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公租房和廉租房並軌管理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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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公租房和廉租房並軌管理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稿

儋州市公租房和廉租房並軌管理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規範我市公租房和廉租住房並軌後的管理實施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有關工作的意見》(建保2017111號《海南省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暫行辦法》、《海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關於公租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的通知》(瓊建住房[2014]23號)”、《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入住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瓊建住房〔2017〕29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管理,是指我市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和廉租住房統一納入公租房管理,統稱為公租房。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公租房建設管理監管工作,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我市政府集中投資公租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

市監察、審計、發改委、財政、資源規劃、公安、民政、市場監管、税務、金融、住房公積金管理、鎮政府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租房相關指導和監管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

 

第四條市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保障對象為住房困難的公租房所在地城鎮户籍低收入家庭以及公租房所在地行政、企事業單位(含教師、醫生、引進人才、公交司機、環衞工人等)住房困難的工作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中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 公租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應遵循公開、公正、嚴格監管、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多渠道建設、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套型建築面積以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為主,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

第七條 市政府投資建設公租房及配套的商業服務設施不對外銷售,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統一出租、統一管理。

 

第四章  申請條件和程序

 

八條 申請租賃市政府在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條件:

(一)申請人為公租房所在地城鎮户籍居民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年滿18週歲;

2.家庭在那大主城區和濱海新區規劃範圍內無自有住房(含宅基地)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不超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二)申請人為公租房所在地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含教師、醫生、引進人才、公交司機、環衞工人等),應具備以下條件:

家庭在那大主城區和濱海新區規劃範圍內無自有住房(含宅基地)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三)申請人為公租房所在地的企業單位(含私企)人員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含2年)有效合同;

2.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合同期限內,連續在儋州市社保部門繳交2年以上(含2年)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在職人員,或連續在省社保部門繳交2年以上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的省駐市單位在職人員;

3.在那大主城區和濱海新區規劃範圍內無自有住房(含宅基地)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第九條 申請租賃市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備查)及複印件、户口簿原件(備查)及複印件。

(三)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四)儋州市居住證(外來務工人員提供)。

(五)用人單位證明、有效勞動用工合同;社保部門出具的社會養老保險證明。

(六)市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現有不動產信息證明。

第十條 申請租賃市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社區或單位意見。社區(申請人為我市城鎮户籍居民)或單位收到申請材料後組織核查,經核查符合資格條件的由社區或單位進行公示(一榜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後出具意見。

(二)鎮政府或主管部門意見。鎮政府(申請人為我市城鎮户籍居民)或主管部門收到經社區或單位公示符合資格的申請材料後,經核查符合資格條件的,由鎮政府或主管部門進行公示(二榜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後出具意見(無主管部門的企事業、私營企業申請人不進行“二榜”公示)

(三)初審。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受理窗口收到鎮政府或主管部門公示符合資格的申請材料後進行初審,經初審符合資格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告知書。經初審不符合資格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材料,並説明原因。

(四)複審。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組織複審。對申請人為我市城鎮户籍居民的,通過入户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審查。

(五)“三榜”公示經複審,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在市政府網站或媒體予以公示(三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況等。

(六)批准。公示後有投訴舉報的,由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取消其申請資格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經“三榜”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一條 市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按照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住房市場租金的50%確定,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原廉租房住户,仍符合廉租住房租賃條件的,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繳納。

公租房租金一次性繳交期限不低於6個月,住户在繳交公租房租金的同時,必須按物業管理規定繳交物業服務費及水電公攤等費用。

第十三條 收繳的公租房租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規定,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公租房房屋的維修、公共設施的維護和保障性住房管理經費。

第十四條 收繳的公租房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應該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規定,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作為保障性住房後續管理經費。

 

 

  實物配租

 

第十五條 市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分配遵循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實行輪候管理制度,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根據實際申請情況確定輪候順序。

對拆遷安置户、低保户、特困户、重殘疾人員、孤兒、優撫對象、複員軍人、城鎮困難職工及教師、醫生、引進人才等住房困難家庭,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公租房抽號

第十六條 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結合輪候對象家庭人口數量、房源數量、户型等情況制定分配工作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分房,輪候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 公租房配租後,承租人因就業、子女入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租房的,承租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批准後辦理調整手續,並告知物業公司。

 

第七章  租賃補貼

 

    十八 已取得本市公租房保障對象資格但未得到公租房實物配租或在本市城鎮通過市場租賃住房的,可申請領取住房困難租賃貨幣補貼。

十九 租賃住房貨幣補貼額計算公式為月租賃住房貨幣補貼金額=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築面積×補貼標準

二十 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築面積=人均保障住房建築面積×家庭人口數

(一)人均保障住房建築面積按本市公佈的公租房保障對象住房困難標準計本市公租房保障對象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參照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面積標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3平方米)確定

(二)家庭人口數按保障對象資格核定的家庭人口數計

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築面積大於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

 實施細則十九條規定的補貼標準,按本市公佈的公租房保障對象每人每平方米每月貨幣化補貼標準計

二十二 經核定,申請人家庭月可領取租賃住房貨幣補貼額大於申請人家庭租賃住房協議約定的月租金額的,按其租賃住房協議約定的月租金核發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二十三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申請人可持如下證明材料向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或社區申請貨幣補貼:

()住房困難租賃補貼申請

(二)房屋租賃合同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請人家庭屬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或本市城鎮住房救助對象的,應當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二十四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按月份或按季度及時發放住房困難租賃補貼

貨幣補貼發放期間,申請人及家庭的人口、收入、租賃住房情況等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主動向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申報;申請人未及時申報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可根據舉報線索,或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對申請人家庭可領取補貼情況進行核定,並按核定結果重新發放或終止發放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二十五 貨幣補貼對象信息及發放結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涉及信息內容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二十六條 申請人得到公租房實物配租後,貨幣補貼停止發放。

第八章  入住管理

 

第二十七條 取得市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租賃資格的保障對象,與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後,方可按合同約定入住公租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公租房情況、租金標準、物業服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聘請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物業服務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租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維修維護,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維護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承租人騰退住房時,在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房屋維修養護費、裝修費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承租人裝修房屋,必須報經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批准,物業管理單位應將裝修的禁止和注意事項告知承租人,並對裝修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使用公租房應遵守下例規定:

(一)按時交納租金、物業服務費、水電費及公攤費等。

(二)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三)禁止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樓板、陽台、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進行違章鑿、拆、搭、佔。

(四)嚴禁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五)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及其他違規違法行為。

(六)不得佔用、損壞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七)不得轉租使用或轉借使用。

第三十二條 公租房承租户為原廉租住房家庭及新增困難家庭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批,可以減少或免交住房租金:

(一)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

(二)孤老、孤殘、孤病;

)喪失勞動能力家庭;

)經批准的優撫對象等特殊困難家庭;

)出現其他特殊困難,確實無力承擔租金的。

第三十三條 公租房承租户為其他應保障對象,如出現特殊情況按約定繳交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緩交申請,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緩交租金。

第三十四條 公租房承租人應按月繳納住房租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承租人不按約定繳納公租房租金並經催交無效的,承租人所在的單位需配合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完成催繳工作,經催繳仍未上繳的承租人,可按程序給予全市通報

第三十五條 政府集中投資籌集的公租房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適當低於同地段、同類型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費水平。對原廉租住房物業管理費用較低的小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給予物業管理公司一定的補貼。補貼換算後的物業管理費不得高於同地段、同類型普通住宅小區最低物業服務水平。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租房實行動態管理,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工作單位有下列情況發生後,不符合承租條件的,不再給予承租。

(一)申請人(包括原廉租房住户)夫妻雙方在相關部門有營業執照或車輛登記等信息的,可認定家庭收入發生變化,並用於計算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依據。

(二)新購買的車輛由申請人提供購車發票,購車金額超過15.3萬元視為收入條件發生變化;

(三)擁有二手車或者購車原始票據遺失的,申請人需委託評估機構對車輛進行評估,評估價超過15.3萬元的視為收入條件發生變化。

(四)申請人同時擁有企業及車輛的,其車輛價值及註冊資本金可以合併計算總價值。

三十七 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條件或特定的租金標準條件的,經社區、單位及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核實後,經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批准,可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不再符合原廉租房條件,但符合公租房保障對象條件的,可繼續承租原住房,同時按公租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二)不再符合公租房續租標準的,參照同地段市場房屋租賃價格核收租金;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或合同約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騰退所租賃房屋。

第三十八條 享受公租房的保障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住房。

(一)採取虛報隱瞞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騙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四)將承租的公租房轉借、轉租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居住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七)其他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承租人如需提出異議,需在接到書面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否則應在接到書面通知後30日期限內退出。逾期不退回的,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停承租房屋的水電氣供應。

第四十條 騰退公租房前承租人應結清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及公攤等。

四十一條  租住公租房的家庭,不能同時享受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待遇,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或購買市場上的其它住房後,必須在辦理交房手續後6個月內退出原租住的公租房。

第四十二條 公租保障對象或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誠信記錄信息管理,由住房保障部門將其記載入保障對象信用檔案:

一)申請公租保障時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瞞報相關情 況的;

(二)符合本實施細則三十八規定情形,不主動退出公租房的。

四十三 對存在不誠信記錄的公租保障對象或申請人,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可在相關公示平台或相關媒體公佈其不誠信情況。

(二)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十章 監督管理

 

四十四 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應當會同社區、公安、民政、市場監管、保障對象單位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對公租房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佈監督檢查結果。

四十五 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應當按户建立公租房檔案,社區、公安、民政、市場監管、保障對象單位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配合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户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情況。

第四十六條 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監督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公租房保障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取消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四十七 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或者其他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准的公租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十八條 社區、公安、民政、鎮政府及相關單位提供虛假材料,造成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承租公租房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和單位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省有關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五十條 原有我市涉及公租房和廉租住房的規定,如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儋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儋府辦〔20152號)同時廢止。

 

附件:1.《住房城鄉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

     關工作的意見》(建保2017111號

2.《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入

住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瓊建住房〔2017〕

     296號)

   3.《海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瓊

     府辦2010111號)

   4.《儋州市公租房和廉租住房並軌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儋府辦〔20152號)

5.《儋州市公租房和廉租房並軌管理實施細則

(2021年修訂稿)》的徵求意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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