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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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word版)

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word版)

一、企業不得隨意解除職工勞動合同

凡是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三、合理安排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 號)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

已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滿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規定,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四、認真加強勞動關係矛盾的預防調處工作

各級人社部門要積極發揮基層調解組織的作用,將勞動關係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並積極引導勞動爭議當事人儘量通過網絡調解、電話調解、在線視頻調解等非接觸即時溝通方式,異地化解勞動關係矛盾糾紛,儘量減少當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數。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法到仲裁機構參加庭審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延期開庭審理。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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