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試用期滿鑑定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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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和《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科級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滿考核暫行辦法。
一、考核對象及時間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考核試用期滿非選舉產生的科級領導幹部。考核工作一般在幹部任職試用期滿後一個月內進行。
二、考核內容及程序
按照《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的要求,對幹部在試用期內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其對所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履行職責和完成全縣重點工作和中心工作任務的情況。
考核工作由縣委組織部組織實施。主要步驟是:
(1)發佈考核工作預告,通知幹部本人撰寫思想工作彙報。
(2)組織召開民-主測評會,由考核對象本人進行述職,與會人員根據考核對象的平時表現和述職情況,填寫《幹部任職試用期滿考核測評表》。同時,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進行考核談話。
(3)考核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對其任職試用期間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協調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寫出書面鑑定,同時提出是否同意其正式任職的意見。
(4)書面徵求縣紀檢監察、綜治和計生等部門對考核對象的意見,縣委組織部部務會綜合考核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和三個部門的意見及測評、考核情況,討論研究確定考核對象試用期間的考核結果,並評定等次。
(5)考核結果反潰
三、考核結果評定及運用
1、考核結果評定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
試用期滿經考核全部項目達到下列標準者,評定為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2)組織領導能力較強;
(3)聯繫羣眾、工作作風較好;
(4)工作實績較為突出;
(5)能做到廉潔自律;
(6)民-主測評稱職及以上票達到或超過80%。
試用期滿經考核多數項目符合下列情況者,評定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2)組織領導能力較弱;
(3)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4)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但工作實績不突出;
(5)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
(6)民-主測評稱職及以上票為60-80%。
試用期滿經考核存在下列情況者,評定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存在突出問題;
(2)組織領導能力差,不能勝任現職領導崗位;
(3)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嚴重影響班子團結或工作作風存在嚴重問題;
(4)有以權謀私行為,存在不廉潔問題;
(5)工作不負責任,造成較大損失;
(6)民-主測評稱職及以上票低於60%。
2、考核結果運用
試用期滿經考核認定為合格的,由縣委組織部按照有關規定正式辦理任職手續,任職時間從試用期任職時間起算。
試用期滿經考核認定為基本合格的,延長試用期,延長時間最長一年。延長期滿經考核認定為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正式辦理任職手續,任職時間從試用期任職時間起算;延長期滿經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免去其試任職務,按試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
試用期滿經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取消其任職資格,按試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
依據考核結果,需要延長試用期或經考核認定為不合格需取消任職資格的,由縣委組織部部務會討論研究後提交縣委常委會決定。
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由縣委組織部部務會提交縣委常委會決定後,提前結束試用期,並取消其任職資格,同時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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