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訴訟委託書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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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訴訟委託書示例

民事訴訟代理授權委託書

文書製作基本知識

1、文書製作要點

民事訴訟代理授權委託書的製作要點是:

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委託人、受委託人的基本情況:委託人是公民的,應寫明其身份等自然情況;委託人是法人或是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受委託人應寫明其姓名、年齡、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正文:

主要寫明委託事項與授權範圍,這是授權委託書的主體部分。

(1)委託事項:寫明委託人在何糾紛中委託代理律師代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2)授權範圍:寫明委託人授予代理律師何種委託代理權限,允許律師代其進行哪些訴訟行為。委託人需要對代理律師進行特別委託授權時,應具體寫明授予代理律師代為提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反訴或上訴的權利。

尾部:

(1)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2)委託日期。

民事訴訟代理授權委託書的格式較簡單,但是,製作時仍應注意:

(1)委託人對委託代理人的授權範圍一定要準確、清楚,具體是一般委託代理還是特別委託代理,特別委託代理權限內又授予委託代理人哪些權利;

(2)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僅寫“全權代理”的,人民法院一般認為委託代理人只有一般委託代理權限,而無權代委託人處理實體問題;

(3)為保證授權委託書的真實性,委託人必須在授權委託書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委託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4)授權委託書一般經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無須經過其他部門證明。

但特殊情況下,授權委託書須經證明方能生效。這些特殊情況是: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託交的授權委託書,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該國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證明,或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居住在港澳地區的同胞向內地寄交的授權委託書,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授權指定的港澳地區的有關律師或有關機構證明;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對我國律師的授權委託書,須經其所在國的公證機關證明,然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文書的含義及作用

民事訴訟代理授權委託書,是指民事訴訟活動當事人單方出具的,明確代理律師在代理委託人參加民事訴訟過程中代理權限範圍的法律文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民事案件當事人委託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蔘加民事訴訟,必須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否則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權不能成立。因此,授權委託書是委託人實施授權行為的憑證,也是律師代理權產生的直接根據,還是人民法院確認律師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的依據。

律師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託,參加民事訴訟,必須具有一定的代理權限,其代理權限依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之間訂立的委託代理協議和委託人單方簽署的授權委託書確定。由於律師的代理民事訴訟的權利來自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權,因而委託人單方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決定着律師代理權限範圍,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的授權範圍內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代為訴訟行為。委託代理人在授權委託書的授權範圍內,為訴訟行為和接受訴訟行為,被視為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委託人授予訴訟代理人代理權限,可以授予其一般委託代理權限和特別委託代理權限。一般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為被代理人代理一般的訴訟行為,如:代理參加訴訟活動,調查、提供有關證據,參加法庭辯論和調解等等,而不能夠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特別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僅可以為被代理人代理一般訴訟行為,並可以根據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直接作出決定並明確表態,如:代為提出、承認、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委託人在授權委託書中應明確、清楚地寫明其授予委託代理人何種委託代理權限。在委託代理人委託參加民事訴訟過程中,由於情況的變化,經委託人與代理律師協商,委託人有權變更律師代理權限,這種變更既可以表現為擴大律師的代理權限,也可以表現為縮小律師的代理權限。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過出具授權委託書,明確其授予代理律師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權限,可以約束代理律師的訴訟行為,防止代理律師濫用代理權,侵害委託人利益;可以規範律師執業行為,避免因無權代理、越權代理而在民事訴訟當事人與其委託代理人之間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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