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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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一)制定依據。為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實施〈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細則》《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山東省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指導思想。安全生產巡查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和紅線意識,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做到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推動解決制約安全生產工作的突出問題,提升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水平。

(三)巡查原則。安全生產巡查工作以“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為原則,以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情況作為巡查重點,注重以點帶面、成果運用、推動全局。

 

第二章  巡查組織

 

(一)巡查組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負責組織開展本市安全生產巡查工作,主要工作職責是: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部署;

2.審定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3.組織建立安全生產巡查組;

4.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巡查工作情況;

5.研究處理安全生產巡查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日常工作。巡查日常工作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承擔,主要職責是:

1.傳達和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巡查工作的決策部署;

2.研究提出安全生產巡查工作計劃,會同組織等部門研究提出安全生產巡查組人員組成方案;

3.對安全生產巡查組組成人員進行培訓;

4.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安全生產巡查組開展工作;

5.負責安全生產巡查組發現問題的整改督辦工作;

6.辦理市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巡查事項。

(三)巡查組設立。市安委會設立安全生產巡查組,承擔具體巡查任務。巡查組向市安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安全生產巡查組由組長、副組長、若干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專家組成,每組5至8人,人員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從市級有關部門統一調配。各巡查組人員一個巡查工作週期內相對固定。對不適合從事巡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四)人員條件。安全生產巡查組組成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堅持原則,作風過硬,公道正派,敢於擔當,清正廉潔;

3.熟悉安全生產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綜合分析和溝通協調能力;

4.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五)組長職責。巡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根據巡查任務一次一授權。主要職責是:

1.負責根據巡查方案統籌安排巡查任務,確定巡查重點、巡查進度等;

2.組織巡查組人員,研究解決巡查組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根據巡查工作需要,與被巡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班子其他成員談話瞭解相關情況;

4.對巡查反饋意見和巡查報告審核把關;

5.市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組成人員職責。安全生產巡查組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按照組長要求,組織實施巡查工作,包括制定巡查計劃,開展各項巡查工作,起草巡查反饋意見和巡查報告等。巡查組其他成員按照組內分工,認真完成相關巡查工作。

 

第三章  巡查實施

 

(一)巡查對象。重點巡查區(市)和有關經濟功能區。根據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區(市)和有關經濟功能區的部門、鎮(街)、開發區和重點企業單位。巡查工作原則上不直接查處具體問題和事故隱患,對巡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移交相關部門和區(市)人民政府、有關經濟功能區管委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巡查內容。安全生產巡查主要內容包括:

1.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以及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重要政策文件、重要會議精神、年度工作任務等落實情況;

2.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等落實情況;

3.安全生產規劃制定和實施,加強安全基礎建設,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落實安全投入,實施“科技強安”,強化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等情況;

4.推進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情況;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和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等情況;重大隱患排查整治,安全風險辨識、重大危險源管控等情況;

5.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強化安全執法力量,加強監管監察能力建設和應急管理工作,落實監管執法保障措施等情況;

6.全面推進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情況,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的核查處理情況,安全生產信息統計情況;

7.依法依規報告和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落實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並及時進行評估等情況;

8.重大活動、關鍵時段、重點工程等的安全生產保障情況;

9.市委市政府、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部署的其他事項落實情況。

具體巡查內容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巡查清單,經市安委會同意後開展巡查。

(三)巡查頻次。原則上每2年對區(市)、有關經濟功能區開展一輪全覆蓋巡查。市級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可以和國家、省、市安全生產巡查、考核、督查等工作統籌安排,合併進行,也可單獨進行。國務院安委會或省政府安委會已延伸巡查過的區(市)、經濟功能區,原則上2年內不再安排市級巡查。

(四)巡查時間。對一個區(市)的巡查時間原則上為15個工作日。

(五)巡查方式。巡查組可結合巡查的主要內容和被巡查區(市)或有關經濟功能區實際,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有選擇地運用):

1.聽取被巡查單位的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彙報;

2.列席被巡查單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會議;

3.調閲、複製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問題的來信、來電等;

4.抽查核實相關工作彙報和專題彙報中有關事項的落實情況;

5.召開座談會,向有關人員個別談話詢問情況,到被巡查區(市)或有關經濟功能區的部門、鎮(街)或者企業瞭解情況;

6.以暗查暗訪、隨機抽查等方式檢查相關單位;

7.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六)巡查要求。巡查組依靠巡查對象開展工作,不干預巡查對象的正常工作,不替代巡查對象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能,不承擔巡查對象管轄範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各巡查組對巡查工作過程要做好記錄,對重要證據、書面材料以及現場檢查過程要存檔備用。所有問題的處理都要實行閉環管理。

(七)巡查程序。安全生產巡查按下列程序實施:

1.市安委會辦公室依據國家、省安全生產巡查工作計劃或通知統籌制定市級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單位。每一輪巡查工作開始前,組織巡查組成員集中培訓;

2.巡查組進駐被巡查單位後,應當向被巡查單位通報巡查工作任務,並向社會公告,接收並組織核查羣眾舉報當地黨委政府、有關部門、企業、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安全隱患和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3.巡查組應當及時向被巡查單位反饋相關巡查情況,指出重要問題和重大安全隱患,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4.巡查組應當在巡查工作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報送巡查工作報告。對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5.巡查工作報告經市安委會同意後,巡查組應當及時向被巡查單位反饋巡查情況。巡查中發現的有關違法違規違紀問題線索,進行分類處置後,依據職責分工,移交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6.被巡查單位收到巡查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發現的問題和隱患,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和查處情況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7.市安委會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巡查工作情況。

(八)巡查保障。市安委會各有關成員單位應當為派出的工作人員和專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巡查期間,工作人員應與原單位工作脱鈎。巡查工作經費由市應急局單獨預算,從市級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中列支。

(九)成果運用。巡查結果納入對區(市)和有關經濟功能區的工作績效考核,並報送市委組織部、市委政法委、市文明辦等部門。

 

第四章  巡查紀律

 

(一)請示報告。巡查組對巡查工作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市安委會報告。對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及時向被巡查地區(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提出處理建議。

(二)工作紀律。巡查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查工作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1.不如實報告巡查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2.泄露巡查工作祕密的;

3.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後果的;

4.利用巡查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5.有違反巡查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三)違紀監督。被巡查地區幹部羣眾發現巡查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巡查組或者市安委會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四)追責問責情形。巡查對象應當自覺接受巡查監督,積極配合巡查組開展工作。巡查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1.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查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2.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3.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查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4.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5.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羣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6.其他干擾巡查工作的情形。

 

第五章  附則

 

(一)辦法解釋。本制度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實施時間。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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