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執行費申請書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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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執行費申請書通用5篇

減執行費申請書篇1

申請人:吳某,女,漢族,無職業。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張某系夫妻關係,貴院於__年7月4日,在強制執行中將張維祥的銀行退休工資卡給予凍結,由於沒有生活費,現已造成我們二位老人無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書正予申請再審,對此,申請人認為,即使本案應該履行義務,該債務也是張某個人之債,不應該侵害和剝奪申請人被扶養的權利和生活費用,貴院採用的這一強制執行措施,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故請求立即依法解除凍結。

我國《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申請人既是利害關係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執行人所扶養的家屬。所凍結的工資卡額為1100元,工資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按合理執行,申請人應享有的550元不應在執行之列,剩餘550元,還應在保留被執行人生活必須費用外,方可執行償還債務。

上述異議懇請貴院認真考慮,期望執法的同時不該違法,謝謝!

此致

申請人:吳某

20__年7月9日

減執行費申請書篇2

申請人:xxx 男 漢族1952年11月生。農民。現住北林區xx村。

申請人認為北林區人民法院(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明,屬於錯判。但此為再審解決的問題。申請人(xxx)就本案所謂權利人申請執行一審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提出如下終止執行意見:

一、上訴期間達成協議真實、合法、有效。在程序與實體上表明原告(xxx)失去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申請人(xxx)不服北林區人民法院(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因雙方達成協議,其協議內容為“原告與被告建築合同糾紛一案,現經原告人xxx與被告xxx協商,上訴人撤訴,原告人不申請執行(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雙方拿原始證據(收據、合同)去起訴欠款人張勇,雙方是真實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來,xxx可繼續上訴。”該協議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法律規定,准許上訴人xxx撤回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xx)綏中法民一終第263號民事裁定書。

1、雙方達成的協議真實有效。該協議產生不是雙方當事人私下達成的,其產生的時間、地點的特殊性,決定其真實、合法、有效。業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確認。

該協議產生的時間是上訴期間,其地點是在中級人民法院。並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定合法有效。民訴意見190條規定:“在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的,不應撤訴。”反過來講,准予撤訴就是沒有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確定為合法有效。

2、民事訴訟是公權利介入私權利,評價私權利的過程。其在訴訟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如權利人主張此權利,義務人就必須履行此權利,否則公權力介入將強制執行。但如權利人放棄訴訟中確定的權利,義務人則不須履行,如判決後義務人沒有履行義務,權利人在申請執行有效期間內沒有申請法院執行或明確告知不申請執行,放棄此項權利,此案就此了結,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則,不可能在沒有申請人的申請的情況下強制執行。

本案雖然一審判決確定了權利人的權益,但雙方已在上訴時達成“上訴人(xxx)撤訴,原告(xxx)不申請執行(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協議。協議確定了原告人(xxx)不申請執行(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是原告人(xxx)以書面的形式表示放棄(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對其賦予的權利。申請人(xxx)既然放棄了申請的權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請,從而起動強制執行程序。

3、民法從法理上説是私法,權利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權益。現在上訴階段原告人xxx與被告xxx協商,“雙方拿原始證據(收據、合同)去起訴欠款人張勇,雙方是真實意思表示。”原告人xxx這一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對被告xxx法院確定的權利的一種變更處分。處分的結果是不再向被告xxx主張權利,而向實際欠款人張勇主張權利。這一改變是實體上改變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從而免除了被告人責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責任由原告免除後,不是義務主體情況下,不能強制執行被告人(xxx)。

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協議的審查認定真實、合法、有效。使一審法院執行局接受執行申請失去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六)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訴意見190條規定允許撤訴行為不是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該協議標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xxx)不申請執行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法院審查准許撤回上訴的行為時,對一審判決效力和不執行一審判決目的是否正當性必須進行審查。該協議是不申請執行一審判決,且協議不存在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撤回上訴沒有違背當事人的處分權力,因此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在審查時確認了雙方在上訴期間達成的協議真實、合法、有效。就是説原告人(xxx)不申請執行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是經中級人民法院確認的。其中級人民法院的確認可以認為是對原法律文書的撤銷,也可認為是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止執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反之,如果認為中級人民法院的准許撤回上訴,對協議的內容“原告人(xxx)不申請執行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的審查,不是對一審的撤銷或對執行終結的認可,那麼中級人民法院的准許撤回上訴的裁定就是錯誤的,中級法院就不能准許撤訴,只能繼續審理或調解。

綜上:中級人民法院下發的(xx)綏中法民一終第263號民事裁定書。確認了(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權利人不能申請執行。原告(xxx)與申請人(xxx)簽定的協議,原告(xxx)放棄了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本案應當終止執行。

此致

敬禮

減執行費申請書篇3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市______________街____號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市______________街____號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申請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民初字( )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搬家騰地的義務,將其所使用的.__________________街____號房屋___間騰空交申請人拆除。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系經_________區房地產管理局批准的拆遷人,在_____________居住區範圍內進行商品房開發建設拆工作。。被申請人在與申請人達成拆遷協議書後又反悔,拒絕履行拆遷協議書規定的義務。申請人請________區人民法院處理。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_______民初字( )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申請人在該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搬家騰地的義務,將其所使用的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房屋____間交申請人拆除,遷至申請人為其安置的________大街____號進行經營。。判決作出後,被申請人在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其義務,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被申請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公司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減執行費申請書篇4

異議人:xx,女,漢族,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區xx路xx大街x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

在申請執行人樑xx與被執行人xx區xx實業發展公司,就(xx)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號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位於xx市xx區xx街xx大道x號x號房產,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執行,並返還異議人的財產位於xx區南沙街xx大道xx號xx號房產。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方xx與被執行人xx區xx實業發展公司雙方於xx年x月x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於xx區xx大道xxx號xxx房的房屋出售給異議人,異議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xx年x月x日,異議人已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執行人也已將上述房屋的鑰匙交給異議人,將該套房屋正式交付異議人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户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並執行迴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

日期:

減執行費申請書篇5

申請人:,男,xx年3月8日出生,畲族,龍海市人,住龍海市xxx11棟401室。

被申請人:,男,xx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龍海市人,住龍海市xxx99號。

請求事項:

請求龍海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龍海市人民法院“(200x)龍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的執行。

事實及理由:

1、申請人經營該100畝土地合法有效。因為龍海市人民法院“(200x)龍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明確認定申請人於20xx年9月24日受蘭x輝委託經營其向龍海市xxx村民委員會承包的100畝土地,約定期限是20xx年。即,申請人承包經營該土地的截至日期是20xx年9月24日。

2、蘭x輝申請將其承包的100畝退還村委會的申請報告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為蘭x輝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沒有到庭作證該申請報告系其所呈請,所以該申請報告的真實性無法考證。因此,在申請人合法有效的經營期限內,xxx村委會將該100畝土地重新發包給蘭x勇的合同無效。

3、本案執行後,申請人為經營管理該100畝土地而投資的損失難以索賠。龍海市人民法院“(200x)龍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申請人為經營管理確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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