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招聘廣告小心中“招” 如何解讀招聘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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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小儀失業後,一直在積極找工作。某日,在瀏覽某求職網站的時候,小儀發現了一條某信息諮詢公司的招聘廣告。廣告寫明:崗位———市場推廣員;用工形式———勞動合同制員工;薪水———每月底薪1600元人民幣,並根據業績另有提成。小儀看了覺得非常適合自己,立刻就把公司的招聘廣告打印了下來,並按上面的聯繫方式,與這家公司聯繫。經過 簡單的面試後,被該公司正式錄用。

看招聘廣告小心中“招” 如何解讀招聘廣告

在短暫培訓之後,公司拿出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市場推廣代表合作協議》,要求包括小儀在內的其他員工簽字。小儀一看內容,其中約定了工作崗位;業績提成等內容,想到招聘廣告裏提到的“根據業績另有提成”,便爽快的簽了字。一晃半年過去了,公司一直沒有支付小儀每月1600元的工資,更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

小儀找公司交涉,公司卻説已與他簽訂了《市場推廣代表合作協議》,所以他是公司的“代理商”而非簽有勞動合同的員工,不存在勞動關係。不符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條件。

小儀聽了非常氣憤。向公司出具了當初打印的招聘網站上公司發佈的招聘廣告,指出裏面明明白白地寫着招收“勞動合同工”,怎麼能説自己是“代理商”呢?但公司強調,招聘廣告在法律上屬於“要約邀請”,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雙方的法律關係還是要以最終達成的協議為準,因此雙方就是業務代理關係。

幾經交涉無果,小儀只能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補辦招退工手續。本案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以公司為小儀補發工資和補辦社會保險告終。

-案例點評 招聘廣告到底是什麼性質

“找工作,看廣告”已經成為了求職的首選渠道,那麼招聘廣告到底是什麼性質?勞動者要注意些什麼呢?

對於廣告,法律認為它不是合同,而是希望別人來與自己簽訂合同的一個邀請,所以一般廣告對發出人並不產生法律約束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所謂“要約”是指向特定人發出的建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被要約人承諾了,合同就成立了。“要約”有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明確;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如果,承諾對要約的內容提出修改,那就不是承諾而是發出了新的要約。本案中提到的“要約邀請”是指邀請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最典型的就是廣告。因此,廣告中經常有一些誇張的表示,以吸引別人向自己要約。但是法律同時規定,如果內容十分具體、明確,就應該認為是“要約”,即合同中的主要條款、內容已經具備了,比如價格。

本案中公司發佈的招聘廣告屬於要約。參照《合同法》的規定,在招聘廣告中已經包含了崗位是業務代表、月薪1600元,並有業績提成。這事實上已經包含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非常具體、明確,應當是“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反過來,如果小儀與公司是業務代理關係,應該具有一定的資格,如經營資格。顯然,小儀不具有這樣的資格,他與公司之間不能建立業務代表關係。也就是説,小儀與公司之間是勞動關係。從事實勞動關係構成的法律認定要件來看也是符合的。一看勞動報酬,儘管本案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支付勞動報酬,但是很明顯,如果單位不拖欠的話,還是應該支付他報酬的。二看管理,公司對小儀的管理行為應該也是有的。三看名義,小儀作為公司的業務代表當然是以公司的名義推廣業務。公司與小儀實際已經按照勞動關係來做了。

同時,本案確實也存在一定的複雜性。在此提醒勞動者,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慎重,看清楚合同再簽名。

-法規提示 招聘內容應該包含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

根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的招聘行為是受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管的。主要有兩種方式:一、委託職業介紹所發佈招聘信息;二、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自行發佈。

用人單位如委託職業介紹機構發佈招聘信息,需要出示單位介紹信、勞動保障年檢手冊、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記文件、招聘簡章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其中,招聘簡章必須具備:(一)單位的所有制性質;(二)工種崗位要求;(三)用工形式、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和勞動保護;(四)單位的固定和法定地址、電話、聯繫人等信息。用人單位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或其他形式發佈招聘廣告的,須提供:(一)單位行政介紹信、勞動保障年檢手冊和單位法人代碼證書;(二)營業執照副本;(三)招聘廣告文書。其文本中也應包含類似於上述招聘簡章的內容。

可見,招聘廣告的內容應該是具體的,應該包含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這主要體現了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防止用人單位利用招聘廣告欺騙勞動者。讓勞動者可以看着明白,選得放心。因此,用人單位發佈的招聘廣告應該是要約。

-特別提醒 招聘廣告是“呈堂證供”

小儀當初打印下來的公司的招聘廣告,後來成為了小儀打官司時重要的呈堂證供。對他最終維護自己的權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實,不僅是遇上小儀這樣的事,需要保留招聘廣告,對所有通過招聘廣告求職的勞動者來説,保留招聘廣告的意義在於:

-保留招聘廣告可以説明,自己是用人單位僱傭的。

我們欄目去年曾介紹的一案,即是某勞動者在某招聘會現場結識了,某公司正在招聘的公司副總。其後便開始在該公司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此後,雙方因工資糾紛,發生勞動爭議。公司卻提出該勞動者非公司員工,系該副總個人僱傭,與公司無關。因無招聘廣告作證,勞動者最終輸掉了官司。

-保留招聘廣告以明確,用人單位的錄用標準。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就必須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標準,而招聘廣告的內容也可作為“錄用標準”。因此,勞動者應注意保留招聘廣告,並充分了解其中的內容,尤其在試用期內,要嚴格照章行事。

-保留招聘廣告以明示,勞動合同條款。

有些用人單位在招聘的時候,有各種各樣的承諾,如出國培訓、住房補貼等等。但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往往就不見蹤影了。

因此,勞動者應保留招聘廣告,在於公司交涉的時候,也有個説法。董保華工作室 邱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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