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環境風險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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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的時候我們需要應急預案,各位,我們看看下面的關於水庫的應急預案,歡迎借鑑。


水庫環境風險應急預案
  水庫環境風險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確保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及時、高效、有序地進行,有效地控制和減輕對飲用水源造成的危害,保障供水水質和羣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政和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政和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實際,制訂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年);

(6)《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2011年第17號令);

(7)《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2012年);

(8)《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2011年);

(9)《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

(10)《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

(11)《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指南》(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應急辦函[2009]62號);

(12)《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指南(試行)》(環辦〔2011〕93號);

(13)《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環辦[2012]50號);

(14)《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89)環管字第201號);

(1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範》(HJ589-2010)2011年01月0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部;

(16)《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2004年12月11日起施行,HJ/T169-2004;

(17)《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突發事件信息速報機制的通知》(閩政辦[2013]80號);

(18)《福建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09年);

(19)《福建省環保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2年4月);

(20)《南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4年);

(21)《南平市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4年9月);

(22)《南平市環保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3年12月);

(23)《政和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

(24)《政和縣政府突發環境應急預案(試行)》(2014年);

(25)《政和縣城區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調整劃定方案(報批本)》(2013年11月);

(26)《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南平市政和縣珠山水廠水源保護區的批覆》(閩政文[2014]328號);

(27)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文件。

1.3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3.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1.3.2 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羣大批死亡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縣城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5)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1.3.3 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5)跨地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1.3.4 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影響或可能影響政和縣城區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水質安全的除核與輻射事故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把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構建飲用水環境風險防範體系,及時控制、消除污染隱患。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職能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實行分級響應。

(3)強化能力,充分準備。加強水源地預案體系建設,構建完善的應急指揮平台、聯動機制,強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應急能力。

(4)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和救援隊伍建設,重視應急演練,確保處置手段科學、快速、高效。

1.6應急預案銜接與關係説明

本預案執行主體為政和縣人民政府,在上級預案的統一規範下,與專業應急機構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平行聯動發揮效能。

當發生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時,本預案與《政和縣環保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啟動,在上級預案的統一規範下,平行聯動。

本預案在預防預警機制、信息上報、應急響應與處置等環節與《南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南平市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南平市環保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政和縣政府突發環境應急預案(試行)》相互銜接。

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響範圍,根據本預案的要求,及時上報南平市政府、南平市環保局及省政府,當事件超出縣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由省政府、市政府及市環保局分別啟動《福建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南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南平市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南平市環保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組織體系

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組織體系共用《政和縣政府突發環境應急預案(試行)》的組織體系,並根據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實際情況設置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日常管理機構。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組織體系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專家組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日常管理機構設在環保局。

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受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保障工作。

2.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2.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政和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簡稱“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作為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指揮和協調機構。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主任、縣環保局局長及縣水利局局長任副組長,縣委宣傳部、縣公安局、消防大隊、環保局、交運局、水利局、衞生局、安監局、公路分局、民政局、財政局、氣象局、住建局、水文局、監察局、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及事發地人民政府等相關單位為成員單位。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縣政府有關環境應急工作任務;負責制定、修改和完善、啟動及終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現場組織、指揮、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和控制措施;做好事件調查處置,協調重點防控單位,督促、指導相關單位做好應急防範和應急準備,開展監督、檢查及宣傳、演練、培訓活動,協助當地政府恢復生產生活秩序等善後工作;完成縣政府下達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2.2.2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

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環境應急辦”),掛靠在縣環保局,縣環保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由縣環保局辦公室、監督管理股、綜合法規股、環境監察大隊、環境監測站等科室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應急準備、預警、預報、事件確認、協調處置、應急預案管理等日常事務工作;在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通知、督促、指導各有關成員單位實施飲用水源應急救援工作。

2.2.3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響應工作,指揮長由縣環保局局長擔任。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

主要職責:向有關專家諮詢,根據專家意見提出現場應急行動方案和措施;負責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開展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劃定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及時向縣政府及市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2.2.4相關專業指揮機構

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各自專業領域的應急協調保障工作。各有關成員單位之間建立應急聯繫公眾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本部門的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應急預案,並負責管理和實施;需要其他部門增援時,有關部門向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提出增援請求。

(1)縣水利局職責:

①在發生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後,協助分析確定污染源、污染傳輸、擴散的可能範圍;

②根據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指令,負責水資源的合理調度,開閉水庫水閘,控制水庫水體需要的流速、流量,控制污染物擴散,減輕事故造成的影響;

③根據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指令,提出城區應急水源調度方案,科學合理調度水資源,並及時報告應急水源地的可調水量,配合環保部門做好城區水源地的水質跟蹤監測;

④在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警報解除後組織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的善後處置。

(2)縣環保局職責:

①協助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判定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程度和危害;將現場情況向領導小組彙報,再由領導小組向縣政府報告;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發佈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

②在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的協調下,根據職責組織查找污染源和污染原因,分析確定污染物,對切斷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提出建議,防止污染範圍繼續擴大;

③組織監測,負責水質監控斷面的設置、監測以及數據的彙總、分析和上報等,嚴密監控污染事態;

④會同相關部門評估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受污染的範圍和程度,提出相關建議和措施。

(3)政和縣自來水公司職責:

政和縣自來水公司負責對各個水廠的調度和保障羣眾飲用水供應工作,保障人民羣眾飲用水安全。

2.2.5相關應急支持保障部門

(1)縣消防大隊協助做好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中的污染源控制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污染事件中污染源的轉移和污染源的洗消工作。

(2)縣公安局負責應急救援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等工作,協助星溪鄉政府落實各項強制隔離、轉移措施。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3)縣衞生局負責污染區域內人員的專業救治和衞生疾病控制工作。

(4)縣交運局、公路分局協助交通應急管制工作,協助調度應急通行路線和應急車輛保障,保證各類交通運輸工具在應急行動時優先運送應急物資。

(5)縣氣象局負責及時、準確提供區域內的氣象情報資料。

(6)縣委宣傳部:負責督導新聞媒體及時、準確發佈應急預警及應急處置工作信息,協調新聞媒體做好應急工作宣傳報道,正確引導輿論。

(7)縣安監局:負責做好因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行為引發的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及時查明事故原因,責令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8)縣民政局:負責社會對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捐助的資金和應急物資管理使用工作;負責救濟物資發放,污染區域內人民羣眾的安置工作。

(9)縣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安排應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訊和信息化設備、監測儀器、防護用具、應急交通工具、應急物資等經費,提供應急能力建設的資金保障。

(10)縣監察局:負責對水源保護區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導。

(11)縣水文局:負責提供水文技術支持,負責水源地的水情監測和預報工作。

(12)縣住建局:根據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指令,協調組織政和縣自來水公司開展環境應急處置,負責啟動供水安全應急預案。

(13)縣供電公司:配合做好應急電力保障工作。

(14)星溪鄉政府:照屬地管理原則,事發地人民政府在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組織和指揮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及善後工作,調集應急物資和籌措應急經費,提供後勤保障。

2.2.6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

專家組由氣象,水利水文,農、林、漁業,安監,交通,消防,衞生疾控,環保,供水等方面專家組成。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迅速成立應急專家組。專家組為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急決策提供專業諮詢和技術支持;對事發現場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和研究,綜合評估水污染事件,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啟動和終止應急預案的建議、應急處置措施和環境安全建議;提出指導、調整和評估應急處理措施建議和意見;參與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總結評估並提交評估報告;在日常工作中為環保部門提供工作諮詢。

2.2.7環境應急救援隊伍

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由各相關單位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組成,主要包括環保部門、水利部門、消防部門、公安部門、自來水公司的應急救援隊伍等。

(1)共同職責:根據現場應急指揮部指令應對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積極參加學習、教育和演練,主動接受應急知識培訓,不斷提高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積極做好應急準備,加強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的儲備、維護、保養。

(2)各自職責:

①環保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由縣環保局應急救援隊伍組成,負責查找污染源和污染原因,分析確定污染物,對切斷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提出建議;組織對水源保護區的監測以及數據的彙總、分析和上報。

②水利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由縣水利局應急救援隊伍組成,負責開閉相關水閘及設置攔截設施,攔截污染水體,負責調配應急供水資源及應急結束後組織城區水源地水域的善後處置。

③消防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由縣消防大隊應急救援隊伍組成,負責污染源控制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污染事件中污染源的轉移和污染源的洗消工作。

④公安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由縣公安局應急救援隊伍組成,負責對污染疏散區域實行交通應急管制。

⑤自來水公司應急救援隊伍:珠山水廠等應急救援隊伍組成,負責調整自來水廠工藝等應急處置措施,調度應急供水,保障羣眾供水安全。

其他應急保障部門:由衞生局、交運局、公路分局、氣象局、民政局、水文局等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組成,負責提供現場救治,協助交通管制及提供水文、氣象等資料。

2.2.8日常管理單位

星溪鄉人民政府:負責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和管理;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警時,第一時間趕赴事發現場,實施先期處置,通知供水單位,並及時向縣政府、縣環保局報告。

縣水利局:負責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和管理;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警時,第一時間趕赴事發現場,協助實施先期處置,並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縣環保局:負責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的日常監管;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警時,第一時間趕赴事發現場,協助實施先期處置,並及時向縣政府、市環保局報告。

珠山水廠:負責寶嶺水庫取水口的日常巡查和管理;負責水廠原水、進廠水、出廠水的水質監測;負責調整自來水廠工藝等應急處置措施,完善必要的應急設施,調度應急供水,保障羣眾供水安全。

2.3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為有效整合寶嶺水源保護區現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力量,建立統一完善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協調體系,密切各部門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協同配合、形成合力,圓滿完成應急處置任務,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負面影響,應建立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1)建立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應急聯會制度。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縣政府組織,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單位參加,共同分析研究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在應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協調解決應急工作中的難點問題。

(2)簽訂應急聯動協議。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相互簽訂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協議,積極開展各項合作,形成有效處置突發事件的合力。

(3)建立聯絡員工作制度。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各單位的應急工作情況,反饋應急工作的建議和意見,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各聯絡員工根據上級領導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預警。

(4)建立統一指揮機制。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救援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單位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

3預警與預防

3.1預警分級與發佈

與事件分級相對應,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藍色(Ⅳ級)預警:存在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公共危害的。由政和縣政府發佈。

黃色(Ⅲ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較大危害的。由南平市政府發佈。

橙色(Ⅱ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發佈。

紅色(Ⅰ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的。紅色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佈。

預警信息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户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羣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預警信息與監控

(1)任何部門、單位或公民一旦發現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撥打24小時值班電話12369,通知縣環境應急辦。

(2)縣水利局和環保局應按照日常執法巡查制度,做好水源保護區的日常監管工作,發現問題立即上報縣環境應急辦。

(3)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應做好對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污染源的監管,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4)珠山水廠要按照規定和要求,嚴格做好入廠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發現問題時必須詳細做好記錄,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及其狀況,立即上報縣環境應急辦。

(5)各應急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水文、水質、氣象和環境質量等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

(6)縣環境監測站和縣疾控中心及各制水廠的檢測機構的預警信息,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接收和預評估,並視情況上報縣環境應急辦。

(7)縣環境應急辦收集或接到有關預警信息後,綜合評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研判預警信息,並將相關信息立即報告縣政府,做出與預警信息相應的處置決定。

3.3預警措施

接到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的預警信息時,縣環境應急辦應及時核實信息,適時採取以下措施:

(1)發佈預警公告;

(2)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3)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對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水質的影響,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4)組織人員救治病人;

(5)針對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縣住建局通知珠山水廠採取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等措施,做好相關應急工作;受影響的街道、鄉鎮府通知相關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儲備飲用水;通知相關工業企業採取輪產、限產、停產等手段,減少自來水的消耗;

(7)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處置的保障工作。

3.4預警報告

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發現可能對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水質造成影響的事件信息應及時向縣環境應急辦報告,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事態發展,必要時,及時組織專家研究,提出意見報縣政府。

3.5預警級別的調整和預警解除

當發佈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的人民政府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時,縣環境應急辦應同時調整相應的預警級別。

當已發佈預警的人民政府宣佈解除預警時,縣環境應急辦應繼續跟蹤事件進展情況直至確定污染危害已經消除,方可解除預警。

3.6預防工作

為有效預防寶嶺水庫水源保護區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日常管理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詳見表3-1。


3-1預防工作職責分工

序號

單位/部門

預防工作

1

環保局

①制定實施水源保護區環境監管制度,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二級保護區內不準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②環境監察大隊定期開展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建立並及時更新環境風險源信息數據庫,加強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風險源的監管,督促其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消除所造成的污染。

③環境監測站每個月組織1次對飲用水源的全面監測,隨時掌握水質情況。

④儘快實現水質日常自動監測。

⑤建立實施應急培訓制度、信息報告制度、應急演練制度等。

2

水利局

組織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假設和風險評估,完善各類專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並做好相關宣傳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識。

3

住建局

做好應急供水通道的建設與日常管護。

4

公安局

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由縣公安局設置明顯的禁行標誌,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禁行區域。

5

星溪鄉政府

①制定實施水源保護區定期巡查制度,加強水源保護區隔離網的維護;

②制定實施水源保護區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針對水源保護區及周邊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養殖等污染行為,定期開展排查,及時清理;

③及時拆除與飲用水源保護無關的設施,制止在保護區內垂釣、游泳等污染水源的行為;

④做好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搶險物資儲備,定期(每季度)對消耗的應急物資進行補充;

⑤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

6

珠山水廠

①制定實施重點崗位巡檢制度和重要設施(包括取水泵站、輸水管線、通信、供電、報警、監控等)檢測維護制度。

②制定實施水質日常監測制度,嚴格做好入廠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發現問題時必須及時上報並詳細做好記錄。

③開展水源水質每月全分析送檢工作,做好飲用水源水質監測資料管理。

④制定城區應急供水調度方案,加強城區供水管網的日常管理維護。

⑤做好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搶險物資儲備,定期(每季度)對消耗的應急物資進行補充。


4應急處置

4.1分級響應

4.1.1分級響應機制

與預警級別相對應,應急響應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Ⅰ級(特別重大)四級。

4.1.2應急響應行動

A.一般(Ⅳ級)響應。由縣政府組織處置,採取下列應急響應措施:

(1)縣環保局響應:應對事件快速確認,立即啟動本部門專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隊伍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污染源調查、劃定受污染區域、分析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並及時向縣政府和市環境應急辦報告。

(2)縣環境應急領導小組響應:派員迅速到達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應急處置,主要處置措施包括:

①開通與星溪鄉政府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指導督促當地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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