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與口才社團管理制度借鑑

來源:巧巧簡歷站 1.96W

  演講與口才社團管理制度借鑑

鍛鍊會員一對多演講能力,提高會員口才交際能力,豐富會員知識,培養會員能力,促進會員發展”為宗旨,積極開展活動,活躍學校學習氣氛,豐富學生課餘文化生活。以下是本站推薦的演講與口才社團管理制度借鑑 參考資料,提供參考,歡迎參閲。

演講與口才社團管理制度借鑑

演講與口才社團管理制度借鑑一

第一章:總則

xx學院學院演講與口才協會是校社團聯合會領導下的一個學生社團。協會以“鍛鍊會員一對多演講能力,提高會員口才交際能力,豐富會員知識,培養會員能力,促進會員發展”為宗旨,積極開展活動,活躍學校學習氣氛,豐富學生課餘文化生活。提供專業的面試技巧、演講、主持、溝通、人際關係、禮儀、公眾演説等口才培訓,打造大學生精英團隊。

第一條 協會性質:演講口才協會是由本校演講和口才積極分子自願組織起來的一個羣眾性社團組織。

第二條 指導思想:付出就是快樂。

第三條 主要任務:幫助本校同學擁有公眾演説和口才溝通能力,增強同學們社會實踐能力,全面提高同學們綜合素質,獲得自信人生!

第四條 活動方向:組織開展演講活動,

第五條 協會原則:團結、使命、創新、務實、激情、勇氣、自信、熱忱、博愛。

第六條 協會宗旨:用愛心幫助同學,用感恩的心做人!

第七條 協會類別:傳統文化類。

八條 活動範圍:教室、報告廳及大禮堂。

第九條 成立目的:突破演講時內心的恐懼與怯場心理,練就正確的肢體語言,打開聲音。

第十條 領導單位:xx學院社團聯合會。

第二章:會員

第十一條 協會按照社團的統一安排面向全校吸收新的會員,並做宣傳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申請條件:凡品行端正、積極上進、熱愛公眾演説;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在校學生均可自願申請加入。

第十三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

(二)、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集體榮譽和利益,不得以協會名義處理任何私人事務;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認真完成協會規定的任務;

(五)、積極為本協會出謀劃策,遵守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以協會全體利益為重;

第十四條 會員的權利:

(一)、協會成員平等、自由享有協會章程規定的各項權利;

(二)、參加和知悉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向協會組織機構提出批評、建議和倡議的權利;

(四)、行使選舉權、表決權、擁有被選舉權;

(五)、自願退出社團的權利,但會員須遞交書面材料,説明理由,報會長審批。

第十五條 會費的使用:

會費必須用於協會的正常活動開支並按時向全體會員

公開賬目情況。會費的主要開支項目是:購買活動的宣傳材料;購買一些與協會有關的書報刊;編輯出版內部交流資料和獎勵優秀協會成員等。

第十六條 協會幹部競聘制度:

(一)、如會員因事不能參加協會的活動,須提前向協會主要負責人請假;

(二)、凡無故缺席協會活動三次者,按自動退會處理;

(三)、受學校通報批評處分以上者,不得擔當或競選本協會幹部;

(四)、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受校紀校規處分者,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七條 會員的獎懲制度

(一)、對協會工作有重要的給予獎勵。

(二)、對不遵守協會規章制度、有意擾亂協會正常工作組織、損害協會名譽的給予懲罰,嚴重者給予除名。

第三章:組織機構與職能

第十八條 協會組織機構:會長、副會長、團支部、精英部、辦公室、網宣部、財務部、外聯部

第十九條 各部門根據xx學院社團聯合會管理辦法,依法行使各部職能。

第二十條 執行機構產生程序及權限:機構的各個職務任期為一年,屆時改選。新一屆協會各個職位由該屆成員競選並填好候選名單,再提交協會全體會員大會進行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連任及兼任要求:機構的各部門的職務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年;也可以兼任,但不得超過兩個。

第二十二條 權限和產生罷免程序: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選舉和罷免協會執行機構。

第四章:各部門職責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職責:本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常務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團支部和各部部長組成。

會長統一協調安排協會各項事務,召開常務會議和會員大會。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各項工作,監督協會工作情況,處理日常事務。

辦公室負責重大活動的場地安排、活動嘉賓及活動人員的聯繫和接待,以及整個活動現場的後勤工作。

團支部負責開團課以及思想工作。

網宣部負責重大活動的宣傳工作;張貼、製作海報等。

外聯部負責協會的對外工作,如開展同校內外其它協會的聯誼活動和為協會活動爭取社會贊助等。

精英部負責協會會員培訓事宜及策劃。

財務部負責社團各項費用的支出以及報賬。

第五章:協會的例會制度

第二十四條 由社團社長主持召開,參與人員為社團全體成員。會議內容如下:

(一)、傳達學校上級組織的各項精神和佈置的工作,學習相關文件;

(二)、對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並佈置下一階段的工作任務,聽取工作彙報;

(三)、安排各項工作和活動,並就當前的主要工作和活動進行討論;

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例會全體會議由社團社長主持,參加人員為全體社團人員。會議每三週召開一次,具體內容根據情況確定。

二十六條 部門會議由校學生社團各部社長主持,參加人員為所涉及的各個部門的幹事。部門會議由部長定期召開,具體時間、地點、內容根據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 對於校學生社團碰到的問題,在例會上羣策羣力,採取民主集中制原則來共同商量解決,對於一時無法解決的問題,會議應指定專人在會後做專門研究,在下次例會提出討論。

第二十八條 例會前,例會負責人負責安排好會場的各項準備工作。出席例會者,應準時出席例會,不得提前離會。

第二十九條 不出席例會者,應事先按照《校學生社團請假制度》請假,若無特殊情況,在事後請假視為無效,以曠會處理。

第三十條 開會期間出席者應遵守會議紀律,禁止做與會議無關的事情。

第三十一條 各種例會性質均使用下列條款:

(一)、無故缺席一次者,予以警告,辦公室將做通報批評;

(二)、無故缺席兩次者,取消社團社員資格。;

(三)、無故缺席兩次以上者,由辦公室通報全會,經核實勸其離職;

(四)、無故遲到五分鐘以上者,作無故缺席一次處理;

第三十二條 例會形成的意見在會後應及時去執行,無故延後執行者或不執行者,按制度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上述條例者,由副社長負責記錄,社長負責監督。

第六章:社團申辦活動制度

第三十四條 社團舉辦的活動要主題鮮明,內容積極健康,符合國家法律及有關規定,遵守學校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十五條 學生活動必須先經過社團聯合會及團委的審查,如同意舉辦,須至少一位社團聯合會辦公室成員參加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學生活動必須有明確的責任人,責任人必須對活動的內容、安全等負總責。

第三十七條 時間要求

(一)、跨院校性質的大型活動在活動正式召開前1個月或更早向社團聯合會辦公室上報有關書面材料。

(二)、全校性或跨院系性質的大型活動在活動正式召開前2周或更早向社團聯合會辦公室上報有關書面材料。

(三)、本社團內部舉辦的常規活動須提前3個工作日至社團聯合會辦公室登記。

(四)、社團活動過程中要注意收集活動照片等影像資料;

(五)、各社團開展活動後,必須及時對活動進行總結,在活動結束後一週內連同活動資料一併上交社聯備案,作為各項評優依據。

(六)、社團申報活動要向社團聯合會辦公室上交《社團活動申請表及策劃書。

(七)、學生社團開展任何活動應主動通知並接受校社聯對活動的監督和考核。

第三十八條 申報流程

(一)、申請

(1)申請材料:活動策劃書(大型活動要求紙質版和電子版,小型及常規活動可電子版)及《社團活動申請表》

(2)申請時間:

(3)申報地點:

(二)、審批

(1)由社聯組織部接受活動舉辦材料後會及時上報到社團聯合會辦公室及主席團。

(2)經社聯辦公室及主席團開會討論決定是否審批通過該活動。

(3)社聯審批通過後上報至校團委審批。

(4)經社聯、團委審批通過方可進行活動宣傳與佈置,並領取相關活動批准,領取成功後方可舉辦活動。

(三)、上交總結

(1)活動結束後於一週之內上交活動總結及相關活動資料、影像、圖片等。

(2)上交對象:社聯。

(3)經社聯組織部整理後上報至辦公室祕書部備案存檔。

第三十九條 注意事項

(一)、學生社團開展活動,未經校社聯批准,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學生社團活動。同時,不經批准,任何社團也不得以“校團委”、“院團委”、“校社聯”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

(二)、學生社團未經領導單位批准擅自開展集體出遊、社會實踐、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動,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締學生社團資格。

(三)、學生社團負責人或其主要成員以學生社團名義進行的活動視為學生社團活動,活動的責任由學生社團自行承擔,學生社團負責人及其主要成員在活動過程中有錯誤或重大失誤的,其個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四)、學生社團活動懸掛宣傳條幅、擺放宣傳版面時,要遵守社團宣傳工作規範,社團張貼廣告、公告等必須署名,未經校社聯批准備案擅自張貼廣告的學生社團,活動視為違規。

(五)、學生社團接受社會媒體採訪,或者進行其它形式的對外宣傳時,必須定位於學生社團,並且必須醒目註明“學生社團”字樣。

(六)、舉行活動,未按審批程序進行審批或不遵守校社聯活動規程的學生社團,視情節輕重,予以該學生社團警告到取締學生社團資格的處分,並對其負責人按學校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七)、學生社團若有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由校社聯給予適當處分;若造成惡劣影響,則由學校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該學生社團及其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七章:活動經費及管理

第四十條 經費來源:

(一)、向社團聯合會申請撥款;

(二)、專項活動資金;

(三)、會員會費;

(四)、社會捐贈或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社團按照《xx學院社團管理辦法(試行)》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二條 經費來源屬於專項資金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社團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經費支出項目:

(一)、社團各項活動;

(二)、日常宣傳;

(三)、辦公用品;

(四)、其他合理的支出。

第四十四條 本社團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活動範圍,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條本社團的經費使用情況每學期向會員公佈一次。

第四十六條 經費使用必須得到理事會通過方可使用。活動經費支出總額超過社團餘款1/2的項目必須得到社團管理部門的批准方可開展。

第四十七條 負責賬本管理,帳目應記錄清楚;負責現金管理,並保管相應報銷單據(發票或收據)一年以備查。單據背面要有經手人、社團會長和指導教師的簽名。

第四十八條 本社團換屆或更換社團負責人應按照《xx學院社團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資產和財務移交手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社團章程的修改程序,有社聯、本社團執行機構或一半以上本社團成員聯名提出,並交經本社團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社團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上通過後7日內,報社聯或校團委。

第九章:社團終止程序

第五十一條 提交註銷申請表

(一)、主動註銷情況下,由會長聯繫人力資源部,獲取社團註銷申請表進行填寫;

(二)、強制註銷情況下,由校社聯進行填寫。

註銷表填寫完畢後,提交至校社聯辦公室。

第五十二條 註銷確認會議

提交社團註銷表之後,校社聯在7個工作日之內安排主席團成員與演協負責人的見面會,社團至少派出3名成員(現任會長,前任會長以及普通會員一名)接受校社聯主席團的詢問。

第五十三條 註銷公示期間

社團註銷確認會議完畢後,將在校社聯的網站上公示一個月,一個月以內,接受演講與口才協會任何成員提交的取消註銷申請書。

第五十四條 社團資料備份

統計註銷社團的簡介和活動記錄,並存檔保存。

第五十五條 取消註銷

註銷公示期間,接受演講與口才協會任何成員提交的取消註銷申請書。申請書直接發送到校社聯指定郵箱中,經過校社聯核實之後,申請人提交新的演協章程、演協一年規劃、演協年度詳細計劃呈交給校社聯辦公室並安排主席團進行簡單的面試。之後再決定是否註銷社團。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本協會常務會議,修改本章程須經過協會三分之二的會員通過方可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協會成立之日起實行。

演講與口才社團管理制度借鑑二

一、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xx市演講與口才促進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我市各界在演講實踐活動和學術研究中的專家、學者和廣大演講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為時代鼓與呼,為正義吶與喊;團結全市在演講實踐活動和理論研究方面的專家、學者和廣大演講愛好者,開展演講方面的教學實踐、科研學術活動;竭誠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在政府、社會和企事業單位中積極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加強社會管理、構建和諧xx獻計獻力;加強與全省、全國及世界各地演講界的聯繫與交流,促進xx市演講水平的提高和xx演講事業規範、健康發展,為推進xx文化建設、當好實踐科學發展觀排頭兵和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並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範圍為xx市。

二、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權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強信息溝通;

(三)開展業務培訓,提供良好服務;

(四)按規定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委託以及購買服務等事項;

(五)邀請各地演講界人士,開展主題演講、輔導講座、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六)舉辦全市或承辦全省性、全國性的演講活動,組織、策劃和指導地區、行業性的演講競賽與培訓活動,規範管理演講活動的組織和評選,探索開展多語種演講;

(七)按照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提供相關演講諮詢與培訓等服務;

(八)推動高校演講教學水平和大學生演講能力的提升;

(九)加強粵港澳演講文化交流與合作,推動粵港澳及海外演講事業蓬勃發展;

(十)結合會員發展需要,開展有關諮詢、培訓、拓展等業務;

(十一)編寫相關演講與口才方面的書刊、教材,拍攝、錄製有關音像製品;

(十二)推動和實踐公益演講活動,營造精神文明建設良好輿論氛圍;

(十三)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策劃和組織開展其他有助於促進xx市演講水平的提高和xx演講事業規範、健康發展的活動。

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 本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三) 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 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平公正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 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三、會員

第八條 會員

(一)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我市各界在演講實踐活動和學術研究中的專家、學者、廣大演講愛好者及有關單位。

(二) 本會設置會員名冊,由本會祕書長保管。會員名冊是會員資格的證明。會員享有查閲會員名冊的權利。

(三) 申請加入本會須向本會理事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登記於本會會員名冊。無正當理由,本會籌備組、理事會不得拒絕申請人入會。

第九條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演講教學和科研方面有一定成就。

(二) 熱心支持演講事業。

(三) 熱愛和積極參與演講活動者。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不按時繳納會費的。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為

(一)名譽會長、榮譽顧問、顧 問、自願為原則繳納會費,無硬性要求;

(二)會 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1200元;

(二)祕書長、會長助理、常務理事、監 事,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三)副祕書長、理 事,每年繳納會費900元;

(四)認證會員,每年繳納會費800元。

(五)理事單位、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不低於5000元。

第十四條 本會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件》和《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會費標準制定程序,以自願為原則,由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載入章程。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徽章,會員超過1年不履行義務的,或不繳納會員費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四、組織架構

第十七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1名,執行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祕書長1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其中理事為競選方式產生。

第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 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 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 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幹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 1 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長、監事;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等負責人;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八)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2/3 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於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託書送交本會祕書處備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7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或者會員代表)。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 1 年。理事人數為會員(或者會員代表)的 30 %。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審議祕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祕書長的工作;

(九)表決祕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祕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 3 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 5 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説明性記載。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 2/3 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經會長或者有 1/3 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或過半數監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 3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對本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説明性記載。

第三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當場審閲簽名。會員有權查閲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

第四十條 需要本會會長做出決定,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 70 週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採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備案後,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方可任職。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任職期間,擁有一票否決權;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七)罷免不符合或未盡職責的理事會成員。

第四十四條 祕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祕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 1 名,監事 2 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議每 6 個月至少召開 1 次會議。監事會議須有 2/3 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説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並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祕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祕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會(或全體監事)。祕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本會的銀行帳號、賬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五十一條 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並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監事)以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