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企業管理章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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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企業管理章程》的報告

  關於修改《企業管理章程》的報告
   各位領導、各位代表: 《企業管理章程》是企業管理的根本準則,由於國家和企業管理情況的不斷調整和變化,原有的部分章節及條款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經總經理辦公會研究,現將《企業管理章程》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完善。 為此,我代表總公司提出如下意見,請予審議。 《企業管理章程》第六十二條修改為:職工住院、悼唁、拜新年由各工會小組負責辦理,退休人員和中層幹部由總公司工會負責辦理。職工死亡,一律實行火葬,其喪葬、撫卹費標準如下:
  1、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因工死亡的,按國家規定:由直系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市醫保局核發)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總公司不再另行補貼。
  2、正式職工與合同制職工(未達到退休年齡)自然死亡的,由總公司發放給直系親屬喪葬補助金2000元;供養親屬撫卹金:1人80元/月,2人100元/月,3人及以上120元/月,或者至死亡之日起,按標準補償5年。
  3、職工退休後死亡的,按國家規定,由直系親屬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市社保局核發)領取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卹金,總公司不再補貼。
  4、總公司備案的臨時工:自然死亡的,由總公司發給喪葬補助金2000元;一次性撫卹金:子女按60元/月結清至16週歲,配偶一次性領取死者6個月的工資。
  5、承包部門自行聘請的臨時工,因工或自然死亡的,由承包部門負責辦理。
  6、職工(含臨時工)及配偶的父母死亡,總公司發給職工100元喪葬補助。
  7、其它未涉及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注:供養直系親屬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並在企業登記了勞動保險關係或事實上存在供養關係的下列人員: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沒有生活來源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2、祖母、母、妻年滿50歲,沒有生活來源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3、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殘疾經過勞動部門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200X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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