時與加班 
  第十一章 管理權 
  第十二章 協議之效力 
  第十三章 保障計劃 
  第十四章 工資 
  第十五章 學徒期計劃 學徒和培訓計劃 
  附件A 
  附件B 
  附件C 
  附件D 
  第十六章 協議的終止 
  説明文件A 
  説明文件B 獎金 
  説明文件C 
  説明文件D 按小時計算的計件工資標準方案指數 
  説明文件E 同意從工資中扣除工會會費授權書 
  説明文件F 依阿華州達文波特某機械製造公司與美國汽車、航空和宇航空間 
        器械以及農具工會修改退休保險金計劃的協議 
  説明文件G 住院治療、內外科治療、大病治療、醫藥處方 
  説明文件H 牙齒保險計劃 
  説明文件I 住院治療、內外科治療、大病治療、醫藥處方、優先服務計劃 

  説明 

  本協議由某機械製造公司在依阿華州達文波特市的工廠(以下稱公司),同代表本協議第一章承認並提及的談判單位工人的美國汽車、航空和宇航空間器械以及農具工人國際聯合會及其所屬的第1896號地方工會(以下稱工會),達成並於1992年5月1日生效。 

  本協議中出現的“他”或“她”或有關的人稱代詞,只是出於文字表達的需要,這樣使用,並不意味着有性別上的區別。 

  第一章 承認 

  公司承認工會是公司全體全日制和正規非全日制生產和維修工人在集體談判中的唯一代表。這些工人包括:檢查員、班組長、儲運員和車間事務員,但不包括:實驗工程部僱員、製圖員、辦公室職員、推銷員、專職人員、保衞人員和工段長。 

  第二章 一般條款 

  第一條 付薪日 

  頭班工人的付薪日為每週的星期五,第一和第三班工人的付薪日為每週的星期四,如果這兩天剛好是法定公休日,公司則應提前一天支付工資。在特殊情況下,經雙方同意,可以更改付薪日。本協議所覆蓋的工人在前一個工作周所提供的服務應該得到報酬。所有的工資支票都應在正常付薪日期的正常工作時間內發放。如果公司縮減工作日,工人則可在星期四12:00(中午)之後領取工資支票,日期應按正常付薪日期落款。 

  第二條 體檢 

  公司指定的醫生在對已經僱傭的工人進行體格、精神/心理檢查或醫學化驗後,如果該僱員及其醫生提出書面請求,應將此檢查或眼睛檢查的報告提交給該僱員的私人醫生。 

  第三條 公司薪給僱員 

  管理人員不得從事本協議限定的工作,但下列情況例外: 

  A.教育和/或培訓工人和受訓的管理人員;
 
  B.從事遇到困難時期的必要工作;
 
  C.從事新產品開始生產時的必要工作,當然,被正式安排本款所指的這類工作的工人,應在安排的工作中發揮助手作用;
 
  D.從事必要的試驗工作;
 
  E.受訓的管理人員不得取代談判單位工人,但談判單位的工人可以用來指導受訓的管理人員。 

  第四條 維修工作的轉包 

  A.只要有設備和合格的人員,公司就不得把分配給談判單位的工人所從事的維修工種的維修工作轉包出去,但下列臨時情況除外: 

  i.有必要替換曠工的工人時;
 
  ii.有必要替換已獲准請假的工人時;
 
  iii.有必要替換休假的工人時;
 
  iv.有必要替換因受傷或確實生病而缺勤的工人時。 

  B.雙方理解並同意本條規定的公司義務不適用於下列情況,即在有資格從事該工作的維修工人處於裁員而缺乏維修工人從事所需要的工作時,並同意本協議包括的維修工人的補充人員每週安排5個工作日。 

  C.公司不得將工人在正常工作周內正常從事的一部分維修工作轉包在星期六或星期天進行,除非這些工人被安排或提供的是每週6天的工作。 

  第五條 非全日制工和臨時工 

  不得僱傭非全日制工人和臨時工來達到強行裁減正規全日制工人的目的。臨時工只能短時僱傭,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只有度暑假的學生可達3個月。如果臨時工的僱傭期超過3個月(包括學生),就應視為享有年資的正式工人。 

  第三章 紀律處分 

  第一條 理由 

  除非有充分正當的理由,公司不得對享有年資的工人行使指責、停職或解僱的處分權。 

  第二條 通知 

  在因處理某一事件而要求享有年資的工人離廠之前,公司經營者應將該工人的代表,如果他在廠裏,或他不在廠裏時的任何其他工會代表,召集到指定的辦公室或地點,目的在於通知他們該工人將被要求離廠,並聽取該工人對自己處境的陳述。當然,這種會議不構成聽證會,這時候工人代表的到場只是為了接受該工人將被要求離廠的通知,並聽取該工人的陳述。涉及欠債不還、遲到和曠工的案例,必須在聽證會後方可要求工人離廠;
但雙方同意,在安排處分聽證會之前,應通知部門工會代表或其代表出席聽證會。 

  第三條 處分聽證會 

  在工人被送出廠後的48小時內,僱員關係部經理或其代表應在指定的辦公室舉行處分聽證會。該工人有權出席聽證會,其工人代表或工人代表的代表有權在聽證會上代表該工人,而且雙方應允許傳證人到場,以便證實案件的全部事實和情節。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如被要求,可以出席處分聽證會。 

  第四條 聽證記錄 

  公司應在聽證會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向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提供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聽證會的書面記錄文本,包括公司的處分説明,如果有的話。對處分結果提出陳述,如有的話,其時限應從工會收到該記錄時算起。 

  第五條 對處分提出不滿意見 

  如果工人對本章所稱的公司處分提出不滿意見,那麼,應按意見陳述程序的第一步驟進行;
如果是對解僱提出不滿意見,可按第三步驟進行。如果最後證明對工人的處分理由不夠充分和正當,那麼,應該恢復該工人在遭受處罰前的身份,而由此造成的工資損失,如果有的話,也應予以賠償。 

  第六條 書面批評 

  在書面批評入檔後1年內,如果沒有任何違反處分的行為,則應將書面批評從工人的就業檔案中撤出去。 

  第七條 試用工 

  雙方理解並同意,本章不適用於試用工。 

  第四章 請假 

  第一條 因私 

  A.在特殊情況下,經過事先安排,公司允許工人短期離開工作崗位處理私事的現行作法仍將繼續實行。在此種特殊情況下,工人的年資應予以保留並累計計算,並讓其恢復請假前的工作崗位,如果有關年資的條款規定這麼做,而且工人在休假期滿時又回到了工作崗位的話。 

  B.超過3個規定工作日的假期並經僱員關係部經理同意的適當的假期,都應向工會提供請假條副本。 

  第二條 因工會事務 

  根據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或主任的書面通知,應准許下列工人脱產請假:當選為農具工會和工時委員會代表的工人;
當選為地方工會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工人;
參與公司合同談判的工會代表,以及從事申訴程序仲裁準備工作的地方工會代表。雙方同意依據本條被准許脱產請假的工人每次不得超過5人。 

  第三條 因兵役 

  A.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不得違背義務兵役法及其修正案規定的公司對應徵入伍提供此法律及修正案所規定的服務的工人應盡的義務。 

  B.參加和平隊的工人應享受同加入美國武裝部隊的工人同樣的優惠條件並應在同等條件下再次受僱。本條款僅包括一次應徵入伍。 

  第四條 因為陪審團提供服務 

  A.如果工人被要求為陪審團提供服務(包括為大陪審團服務),或在提供此服務前依法被要求出庭接受陪審團委員會的審查質詢,或被傳喚作證和揭發證詞,或在記錄法庭訴訟過程中提供證言,那麼,他為提供此服務損失的必要時間的正常報酬(如屬計時工,按正常工時的小時工資率計算;
如屬計件工,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計算,以每週40小時為基礎,但不包括換班或超時獎金和所有其它獎金及獎勵性報酬)與提供引服務所獲得的賠償的差額應得到賠償,但在工人根據正常工作安排不為工廠工作的任何一天(節假日除外),提供此服務時不得支付此賠償。
 
  B.要獲得享受賠償資格的工人必須: 

  i.立即將收到的召喚提供此服務的回執通知其工長;
 
  ii.向工長提供適當的從事這種服務的證據。 

  C.如果頭班或二班的工人上午結束這種服務,則須報到繼續完成當天其餘時間的工作。如果該工人沒有報到繼續工作,則賠償只限於截止結束服務之前損失的實際時間。如果該工人中午12點後結束服務,則當天無須再回崗位工作。 

  D.上第三班的工人可以選擇不上提供服務前或緊接服務後的那個班次。該工人在不上班前須向直接主管通告自己的選擇。 

  E.公司依據本條款支付報酬的時間不得計算為每日的超過工時。 

  第五條 因喪事 

  A.工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夫、妹夫、姐妹、妯娌、孫子女、祖父母、繼子女、繼父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女婿、兒媳以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如參加葬禮按要求可在死亡發生後的3個自然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節假日)內享受3個正常工作日的喪假(如工人當時不在,事後亦可享受同樣天數的喪假)。工人在通知公司後可選擇親屬死亡當天而不是死亡之後的第二天計為休假的第一天。 

  B.在為此事提出書面申請後,工人在正常工作日享受的休假(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節假日)應得到報酬。計時工的報酬應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率計算,計件工則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工作率計算,但這兩種情況都不包括換班、加班獎金和其它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如此計算的工時不得計作超時工時。 

  第六條 因批准的假期 

  工人將批准的假期用於與請假申請中所述內容不同的目的,應受到紀律處分。工人休假期滿後如不報到工作,則應視為自動辭職,除非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第七條 年資的保留和累計 

  如果工人在批准的假期期滿後回到原崗位,則其休假期間的年資應予保留並累計計算。   

  第八條 獎勵工時的獲得 

  A.享有年資的工人如每個工作周都全部完成正常安排的工時,不包括日超時工時,星期六、星期天或不上班的日期,可以獲得獎勵工時。 

  i.即使工人在一個工作周內利用部分,而不是全部正常安排工時從事下列活動而缺勤,也有資格獲得獎勵工時。這些活動包括為陪審團提供服務、奔喪、工會事務、節假日、休獎勵工時假和經公司安排的不得超過一星期的年假,以及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工人享受因工傷而獲得的賠償津貼的時間。 

  ii.每個工作周出全勤的工人可獲得1小時獎勵工時。 

  B.公司應對獎勵工時安排倒休,並應盡力滿足工人提出的休假要求。工人應至少提前1周通知自己的直接主管,但在緊急情況下,也可以不用提前1周通知。獎勵工時可以累計到4個或8個小時休一次。 

  C.如果依據本條休假的工人人數嚴重地影響了生產和維修的要求,則可對休假的人數進行限制。如果工會對影響生產和維修要求的程序提出疑問,則可立即同僱員關係部經理一起審查此決議。 

  D.計時工的獎勵工時津貼按其正常小時工資率計算,計件工則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均不包括任何獎金。累計並轉入下一年度的獎勵工時的津貼,如緊接財政年度第一次支付期開台之後的工時,將按工時獲得年度年底的工資率確定。獎勵工時休假或津貼支付將先考慮最早轉入的獎勵工時。 

  E.如果工人已享有年資,獎勵工時在下列情況下將予支付津貼而不予安排休假: 

  i.解僱 
  ii.辭職 
  iii.退休 
  iv.裁員 
  v.死亡 
  vi.請假6個月以上 

  第五章 安全衞生 

  第一條 安全規章和規定 

  公司和本協議包括的工人、工會及其代表應遵守全部合理的關於衞生、安全設施和衞生條件的工廠規章。 

  第二條 保護服和保護設備 

  公司應為其認為必要的崗位提供專門的保護服(如手套)和安全設備。如安全靴在從事安排的工作期間損壞,公司將在每個合同年內,按購買單核實的價格向工人提供25美元的補償。公司將向有年資的工人提供新的安全眼鏡,安排指定的檢測員進行檢測,並每年向工人支付10美元的修理或更換眼鏡費。 

  第三條 破損工具 

  公司將用斯納普恩、克拉夫斯曼以及其它大家共同認可的公司製造的同類產品來替換公司要求的工人個人使用的陳舊或已被損壞的工具。公司將向維修工人提供一個安全的維修工具的場所,但條件是,如果工具遺失,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 安全委員會 

  A.公司同意工會可以指定5名工人,其中須從第二班和第三班各指定一人,擔任公司安全委員會成員。 

  B.公司安全委員會將根據公司指定的主席的安排召集會議,討論工廠的安全和衞生事宜並提出建議。公司將向參加會議的委員提供報酬,如屬計時工,按正常小時工資率支付,如屬計件工,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支付。 

  C.安全委員會會議記錄,包括所有建議記錄,由委員會的管理人員保留。應向每一位委員提供一份記錄,並向僱員關係部經理提交記錄以便歸檔供工人蔘考。 

  第六章 工會代表性 

  第一條 一般代表性 

  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代表工會的應是下文所稱的部門工會代表、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工廠工會委員會以及工會研究工時問題的代表。雙方理解並同意本章確認的每位工人代表應為試用期期滿的工人。 

  第二條 工會部門工人代表 

  A.權限 

  在採取申訴程序的第一個步驟時,應由工會部門工人代表代表工會,其權限限於根據被其確認為部門工會代表服務地域內的申訴程序處理有關的不滿意見。 

  B.人數 

  每50個工人或每擁有50名工人的部門應設一個部門工人代表,這類代表至少應有6人。 

  C.義務和責任 

  i.部門工人代表在作為工會代表按照第七章申訴程序第一步驟處理不滿意見時,應被允許脱產履行其責任。但部門工人代表只有在應申訴工人或僱員關係部經理的要求,並在此要求經其工長批准後才可離開崗位。 

  ii.離開崗位的工人代表在離開前或回來後應通知其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如工人代表出於A款所稱的原因需要進入他本人部門以外的權限範圍時,須通過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獲得離開本部門的書面許可,並在處理有關的申訴前通告準備進入的部門的工長。 

  iii.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工人代表每週至多可以離開崗位3個小時,由公司支付報酬。此時間的補償,如屬計時工,應以其正常工時小時工資率為基礎;
如屬計件工,則以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兩種情況均不包括換班或加班獎金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 

  第三條 工廠工會委員會單個成員 

  在按申訴程序第二步驟處理不滿意見和出席會議時,工會應由工廠工會委員會的代表來代表。 

  A.權限 

  工廠工人委員會單個成員的權限限於在他被認可作為工會委員會的成員提供服務的區域內按申訴程序的第二步驟處理不滿意見。 

  B.人數 

  工廠工會委員會由5人組成,其中1人為主席,3人從工廠不同的地域範圍內選舉產生,其中有1位成員必須一直是上第二班或第三班的工人。 

  C.義務和責任 

  i.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在作為工廠工會委員會單個成員處理申訴程序的第二步驟的不滿意見時,或按第四條所規定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行使其責任時,應准許其脱產履行其職責。 

  ii.準備離開崗位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在離開前或回來後,應通知其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如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出於A款所稱的原因需要進入他本人部門以外的權限範圍時,須通過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獲得離開本部門的書面許可並在處理有關的申訴前通告準備進入的部門的工長。 

  iii.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如果需要,每週應允許他有12個小時的時間履行其委員會主席的責任。其他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如需要,每週應允許其有4個小時的時間履行其作為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或本章許可的委員會會議成員的責任。允許時間的補償,如屬計時工,應以其正常工時小時工資率為基礎;
如屬計件工,則以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兩種情況均不包括換班或加班獎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 

  第四條 工廠工會委員會 

  A.權限 

  工廠工會委員會應作為一個整體在第三步申訴程序和仲裁程序中代表工會,並應在本章第五條指定的特殊或日常會議中代表工會。 

  B.義務與責任 

  為了實現工廠工會委員會的目標,工廠工會委員會可根據本條規定使用第三條所規定的允許使用的特權。 

  第五條 聯席會議 

  公司和工會都認識到通過充分討論來消除誤解的價值和重要性,以及為了在本協議管轄內保持和諧的關係。雙方同意,將根據任何一方提出的請求,公司和工廠工會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併為此達成如下共識: 

  A.任何一方至少應在希望舉行會議的前5天將包括希望討論的主要問題在內的暫定議程遞交對方。在會前或會上經雙方同意可把附加議題列入會議議程。 

  B.這些會議並不是要企圖迴避和/或代替申訴程序。 

  第六條 代表的替代 

  本章所指的每位代表都應有如下述條款中規定的經資格認定的替代人,這位替代人在代表缺席的情況下可在同一地區以同樣的權限工作。 

  第七條 資格認定 

  A.工廠工會委員會的主席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的20天內,把本章所指的代表及其替代人名單書面通知僱員關係部經理。名單中應標明經認可的代表及其替代人姓名、所在部門及其地點。公司不得承認任何未經認定資格的代表或者雖已被認定資格但還尚未完成試用期的代表。 

  B.僱員關係部經理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的20天內,書面通知工會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中處理申訴的監察人及其替代人的全部名單,詳細寫明每位監察人有權處理申訴的部門和地區,還應寫明監察人的替代人既可在監察人缺席的情況下代替監察人行使權力,也可取代監察人。僱員關係部經理應在監察人名單發生變化時立即將有關變化情況通報工廠委員會主席。 

  第八條 工會工時研究代表 

  A.工會應派一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接收公司進行的為時不超過4周的培訓。該僱員培訓結束後應回到他原先在工廠的日常工作崗位上去。 

  B.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只有在同公司工時研究人員進行聯合研究時才能履行其義務。當因永久性獎勵工資標準而引起不滿意見時,包括因在第一步和第二步申訴程序中雙方對所估計的獎勵工資標準的變化或新的附加內容未能達到滿意的解決而產生不滿意見時,公司或工會可以要求對此進行聯合研究。在涉及到據估計的獎勵工資標準發生變化時,這些已經變化了的內容和新增加的附加內容應納入聯合研究的範圍。應盡最大努力在第三步會議召開之日前完成聯合研究任務。 

  C.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參與制定新的獎勵工資標準,只是在現存的獎勵工資標準成為爭議的對象時,或應公司或工會按本條B款規定進行聯合研究的要求時,方可採取行動。 

  D.公司同意自本協議生效之日開始,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因參與聯合研究和分析資料工作而失去的工作時間付給報酬。每人每週最多可獲得3小時的報酬。如工會工時研究代表每週研究時間超過3小時,超過的時間應由工會付給報酬,但公司將支付按其直接要求所花費的時間和按其直接要求在聯合進行工時研究和資料分析時所花費時間的報酬。他們所花費的這種時間將根據每個工會工時研究代表直接計時收入付給報酬。這種方式包括計時工,或者是職業勞動等級計時工和計件工,但不包括換班或加班工資或其他形式的任何獎金或獎勵性工資。 

  E.如果公司要把工會工時代表調離談判單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的替代人應由公司出資培訓,其間應按該僱員的直接工時收入支付其工資。 

  F.如果是上述第五款所述以外的行動而引起的對工會工時代表替代人的培訓費用則應由工會完全承擔。 

  G.在挑選替代人時,工會應提交5位工人的名單,這5人必須符合公司規定的資格要求。公司將從這5人中挑出2個它認為有能力完成這項任務的候選人,然後工會再從這2人中選出1人接受培訓。 

  第七章 申訴與仲裁 

  第一條 申訴 

  申訴的定義是,某僱員或工會同公司就解釋、應用或所謂違反本協議條款時所引起的爭議。 

  第二條 申訴程序 

  應努力通過申訴人同其班組長或指定的代表人之間進行非正式的磋商來解決申訴問題。如聲稱受到侵害的僱員提出要求,那麼適當的部門工會代表須參加這種非正式磋商。雙方同意,所有的申訴須在引起申訴的事件發生後的5天內提出。 

  第一步驟--在受害僱員與車間工會代表和僱員的班組長之間進行。 

  A.如果申訴未能通過上述非正式方式達到解決,那麼,申訴可寫成文字材料並由受害僱員和部門工會代表簽名後遞交班組長。所有這類申訴書須在引起申訴的事件出現後5天內呈交班組長,並須説明申訴中列出的事件違反了哪章哪條以及所尋求的具體解決辦法。 

  B.班組長應會同僱員和部門工會代表討論申訴問題,如果申訴沒有得到解決,應在上述A款規定的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訴提出書面答覆。 

  C.任何申訴如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以後仍未能解決,並在班組長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中作出書面答覆後5個工作日之內仍沒有將申訴材料遞交第二步申訴程序,該申訴只能在班組長的書面答覆基礎上進行解決,而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第二步驟--在工廠最高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代表和申訴發生地區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之日進行。 

  A.公司代表應會同適當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討論按上述規定向第二步申訴程序遞交的申訴。如果申訴沒有得到解決,那麼應按C款在第一步程序中的規定在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正常安排下的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提出書面答覆。 

  B.任何申訴如果在公司代表作出書面答覆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沒有遞交給第三步程序,那麼該申訴只能在公司代表的書面答覆基礎上進行解決,並將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C.如任何以書面形式遞交給僱員關係部經理的申訴涉及到紀律處分和年資問題,可按申訴程序的實施規定在引起申訴的事件或條件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案卷直接遞交第三步申訴程序處理。一般性的申訴,安全和衞生方面的申訴,以及班組長處理權限範圍以外的有關主要問題的申訴,可以採用第二步申訴程序進行處理。 

  第三步驟--在僱員關係部經理和工廠最高負責人或其指定代表和地方工會的工廠工會委員會之間進行。 

  A.如果在第二步申訴程序完成後,申訴仍未解決,那麼應在工廠工會委員會和適當的公司代表之間,在公司代表於第二步程序中作出書面答覆後10個工作日內舉行會議進行討論,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應在議定會議日期之前,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僱員關係部經理遞交要求在會上討論的申訴目錄,包括每項申訴的編號和工廠工會委員會對每個申訴作出的簡短説明。 

  B.同關係部經理應在會議討論申訴後的最多5個工作日內,把公司第三步程序處理的每項申訴作出的書面答覆送達工廠工會委員會及其受害僱員本人。 

  C.任何申訴如在公司於第三步申訴程序作出書面答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申訴檔案遞交到第四步或第五步申訴程序(如果第四步程序被取消的話),那麼該申訴只得在該書面答覆的基礎上進行處理,並不再具備要求進一步審理的資格。
 
  D.雙方同意並理解,工會可選擇讓其國際代表參與第三步程序。如果工會決定採用這種辦法,那麼第四步申訴程序就將自動取消,尚未得到解決的申訴將只能按C款規定的第三步程序提交給第五步申訴程序(仲裁)予以處理。 

  第四步驟--假如第四步程序沒有依照上述第三步程序條款由工會取消的話,那麼這步程序應在僱員關係部經理、工廠最高負責人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地方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以及國際聯合工會的國際代表之間進行。 

  A.如果在第三步程序完成後還存在尚未解決的申訴,那麼,該項申訴應在雙方適當人員於僱員關係部經理在第三步程序作出書面答覆之後舉行的首次會議上進行討論。國際代表或其指定代表應至少在預定會議日期前5個工作日向僱員關係部經理遞交將預備在會上處理的申訴目錄,其中包括申訴的編號和國際代表或其指定代表對每項申訴所作的簡要説明。 

  B.所有呈遞給第四步申訴程序的合格申訴在處理該申訴的會議結束後10個工作日之內,向地方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以及受害人本人作出書面答覆。
 
  C.所有經過第四步程序處理,且沒有在公司第四步程序書面答覆之日後10個工作日內呈遞給第五步程序處理的申訴,應在上述答覆的基礎上予以處理,並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第五步驟--涉及到説明和執行本協議條款並通過本申訴程序進行了處理的申訴,也只有這類申訴才可以提交下面所規定的仲裁程序予以處理。如果工會希望將申訴遞交第五步程序處理,那麼它就必須在公司於第三步或第四步程序中作出書面答覆(如果有的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申訴以書面通知方式送達僱員關係部經理。仲裁處理程序應在通知發出後7天內由僱員關係部經理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工會共同選定的仲裁員開始進行。如果各方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選出仲裁員,應請求聯邦協調與調解委員會派出一個由5名同組成的專家組。僱員關係部經理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工會都有權從專家組名單中劃去2人。要求仲裁的一方可首先劃去1人,然後由另一方劃去1人;
雙方各再劃去1人之後,剩下的一人便是被選中的仲裁員。如果仲裁員能判斷雙方所陳述事實的相互關聯性,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仲裁員陳述所要求的觀點。仲裁員的裁決應是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並應制成書面形式。應向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送達經過簽名的裁決書副本。仲裁員無權對本協議的條款進行替換、變更、刪節或增加內容,但有權引用和解釋本協議條款,以便了結據此處理的申訴案件。各方負擔各自的費用,仲裁員處理申訴的費用應由公司和工會對等負擔。
 
  第三條 協議的約束力 

  工會和公司在第二、三、四步申訴程序中所達成的一切協議對有關的僱員都是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 

  第四條 時限 

  雙方同意並理解,在任何一步申訴程序中所確定的時間限制,都可在雙方相互理解的情況下予以延長。 

  第五條 國際代表的調查 

  國際聯合工會的代表和/或其代表,在向僱員關係部經理髮出書面通知後,可以在工作時間去工廠調查已上訴到第三步或第四步(如果沒有取消的話)申訴程序的申訴案件。條件是這種調查不應妨礙和干擾公司的工作日程。 

  第六條 獎勵工資標準引起的申訴 

  涉及到獎勵工資標準而引起的申訴可按第十四章第十一條I、J、K款的規定,從第三步驟(在進行並完成檢查和聯合研究程序之後)開始予以處理。 

  第八章 年資 

  第一條 年資的確定 

  工人年資確定的範圍應適用於因缺乏工作而被暫時解僱、解僱後雙被重新召回工作崗位的人員和另有具體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條 定義 

  A.年資一詞是指工人根據連續工作所享有的公司年資和部門年資的有關等級。 

  B.本章在涉及工人時使用的“有資格”和“有資格的”一詞是指據認為工人在正常監督條件下能圓滿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具備的素質。 

  第三條 試用期 

  工人最近一次連續工作的頭3個月被視為試用期。在此期間,公司方面不負繼續僱傭他的責任,解僱試用工人也不應成為僱員提出申訴的理由。試用期滿,工齡應當從僱傭期開始的第一天(也就是受僱的最早日期)算起。 

  第四條 建立年資名錄 

  A.工廠年資 

  根據已經建立起來的現有的工廠年資名錄,工廠年資名錄應包括除試用期以外的所有工人。 

  B.部門年資 

  i.所有工人都應根據部門年資來確定工廠年資。 

  ii.如同本章第六條規定的臨時解僱也算作工齡的那樣,一個工人如從一個根據其部門年資已經確立了其工廠年資的崗位上調到一個新崗位上時,應按其調入的部門年資來臨時確定其工廠年資。調動後的工人仍將保留原部門年資並予以累計計算,如原部門需要,他必須返回原部門工作。 

  iii.因除缺乏工作被臨時解僱以外的其他原因,由按其部門年資已永久性的確立了其工廠年資的部門調入另一新部門的僱員,應根據他調入新部門的日期算起的部門年資來確定全部的長期的工廠年資。 

  iv.按本章第三條的規定,新僱員在公司工作滿3個月後,其姓名和年資計算日期應記入工廠年資和部門年資名錄,在後一個名錄中,其受僱日期自其3個月試用期期滿時算起。 

  v.所有具有年資的僱員都享有兩種年資,即工廠年資和部門年資。然而,這兩種年資都將受本章條款的約束。 

  第五條 年資的中斷 

  A.在僱員被臨時解僱和被召回重新恢復工作時,公司將首先考慮其年資問題。 

  B.在僱員被臨時解僱或在解僱之後又被召回重新工作時,公司可根據當時的特殊環境指定一些仍需要其服務的僱員留下。這些僱員,不管其年資如何,都可留下或被召回重新工作。事實上這些被指定留下的工人不會影響其正常年資的確定,而且還可迅速恢復其因某些特殊原因被中斷了的年資。 

  C.本章條款不適用於下列情況:在編制年冊清單和進行年休假期間,或因機器或設備損壞和大修、缺乏原料、顧客取消或改變訂單、水災、火災以及其他惡劣氣候的出現等原因,必須臨時解僱職工3個工作日或不到3個工作日期間。 

  第六條 暫時解僱 

  當必須裁減某一崗位上的僱員人數時(上述第五條提出的情況發生時除外),其裁減的程序如下: 

  在某一部門內裁減勞動力時,具有年資的工人享有下列的權利: 

  A.應首先從受影響的部門裁減試用人員,之後再從部門年資最低者開始裁減具有年資的僱員。但是,在任何情況下,留在部門的工人都必須是能夠勝任工作要求的人員。 

  B.公司應按下列順序把從受影響的部門裁減下來的工人安排到其他部門: 

  i.首先,要滿足公司用人的需求,如果有這種需求的話,應在該僱員工作的原有部門另行安排工作。如果該部門沒有空缺位置,那麼就按公司的要求在工廠的其他部門予以安排。 

  ii.其次,如果按第一步驟不能安排的話,那麼該僱員只要能工作,可讓其替換該部門的試用人員。如果該部門沒有他能勝任的由試用人員從事的工作,那麼可讓他替換在其他部門從事他能勝任的那種工作的試用人員。 

  iii.再次,如果按上述兩個步驟還不能安排,那麼可讓他取代從事他能勝任的那種工作的具有最低工廠年資的僱員。 

  注:雙方同意,根據上述規定,不論是採取安置還是替換措施,該工人都必須具備公司認可的勝任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第七條 召回崗位 

  A.一旦出現某些工人回崗的機會(本章第五條規定的情況除外),被工廠解僱的工人將根據其自身的工廠年資情況被召回崗位重新工作,但不管什麼情況,他們必須具備勝任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B.根據第六條的規定,被裁減的僱員或本條A款所提及的僱員此後將被召回該崗位重新工作,在此崗位上他們的工廠年資根據他們原先的部門年資將被確定為部門年資,但不管什麼情況,他們必須具備勝任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第八條 解僱和召回僱員名單的寄送 

  應向僱員關係部寄送和提供將被解僱或召回的僱員名單,並應在工人被解僱或召回之前將名單複印件提供給工會主席。如果某僱員年資被中斷的話,應在名單中作出説明。 

  應在預定解僱之前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將有關情況通知將被解僱的僱員。 

  涉及到有關解僱或召回崗位問題的申訴程序不得改變,除非在自解僱和召回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向公司提出申訴。 

  第九條 年資的終止 

  已獲得年資的任何工人都可因下面原因中的任何一個原因失去年資和工作: 

  A.如果他辭職的話--不管是(1)通知公司,還是(2)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 

  B.如果他被解僱的話。 

  C.如果他在被工廠臨時解僱(也就是從工資名單上被暫時除名)之後,接到公司按他最新地址發出的召其回崗的書面通知10天以內不到崗報到的話,除非確實生病或有其他適當的理由。已被解僱並希望仍保留其年資權利的工人須將其住址通知公司。 

  D.除因正式請假、工廠造成的工傷或服兵役以外而造成的缺勤時間同其缺勤前的年資相等者。 

  第十條 從年資名錄中調出 

  A.任何在此之前已被提升或調入薪給階層工作崗位和/或調到本協議不包括的任何工作崗位上去的工人和後來又回到本協議所履蓋的工人羣體或單位的工人,其部門年資和工廠年資應予累計計算並予以重新確立。 

  B.任何在本協議生效之後被提升和調動,並在此後4年內又回到了本談判單位的工人,應享有上述A款所規定的工人的權利。 

  C.當根據上述A款或B款調出,而後又不是按照自己或公司的請求調回本談判單位的工人,應回到他調離以前的工作崗位上去。如果那一崗位已不復存在或者他的年資又不足以使他回到那一崗位上去的話,那麼應根據本章的規定對其另行分配工作。 

  第十一條 關於職位空缺消息的公佈 

  A.當有的部門必須增員時,公司將根據本條的規定按照下列程序公佈有關職位空缺的消息。 

  B.例外情況: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將不得公佈職位空缺的消息: 

  i.如果存在任何通過本章第六條的實施從現有空缺的職位上解僱,而按本章第七條規定又有資格被召回崗位重新工作的工人的話,這一職位空缺的消息將不得公佈。 

  ii.根據公司的準確判斷屬於臨時性的,也就是不滿60天的職位空缺,不應被列入職位空缺的範圍,公司也不得予以公佈。 

  C.公司應將職位空缺在適當的布告欄公佈。公告內容應包括:現有職位空缺的職業分類、勞動等級,以及工人申請職位空缺所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雙方一致同意,公司有權為已公佈的每一個職位空缺制定出必要的資格條件。 

  D.除在現有職位空缺的部門供職的工人外,任何有資格或自認為有資格,並具有年資的工人都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僱員關係部經理遞交填寫好的“職位空缺申請書”,申請這一職位。 

  E.任何在現有職位空缺的同一部門工作的工人,都可請求其工段長將其派往空缺的職位工作。如果請求派往空缺職位的工人超過1人以上,工段長可參照上述C款的規定,指派部門年資最長的工人遞補空缺,條件是,此人須具有完成該項工作的能力並在佈告規定的有效申請期以內提出此項請求。 

  F.在職位空缺的消息公佈滿2個工作日(48小時)時,公司應從布告欄將佈告撤走,並不再接受職位空缺申請。公司應從申請檔案中挑選合格者,如果合格者超過1人,將按下列程序從中挑選: 

  i.根據申請人的工廠年資從工廠各部門挑選資深的合格工人。 

  ii.如果公司認為,申請者均不合格,公司可調動或僱傭工人填補空缺。但是,如果空缺仍然存在,且在2個月以後仍未能填補,將須重新張榜公佈此職位空缺消息。 

  iii.公司將通知所有的申請者有關職位空缺公佈的結果。 

  G.決定通過這種程序填補空缺的工人,將在選定新的工作崗位之後的第一個整付薪期結束和下個付薪期開始時,被正式調入空缺的新崗位。在此期間,他將被作為新工作崗位上臨時受命接受任務的人,並將得到相應的報酬。 

  H.任何通過這種規定的程序填補空缺,且在從接受任務之日起2個月(60個工作日)內沒有圓滿完成任務者,將被退回其按照規定的程序調出的部門,如果其年資允許將其退回原部門的話。 

  I.任何由這種程序造成或引起的職位空缺,可由公司通過調動或僱傭工人的方式予以補充。 

  J.根據本條規定按照本程序調動的工人在6個月期間不得申請職位空缺。 

  第十二條 工會官員的年資 

  國際聯合會地方工會主席、副主席、工廠工會委員會委員、車間工會代表、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和工會安全委員會代表在任職期間和在所代表的領域,在涉及到解僱、召回、裁判或復職的問題時,將把年資名錄提高到實用法所能允許的程度。 

  第十三條 殘疾僱員 

  成為終身殘疾不能再在原崗位工作的工人,或由軍隊退役、體力上和心理上不再適合於原崗位工作的僱員,都應由公司按下列程序把他調到他所能從事的其他工作崗位上去: 

  A.應以分配職位空缺的方式安置殘疾僱員,如果有這種分配機會且該殘疾人又具有從事這種工作的能力的話。 

  B.如果沒有上面提到的職位空缺分配機會,也沒有該殘疾僱員能夠從事的由試用人員佔據的職位空缺分配機會的話,那麼就去查閲工廠年資名錄,從年資最低的工人查起,直到找到一個該殘疾僱員能夠從事的工作崗位為止。 

  C.雙方同意,對於任何具有年資的工人都不應棄之不用,因為他們在年資方面享有的權利高於殘疾僱員。那些沒被安置的僱員將按照本章的有關條款予以重新分配。 

  D.為實施本條的規定,對於妨礙該僱員從事某類工作的身體健康情況,必須由一名醫生予以書面鑑定。根據公司的要求,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書面鑑定進行重新鑑定。 

  第十四條 年資名錄 

  公司將編纂載有每位工人姓名、所在部門名稱和年資起始日期的年資名錄。若在年資名錄中發現差錯,必須隨時予以糾正。年資名錄將每兩個月向工會提供一次。
 
  第十五條 班次挑選優先權 

  在部門年資的基礎上進行的班次挑選應有利於年資僱員,並須按下列條件辦理: 

  A.在新工人受僱的頭3個月期間將不實行班次優先挑選權,也就是説,工人在受僱的頭3個月內既可不行使班次優先挑選權,也可不使這一辦法對自己不利。 

  B.根據這一規定,僱員在任何一個6個月期限內,只能行使一次班次優先挑選權。 

  第九章 年假計劃 

  第一條 資格 

  A.按下面的規定,工人在享受年假的當年,必須工作一段時間才有資格休假或享受帶薪休假。 

  B.工作在500小時以下者,可享受按以下第二、三、四和五條規定的休假帶薪比例計算出來的帶薪休假待遇,但是,如果不休年假,他可有權得到報酬。 

  C.在年休假當年工作在500小時以上者,將有資格享受下面條款確定的按適當比例計算出來的帶薪休假待遇。 

  第二條 一週 

  自其受僱之日起連續工作滿1年但不到2年者,將享受1周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2%計算。 

  第三條 二週 

  自其受僱之日起連續工作滿2年但不到10年者,將享受2周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4%計算。 

  第四條 三週 

  自其受僱之日起連續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者,將享受3周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6%計算。 

  第五條 四周 

  自其受僱之日起連續工作20年或連續工作20年以上者,將享受4周的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8%計算。 

  第六條 計算方法 

  A.年休假,自其受僱之日起滿52周後,立即開始執行。 

  B.根據收入百分比確立的休假帶薪標準是在僱員總收入的基礎上計算出來的。 

  總收入包括: 
  i.任何獎金或在這期間因加班而獲得的加班費。 
  ii.不休年假所獲得的收入。 
  iii.不休法定節假日所獲得的收入。 
  iv.不休喪事假所獲得的收入。 
  v.按本章第十三條規定在聖誕節閉廠期間所獲得的收入。 
  vi.根據本協議第四章第四條規定因向陪審團提供服務所獲得的補償金。 
  vii.根據第四章第八條規定,因享受獎勵工時所獲得的收入。 
  viii.因失去工資收入而獲得的工人補償金。 
  ix.因失去工資收入而獲得的疾病和事故福利金。 
  x.因失去工資收入而獲得的失業補償金。 

  第七條 在取得資格日期以前終止工作 

  在取得資格日期以前不論以何理由而終止工作的僱員將失去休假或帶薪休假的資格。 

  第八條 以付薪取代休假 

  對僱員不應只給予帶薪休假權利給予放棄休假的權利。 

  第九條 休假工資的發放 

  如果休假申請在預定的休假日期前兩週得到批准,休假工資應在休假日期預定開始時發放。如果度假時間增加,比如,享有兩週假期的僱員提出要求,先休一週,過些日子再休第二週,而他的這一要求又得到了批准的話,那麼每週的工資應分別發放。 

  第十條 休年假期間的法定公休節假日 

  在僱員休年假期間如出現第十章第三條規定的某個法定公休假日,年休假期應允許向後順延一天。額外增加的這個年假日應放在年假休完後的第二個工作日。雙方理解並同意,對額外增加的這個節假日不再付薪,因為在他休年假期間出現的這個法定公休節假日已經被全額支付了法定公休節假日工資。 

  第十一條 年假期間閉廠 

  如果公司認為有必要在年假期間閉廠,並在該年4月1日前把準備閉廠的計劃通知工會和僱員的話,不應對此提出反對意見。 

  第十二條 年休假的安排 

  公司在年休假期應安排每個僱員休假,在安排過程中,應儘量滿足每個有資格享受年假的工人對休假時間提出的要求。 

  第十三條 聖誕節期間的閉廠 

  A.除應要求繼續工作的工人外,公司將在聖誕節前一天(或把這一天看作是聖誕節前夕假日)開始,直到新年元旦(或者把這天看作是新年假日)期間安排聖誕節閉廠。在此之前或之後安排的正常工作日缺勤的工人將得不到聖誕節假日工資。
 
  B.在其他方面合格的所有工人都將得到包括輪班獎金在內的8小時工資。如果是計時工,則以固定的計時工資率計算;
如果是計件工,則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計時工資率計算。 

  C.根據第十章第三條B款1、C款1到C款5規定的各種條件,不應發生重複支付節假日工資的情況。 

  D.對在閉廠期間(公休節假日除外)應要求進行工作的僱員,將在其年資的基礎上,予以首先安排工作。在閉廠期間工作的僱員,將獲得其工作應得的正常補償金,還可得到第十三條B款規定的閉廠報酬或獲得同等的雙倍工時工資,但不應得到公休節假日工資和其他補償金。 

  第十章 工時與加班 

  第一條 工作周 

  A.公司確定的40小時工作周,從前一個星期日的午夜12:00時開始,一直延續到下個星期日的午夜12:00時為止。 

  B.定義 

  i.“每日”一詞是指從僱員開始工作之時起的24小時時間。 

  ii.“星期六”一詞是指星期五午夜到星期六午夜之間的這段時間。 

  iii.“星期日”一詞是指星期六午夜到星期日午夜之間的這段時間,而“法定公休節假日”一詞是指法定公休節假日前的那個公曆日的午夜到公休節假日當天午夜的這段時間。但開始在星期日午夜前工作周的第一天上班的第三班工人,或者他們的工作日是在節假日午夜前開始的,情況例外。在此情況下,該日將被看作是星期一或是緊接節假日後的第一天。 

  第二條 加班獎金 

  A.對超過每天8小時和每週40小時工作的所有時間,將按計時工資率和工人固定的直接計時工資率的二分之一支付報酬。 

  B.對星期六的工作時間,按計時工資率和工人固定的直接計時工資率的二分之一支付報酬。 

  C.對在星期日工作的時間,加倍支付報酬。 

  D.對下面第三條所指的公休節假日工作的時間,如果有的話,也加倍支付報酬,這種報酬不算下面第三條所規定的範疇。 

  E.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為同一天或同一小時支付兩次加班費或獎金,頭班工人不得同時領取加班費和第二班獎金,二班工人也不得同時領取加班費和第三班獎金。 

  F.任何部門若需要加班或指定一些特殊的工作崗位加班,應在部門工人之間和在經常從事需要加班的特殊工作崗位以內,將加班時間和次數分配均衡、合理、得當。 

  G.公司應及時將加班任務通知工人。 

  第三條 法定公休節假日、節假日報酬和支付節假日報酬的條件 

  A.應在下列法定公休節假日向僱員支付工資: 

  新年元旦 
  復活節前的星期一 
  先烈紀念日 
  7月4日 
  勞動節 
  感恩節 
  感恩節後的第一日 
  聖誕節除夕 
  聖誕節 
  新年除夕 

  須按下列條件執行: 

  所有僱員將獲得8小時工資,如以計時支付,則按正常的小時工資率計算;
如以計件支付,則按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包括輪班獎金在內。 

  B.僱員將根據下列條件在上面所指的節假日得到報酬: 

  i.如果他們是非全日制工、臨時工或試用工;
以充分正當的理由被暫時中止或解僱的工人;
接到公司要求但拒絕或不願在節假日到崗工作的工人,則不能享受節假日報酬。 

  ii.在法定節假日之前或之後的正常安排的工作日缺勤的僱員,將不具有享受節假日工資的資格(根據以下C款和D款的規定)。所獲得的獎勵工時假將不得累積為一個可獲得報酬的節假日,在任何一個規定的節假日遲到半小時或不到半小時的僱員,就應被取消享受節假日報酬的資格。 

  C.在法定節假日前和/或後的正常安排的工作日缺勤的僱員將不具有資格接受節假日報酬,除非這種缺勤的原因是下面所列舉的原因之一,此外已在有法定節假日的工作周工作了部分時間的工人也可例外: 

  i.工人造成的工傷。 

  ii.由值班醫生出具證明僱員確實在患病。 

  iii.僱員直系親屬死亡(指僱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夫、姐妹、妯娌、女婿、兒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死亡),如果有要求的話,僱員應提交有關證據。 

  iv.休年假。 

  v.為陪審團提供服務。 

  D.如果法定公休節假日正好同星期日趕在一起,應把下星期一作為假日(如果星期一也是法定公休日,則把星期二列為公休假日);
如果同星期六趕在一起,則把星期五作為法定公休假日(如果星期五也是法定公休節假日,則把星期四作為法定公休假日)。 

  第四條 簽到 

  已完成上個工作日的工作,並已在規定時間和規定班次簽到的僱員,如果沒被分配其他工作,應得到4小時工作報酬,除非他已被提前告之不要上班和他在完成自己正常班次開始4小時以前,就已失去了工作。此外,由於發生公司無法控制的諸如火災、水災、其他不利氣候條件、爆炸、供電不足等因素而造成的僱員失去工作的情況,也不適用於此款 

  第五條 下班後被召回幹其他工作的工資 

  如果僱員在完成正常班次的工作離崗後又被召回幹另外工作,那麼根據下面的條件他應被允許幹最低兩小時的工作,即他至少應得到不少於2小時的工作和得到按分配的工作崗位工資率計算的且不低於其正常小時工資率的報酬。如超時的話,這種工作2小時的部分時間應按適當的工資率付酬。 

  根據本條在第二班或第三班被召回工作,且已為其工作時間領到加班費的工人,將不再得到輪班獎金。 

  第六條 休息時間 

  公司的現行政策允許僱員在每個工作班次中間休息最多10分鐘時間,以便用快餐,本公司對這段時間的現行付酬辦法將不作任何變動。 

  第七條 班次工時 

  A.正常的班次工時如下: 

  i.第一班 
  上午7:00至下午3:30,外加非工作時間的半小時用餐時間。 
  ii.第二班 
  下午3:30到午夜12:00,外加非工作時間的半小時用餐時間。 
  iii.第三班 
  下午10:00至上午7:00,外加非工作時間的半小時用餐時間。 
  B.如果工人連續操作的話,正常班次工時如下: 
  i第一班 
  上午7:00至下午3:00,接受此任務的工人另加20分鐘的就餐付薪時 
間。 
  ii.第二班 
  下午3:00至11:00,接受此任務的工人另加20分鐘的就餐付薪時間。 
  iii.第三班 
  下午11:00至上午7:00,接受此任務的工人另加20分鐘的就餐付薪時間。 

  第八條 清掃時間 

  所有工人可在本班工作結束前10分鐘停止生產性工作,以便從事必要的清掃或其他整理工作,也可在本班工作結束前5分鐘離開工作區,以便整理個人衞生和其他事宜,公司為這段時間付薪的現行慣例依然不變。 

  第十一章 管理權 

  根據本協議條款的規定,公司已經授予並將繼續單獨授予管理工廠和指揮工人的權利,包括指揮、計劃和操作工廠經營權,向工人分配工作權,制定和改變工作計劃權,僱傭、提升、降職、停職或因故解僱工人的權利,或因缺乏工作職位和其他合法理由裁減工人的權利,引進新的經過改進的措施或設備以更換現有的生產方式或設備的權利,以及決定是否生產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權利,等等。 

  第十二章 協議之效力 

  第一條 協議之效力 

  在本協議生效之前實施的,包括本協議第一章確立的談判單位的職工在內的所有就業條件,在本協議生效之時將全部不再有任何約束力和效力。本協議將就其所涉及的一切問題終止和取代過去的一切做法、協議、程序、傳統、條例或規定。 

  第二條 協議之條件 

  雙方認為,在本協議談判達到高潮期間,雙方在沒有約束、高壓、恫嚇或其他限制的情況下,享受並“行使了對任何問題都提出了要求和建議或提出了反要求和反建議的權利與機會”。雙方還認為,其他第三方沒有義務就此間提到或沒提到的任何問題,即使是單方或雙方在談判或簽署本協議時還不瞭解或沒有考慮到的問題,舉行談判或集體談判。在本協議實施期間,根據本協議規定,本協議的條款可以被替換、更改、增添、刪除或修改,但只有通過雙方自願協商、達成文字修正案後才可進行。
 
  第三條 協議之合法性 

  如果主管法院宣佈本協議中的任何章、條、款為非法內容,它們將自動從協議中被刪除。其餘的章、條、款如果不受被刪除的章、條、款的影響,在本協議實施期間仍將繼續完全有效。 

  第十三章 保障計劃 

  第一條 集體醫療保險 

  本協議包括的所有年資工人及其家屬都有資格享受公司提供的集體醫療保險計劃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和條件在説明文件G中作了規定,如自願加入了優惠供給者網計劃,其福利待遇和條件則在證據文件I中作出了規定。有關工人為其個人或家屬享受這種保險待遇須按下列情況交納費用: 

  A.對於經批准休假或處於被臨時解僱30天或30天以上的享有資格的工人來説,如果該工人在休假或被解僱期間已交納了保險金,他或其家屬可享受這種待遇。但保險金須在他應支付的那個月的第一天之前支付。 

  B.如果配偶雙方都有資格享受工人福利待遇,只有一個人有資格享有家屬福利待遇。 

  C.工人保險將因工人就業終止而終止。 

  D.所有工人都應按要求籤署一項本人或家屬加入保險的申請,申請書籤名後方能生效。 

  E.由於非職業或職業事故、工傷或生病而不在班上工作的工人將享受集體醫療保險的待遇,工人在其享受傷殘保險期間不須交納任何費用,但不得超過26周。
 
  F.下文規定的福利待遇應同其他集體保險覆蓋的範圍相協調。如果受保人從其他保險計劃獲得了醫療保險、牙醫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或服務的話,按照説明文件G和I中所提到的福利計劃的這種福利待遇,連同其他這類的社會待遇,將被減少到一定程度。但不會超過這項計劃和其他這類計劃所規定的必要的、合理的和傳統費用開支的100%。 

  G.如果一個有資格享受這種待遇的工人也被其他集體福利計劃當作一名家屬對待的話,那麼公司將被認為是主要的保險人,公司將根據由此提供的保險標準支付全額福利費用。如果一個有資格的工人家屬在享受本項保險計劃的同時,還受到其他集體福利計劃的資助的話,本項計劃所提供的保險將不再適用,除非其他項目保險計劃提供的保險費標準與本計劃不同,本計劃將補足其差額。 

  第二條 集體人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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