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保障 試用期解除合同職工不承擔賠償 來源:巧巧簡歷站 1.11W 試用期解除合同職工不承擔賠償 職工在試用期內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承擔賠償責任。大學生實習期間不能籤勞動合同。 2005年應屆畢業生不可能4月份參加工作,在此期間屬實習,實習期間屬於在校學生,還不屬於單位職工,待畢業後單位正式招錄時應當簽訂合同,繳納社會保險。 來源:競報 試用期 解除合同 賠償 職工 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