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隊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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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教師隊伍管理辦法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師資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教育局負責全區教師隊伍的建設、使用和綜合管理,依法履行對全區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的招聘錄用、聘用監督指導、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調配交流、人事檔案管理、考核獎懲等管理職能。
第三條 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遵守教師職業道德,履行《教師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第二章 教師資格
第四條 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無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得聘用到教師崗位。
第五條 幼兒園、國小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區教育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區教育局審查後,報市教委認定。
第三章 教師錄用
第六條 教育局參照天津市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和天津市中國小課程安排計劃並結合我區中國小實際需求,每年年底前對中國小進行編制測算並制定下一年度教師錄用計劃和方案,報請區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錄用教師由教育局採取公開招聘辦法進行。
第九條 全區教職工實行聘用制。具體辦法按照《xxx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人事局擬定的xxx市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執行。
八條 教育系統錄用新任教師以應屆本科生為主,同時積極做好外埠優秀教師的引進工作。具體辦法按照《武清區普教系統錄用教師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條 外籍教師的聘用和管理按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教師調配
第十一條 全區教師的調配工作一般在每年暑期進行。
第十二條 在職教師由城區外向城區內學校調配按《城區招聘教師辦法》執行。教育系統內其他教師調配由教育局根據申請調動人員所在單位及接收單位的編制情況,以不影響調出單位(學校)編制為原則,按照“小量調整、合理流動、逐步平衡”的辦法進行調配。
需調離教育系統工作的教師,須向本單位和教育局提出書面調動申請,由教育局審批後,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新參加工作的教師, 原則上在本單位工作未滿五年的不得提出系統內調動申請。
第五章 教師培訓
第十四條 教師培訓由教育局有關部門負責具體組織落實。各單位應制定教師培訓計劃並建立教師培訓檔案,把參加培訓情況作為教師續聘、考核、晉級、獎懲的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完善繼續教育保障機制,確保教師繼續教育權利和義務的落實。
第十六條 鼓勵教師參加高層次學歷進修,對國小教師進修本科學歷、中學教師進修在職碩士研究生學歷的人員給予支持和保障。
第十七條 加強對骨幹教師的培訓,實施以培養市、區、校三級骨幹教師為目標的“青年教師希望工程”。
第十八條 新教師上崗前必須接受崗前培訓。
第六章 教師職務評聘
第十九條 教育局根據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教育委員會規定的中國小教師職務結構比例並結合各單位編制的實際情況,合理核定中、高級教師職務使用職數。
第二十條 教師獲取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且具備履行崗位職責條件的,可聘任相應崗位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並在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認真履行教師崗位職責,符合職務晉升條件的教師,可申請參加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對教師職務的聘後管理,實現教師職務聘任與崗位責任相統一。各單位對高、中級教師職務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考核,教育局負責督導檢查。對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的教師由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並按調整後的崗位享受相應待遇。
第七章 教師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 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教師考核制度。每學期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堅持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採取平時考核與學年度考核、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羣眾考核與組織考核相結合的方法。考核結果作為職務晉升、工資晉級、表彰獎勵和教師聘任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對全面貫徹教育方針,熱愛教育事業,教育教學成績顯著及有其他特殊貢獻者予以表彰。
被授予特級教師、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稱號的教師,在履行崗位職責期間,享受區政府專門設立的津貼。津貼標準按武清區人民政府《批轉區教育局擬定的〈關於穩定骨幹教師隊伍的有關規定(暫行)〉的通知》執行(武清政〔20XX〕44號)。
第二十五條 教師要嚴格遵守《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認真履行教師職責,對違反《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八章 援教制度
二十六條 建立教師交流制度。適時選派一定數量的城區教師到城外高中、邊遠鄉鎮任教。凡選派到城外高中、邊遠鄉鎮任教的教師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晉級、晉職、評優。
第二十七條 發揮特級教師、市級學科帶頭人和區級骨幹教師的示範輻射作用。定期組織特級教師和市級學科帶頭人到農村地區學校進行講學、指導。
第二十八條 城區學校與城外學校建立對口幫扶關係,簽訂結對幫扶協議,促進優質教育資源共享,形成城鄉協調、相互溝通、學校共同發展的格局。

教師隊伍管理辦法

第九章 教師待遇
第二十九條 建立教師工資發放保障機制,確保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條 逐步提高教職工待遇,不斷改善教職工工作、生活條件,要不斷提高鄉鎮教職工待遇。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教育局所屬的各級各類學校和直屬單位。民辦學校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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