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律援助制度在實際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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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律援助是指各級工會及其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經濟困難的職工當事人、基層工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提供無償法律服務的制度,包括法律扶助和法律救濟。工會法律援助主體是工會,一般由工會專門成立的援助組織及其成員代表工會實施援助行為。我國《工會法》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法律援助工作始於上世紀80 年代末90 年代初,在實際工作中取得了明顯成效,同時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困難和問題。目前我國的經濟關係、勞動關係等社會關係均發生了許多新變化,各種關係日趨複雜,出現了許多新問題、新矛盾,更加需要工會加大維權力度。為此,中華全國總工會於8月出台了《工會法律援助辦法》,對該項工作進行規範。各地工會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從維權主體、對象、範圍等方面都有所突破。這些維權模式的共同之處在於:充分挖掘工會法律援助制度潛力,形成了社會化的維權渠道、職業化的維權隊伍與法制化的維權手段相結合的現代工會維權體系。

工會法律援助制度在實際中的作用

一、工會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工會法律援助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的不到位、援助資金的缺乏是目前這一制度實施中的主要障礙。

1.援助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的不到位。大多縣級工會尚不具備提供法律援助條件,省級工會又太遙遠,市級工會自然成為這一活動的主要平台,目前這項活動放在市總工會的法律部門。但市總工會的法律部門一般只配備3個左右的工作人員,其工作所應對的上級工會部室和同級政府部門有五六個,再加上本級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部分工作,僅聯繫和彙報工作就讓工作人員忙不過來。因此,工會法律援助沒有能夠很好地開展。

2.援助資金的缺乏。雖然《辦法》規定了工會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但對於某些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工會,經費本來就相當緊張,法律援助又沒有硬指標,免不了會應付了事。目前我國社會志願者團體尚不發達,即使有一定的志願者進入這項工作,一些必要的工作成本也還是需要工會來支付的。經費缺乏又要開展工作,有個別基層工作者違規操作。如某縣級工會建立了職工維權中心,又在鄉鎮設立了工作站,但是因為工會給“中心”撥付的工作經費不能滿足“中心”的運轉,於是“中心”在代理職工打維權官司時,收取了低廉的費用。由於沒有在司法部門登記,這種收費再低也屬於違規收費。

二、改進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

一是要健全專門組織體系。成立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律師團等,形成各級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網絡體系,推進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向村、社 (社區) 、行(行業)、企業延伸。《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具備條件的地方產業工會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包含了強制性與選擇性兩種規範,規範的意圖是鼓勵。也就是説,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必須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具備條件的其他地方工會鼓勵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對後者只做引導性規定是考慮到工會本身發展狀況的差異性。這些工會一旦具備條件就應該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同時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無論工作量如何,專職和兼職的工作心態是不同的。

二是加強資金保障。除增加專項預算資金撥付外,還應該注意拓寬籌資渠道,如申請司法行政的法律援助資金、慈善總會的慈善救助資金等,充分利用社會資金資源。

三是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如暢通工會協調勞動關係的社會渠道,形成維權的異地協作機制和橫向聯動機制。通過上級工會組織充分整合社會資源,,打破地域限制,形成城際間工會維權的異地協作機制。通過聯席會議形式,實現本地各相關部門的密切聯合,形成同級橫向聯動機制。這樣一來,維權不再屬於某個具體部門,而是社會各相關部門共同的職責,這就大大增加了工會維權的社會資源,增強了工會的動員力量,在社會運行管理機制中形成了一股合力。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依靠的維權後盾更加堅實,也就增加了在企業內部與資方平衡勞動關係的砝碼。同時還要推進規範化建設,制定工會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則,規範指派程序、文書格式等,完善信息反饋機制。

四是不斷完善工會宏觀參與體系。通過宏觀國家立法參與、中觀地方政府立規參與、微觀企事業建制參與,充分表達職工的合法、合規、合理的意願,並在藉助各種載體開展有效監督和服務中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形成開放型、法制化、社會化、全方位的中國工會大維權基本結構。具體包括向地方黨委常委會定期工作彙報制度、與同級政府聯席會議制度,與政府相關部門日常聯繫制度、與人大工會代表和政協工會界委員的聯絡溝通制度等等源頭參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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