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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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考核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目的
  (一)本規定旨在長期、穩定、統一和規範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二)本規定的目的是要通過對職工在一定時期內所表現出來的工作業務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評價,找出並確定人才開發的方針、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訓工作,進而促進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提高工作熱情和帶動生產率。
  
  第二條 人事考核的用途
   人事考核的評定結果,將用於以下諸方面。
   (一)教育培訓,自我開發。
   (二)合理配置人員。
   (三)晉升、提薪。
   (四)獎勵。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者範圍是“就業規則”第三條所規定的職工。然而,下列人員除外:
   (一)兼職、特約人員。
   (二)連續出勤不滿6個月者。
   (三)考核期間休假停職6個月以上者。
  
  第四條 用語的定義
   本規定中使用的專用術語定義如下:
   (三)s(senior中間管理層)——ⅴ.ⅵ.ⅶ級職工。
   (四)m(management經營決策層)——ⅷ.ⅸ.ⅹ.?級職工。
  
  第九條 考核的等級
   (一)s——出色、不可挑剔(超羣級)。
   (二)a——滿意、不負眾望(優秀級)。
   (三)b——稱職、令人安心(較好級)。
   (四)c——有問題、需要注意(較差級)。
   (五)d——危險、勉強維持(很差級)。
  第十條 人事考核表
   人事考核表,按上述人員分類,分為《作業層人事考核表》,《中間管理層人事考核表》、《經營決策層人事考核表》。
  
  四、考核的實施
  
  第十一條 實施期與考核期
   (一)人事考核的實施期一年次, 月和 月。
   (二)考核觀察期如下:
   1.與 月的實施期相對應的考核觀察期,從 月日起至第二年的 月底,為期 個月。
   2.與 月的實施期相對應的考核觀察期,從 月日起至 月 日,為期 個月。
  
  第十二條 考核者
   (一)人事考核按職務等級進行,原則上進行兩種層次的考核,即第一次考核和第二次考核。
   (二)一次、二次考核的擔當者,即考核人員,原則上按下表中規定執行。
   (三)在考核期間,如果考核者遇到人事調動,被調離現職務,則考核者所擔當的考核工作,進行到被調離日為止,由後任者擔當考核者,把考核工作繼續推進下去。
   (四)因一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考核時,由二次考核者代行其事,而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略掉。
   (五)因二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考核時,則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去。
   (六)在職務級別層次很少的單位或部門,二次考核可以省略。
   (七)因一次、二次考核者都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考核時,則由總務部長對此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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