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協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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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方(甲方):**鎮人民政府受託方(乙方):**縣司法局**司法所
為了應對金融危機,保障甲方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正常進行,維護甲方各項合法利益,甲乙雙方經協商,簽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乙方根據甲方委託,可以辦理下列法律事務:
一、就企業(專案業主)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提供意見,或者應企業(專案業主)的要求,從法律上對其決策事項提供依據
二、修改稽核企業(專案業主)在生產、經營管理及對外聯絡活動中的協議、章程等有關法律事務文書和規章制度
三、參與處理企業(專案業主)尚未形成的民事經濟民事爭議或其他重大糾紛;
四、參與經濟專案談判,提供諮詢服務,稽核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檔案;
五、提供與企業(專案業主)活動有關的法律資訊;
六、就業務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絡中的有關問題,提供法律建議;
七、協助企業(專案業主)有關部門對幹部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培訓;
八、辦理企業(專案業主)委託辦理的其他法律事項。
第二條:服務期限: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
第三條:乙方辦理上述事項所需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四條:甲方應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資料、裝置通訊及辦公條件。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代表: 代表
電話: 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