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制度(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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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制度(新版)

  考 勤 制 度 第1章 總則 第1.1條 為確保公司進行有秩序的經營管理而制定; 第1.2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一般員工到公司副總經理; 第2章 考勤細則 第2.3條 出勤 第2.3.1條 工作時間:按國家規定每週工作五天。 各部門職員須按以下時間出勤: 上午上班時間8:00-12:00,下午上班時間14:00-17:30 時間調整時由公司辦公室統一公佈通知。
   第2.3.2條 簽到:公司全體員工採取“統一在指定地點登記簽到”辦法考勤,按規定的時間地點簽到。員工上、下班時必須本人親自簽名,不得代簽名,否則雙方均以違紀處罰。
   第2.3.3條 外出:員工外出必須在“外出登記表”上登記的,未登記的視為礦工一天處理。嚴禁代登記,如若發現,雙方均按曠工違紀處理。
   第2.3.4條 遲到:每天上午上班前到辦公室簽到, 8:00以後算遲到,15分鐘後(不包括15分鐘)到辦公室的列為曠職(工)半天,過半天未到的為曠職(工)一天。特殊時間以公司通知為準。
   第2.3.5條 早退:每天下午17:30下班時到辦公室簽退,17:30前無故離崗者或未簽退者均為早退。
   第2.4條 請假:
   第2.4.1條 員工若早上有事不能直接到公司,應在前一日向主管部門經理請假或在當日上午8:30前用適當方法向主管部門經理請假,部門經理將未簽到人員的情況在當日上午8:30前報辦公室,否則視為曠工處理。
   第2.4.2條 員工當日上午請假的,需在8:30前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同時報辦公室值班人員進行請假登記,未在8:30前登記者請假無效。
   第2.4.3條 上班時間外出辦事須向部門經理説明原因並填寫“外出登記表”。超過規定上班時間到崗被視為遲到。
   第2.4.4條 員工因公需出差時,填寫“出差申請表”,由所在主管部門經理批准的情況下,由辦公室登記考勤,否則視為曠工處理。
   第2.4.5條 任何類別的請假都需填寫“請假條”,經部門經理事前批准,併到辦公室登記。如有緊急情況,不能事先請假的,應在兩小時以內電話通知本部門經理和辦公室,在上班當日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計。請假的申請、批准手續,嚴格執行公司《休假請假條例》。
   第2.5條 請假、遲到、早退和曠工的處理
   第2.5.1條 請假:未滿一天者,以工作時間計算,請假時間在半天內的(包括半天)視為請假半天,超過半天的視為請假一天,按個人工資標準由財務核扣。
   第2.5.2條 遲到:以每5分鐘為計算單位,不足時視為5分鐘,按每計算單位5元扣減工資;15分鐘後(不包括15分鐘)視為曠工處理。
   第2.5.3條 早退:視為曠工一天處理。
   第2.5.4條 曠工:按正常工資的兩倍核算扣曠工工資。
   第2.6條 加班:
   第2.6.1條 公司在節假日將安排有關人員值班,負責公司的安全和接待工作。值班人員享有相當其二倍日工資額的加班費。
   第2.6.2條 員工加班須符合以下規定:
   ①加班人員提出申請,上級主管簽章同意其加班,並報考核部門核准的;或上級主管指定其加班的,方可加班。
   ②加班費以半日計算,按崗位工資發放。
   ③每月加班次數不能超過15次(不包括15次)。
   第2.6.3條 以下情況不以加班論:
   ①上級主管下達的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任務需延長工作時間才能完成工作的
   ②公司在節假日舉行的培訓及公益活動
   ③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私自加班的
   第2.7條 考勤統計
   第2.7.1條 每月考勤時間:本月1號至本月31號
   第2.7.2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扣除當月全勤獎:
   ①全月累計遲到3次者(包括3次)
   ②全月累計請假1天者(包括1天)
   ③月度曠工1次者(包括1次)
   第2.7.3條 對考勤的記錄辦法由公司辦公室每月按本規定,結合系統考勤專欄的記錄、各部門的記錄、每日簽到∕簽退記錄、每日外出登記記錄等來進行制月度考勤表,並報財務處理;
   第3章 附則:
   第3.9條 本考勤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在公司考勤過程中弄虛作假、不按要求及時上報者將按公司制度嚴肅處理;
   第3.10條 本考勤制度由公司總經理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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