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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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方案

將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列為見習對象。就業見習單位應按季向就業見習單位認定地人社部門申請就業見習補貼。強化內部財務管理,規範補貼資金審核流程,加強風險防控。深化績效管理,建立科學規範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方案資料,歡迎參閲。

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方案

方案一

扶持對象

(一)貼息的對象:

1、扶持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市且有創業意願、創業能力但創業資金有困難的退役軍人個人;

2、退役軍人(含非本市户籍退役軍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創辦的小微企業或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創業補貼的對象:在本市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且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退役軍人個人(含非本市户籍退役軍人)。

(三)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的對象:

1、退役軍人(含非本市户籍退役軍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創辦或成立的,且吸納退役軍人(不含創業者本人)就業的小微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

2、非退役軍人(含非本市户籍人員)在本市創辦或成立的,且吸納退役軍人就業的小微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

扶持內容

(一)創業貸款貼息。對扶持對象進行貸款利率貼息扶持。

1. 貼息貸款額度、貼息率、期限及方式。

(1)貼息貸款額度:對符合條件的每名退役軍人個人自主創業享受貼息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5萬元;對符合條件的每個退役軍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創辦的小微企業和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創業享受貼息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貸款金額未超出享受貼息的貸款最高額度按實際金額貼息,貸款金額超出享受貼息的貸款最高額度超出部分不予貼息。

(2)貸款貼息率:個人貸款貼息率最高不超過8%;小微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創業貸款貼息率最高不超過5%。實際貸款利率低於最高貼息率的,按實際貸款利率貼息。

(3)貸款貼息期限:貸款貼息期限為2年,貼息期限不受貸款期限的限制。貸款期限未超出2年按實際年限貼息,貸款期限超出2年按2年進行貼息,對逾期的貸款,不予以貼息。

(4)貸款貼息方式:採取事後貼息,即借款人按合同向經辦金融機構按期還本付息,結清貸款後再給借款人予以貼息。

在多家金融機構貸款的,只對一家金融機構予以貼息。貼息原則為:一是對貸款結清日最早的一家金融機構的貸款予以貼息;二是貸款結清日相同的,對貸款發放日早的貸款予以貼息;三是貸款結清日和貸款發放日都相同的,對貸款金額高的貸款予以貼息;四是貸款結清日、貸款發放日、貸款金額都相同的,對貸款利息高的貸款予以貼息;五是貸款結清日、貸款發放日、貸款金額、貸款利息都相同的,可擇一進行貼息。

方案二

實施細則

一、吸納就業補貼。對新招用退役2年內退役軍人的企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每招用1名補助1000元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符合條件的企業(含中小微企業、大型企業,國有企業除外)應於勞動合同履行滿12個月後的3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縣(市、區)人社部門申請吸納就業補貼,並附以下材料:《退役軍人吸納就業補貼審核認定表》(附件1)、申請吸納就業補貼退役軍人名冊(附件2)、退役證件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合同複印件、為新吸納人員發放工資的憑證材料、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出具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等。經縣(市、區)人社、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公示、無異議後,於每季度首月15日前,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複核,市級將資金撥付縣(市、區),由縣(市、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户。

二、就業見習補貼。對接收退役2年內的退役軍人蔘加就業見習並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足額發放基本生活費的單位,按照每接收1人給予最低工資標準50%的就業見習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對見習後留用率超過50%以上的見習單位,將見習補貼標準提高至最低工資標準70%。

依據人社部門確定的就業見習單位,將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列為見習對象。就業見習單位應按季向就業見習單位認定地人社部門申請就業見習補貼,並附以下材料:《退役軍人就業見習補貼審核認定表》(附件3)、申請就業見習補貼退役軍人名冊(附件4)及就業見習協議書、身份證複印件、退役證件複印件、有見習人員簽字的企業(單位)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補助銀行流水複印件、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票複印件等。經認定地人社、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公示、無異議後,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複核,市級將資金撥付認定地人社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户。

三、創業補貼。對退役5年內的退役軍人初次創業(不包括入駐創業園區和創業孵化基地的),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個創業項目10000元,市、縣(市、區)各承擔50%。

符合條件人員應於取得營業執照並穩定經營6個月後、12個月內向創業所在地縣(市、區)人社部門申請創業補貼,並附以下材料:《退役軍人創業補貼審核認定表》(附件5)、《縣(市、區)退役軍人創業補貼申請撥付表(一)(二)(附件6)》、身份證複印件、退役證件複印件等。經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人社部門審核公示、無異議後,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複核,市級承擔的補助資金撥付縣(市、區),由縣(市、區)按規定將資金支付給申請者本人。

四、創業實訓補貼。對組織當年度退役軍人進行創業實訓的創業實訓基地,按照實訓後創業成功人數給予創業實訓補貼,每人最高不超過1200元。

創業實訓項目由有關創業服務機構開發,經人社、財政部門組織評審後納入補貼範圍。對組織有創業意願和能力的創業人員進行不少於15天創業實訓的創業實訓基地,按照實訓後創業成功(取得營業執照並穩定經營3個月以上)人數給予創業實訓補貼。創業實訓基地應於創業實訓期滿的12個月內向認定地人社部門申請創業實訓補貼,並附以下材料:《退役軍人創業實訓補貼申請表》(附件7)、創業實訓退役軍人名冊(附件8)、創業實訓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和退役證件複印件等材料。經認定地人社、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公示、無異議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基地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户。

五、小微型企業場地租金補貼。當年度退役軍人初次創辦小微企業(不包括入駐創業園區和創業孵化基地的)並登記就業,且租用經營場地或店鋪的,自創業之日起3年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5000元的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為租賃場地面積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實際租金低於上述標準的,據實補貼。

符合條件人員應於取得營業執照3年內向創業所在地縣(市、區)人社部門申請小微企業場地租金補貼,並附以下材料:《退役軍人租金補貼審核認定表》(附件9)、申請租金補貼退役軍人名冊(附件10)、退役證件複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場地或店鋪租賃合同複印件等。經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人社部門審核公示、無異議後,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複核,將資金撥付給縣(市、區),由縣(市、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户。

六、房租物業水電費補貼。對為當年度退役軍人初次創業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創業服務的創業孵化基地,按符合條件人員入駐項目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房租物業水電費補貼。

補貼標準按認定地人社、財政部門規定的創業孵化基地補貼標準執行,由創業孵化基地向認定地人社部門申請。

七、基地獎勵。加強對培訓基地、實訓基地、就業基地和創業孵化基地的考核評估,建立獎勵機制,每年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適當獎勵。

八、規範申報流程。本文規定的補貼項目與就業補助資金補助、創業扶持資金補助有重複的,個人和單位不重複享受。補貼項目及補貼範圍符合我市就業(石財規〔2018〕3號)、創業(石財規〔2019〕4號)補助政策或當地就業、創業補助政策的,優先使用當地就業或創業扶持資金支付,申報流程按原規定執行;其他符合條件的,由市級創業扶持資金負擔。

退役軍人事務、人社部門要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完成後,要在當地人民政府或退役軍人事務、人社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按規定申請撥付補助資金。

九、嚴格落實責任。退役軍人事務、人社部門要及時受理審核單位和個人的申請,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核實退役軍人的身份及資格,並及時向人社部門推送相關信息;人社部門負責核實單位和個人的資格,有效利用信息系統,加強資格審查,避免發生重複享受補貼以及套取資金的問題。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管理,及時撥付補貼資金。

十、加強績效評價。退役軍人事務、人社、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規範補貼資金審核流程,加強風險防控。深化績效管理,建立科學規範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強化績效評價結果的運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凡在政策落實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冒領套取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誰申請、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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