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巧巧簡歷站 2.38W

網友的困惑:

    “我入職時,公司和我簽了一份保密協議。現在我想離職,公司説我不能跳槽去競爭對手公司,否則我就違反協議要求我賠償。可我籤的只是保密協議啊,這跟競業禁止有什麼區別呢?”
  
  [我們特約勞動法顧問苗其巍答覆:]

    保密協議和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祕密是一家企業的無形資產。它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優勢是其它資產所無法比擬的。在現在的知識經濟環境下,商業祕密對企業的發展影響越來越大,甚至是不少科技類企業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有不少企業對員工實行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競業限制

    有些企業或員工將保密協議完全等同於競業限制,這是不對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這裏確認了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保密事項。

    同時第二款指出:“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一款推出了勞動合同制度中重要的競業限制制度,即員工離職後一定年限不能去競爭單位工作。立法者用兩款規定,明確了競業限制是保密的一種方式,而不是等同於保密制度。

    保密協議可涉及競業限制

    企業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其中可以涉及到競業限制內容。設立競業限制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員工離職後按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要求。當然也可以不涉及競業限制內容,僅僅就員工保護企業商業祕密的細節作出規定。

    違反保密協議一定要賠償?

    從商業祕密的性質來看,保護商業祕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員工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業祕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謂絕對權就是絕對義務的履行,它不以商業祕密所有權人是否支付保密費為前提。這一點,與競業限制完全不同。

    企業要求員工保守商業祕密,是否必須向員工支付保密費,法律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雙方應該視企業和員工之間的保密協議約定為準。

    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算法

    按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不得低於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若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那麼需要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企業需要注意的是,企業與離職人員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但因企業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可自行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所以企業應在員工離職前決定是否簽訂或啟動競業限制協議,等到員工已經到競爭對手上班或自己在相同領域創業,企業主張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為時已晚。(完)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區別是什麼
熱門標籤